试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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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

杨婷婕

摘要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社会风气开放,礼教松弛,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大为提高。本文分析了唐代妇女在经济、婚姻关系中地位的提高,并享有受教育权;还从妇女参政、参与社交和体育活动,以及个性突显的角度,列举了唐代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并探讨了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的关系。

Abstract

Chinese Feudal society reached its peak in Tang Dynasty, which had the open general social atmosphere and free manners. Thus, the status of women had been greatly boosted both in family and society. The passage tries to analyse the boost of women′s rights in economy and 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It gives some examples to illustrate the phenomenon such as having rights to be educated, participating in government and political affairs, social intercourse and sports activities. Further more, the passage also discusse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boost of women′s statu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关键词]:唐代社会开放,妇女地位提高,原因及启示

Key word:An Open Tang Dynasty, Improvement of Women′s Status, Reasons and Inspiration

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社会。在这个时代,作为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群体,也因社会的文

明与进步,相应地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明显提高。

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一直是以男权意识为中心,“男尊女卑”自先秦两汉以来便逐渐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意识。儒家所一贯倡导的“未嫁从父,已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说,“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1]的“男尊女卑”说,以及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要求妇女“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的片面贞节观等等,曾经对整个古代社会妇女的思想和行为,以及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的低下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然而,由于唐代社会的开放,多元文化并存,使得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变得相对松弛。正是在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使得唐代女性往往有着较多的人身自由和相对独立的人格意志,生活氛围显得比较宽松,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均享有一定权利和地位。而不是像礼教中所要求妇女们的那样,在日常生活中要处处恪守“三从四德”的行为规范,以及在男子面前一味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在政治舞台上,不仅出现过身居帝王宝座、号令天下的女皇武则天,也出现过为反抗暴政聚众起事,自称“文佳皇帝”的农民起义军女首领陈硕真;在国家军事活动中,则涌现出不少驰骋疆场、保家为国浴血奋战的巾帼英雄;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不少参与商品经济活动,且经营有方、发家致富的女性商贾;同样,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既有支撑门户、管理家政的女性家长,也有违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训,自主择偶、私结情好的未婚少女。总之,唐代女性参政踊跃、社交公开、婚姻较为自主,以及积极参与多种文体活动等,足以向后世的人们生动地揭示出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盛世的唐代妇女,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上,其所处地位均较封建社会其它时期的女性要高出不少。本文即对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一、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家族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结构,因此,家长制和宗法制成为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产生的“阳尊阴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将妇女在家庭中置于卑弱的地位。但在唐前期相对开放和宽松的社会环境下,“胡化”之风日渐盛行,强烈冲击了封建礼教,广大女性得以从封建礼教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身心的自由和解放,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奋争,在家庭生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

⒈妇女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我国古代是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女子无权参与财产的分割。但唐代法律本着“同居共财”、“同居应分”的财产分配制度,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予以确认,同时对享有财产继承权的范围和份额也从法律

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据《唐律》“依子承父分法给半”[2]规定:未嫁女在财产继承份额上可依法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但若遇到“户绝”(父母身亡,家族中无子嗣继立门户)的情况,女儿可继承除去为父母置办丧事所需费用以外的全部遗产。[3](若父母生前留有遗嘱,且证实可靠,不用此令。)据此可知,唐代未嫁女在参与遗产分割时,尽管份额低于男子,但毕竟拥有了一份财产继承权。此外,在民间习俗上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对女儿感情的深厚程度,父母往往还要为将出嫁的女儿准备嫁妆,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女性所得财产份额明显低于家中男子的不足。而父母所送嫁妆的多少,又从侧面体现了未嫁女在家庭中的实际地位。一般来说,娘家所陪嫁妆昂贵,说明女方家经济实力雄厚,男方家人就不敢轻怠出嫁女;反之若所陪嫁妆少而低廉,说明妻族家境贫寒或出身微贱,故一旦嫁入夫家,难免不受丈夫和夫家薄待。基于这一原因,父母在世时总要想方设法将女儿的嫁妆置办得丰厚一些,以便女儿将来嫁为人妇时不受夫家歧视。在唐代,这些嫁妆随出嫁女带到夫家后,作为其个人私产保留下来,并受法律保护。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中规定:“准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即嫁妆)不在分限。’”若夫妻离婚,男方必须归还女方陪嫁之物。这同元明以后,妻子的一切财产属于丈夫相比,表明唐代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明显高于元明以后的女性。

另外,唐代已婚妇女在夫家也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如《开元·户令》中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子承父分,寡妻无男者,承夫分。”又唐文宗大和五年敕令中也规定:“死商财物,其死商父母嫡妻及男……便任受管财物。”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继承夫产,经营有方发家致富的女性商贾。如《太平广记》卷二八六《板桥三娘子》条引《河东记》记载:“唐汴州西有板桥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余,无男女,亦无亲属,有舍数间,以鬻餐为业。然而家甚富,多有驴畜。”经济上的相对独立,使得唐代妇女在人格意志上比较独立自主,在夫家具有一定地位。既使是有子寡妇,夫死之后,从名分上讲本应“从子”,但由于儒家在主张“三从”说的同时,还强调“孝”和“长幼有序”的理念,母亲从辈分上讲是子女的“长辈”和“尊者”,是子女行孝的对象。因此,夫亡守寡的母亲对子女具有很大权威,她们成为家政的实际掌管者,具有家庭经济管理权,家庭地位大大提高。

⒉妇女婚姻较为自主。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由于在家庭、社会中地位的低下,决定了她们在婚姻生活中几乎没有自主权,而是听命于作为家长的父亲或丈夫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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