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推进我院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全院各科室3.定义:无4.内容:4.1 互认范围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项目原则上应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4.2 互认项目4.2.1 临床检验4.2.1.1 临床免疫学检验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
4.2.1.2 临床生化检验项目:葡萄糖、钙、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总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乳酸脱氢酶、γ-谷氨酰转肽酶。
4.2.1.3 临床血液、体液学检验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ABO和Rh血型鉴定。
4.2.1.4 临床微生物检查检验项目:细菌分型和药敏鉴定。
4.2.2 医学影像检查4.2.2.1 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4.2.2.2 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I、DSA等。
4.2.2.3 部分超声检查项目(不含胎儿超声检查),包括:颈动脉彩超检查;心脏瓣膜疾病、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如房缺、室缺、法洛四联症、动脉导管未闭等)的彩超检查。
4.3 互认要求:互认检验、检查结果需提供或具备完整、清晰的文字报告及相关影像学图片资料。
4.4互认原则:4.4.1 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控并合格的医疗机构。
结果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4.2 记录齐备,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和方案摘要:一、引言二、检查检验互认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三、检查检验互认制度的实施现状四、检查检验互认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五、解决方案与建议六、总结正文:【引言】在我国,医疗检查和检验互认制度一直是医疗卫生领域关注的焦点。
为了让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得到更为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我国政府积极推动检查检验互认制度的实施。
本文将对检查检验互认制度进行详细解析,分析其实施现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建议。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的概念与意义】检查检验互认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医疗机构之间对已完成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承认和互认,使患者免于重复检查,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实施检查检验互认制度有利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减轻患者负担、促进医疗信息共享、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的实施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检查检验互认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各级政府及卫生部门积极推动政策制定和实施,部分城市和地区已实现了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
此外,随着医疗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医疗机构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为检查检验互认提供了技术支持。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然而,在推进检查检验互认制度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与问题。
首先,政策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全国统一的互认标准和规范。
其次,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有限,导致患者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不高。
再次,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程度不高。
最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医疗安全风险担忧也是制约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实施的因素。
【解决方案与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政策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检查检验互认标准和规范,明确互认范围、条件及责任划分。
2.加大医疗资源投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增强患者信任度。
3.加快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疗机构间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4.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降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医疗安全风险。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三、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
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
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提供客观结果的。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具体为: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镁测定、铁测定;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3、FT4、TSH);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
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四、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相互认可。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章总则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本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患者能够在不同机构间获得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度的实施,降低重复检查带来的经济负担,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同级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检查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等。
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医疗服务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相关地方政府的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管理规范5.1 互认条件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检查检验项目必须在互认范围内。
- 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符合国家标准。
- 互认结果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2 记录管理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每一项互认结果都需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 互认结果的出具机构名称- 结果的出具日期- 结果的有效期- 相关的患者信息5.3 质量控制为确保互认结果的有效性,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包括:- 定期对检查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 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养。
- 定期进行数据抽查,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操作流程6.1 申请互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向接诊医生提出申请。
医生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互认条件决定是否同意。
6.2 结果获取同意互认后,患者应向出具原始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索取结果,并确保结果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条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条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暂存。
第三条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第四条互认项目(一)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等31项;(二)医学影像:X线、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三)病理检查:组织蜡块;第五条检验结果互认标识是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有星号(*)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如急诊、急救患者;(三)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四)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五)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需向患者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第七条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八条如需对患者检查资料进行认可,临床医师与医技科室电话沟通后,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中心、病理科办理确认手续。
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对就诊患者提供的完整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胶片)、病理切片进行诊断,出具新的诊断报告,并注明何种检查、患者基本信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编号等内容,交临床医师用于诊断治疗参考。
第九条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师,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合同甲方(机构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机构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提高检验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验,促进双方机构检验结果的互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检验结果互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1.1 甲乙双方建立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双方认可彼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在日常业务中互相采用,避免重复检验,节约时间和成本。
1.2 互认的检验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2.1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2.2 环境监测报告;1.2.3 医疗检验报告;1.2.4 其他双方协商认可的检验结果。
二、互认原则2.1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客观、真实。
2.2 双方认可的检验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检验人员进行,所用设备和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
2.3 检验结果的互认仅限于双方认可的检验项目和报告,任何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可共同协商重新检验。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应确保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同样符合规定标准,并有权对乙方的检验结果提出质疑或建议复核;3.1.3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与乙方协商进行共同检验。
检验检查互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减轻患者就医负担;2.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确保检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3. 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促进医疗机构间协作;4. 动态调整,适应医疗技术发展。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范围第四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医学检验结果:包括血液、尿液、粪便、痰液等常规检查,以及病原学、生化、免疫学、遗传学等检验项目;2.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包括X光、CT、MRI、超声、核医学等检查项目。
第五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结果相对稳定,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2. 检查检验方法成熟,技术规范;3. 检查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明确互认流程和责任。
第七条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应进行审核,符合互认条件的,予以互认。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1. 建立互认项目目录,明确互认范围和条件;2.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3. 对接入互认共享平台的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和指导;4. 定期评估互认工作效果,及时调整互认项目。
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质量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检验检查结果质量控制,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检验检查结果质量评估,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检验结果准确率;2. 检查检验项目同质化程度;3.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
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全面
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
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3.1 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3.2 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4.1 临床医师:负责制度的落实
4.2 医务科:负责监督
5.1 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5.2 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外院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
对于住院病人的重
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复印件。
5.3 对其它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
5.4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
5.4.1 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5.4.2 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5.4.3 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4.4 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 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5.4.5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单上姓名等身份信息与现在我院就诊病人身份信息不符合者。
对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之间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互相认可和承认彼此的检查检验结果。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推进国际医疗合作与交流,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便利患者跨国就医和疾病治疗。
本文将从背景、实施方式、优势及前景等方面全面探讨该制度。
首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建立背景是多方面的。
随着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在国际范围内寻求医疗服务。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医疗体系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患者在跨国就医时面临着诸多不便和障碍。
此外,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和医疗技术水平差异也使得医疗服务不够均等和高效。
因此,建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成为国际医疗合作的迫切需求。
其次,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首先,设立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医学组织联合会(WMA)等,以协调和推动不同国家间的合作和交流。
这些组织可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全球医疗标准数据库,并协助各国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和技术扩散。
其次,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实现医疗互认的合作。
这些协议可以涉及诸如医学联合研究、医学教育交流和医疗资源共享等方面,以推进医疗标准的一体化和共享。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质量。
通过互认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可以共享各自的技术和经验,提高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该制度可以方便患者跨国就医和疾病治疗。
患者可以在不同国家的医疗机构间无缝转诊和就医,减少等待时间和手续费用,提高治疗效果和满意度。
再次,该制度可以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技创新。
医疗机构可以有效避免资源的重复投入和浪费,集中精力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效益和社会福祉。
展望未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有望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医疗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将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大的便利和支持。
同级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制定医疗机构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互认范围省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
4、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e 抗原、乙型肝炎 e 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
5、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HDL-C。
6、其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
(二)医学影像1、普通放射片2、CT 检查3、MRI 检查(三)功能检查心电图(四)普通病理检查三、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或将其复印件归入病历。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时,需向患者说明原因,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患者不同意复查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2、医学影像资料互认临床医师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认为可以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确认。
认为不能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要求患者进行再次检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四、互认说明1、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促进合理检查检验,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互认范围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互认原则(一)遵循“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或本院多次就医时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
(二)落实省检查检验互认规则,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四、可不予互认的10种情形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互认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事权划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部门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质控组织职责】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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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第一中心医院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决定试行医疗机构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互认范围
市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二、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
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
4、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
5、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HDL-C。
6、其他:普通病理检查、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
1、普通放射片
2、CT检查
3、MRI检查
(三)功能检查
心电图
三、互认程序
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时,需向患者说明原因,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患者不同意复查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2、医学影像资料互认
临床医师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认为可以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确认。
认为不能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要求患者进行再次检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四、互认说明
1、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2、临床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决定患者提供的临床检查结果、医学影像资料是否可以互认。
3、临床医师要求患者进行再次检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不予认可的情况
1、确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和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检验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三)未确定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认可资格的医院对已确定资格的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应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