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非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实用word文档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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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浅析之企业间资金拆借问题

IPO案例浅析之企业间资金拆借问题

IPO案例浅析之“企业间资金拆借问题”企业间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

企业资金拆借是企业短期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

一、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法律效力目前,明确规定禁止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主要有: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那能否依据以上规定来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判断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的效力,应使用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不能据此判定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无效.而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合同无效。

华平股份: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华平股份: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众会字(2020)第1305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了众会字(2020)第1295号《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要求以及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规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格式,华平股份公司编制了后附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华平股份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合法及完整是华平股份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华平股份公司2019年度已审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内容进行了复核,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之处。

除了对华平股份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为了更好的理解2019年度华平股份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作为华平股份公司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此页无正文>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莫旭巍(项目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蒯薏苡中国,上海2020年3月17日。

中电兴发: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中电兴发: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 金往来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关联自然人
-
及其控制的
法人
-
其他关联人
-
及其附属企

-
总计



283.28
20,015.29
-
98.74
20,199.83

第1页
2019年期末占 用资金余额
现大股东及
-
其附属企业 -
占用形成原因
单位:万元 占用性质
小计



-
-
-
-
-
前大股东及
-
其附属企业 -
小计



-
-
-
-
-

总计



-
-
-
-
-

其他关联 资金往来
资金往来方名称
往来方与上市公司 的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核算 的会计科目
2019年期初往 2019年度往来累计发 来资金余额 生金额(不含利息)
2019年度往来 资金的利息
(如有)
2019年度偿还累计 发生金额
2019年期末往 来资金余额
往来形成原因
往来性质
大股东及其
-
附属企业 -
安徽龙玺新能源科技有限 子公司及其控制的
公司
法人
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 子公司及其控制的
司芜湖分公司
法人
上市公司的 子公司及其 附属企业
安徽鑫龙售电有限公司
子公司及其控制的 法人

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处理

集团性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其中关联企业之间互拆资金已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形式,并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蕴含着利息税务管理风险。

特别是跨地域集团性企业,合理管理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企业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本文所说的关联企业资金业务指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关联企业(非金融类)之间的资金拆借而产生的资金使用价值(利息)等。

一、增值税处理1. 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产生的使用价值。

(一)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 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

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青岛银行: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青岛银行: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000175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行”)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0年3月20日签发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贵行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贵行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行的责任。

我们在抽样基础上对汇总表所载项目金额与我们审计贵行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贵行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续)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000175号为了更好地理解贵行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贵行为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程海良中国北京唐莹慧2020年3月20日附件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郭少泉王麟杨峰江孟大耿(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行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行长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董事长)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注: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贷款及资金业务。

2019-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范文模板 (13页)

2019-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范文模板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高炜时间:201X-0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

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中国联通:会计师关于中国联通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中国联通:会计师关于中国联通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附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金额单位: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方名称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19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019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2019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有)2019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19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形成原因占用性质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小计——————-----————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小计——————-----————总计——————-----————1附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续)附注:注1: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集团”) 、联通集团非上市附属公司提供通信资源租用、房屋租赁、工程设计施工等综合服务以及金融服务,因该等关联交易,本公司与联通集团、联通集团非上市附属公司产生了经营性应收款项。

注2:2019年,财务公司向联通集团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14.34亿元,借款利率以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90%至110%浮动利率计息。

联通集团偿还贷款人民币111.34亿元,剩余部分将于1年内到期。

贷款产生利息收入约人民币3.45亿元,于2019年12月31日时应收利息余额为约人民币0.09亿元。

注3:本公司尚未收到子公司中国联通 (BVI) 有限公司累计宣派的以前年度股利约人民币9.18亿元。

本公司认为该等应收股利并无回收风险。

3。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深高速: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专项说明

深高速: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专项说明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78656_H01号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书编号为: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278656_H01号)。

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现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关公司(以下统称为“合并范围内各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资料,对该年度合并范围内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作出如下专项说明。

如实提供上述事项的全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是合并范围内各公司的责任。

下列资料和数据均完全摘自合并范围内各公司的2019年度财务会计资料,除了为出具上述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其实施其他额外审计程序。

一、编制基础本专项说明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有关要求编制的。

贵公司管理层在编制本专项说明的附表时,对其中一些问题采用了如下所示的处理方法:(1) 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虽然在编制贵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已经予以抵消,但是在编制本专项说明时不作抵消处理,仍然单独列示于附表;(2) 对于合并范围内不同公司与同一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如果其核算科目和业务内容相同,则将其金额加总后列示与同一行中;如果核算科目和业务内容不同,则在不同的行中分别列示。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本文由小颖言税整理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文件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天齐锂业: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天齐锂业: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 专项说明
索引 专项说明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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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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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ShineWing
No.8, Chaoyangmen Beidajie,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R.China
3,618.57
2,081.25 70,895.66
咨询服务及担保费 55,623.84

99,534.21
23,366.72
3,618.57
70,895.66
55,623.84
企业负责人:蒋卫平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邹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司徒尤伟
单位:万元 占用性质
往来性质
非经营性往来 非经营性往来 经营性往来 非经营性往来 经营性往来 经营性往来 非经营性往来 经营性往来 经营性往来
的关联关系
计科目
余额
生金额(不含利息) 的利息(如有)
发生金额
金余额
占用形成原因
往来方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 2019年期初占用资金 2019年度占用累计发 2019年度占用资金 2019年度偿还累计 2019年期末占用资

企业资金拆借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探索

企业资金拆借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探索

企业资金拆借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探索作者:李芳来源:《中国市场》2021年第35期[摘要]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

为防范企业资金拆借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风险,文章以案例为切入点,通过研究企业资金拆借过程存在的法律风险,探索规避措施,为企业经营提供借鉴,减少资金拆借对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

[关键词]法律风险;资金拆借;规避措施[DOI]10.13939/ki.zgsc.2021.35.1001 研究意義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D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需支付B公司货款、损失等共计1428万元。

因A公司无力支付上述款项,案件进入执行阶段,D法院执行裁定书以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为由,追加C公司为被执行人。

后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为:C公司作为A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增资6000万元验资后,在5日内通过其出资的E公司与F财务公司两个公司,将3000万元的增资转回C公司,2000万元转入F财务公司账户,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的法律要件,并将C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将未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网络对外公开,对C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虽最终判决不得追加C公司为执行人,但负面影响与经济损失已无可挽回,故应该举一反三,重视企业资金拆借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风险,探究规避法律风险措施,减少资金拆借对企业经济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

2 企业资金拆借发展历史及现状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及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均属无效、违规、不被允许[1]。

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认为,对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其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定。

资金占用问题小结

资金占用问题小结

资金占用问题(wèntí)小结资金占用问题(wèntí)小结创业板IPO企业(qǐyè)资金占用学习总结一、根本(gēnběn)概念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前者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后者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bǎoxiǎn)、广告等期间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和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当本钱和其他支出等。

二、有关法律规定序号法规名称有关内容一、进一步标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关于标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不得互相代为承当本钱和其他支出;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保假设干问题的通知2022年8月28日证监发(2022)56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号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归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2板上市管理暂行方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第六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8号3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1-3-4发行人与股东之间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5-9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底稿指引5-9-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中材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中材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XYZH/2020BJA70169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了XYZH/2020BJA70165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披露的要求,中材科技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中材科技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中材科技公司的责任。

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中材科技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除对中材科技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以及将本专项说明后附的汇总表所载项目金额与我们审计中材科技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中材科技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外,我们没有对本专项说明后附的汇总表执行任何附加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中材科技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中材科技公司为2019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詹军中国注册会计师:丁慧春中国北京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上市公司名称: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万元企业负责人:薛忠民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薛忠民财务机构负责人:冯淑文。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专项报告(上交所主板)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专项报告(上交所主板)

提示:本模板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关于【X】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的专项报告xx报字[2021 ]第号【X】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1年X月XX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XX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X】公司管理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编制了后附的2020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以下简称“清偿情况表”)。

编制清偿情况表并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是【X】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将清偿情况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X】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清偿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X】公司为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XXX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XXX 中国·xx 二O二一年月日【X】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注1:本表格共8列。

其中第1列至第7列的内容应当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相应列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8列为上交所2020年报通知的特别要求。

注2:上交所2020年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本次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和担保解除工作”,该列用于披露上市公司截至专项报告日(即审计报告日)而非年报披露日的资金占用余额。

本表已于2021年X月XX日获董事会批准。

2019年1月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

2019年1月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

2019年1月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
场报价
摘要:
一、背景介绍
1.2019 年1 月6 日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3.贷款市场报价
二、报价详情
1.短期贷款利率
2.中长期贷款利率
3.报价的影响因素
三、对经济的影响
1.对企业和个人贷款的影响
2.对银行间拆借市场的影响
3.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四、未来的展望
1.贷款市场报价的走势
2.政策对贷款市场报价的影响
3.我国经济的未来趋势
正文:
2019 年1 月6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了最新的贷款市场报
价。

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考,这一报价对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银行间拆借市场以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本次报价中,短期贷款利率和中长期贷款利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

其中,短期贷款利率的上涨幅度相对较小,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涨则相对明显。

这一变化主要是受到我国经济基本面、通货膨胀预期以及货币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贷款利率的上涨意味着融资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企业的投资和个人消费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然而,从长期来看,这也有助于遏制过度杠杆和金融风险的积累。

对于银行间拆借市场来说,贷款市场报价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市场的资金价格。

银行在进行资金拆借时,会参考这一报价来调整自身的资金成本和利润预期,从而影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

总的来说,贷款市场报价的调整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

它既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基本面,又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引导作用。

财务报告-2019年度资金报告word精品文档10页

财务报告-2019年度资金报告word精品文档10页

一、资金现状1、各月资金情况2019年公司资金保持在1700万元-3700万元之间。

资金最少的月份是3 月份(1709万元),最多的月份是8月份(3618万元)。

2、资金流量情况(1)现金流量表&2019年度现金流量表从现金流量表里可以看出,全年资金净流入591万元,加上2019年期初的1828万元,到2019年底,公司账上资金为2419万元。

经营活动资金流量为1258万元,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均为负数,表明企业正处于成熟期。

三类活动产生的资金净流入占公司总资金净流入的比率分别是:经营活动(210.32%)、投资活动(-20.26%)、筹资活动(-90.06%)。

说明公司经营活动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正在积极还款(2019年度对外筹款全清,含2019年度借款的500万元)。

3、各月资金流动情况为更明晰地看到公司资金情况,此处略去了投资活动(购买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动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1)资金净增加的月份:1月份(1089万元):1月份春节经营活动带来的资金量大,无筹资活动。

4月份-8月份(其中8月份959万元):其中4月份经营活动资金为负数,资金净增加是因为筹借930万元到账。

5-8月份业务上扬,资金均为正流入。

其中7月份由于支付机票3000万元及支付团款1600万元,导致资金净增加额度较小。

(2)资金净减少的月份:2月份(-1176万元)资金减少是由于经营活动导致的。

年终奖和股利支付都在2月份体现。

春节之后支付应付款、退客户押金也是重要的原因。

3月份资金减少的原因:还银行500万元,支付应付款1888万元。

9-10月份由于还银行的930万元导致资金净增长为负数。

同时还要还8月份应付款。

11-12月份由于支付成本4191万元(其中**部门支付1085万元)导致资金净增长为负数。

以下主要从公司经营活动来分析公司的资金情况。

二、经营活动分析2019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资金流入7.66亿元,产生资金流出7.54亿元。

2019年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doc

2019年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doc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银行总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人民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

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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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
篇一: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时间:201X-12-17 09:54来源:网络搜集作者:raymond 点击: 733次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
财务人员对此进行询问。

从我国税务实践中来看,资金拆借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1X]362号)第五十四条:纳
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
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
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那什么是融通资金呢?简单的说就是融资,即借款。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
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但是,是不是只要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就一定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呢?这要根据出借资金的来源来分析确定。

一、营业税
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需要缴纳营业税。

理论依
据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
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利息往来,由
于涉及融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所以,从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企
业间免费拆借资金的,占用的时间要尽量短,金额要尽量小,要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

2、如果资金来源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关联企业的,则满足一定
条件的时候,可以免交营业税。

理论依据是财税[201X]7号中规定,对企业主
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
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国税发[201X]13号中又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
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
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总结一下:
①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收取借款企业的利息应交税。

②资金属于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而分拨其他企业使用,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收取的利息不交税,这条件为:
a.出借方必须是金融机构并具有借款的证明文件;
b.统借方要与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或成本分摊协议;
c.统借方收取的利率必须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

以上这条件也是房地产企业文件国税发(201X)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税
前扣除的条件。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各关联方之间应该按照独立公平的原则实施
交易,不能以转移定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避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法》
对关联企业资金的资金拆借进行了一些限制。

(一)出借方
出借方按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无偿出借资金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理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如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借入方
由于借入方涉及利息支出列支问题,所以税务实践中需要对此做一些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

也就是利息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列支。

1、借入资金是关联方自有资金
税收实践中,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1)一般情况:资本弱化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121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

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可税前列支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上限为权益性投资×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能列支。

(2)特殊情况: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121号)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不进行资本弱化的特别纳税调整。

2、借入资金是关联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企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不受资本弱化的调整。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1X]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但是,该政策能否推广到所有企业还有待明确。

另外,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拆借给非关联企业使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答疑,只要能够证明该事项是真实的、无避税目的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答疑
企业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X年08月21日
问题内容:
A公司用自有闲置资金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

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二、 A公司用银行借款500万暂借给
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
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

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调整相应的财务费用?如企业没有调整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201X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1X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
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
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
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
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
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
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
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
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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