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 (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五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 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 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第九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第十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 ,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 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 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 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 +SC+五位数字” 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

第十三条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中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 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

起 30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的备案。

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 4年。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在基地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 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 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 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六条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料出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

第三章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二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

(三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四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五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第十九条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四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六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 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 +GC+五位数字” 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企业厂址或者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变更手续。

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车间变化的, 应当重新申请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 4年。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进厂原料随附的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 属于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 应当如实记录进厂原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第二十三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用于检测的设备应当符合计量器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其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标识上注明以下内容: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号等。

第四章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后报检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时应当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监管和抽检结果, 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第二十七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铅封,并对装载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工具加施铅封,建立台帐,实行核销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或者通过视频等手段对供港澳蔬菜进行监装, 并对运输工具加施铅封。

检验检疫机构将封识号和铅封单位记录在《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其他单证上。

供港澳蔬菜需经深圳或者珠海转载到粤港或者粤澳直通货车的, 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卸装, 并重新加施铅封。检验检疫机构对该过程实施监管, 并将新铅封号记录在原单证上。

第二十八条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实施分类查验制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监装和铅封的, 除核查铅封外, 还应当按规定比例核查货证, 必要时可以进行开箱抽查检验。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和铅封的,在出境口岸核查铅封后放行。

供港澳蔬菜经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符合要求的, 准予放行; 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放行,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九条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行一车 /柜一单制度。

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为 3个工作日;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通关单证有效期为 7个工作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供港澳蔬菜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未经备案的种植基地

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从事供港澳蔬菜的生产加工和出口。第三十一条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备案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频次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种植基地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种植基地周围环境状况;(二)种植基地的位置和种植情况;(三)具体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四)生产记录;(五)病虫害防治情况;(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七)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具情况以及产量核销情况。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第三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生产区域环境状况;(二)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三)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四)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五)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第三十四条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次年1月底前对其所辖区域内备案种植基地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第三十五条种植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

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一)周围环境有污染源的;(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三)存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的;(四)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规定以及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使用农药的;(五)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六)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七)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的。第三十六条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的;(二)设施设备与生产能力不能适应的;(三)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的;(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的;(五)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六)产品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七)生产加工企业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八)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条种植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一)隐瞒或者谎报重大疫情的;(二)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三)使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的;(四)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1年内达到3次的;

(五)蔬菜农药残留与申报或者农药施用记录不符的;(六)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备案的;(七)1年内未种植供港澳蔬菜原料的;(八)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1年内达到3次的;(九)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十)年度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第三十八条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一)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二)隐瞒或者谎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三)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不合格1年内达到3次的;(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1年内达到3次的;(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生产车间地址变化或者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的;(六)1年内未向香港、澳门出口蔬菜的;(七)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第三十九条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备案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种植基地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备案生产加工企业对原料证明文件核查情况、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情况等定期通报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检验检疫机构的配合协作情况进行督察。第四十条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疫病疫情监测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对备案种植基地实施病虫害疫情监测和农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第四十一条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向生产加工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生产加工企业的进厂原料、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加工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对于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第四十三条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不合格产品需要召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召回。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供港澳蔬菜运输包装或者销售包装上加贴、加施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对供港澳蔬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加工企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种植基地,是指供港澳蔬菜的种植场所。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收购、初级加工的生产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小品种蔬菜,是指日供港澳蔬菜量小,不具备种植基地备案条件的蔬菜。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4月19日发布的《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供港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 (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五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 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 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第九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第十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 ,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 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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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wang),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第九条备案主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企业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

进出口果菜检验检疫工作流程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

进出口果菜检验检疫工作依据及范围对部分进出口果菜采用的主要检验检疫依据见下表:

进出口果菜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一、接单、审核 植物检疫科接收报检单据,根据进口、出口和退运不同要求审核相关证单,证单符合要求的,科长根据报检人的申请,派检验检疫人员执行检验检疫任务。 二、现场及实验室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检验检疫及查验,并抽取具有代表性样品,进行室内检验及样品留存。对于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的出口货物,需由检验检疫人员取样并送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时限根据不同项目而有所不同。 三、出具结果、放行并拟制证单 1、对于只需现场及感官项目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检验检疫人员将及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并放行,同时根据报检人的申请拟制证单,整个工作流程时限为2-4天。对于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的进出口货物,检验员将根据相关实验室出具的结果判定是否合格,合格的出具结果并放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结果,并不予放行。整个工作流程根据不同项目的检测时间而有所不同。 2、对于退运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要进行熏蒸处理,根据不同药剂需3-7 天,检验检疫人员凭熏蒸结果单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放行。 四、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口货物: 1、对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口货物根据实际情况米取适当的检验检

处理,处理后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放行;处理后仍未合格的,进口货物签发退货或销毁通知书,出口货物出具不合格结果并禁止出境 2、收货人要求对外索赔的进口货物,检验检疫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出具索赔证书 进出口果菜检验检疫流程图 报检受理 植物检验检疫处 进口

立足“水乡园林”,倾力打造供港蔬菜产业园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69723434.html, 立足“水乡园林”,倾力打造供港蔬菜产业园作者:刘婷刘章军李德振余礼涛 来源:《长江蔬菜·学术版》2017年第11期 长期以来,港澳居民所需蔬菜、肉禽等基本生活物资主要靠内地供应,中央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港澳市场农副产品稳定供应和品质安全,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力度上更加严格。全国各地的供港蔬菜基地依据季节特性排期,严格按照供港蔬菜标准进行生产,所产蔬菜的品质优、口感佳,备受市场热捧。 深圳文兴行农产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文兴行)作为具有二十余年经营经验的全球发展贸易的专业服务商,看准时机,抓住机遇,迎合市场,迅速出击,以期将公司打造为集农产品种植、销售、物流、出口一体化的运营平台。为此,公司在全国考察,选址建设供港蔬菜种植基地,最终敲定享有“水乡园林”著称的潜江,并成立湖北大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大优),打造潜江供港蔬菜产业园。 记者:在公司成立之前,您就职于深圳文兴行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为何会回到潜江,开展蔬菜生产工作? 赵刚:湖北大优是文兴行在湖北的分公司,我作为负责人也就跟着项目回到湖北潜江。一来,作为土生土长的潜江人,回归故里,既可亲人团聚,又可凭己之力带动父老乡村脱贫致富。 二来,为当地地理环境所吸引。高石碑镇位于潜江市西北部,地处美丽富饶的江汉平原腹地,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地肥沃、资源丰富。北依“黄金水道”汉江与天门市多宝镇隔江相望,西与荆门市沙洋县接壤,东南与江汉油田管理区相融,是潜江、天门、荆门三市交界的口子镇,紧靠318国道、219省道,“襄岳”公路贯穿全境,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是一块投资兴业与休闲宜居的宝地。 三来,市场需求导向。公司瞄准了人们追求优质蔬菜的市场消费需求,充分利用高石碑镇远离城区,水、土免受污染的良好地理生态环境,严格执行“供港蔬菜标准”生产准则,打造潜江供港蔬菜产业园。 记者:2016年,公司落地潜江市高石碑镇,经过一年的建设,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对 当地蔬菜产业发展,及周边农户脱贫致富有何影响? 赵刚:在高石碑镇委、镇政府和潜江市直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项目一期已流转土地1 040亩作为生产厂区和蔬菜种植基地用地,进行蔬菜高效规模栽培及蔬菜深加工。同时,投入资金1 000余万元,完成了园区85%的田间道路、节水喷灌系统的铺设安装,排水沟渠的疏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 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 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 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条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境蔬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八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 第九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境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第三章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细则》对所在辖区内的蔬菜加工企业或出口企业所属的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出境蔬菜必须来自经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的加工企业。 第十二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出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加工企业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编号及蔬菜基地备案号; 二、加工企业自检结果单; 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所要求的其他单证。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法规和要求; 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蔬菜慎用多效唑.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蔬菜慎用多效唑 核心提示:我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蔬菜慎用多效唑国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和出口蔬菜种植者:日本是我国蔬菜及制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严格遵守其法律法规是肯定列表制度的要求,切莫违规使用多效唑,以免影响出口。多效... 我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蔬菜慎用多效唑国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和出口蔬菜种植者:日本是我国蔬菜及制品的主要出口市场 之一,严格遵守其法律法规是“肯定列表制度”的要求,切莫违规使用多效唑,以免影响出口。 多效唑是目前农业生产中常用的农业化学投入之一。多用于水稻、麦类、花生、果树、烟草、油菜、大豆、马铃薯、花卉和草坪等作物,使用效果显著。但是,多效唑在土壤中残留时间较长,常温储存稳定期在两年以上,如果多效唑使用或处理不当,即使来年在该基地上种植出口蔬菜也极易造成药物残留超标。我国蔬菜的部分主要进口国如欧盟、美国、韩国等对多效唑在蔬菜上的残留要求非常严格。日本对包括芥菜在内的生姜、长葱、洋葱、胡萝卜、萝卜、蒿菜与黄瓜等蔬菜上的多效唑残留为“一律标准”(即0.01 毫克/千克),而这些均为我国的优势蔬菜出口品种。美国、欧盟、韩国等对上述蔬菜中的多效唑残留要求为“不得检出”。违规在出口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极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 今年棉花种植户有利可图近两年,对于种植棉花的种植户来说,并不乐观,原因是由于前几年棉花的价格高,种植棉花收益颇丰,使得棉花在全国的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根据市场规律,当某种作物出现种植高峰时,特别是遇到丰产年份就会下跌。棉花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机更为明显,使得一直备受宠爱的棉花一下跌到4 元/千克的低谷,大挫了棉农的种植积极性,纷纷减少种植面积,2009 年又遇到少有的病害多发天气,使得棉农的防治成本加大而产量降低。相比之下,种植别的大田作物省力而收益不错(得利于国家对粮食的直补优势),虽在2009 年棉花的收购后期价格有所反弹,但对于棉农来说,并不乐观!有许多的棉农表示2010 年将再减少棉花的种植面积,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在今年棉花种植面积锐减的大背景下,会极大地产生供求矛盾,2010 年的棉花市场将会有反弹态势,种植棉花是会有利可图的。 烟台大樱桃科技示范园苗木基地为您提供以下苗木特别推荐在气温-30℃不受冻害,根系发达,高抗根癌病,耐盐碱,抗旱耐寒,早果性强且丰产的优良砧木马哈利和大青叶、考特嫁接的大樱桃成品苗:早大果、岱红、美早、红灯、萨米脱、先锋、拉宾斯、红冠、福神、斯太拉、黑樱桃、沙蜜豆、红艳阳、大牛心、水晶、那翁及雷尼等2~3 年生苗木和樱桃大树30 万株,大青叶实生苗10 万株,考特2 万株。苹果苗红将军、昂林、富士王、2001、红嘎拉和烟富1~6 号,60 万株。梨苗加工罐头食品用西洋梨(巴梨),市场价格高。绿化苗银杏、龙柏、樱花、107、108 彩红叶杨树。核桃苗8518、香铃、清香、薄壳

出口蔬菜及其制品报检相关要求

出口蔬菜及其制品报检相关须知 一、报检需提供的材料 1、来源地块的核销单(基地备案须知附件16,异地备案的提供供货证明)。 2、出境货物报检单。 对于木托盘等木质包装应该在特殊要求栏内注明,比如1000纸箱 放臵于10个木托盘上。 3、证单附页:包括收、发货人名称、地址,学名;附加声明;包装、 到达港口等(后两项也可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内填入)。 4、报检委托书(委托报检时使用)。 5、发票 6、装箱单 7、出厂检验检疫合格单(厂检单,附件3、4、5,选择合适的填写,不同品名的应该分别填写。生产批号编码规则见备注1,成品检验检疫依据中的有关标准见备注2) 8、检验检疫记录单。信息填写完整。 9、合格的采收前农残检测报告(该报告内的项目必须是动植科认可的,并由动植科人员在签发核销单时已经签署意见,异地备案基地的原料提供当地CIQ的检测报告,如不能提供检测报告,将按照厦门局农残要求进行原料检测)。 10、加工厂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1、备案基地证书复印件(异地原料复印供货证明或换证凭单、异地备案证书)。 11、CIQ和包装材料声明(附件1,保鲜蔬菜不需要内包装方面的,是否可以去除)。 12、内、外包装性能结果单复印件(保鲜蔬菜也需要)。 13、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原件(不需加施的不需要)送达核销。 14、木质包装合格凭证原件(使用时需要)送达核销。 15、出口产品未经辐射声明(附件2,仅输日干香菇需要)。 16、其他需要的材料。如糖渍、盐渍等提供年度甜蜜素检测报告。干制品提供二氧化硫残留报告;冷冻品提供微生物的检测报告。 二、工作安排与流程 周一~周五:受理报检单,审单、核销等。 周一至周二上午:对需要抽样检测的批次安排现场抽样。望各企业能合理安排好生产和船期。 周一接收的单证,如需抽样,本周安排;周二及之后接收的单证如需抽样,安排在下周进行。 周三至周五:因周一、二主要安排抽样,主要安排在周三至周五进行单证的结果登记、证稿拟制等。 对于输往日本的,动植科按照要求进行法定抽查检测,但企业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成品自检监控。对于输往非日本的,并已经按照指定项目进行采收前检测合格的,出口时原则上不进行抽样检测农残。但受警示通报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9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0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第五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七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主管海关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第九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 第十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蔬菜加工车间管理制度(20200515184107)

蔬菜加工车间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维持良好的加工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加工工作的顺利进 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加工车间全体工作人员。 一、早会制度 1.员工每天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车间开早会,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在开早会时须站立端正,认真听主任或组长的讲话,不得做一些与早会 无关的事项。 3.各条线的组长每天上班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车间组织员工准时开早会。4.各条线的组长在开早会时必须及时向员工传达前天的工作情况以及当天的生 产计划,时间应控制在15分钟。 5.组长开早会时讲话应宏亮有力,多以激励为主,不得随意批评和责骂员工。二、请假制度 1.如特殊事情必须亲自处理,应在2小时前用书面的形式请假,经主任与相关领导签字后,才属请假生效,不可代请假或事后请假(如生病无法亲自请假,事后必须交医生证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2.杜绝非上班时间私下请假或批假。 3.员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每天请假不得超过两人。 4.员工请假核准权限:(1)一天以内由班长批准;三天以内由车间主管批准; (3) 超过三天必须由生产部经理批准; (4) 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三、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 和涂指甲油。 编制人 日期申批人 日期

2、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无钮扣,无外口袋)、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每天必须更换。 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如手表,首饰等)带入车间。 4、进入车间应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程洗手;车间内严禁存放个人生活用 品和加工无关的杂物。 5、车间内严禁饮食、吸烟和随地吐痰。 6、未经允许非加工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达到加工 人员的要求后方可进入。 7、新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的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或手有外伤等情况,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并 妥善治疗。 8、车间生产人员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 ⑴、开始工作之前 ⑵、上厕所以后 ⑶、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⑷、从事与加工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⑸、在从事操作期间也应勤洗手 9、加工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 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 10、车间内必须有用于工器具和固定设备消毒的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设施 本身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对蔬菜产生不良影响。 11、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要有记录)。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蔬菜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水温 应达到80℃以上。 12、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

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 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蔬菜加工厂制度集

目录 总则........................................................................................................................................................................- 3 - 一、组织架构 (3) 二、工作流程 (4) 三、员工行为规范 (5) 第一章行政规章制度及职责.................................................................................................................... - 16 - 一、厂长经理岗位职责 (16) 二、副厂长岗位职责 (17) 三、销售部岗位职责 (18) 四、市场开发部岗位职责 (19) 五、外贸业务员工作职责 (19) 六、供应科工作职责 (20) 七、办公室管理制度 (21) 八、人力资源部 (22) 九、财务管理部 (22) 十、厂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3) 十一、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24) 十二、公司请假管理制度 (25) 十三、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30) 十四、车辆管理制度 (32) 十五、差旅费管理制度 (35) 第二章车间规章制度及职责.................................................................................................................... - 38 - 一、车间生产管理制度 (38) 二、生产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40) 三、初加工管理制度 (42) 四、分级车间岗位职责 (45) 五、精加工车间的管理制度 (45) 六、库房管理制度 (49) 七、更衣室管理制度 (51) 八、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52) 九、车间管理制度 (53) 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4) 十一、仓库物资管理制度 (55) 十二、仓库管理制度 (56) 十三、统计员岗位职责 (59) 十四、品管员岗位责任制 (60) 十五、班长岗位职责 (61) 第三章后勤规章制度及职责.................................................................................................................... - 61 - 一、宿舍管理制度 (61) 二、司机岗位职责 (62)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 进出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 出境新鲜, 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 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 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 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 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 1 记录类别 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查验、样品扦取、鉴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递记录等。 2 记录内容 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3 记录要求 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填写完毕并自核无误后签名。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1 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2 不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

果蔬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果蔬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更衣室 1、由卫生员监督,不准任何人在更衣室内吃喝食品,下班后不准把胶鞋在更 衣室内地面上随摆随放, 发现一次对当事人进行10元罚款,对卫生员处10罚款。一周出现两次对车间主任处20元罚款。 2、由卫生员监督负责更衣室及厕所的设施和洗手设施卫生状况,并保证每天 开启臭氧发生器消毒一次,如发现没有执行对卫生员处10元罚款。一周发现2次没有执行对区域车间主任进行20元罚款。 3、卫生员在当班期间要严格监督员工的入厕程序,保持厕所卫生,并每日 对更衣室地面和厕所用200ppm的次氯酸钠溶液消毒一次,发现一次不执行对卫生员处10元罚款。 4、由卫生管理员每天负责监督进入车间人员的洗手消毒情况,过程中由品 管员进行抽查,发现一人不合格对当事人处50元/次罚款,对卫生管理员处10元罚款。对所属车间主任进行通报处理。 5、由卫生员对洗手消毒池和鞋靴消毒池内的消毒水进行配置,要求2个小 时测量一次,使其保持要求浓度,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更换,并作记录。 过程由品管员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对卫生员处10元/次罚款。

果蔬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粗加工车间 6、凡进入车间的人员着装要干净、无异味,头发不准外漏、指甲不得超过 1mm,如有违反对当事人处5元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 7、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弄脏后和落地产品必须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 并用100—150ppmNACLO溶液中消毒后再利用,如发现有违规操作对当事人处5元罚款。 8、粗加工的原料和半成品按规定的位置进行摆放,组与组之间不准存放周 转筐,且保证地面清洁,如发现违反一次对该组班组长处5元罚款,一天出现3次地面较脏,清理不及时,对大班长处10元罚款。 9、粗加工车间的下水道要及时清理,随时保持畅通,与外界相同的出口必 须有篦子隔离,并及时检查其完整性,如发现一次不合格对大班长处10元罚款。对车间主任处20元罚款。 10、粗加工车间的灭蝇灯要保持每天正常工作,一周清理一次,并填 写?灭蝇灯检查记录?。如发现没按要求执行对大班长处10元/次罚款。 对车间主任处20元罚款。 11、粗加工所使用的周转筐应做到定时清洗,保证筐内无粘液、无黄 色污垢,如发现使用不合格的周转筐对该班组长处10元/次罚款。 12、生产结束后,所用工器具清洗后统一放置在(200—300)ppm的 NACLO溶液中浸泡消毒,如发现一次不执行对班组长处10元罚款。 13、班后卫生必须由班组长自行检查后再经品管员检查(检查时必须 有大小班长和打扫卫生人员同时在场)认同合格签合格证后方可下班。 如违反一次,对班组长处20元罚款。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354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 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 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果蔬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更衣室 1、由卫生员监督,不准任何人在更衣室内吃喝食品,下班后不准把胶鞋在更衣 室内地面上随摆随放, 发现一次对当事人进行10 元罚款,对卫生员处10罚 款。一周出现两次对车间主任处20 元罚款。 2、由卫生员监督负责更衣室及厕所的设施和洗手设施卫生状况,并保证每天 开启臭氧发生器消毒一次,如发现没有执行对卫生员处10 元罚款。一周发 现2次没有执行对区域车间主任进行20 元罚款。 3、卫生员在当班期间要严格监督员工的入厕程序,保持厕所卫生,并每日对更 衣室地面和厕所用200ppm 的次氯酸钠溶液消毒一次,发现一次不执行对 卫生员处10 元罚款。 4、由卫生管理员每天负责监督进入车间人员的洗手消毒情况,过程中由品管员 进行抽查,发现一人不合格对当事人处50 元/次罚款,对卫生管理员处10 元罚款。对所属车间主任进行通报处理。 5、由卫生员对洗手消毒池和鞋靴消毒池内的消毒水进行配置,要求 2 个小 时测量一次,使其保持要求浓度,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更换,并作记录。过程 由品管员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对卫生员处10 元/次罚款。

粗加工车间 6、凡进入车间的人员着装要干净、无异味,头发不准外漏、指甲不得超过 1mm,如有违反对当事人处5元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 7、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弄脏后和落地产品必须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并用 100—150ppmNACLO 溶液中消毒后再利用,如发现有违规操作对当事人处 5元罚款。 8、粗加工的原料和半成品按规定的位置进行摆放,组与组之间不准存放周转 筐,且保证地面清洁,如发现违反一次对该组班组长处 5 元罚款,一天出现3次地面较脏,清理不及时,对大班长处10元罚款。 9、粗加工车间的下水道要及时清理,随时保持畅通,与外界相同的出口必须有 篦子隔离,并及时检查其完整性,如发现一次不合格对大班长处10 元罚款。 对车间主任处20 元罚款。 10、粗加工车间的灭蝇灯要保持每天正常工作,一周清理一次,并填写?灭 蝇灯检查记录?。如发现没按要求执行对大班长处10 元/次罚款。对车间主任处20元罚款。 11 、粗加工所使用的周转筐应做到定时清洗,保证筐内无粘液、无黄色污垢, 如发现使用不合格的周转筐对该班组长处10元/次罚款。 12、生产结束后,所用工器具清洗后统一放置在( 200—300) ppm 的 NACLO 溶液中浸泡消毒,如发现一次不执行对班组长处10元罚款。 13、班后卫生必须由班组长自行检查后再经品管员检查(检查时必须有大小 班长和打扫卫生人员同时在场)认同合格签合格证后方可下班。如违反一 次,对班组长处20 元罚款。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第十三章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 第一节业务流程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蔬菜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1.2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适用商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检验检疫依据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检验检疫标准、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等(本章第二、第三节),如有新规定或标准代替上述所列规定或标准,采用新规定或标准。 2.1检验依据 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 B、进口国标准 C、出口国的标准 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检疫依据 2.2.1中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 2.2.2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2.4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第二节) 2.4蔬菜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本章第二、四节) 3.报检 3.1时间和地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局长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3.2单证及相关资料 3.2.1进口报检 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

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基地管理制度】 四川钧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江基地管理制度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推动中江基地的建设发展,规范人员行为和职责,落实基地建设,制定本制度。 1.2制定原则 公司公文格式的制定坚持的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江基地所有工作人员的公文格式要求。 1.4归口管理 公司公文格式规定的制度和修订统一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2.基地管理细则 中江基地的职能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公司的管理方针与 经营政策,负责公司蚯蚓粪生产的全面工作,组织基地的生产、督 促生产计划的安排及落实。 中江基地主要负责基地蚯蚓粪生产的投入品的采购计划及管理;蚯 蚓粪生产设备使用管理;以及蚯蚓粪生产出来投入农作物试验的病 虫害、蚯蚓粪投入的作物管理等。 2.1蚯蚓粪生产管理制度 2.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生产部门要组织全厂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知识法规、树 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每次生产前,进行一次全厂人员的安全教育。 b、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工艺规定的标准程序操作,并随时观察设 备运转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主管领导 安排维修,如擅自检修发生人生事故,后果自负。 c、生产操作人员 上岗前要佩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否则不得上岗操作。检修人员检 修机器设备时,必须佩戴好防护用品,违章操作后果自负。 d、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火灾能果断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损坏及人身安全的,可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f、为保证安全生产,生产车间配备安全检查员,随时检查各部门的 安全生产情况。 g、设备完好运转是安全生产的保证,因此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设备保养、维修工作。生产期间,可在每月检 修一次,遇特殊情况要及时维修,消除一切不安全的因素。 2.1.2发酵场地的操作规程 2.1.3机器设备管理制度 a 主要生产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专人操作。 b 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要 对设备运行情况作交代,观察有无异常,出现异常情况要 及时上报,采取相应措施。 c 根据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做到定期定量加注或更换燃油、润滑油及其他零部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d 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准违章操作,不得非岗位作业,不得随 意改变设备结构。 e 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安全教育。 f 维护人员 应该经常巡查设备运转情况,消除隐患。 g 生产技术人员及设备维修人员应适时做好设备的大小修计划,经 厂长审批后落实实施。 h 凡是停车检修的动力设备,首先应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方可 进行检修。 i 每台设备都应建立档案,内容要齐全,包括设备的规格、型号、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机使用状态、维修情况、检修时间、更 换零部件时间等。 j 设备档案应有专人进行保管。 2.1.4蚯蚓粪技术员职责 2.2种植生产管理制度 2.2.1种植技术员职责 1.技术员在公司的领导下,负责基地种植生产技术的指导和实施。 2.有计划、有重点的观察各种种植物的生长规律及特点,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制订出适合的园艺措施并付诸实践,有效解决种 植中遇到的困难。 3.每天对基地进行巡视,及时对植株的生长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观 察的情况进行整理。 4.对种植的日常园艺操作的整理和统计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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