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一般法与特别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举例
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按照法律的性质分类公法与私法: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分类。
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则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公法关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而私法则侧重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私人关系的调解。
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例如民法中的物权法、债权法等;程序法则规定了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方式,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前者确定了权利义务,后者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
按照法律的作用和范围分类国家法与地方法:国家法指的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
地方法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规范,如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等。
地方法在国家法框架内进行调整,针对地方特定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内部法与国际法:内部法是指在一国境内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家内部的社会关系;国际法则规范国家间及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包括国际公约、条约等。
国际法与内部法存在一定的互动和协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遵守国际法的也要兼顾国内法的有效实施。
二、法的特殊分类除了上述的一般分类,法律在具体应用中还有一些特殊分类,这些分类依据法律的特定领域或目的进行划分:根据法律的适用对象分类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指适用于社会中所有人群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特殊法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人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特殊法通常在普通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或修订,以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
根据法律的制定主体分类立法法与行政法:立法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立法法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法则具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根据法律的实施范围分类强行法与任意法:强行法是指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如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的禁止条款;任意法则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的规则,如合同法中的合同条款的约定。
法理学考点:法的分类
法理学考点: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
1、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形式
1、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1、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2、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
1、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1、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摘要本文旨在通过法理学的方式分析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各自的特点,以及两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以及不同点,认为两者在法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程序法和实体法概述1、程序法的特点(1)程序法通常可以分为事实查明阶段和诉讼阶段;(2)它包括证据规则、传闻规则、开庭宣告规则、开庭审判规则等;(3)它具有清晰的宗旨性和便捷性;(4)它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强化。
2、实体法的特点(1)实体法是指涉及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它以管理事件为主;(2)它主要包括公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商业法律关系等;(3)它确立了权利义务的形式,加强了权责关系的强制执行;(4)它有助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1、程序法为实体法提供依据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一项基础,程序法可以起到检验证据的作用,这有助于实体法的适用。
2、实体法为程序法提供依据实体法不仅有助于实现它规定的权利义务,还为程序法奠定了基础,为具体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流程以及实质规则。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法律中的作用1、程序法的作用程序法可以架构一个有效的诉讼流程,并保证实体法的具体实施,帮助人们正确表达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帮助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
2、实体法的作用实体法定义了诉讼的实质事实,制定了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程序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并为公平正义带来了更高的保障。
四、结论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一关系是一种相互依赖性,只有实体法确定了可争议权利和义务,程序法才能实现具体的实施。
因此,程序法和实体法在法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法律的完善及公平正义的保障。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在法律体系中,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一般法和特别法是其中的一种分类方式。
一般法和特别法在法律体系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般法是指适用于全体公民或者特定范围内的公民的法律规范,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一般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分特定的群体。
一般法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它们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
特别法则是指适用于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的法律规范,它具有特殊的适用性。
特别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仅适用于特定的领域或特定的群体,而不适用于其他范围。
特别法通常包括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儿童保护法等,它们是针对特定问题或特定群体的法律规范。
那么,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首先,从适用范围上来看,一般法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全体公民或者特定范围内的公民;而特别法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于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
其次,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一般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而特别法是在一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一般法的补充和具体化。
此外,一般法和特别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所不同。
一般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而特别法则是在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中起着具体规范和保护作用,是对一般法的具体化和细化。
总的来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和法律性质两个方面。
一般法适用范围广泛,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而特别法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是对一般法的具体化和细化,针对特定问题或特定群体制定的法律规范。
这种划分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更加精准和有效。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
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案例分析目录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1)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8)宪法上的平等 (12)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16)《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22)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32)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王磊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
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
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
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
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
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
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
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程序法与实体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
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
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有哪些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有哪些相信很多人都听过程序法和实体法,这两种法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希望大家喜欢!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程序法”的对称。
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婚姻法、著作权法等。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举个例子:冷水、火、沸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有什么是冷水、什么是火、什么是沸水,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而程序法则告诉你冷水经过火加热后成为沸水,强调的是过程、程序。
程序法的简述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程序法的分类一般情况下,程序法是指实体法以外,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如何进行各种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实证法。
程序法可以定位为非关实体权利,而系为安排各种程序的法令而言。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是指法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准; (2)属地原则:以一国之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和 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国适用此原则)
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在没有正式法律可供法官适用来解决当下案件的 情形下,习惯可以被采纳以替代法律。 2、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判例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 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 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 中,本案审判长李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 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于是,洛阳中院撤 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 。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法理学简答论述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体系区别有:
①从基本构成因素看,法律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立法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条文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主体的行为意志和认知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在地表现出来的行动、手段和结果。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 1、人的内心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外界发生影响,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觉只有通过一个标准,即个人的行动,才能加以判断。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生活中,常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原则,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3、试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条件。
4、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坚持上述原则的意义。
5、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 (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 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道德教育讲坛或教材。 (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执行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而—般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 通常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表现为⽂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最重要的⼀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渊源、⽂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AB 【命题⽬的】考查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的⼀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法与不成⽂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从法与法规范关系的⾓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直接相关的渊源,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D错,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民族⾃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件、规章、特别⾏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法的分类和效力
法的分类和效力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从不同角度或标准,我们可以对法作不同分类。
(1)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 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的普通法不是指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
(3)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4)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5 )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又称为习惯法。
(6) 根据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
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1.1正义的内涵“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 ,由拉丁语中的“ jus ”演化而来。
在英文中‘justice —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
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
简述法的一般分类
简述法的一般分类法的一般分类(一)根据法律创制和表达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1.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二)根据法律规定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1.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2.程序法是指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三)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1.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
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普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
(四)根据适用范围—一般法和特别法1.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2.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五)根据创制和适用主体—国内法和国际法1.国内法一般相对于外国法和国际法而言,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
2.国际法是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二、法的其他分类(一)公法和私法1.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税法、诉讼法、环境法等。
2.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一般法和特别法划分标准
一般法和特别法划分标准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不同类型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法律体系中,一般法和特别法是两种常见的法律形式。
本文将探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
一、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概念一般法是指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般性法律规范,它是对一类事物或一类行为的普遍规定。
一般法的适用范围广泛,通常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
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的法律规范。
它是对特定事物或特定行为的规定,通常包括劳动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领域。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有多种,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划分标准。
1.规范对象的不同一般法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般性法律规范,其规范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
而特别法的规范对象是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例如劳动法的规范对象是雇主和劳动者。
2.规范的范围不同一般法通常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涉及多个领域,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而特别法的规定范围通常比较狭窄,只适用于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
3.立法程序的不同一般法的制定通常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
而特别法的制定通常是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的,例如环境保护法是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
4.法律效力的不同一般法的法律效力通常比较强,其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而特别法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其规定通常只适用于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
5.适用条件的不同一般法的适用条件相对简单,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适用。
而特别法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适用。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别法在法律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之间既有相互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
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不同领域、不同对象中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般法为特别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基本原则,特别法则为一般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我国国法的分类标准
我国国法的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一般法与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
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就是特别法。
特别法又可以称为特别规定,一般法也可以称为一般规定。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内法指由特定的国家创制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
国内法的主体一般是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特别法一般法举例
特别法一般法举例
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的人、事、时、地等而制定的特别适用于此方面的法律。
一般法是指适用于一般人和事,不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特别法一般法举例:
特别法:
1. 证券法:证券法是专门针对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制定的法律,适用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特定主体。
2.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适用于知识产权所有人、代理人、使用人等特定主体。
3.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专门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特定主体。
一般法:
1. 合同法:合同法是适用于各类民事交易的一般性法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一般主体。
2. 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等一般主体。
3.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适用于所有触犯刑法的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法规文件以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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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 法与程序法各举三例
一般法与特别法
• 一般法:1、刑法 原因:适用于犯罪者, 对刑事违法性行为的规范,在时间和空 间上具有一般性。 2、民法 原因:对我 国民事主体普遍适用,调整的是人生关 系和财产关系,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 一般性,无特殊限制。3、宪法 原因:在 我国普遍适用,在主体、事项、时间和 空间上均具有一般性。
一般法与特别法
• 特别法:1、婚姻法 原因:其主体为达到 法定婚龄的公民,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和 人生关系。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原因: 适用范围仅在特别行政区。3、高等教育 法 原因:针对高等教育而制定的,用于 调整高等教育的相关事务。
实体法与程序法
• 实体法:1、民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就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刑法: 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 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3、婚 姻法: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 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 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 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体法与程序法
• 程序法:1、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 诉讼 的法律法规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 的调整刑事诉讼 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3、行 诉讼 政诉讼法:用于调整行政诉讼 诉讼的法律法 诉讼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