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法规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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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

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篇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在我国,中小企业要通过银行获得贷款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成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求生存图发展的主要方式。

关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

19XX年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

”19XX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

”19XX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配合《商业银行法》的施行,19XX年7月27日起试行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19XX年8月1日《贷款通则》修改后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0XX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的规定则一字都没有发生变化。

虽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规制的三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只有在部门规章,即《贷款通则》中,企业间借贷被明令禁止。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作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doc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doc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第1条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在我国,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困难。

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向“关系型”企业借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方式。

对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

19XX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设立自己的金融机构、经营存贷款业务或自筹基建资金。

“在1920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国有工商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基金会不得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贷款融资业务。

“XXXX 2月1日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2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一字未改。

虽然有人指出“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规定、部门规则,只有在部门规则即贷款的一般原则中,企业间借款才被明确禁止。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合同法第52.5条“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解并发现无效。

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完全禁止企业间贷款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一“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央行允许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如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融资。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企业间贷款形式,如私募股权基金。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业、机构、个人及其他客户提供的贷款,由贷款人或受托人代表客户根据客户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

、监督和使用并协助恢复。

贷款人的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96贷款的一般原则。

根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当事人的数量,可分为双方约定的委托贷款和三方约定的委托贷款。

双方约定的委托贷款由两个合同组成: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的本金,称为“贷款”企业。

为便于书写,下文省略了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业务解释

委托贷款业务解释

委托贷款业务解释第一篇:委托贷款业务解释委托贷款目录概念业务主体业务范围贷款规定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提供材料业务特点营销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贷款的概念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我行暂不受理下列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业务:(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3)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4)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注: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受托人对委托贷款应视同自有贷款进行管理。

业务范围(一)银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四)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篇: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属性1、我认为委托贷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首先因为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且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发放资金。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就是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受托人就是代理人。

但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当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委托贷款是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

就是说委托贷款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承担是由代理人承担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给出答案。

而委托贷款规定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2、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从法律定义看,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但是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为首先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其次都是对资金的委托,再次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

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

二是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

三是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二、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第一是因为受托人也就是商业银行而存在的风险。

首先银行由于定位不清,创新能力不足,其对授信额度有时会判断失误。

商业银行处于经营角度的考虑,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户,并不对委托人的情况以及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进行审查,将贷款发放给信用额度不合格的企业,这就给收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解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商业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1⽉5⽇,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晰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定位和当事⼈权责,并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资⾦来源和资⾦⽤途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并规定了商业银⾏违规的处罚措施。

我们结合银⾏业务实际情况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解读,供⼤家参考。

1、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的委托代理业务,不包括现⾦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项下委托贷款《办法》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提供资⾦,由商业银⾏(受托⼈)根据委托⼈确定的借款⼈、⽤途、⾦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作为受托⼈,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承担委托贷款的信⽤风险。

⽽现⾦管理业务项下的资⾦归集、划拨,及住房公积⾦项下商业银⾏受托发放贷款不适⽤本办法。

2、委托贷款资⾦来源必须合法合规,银⾏应当进⾏必要的审查《办法》要求确保委托贷款资⾦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有权⾃主⽀配,商业银⾏就当对委托资⾦来源合法性进⾏必要的审查,并且明确了不得⽤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类型。

2.1.《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审查委托⼈资⾦来源时,应要求委托⼈提交资⾦来源合法合规的证明⽂件,并对委托⼈的财务报表、信⽤记录等进⾏必要审查,对委托⼈的资⾦正常收⼊、资⾦实⼒等进⾏测算(第九条)。

该条款课以商业银⾏对委托贷款委托⼈更严格的审查义务。

2.2.《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资⾦、银⾏的授信资⾦、具有特定⽤途的各类专项基⾦、其他债务性资⾦和⽆法证明来源的资⾦等发放委托贷款(第⼗条)。

据此,能够⽤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基本上限于委托⼈的⾃有资⾦,实务中常见的银⾏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作为私募基⾦备案)等性质的资⾦,严格意义应当属于“受托管理的他⼈资⾦”,商业银⾏不得接受⽤于发放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法规及解读

委托贷款法规及解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doc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doc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第1条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在我国,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困难。

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向“关系型”企业借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方式。

对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

19XX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设立自己的金融机构、经营存贷款业务或自筹基建资金。

“在1920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国有工商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基金会不得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贷款融资业务。

“XXXX 2月1日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2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一字未改。

虽然有人指出“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规定、部门规则,只有在部门规则即贷款的一般原则中,企业间借款才被明确禁止。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合同法第52.5条“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解并发现无效。

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完全禁止企业间贷款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一“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央行允许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如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融资。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企业间贷款形式,如私募股权基金。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业、机构、个人及其他客户提供的贷款,由贷款人或受托人代表客户根据客户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

、监督和使用并协助恢复。

贷款人的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96贷款的一般原则。

根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当事人的数量,可分为双方约定的委托贷款和三方约定的委托贷款。

双方约定的委托贷款由两个合同组成: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的本金,称为“贷款”企业。

为便于书写,下文省略了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第1条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维护银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并由受托人(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中的“受托人”是指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确定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信贷业务,属于中间收费业务,各银行实际上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求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

受托人不得代表客户指定借款人或将借款人介绍给客户。

借款人的资格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的目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

贷款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时,要求与自营贷款相同。

第六条期限及利率、利率(1)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

(2)委托贷款的利率和借款人违约金的收取由客户决定,但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的一般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决定,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划分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1)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贷款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必要时,应根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提交申请以供批准。

(四)监控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的职责(1)协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履行其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消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二、定义
(三)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借款人要求,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给委托方,委托方代借款人支付的贷款。

三、贷款期限
(四)委托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商业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

四、借款人资格
(五)放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有关资格要求。

五、贷款申请
(六)借款人申请发放委托贷款,应当提供商业银行要求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贷款审批
(七)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后,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审核,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判断是否满足发放委托贷款的条件,并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最终审批。

七、贷款支付
(八)审批通过后,商业银行按照借款人要求,支付款项给委托
方,委托方代借款人支付。

八、违约责任
(九)借款人违反合同,逾期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委托方违约,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要求委托方履行相关义务。

九、则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办法由 [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定,负责解释,并予以修改。

委托贷款业务知识

委托贷款业务知识

主要财务指标的关注:
(一)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二)盈利能力 销售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
(三)营运能力 应收帐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现金周期天数
担保措施和方案
法定担保措施: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方案选择: ●股权质押 ●担保公司担保(关注担保公司资质)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借款人,满足融资渠道多元化的需求; 对于受托人,完成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取手续
费,增加业务收入。
3 部门业务工作流程

★Hale Waihona Puke ★委托 现场 股权
贷款 签约 质押
项目 会
手续
可行
办理
性报

★ 划拨 资金 办理
★ 资料 整理 归档
委托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客户基本情况 主要经营模式和财务状况 资信情况 贷款用途、资金效益、还款来源 担保措施和方案 风险分析 贷后监管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 记章)
划拔资金办理 资料整理归档
课件制作:
简单点说:
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 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 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 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 收回贷款。

2 委托贷款的意义(业务功能)
对于委托人,可拓宽富裕资金的投资渠道,获
得较高的资金回报;
现场签约会
与会人员:
委托人(XX) 借款人(XX)
受托人(业务银行)
担保人(担保公司)
全套法律文书准备。
包括委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担 保合同以及所涉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银行规定的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 引言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贷款形式。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双方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贷款发放与管理的贷款方式。

委托人是资金提供方,受托人是资金使用方。

委托贷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贷款合同。

3. 贷款委托的程序3.1 委托人提出贷款委托申请,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材料和信息。

3.2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贷款委托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3.3 受托人根据审核结果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3.4 如受托人受理委托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3.5 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监督和管理借款人的贷款使用。

4. 委托贷款的管理要求4.1 受托人应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监控。

4.2 受托人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定期更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需求。

4.3 受托人应该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4.4 受托人应该依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贷款发放和回收的情况。

4.5 受托人应该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风险预警情况。

5. 委托贷款的监督和检查5.1 委托人有权随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贷款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5.3 受托人应该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委托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6. 违约和争议解决6.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贷款委托过程中违反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对于因贷款委托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委托贷款适用法律(2篇)

委托贷款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概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银行,由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发放贷款,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管理、使用和回收贷款的行为。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贷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编“合同”部分对委托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委托贷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贷款通则》对贷款的定义、贷款的种类、贷款的条件、贷款的程序、贷款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贷款形式,应当遵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的定义、担保的种类、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的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委托贷款中涉及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委托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为委托贷款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依据。

三、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1.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享有请求银行按照约定发放、管理、使用和回收贷款的权利;银行作为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约定履行贷款发放、管理、使用和回收贷款义务。

2.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贷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贷款人,享有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借款人作为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委托人作为出借人,享有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借款人作为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委托贷款协议的法律规定(3篇)

委托贷款协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护委托贷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托贷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法律问题。

第三条委托贷款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贷款人,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发放贷款,并按照委托人的指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合同。

第四条委托贷款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对委托人和贷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六条委托贷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委托人、贷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贷款条件;(三)贷款用途;(四)贷款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委托人、贷款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订立程序,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九条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委托人身份证明;(二)贷款用途证明;(三)贷款担保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贷款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和贷款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督,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贷款人发现贷款被挪用、套取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的,应当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通知委托人。

第十五条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贷款回收与担保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回收贷款。

第十八条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回收贷款。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贷款担保物。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九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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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一)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

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

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商业银行应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

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近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出台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按照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共33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且明确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明确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资金用途进行了限定。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办法》明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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