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迟到者应当到学院说明原因,经研究生院同意可补办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院应认真核实本学院当年研究生报道注册的情况(包括延期毕业的学生),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未注册研究生的名单及其未注册原因报研究生院培养教

育办公室。对于这些学生,学校将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年注册,其学籍也将被系统注销,不再保留。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个案的要求,参加中期考核分流、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

第十二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

第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须转专业的,一般应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由本人申请,原指导教师和拟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同意后,交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送学校研究生院审批。特殊情况可不受原指导教师同意的限制。研究生转专业应在一级学科内进行。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也不能转为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转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导师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六条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含休学期间在内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时间。

第十七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均由研究生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凡因病或其他原因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根据休学时间长短自动顺延毕业,不能按正常学制时间毕业,且不再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论文研究工作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或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查,经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