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9.15•【字号】•【施行日期】1988.09.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自治区义务教育以初等教育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四年为基本学制。
初级中等教育实行三年制的,在条件允许时要实行四年制。
改变现行学制的,必须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改革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方法,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关心各族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五条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有条件的可以六周岁入学,不具备条件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六周岁入学。
牧区和山老区,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残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就学或者中途退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在城市由旗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凡允许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2]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2]25号2002年3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世纪初我国基础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决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基础教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积极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一)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遵循《决定》确立的指导思想,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保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确保基础教育地位的落实。
(二)“十五”期间,自治区要继续坚持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两基”达标与巩固提高并举并重。
全区基本实现“两基”目标,“两基”达标旗县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同时,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普及的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高。
全区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稳定在96%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稳定在96%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65%以上。
幼儿教育在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1.占全区人口35%左右、未实现“两基”达标的旗县要认真实施好“国家贫困地区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强化政府行为,打好“两基”攻坚战,确保“两基”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8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18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
税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自治区设立法人企业,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区、市)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对减免规模和预期要达到的效果应当进行测算、评估,避免税收优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正、公开地开展纳税人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按照规定及时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内政发[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94号2014年8月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为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完善税源控管机制,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逐步建立起全区上下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税体系,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体系,全方位掌控税源,加强监测,堵塞漏洞,保障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治税。
税收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涉税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协助税收征管部门开展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二)健全机制。
既要立足当前有效管控税源,保障财政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更要重视解决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综合治税体制机制。
(三)突出重点。
既要统筹协调抓好税收征管工作,也要围绕重点税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积极稳妥。
在自治区综合治税联席会议的领导下,既要勇于打破现有束缚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也要充分发挥好各部门现有的职能作用,健全工作制度,积极稳妥推进。
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
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晋政发〔2011〕25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地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治理方法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财综〔2 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点教育附加。
第二条地点教育附加由地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条各级地点税务机关征收地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付,不得从地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
第四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点教育附加的义务。
第五条地点税务机关征收地点教育附加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银行缴款使用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通过现金缴款使用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
通过现金缴款的,征收人员须在当日对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进行汇解,开具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连同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基金。
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票样设计及治理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凡未按规定开具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六条地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分成治理,省、县(市、区)分成比例为3∶7。
第七条地点教育附加按照属地原则征缴入库,各级地点税务机关应按照第六条确定的分成比例分不将地点教育附加缴入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从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三)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五)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内蒙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试题及答案
2024年内蒙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元宇宙的风险与挑战不包括()。
-----AA 理论突破B 社会伦理C 隐私与数据安全D 立法监管2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是()。
-----BA 推动民族团结B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C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D 同心共筑中国梦3下列关于乡村旅游产品体系的说法中,不恰当的是()。
-----CA 作为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抓手,特色小镇、旅游特色村、共享农庄的主要区别在于层次、规模上的差异B 旅游特色村既可存在于特色小镇内,也可独立存在于发展集群内C 休闲农庄只能存在于旅游特色村内,不能独立存在于集群内4下列分布式账本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描述不正确的是()。
-----CA 谁来记账:公开、联盟、私有B 如何确保记账正确:防篡改、共识C 存储在哪里:上链、共享5数字政府要形成的现代化治理模式的特点不包括()。
-----AA 用数据对话B 用数据决策C 用数据服务D 用数据调节6内蒙古的开放优势不包括()。
-----DA 地理位置独特B 向北开放潜力巨大C 已经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D 经济向外度非常高7下列选项中,关于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联系,描述不正确的是()。
-----CA 科技成果是多个知识产权组合,不能单独成为一个知识产权B 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都源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重视对经济价值的评估C 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8下列关于内蒙古经济存在问题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DA 传统产业多新兴产业少B 低端产业多高端产业少C 资源型产业多高附加值产业少D 资本科技密集型产业多劳动密集型产业少9《巴黎协定》指出: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之内。
-----B A 1℃ B 2℃ C 3.5℃ D 5℃10下列选项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学科差异,描述不正确的是()。
-----DA 工程学科更倾向于合作研发和直接创业B 医学中,临床研究倾向于专利申请和许可,非临床研究倾向与更多企业合作C 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专利和许可相对不重要D 社会科学倾向个人联系和人员流动二、多选题11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2023年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2023年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简章一、招生对象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是为了培养优秀的高中毕业生,特别是农村学生和贫困地区学生,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政策优惠,帮助他们顺利完成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
二、招生计划2023年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共招生1000名,其中男女比例基本一致。
三、招生条件1.户籍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有合法的户籍,可提供有效的户籍证明。
2.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即将毕业的高中生,或已经取得高中毕业学历。
3.积分排名:申请人需要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的统一招生考试,并且根据成绩排名确定是否达到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线。
4.家庭经济情况: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需要符合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的家庭经济援助标准。
家庭经济情况将通过家庭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
四、招生政策1.政策优惠: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对象可享受各项政策优惠,包括加分政策、生源地政策等。
具体政策详见内蒙古教育招生网站公示。
2.农村学生特别优惠: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将重点面向农村学生,他们将享受额外的加分政策和优秀生源奖励。
同时,对于农村学生的家庭经济援助力度也会更大。
3.贫困地区学生优惠:来自贫困地区的学生将获得额外的加分政策和奖励,同时也将享受到更多的经济援助。
五、申请材料1.学生本人材料: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成绩单等。
2.家庭经济材料:家庭财产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3.其他材料:推荐信、荣誉证书等附加材料。
六、录取办法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将根据积分排名确定录取线,录取流程将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进行。
七、学费与奖助学金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学生将享受免除学杂费以及享受各类高等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八、入学及学习安排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的学生将按照高等学校的入学规定和学院的学习安排进行入学和学习。
以上为2023年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具体招生政策以内蒙古教育招生网站公示为准,请广大考生及家长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标 题
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内地税字[2000]1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0]120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地方教育附加费自1995年9月1日开征以来,经过各级地税机关的共同努力,截止今年7月末全区共征收11431万元,为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由于现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使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不能按足额征收,为增强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刚性,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缴费期限和申报期限。
商业广告和各类营业性酒吧、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高级洗浴业、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缴费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费。
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申报缴费,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延期缴纳、滞纳金、罚款等事项,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扣代收代缴问题。
负责地方教育附加费代扣代收代缴的城建、公安部门和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要认真履行代扣代收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并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和办法,按时上缴主管地方税务局,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缴库规定及时解缴同级国库。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一: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1.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征收范围,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众所周知,多数企业每月月中都需要向国税和地税申报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缴纳,而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都在地税局缴交。
作为公司的财务需要及时缴纳税费,否则会产生滞纳金,按照每天万分之五收取。
▲一、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二、概述地税国税构建代征协税机制(3张)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据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95年9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
非税收入情况
一、内蒙古税务局非税收入征收种类目前,税务部门共征收9项非税收入,其中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其余8项具体为:1.教育费附加。
税务部门从1994年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2.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部门从1995年9月1日开始征收。
征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得通知》(内政发[1995]20号)。
3.水利建设基金。
税务部门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字[2005]3号)。
4.工会经费。
税务部门从2005年开始征收,从2012年开始实行全额全覆盖代征。
征收依据《关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汇缴清算的通知》(内工发﹝2012﹞67号)。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部门从2004年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残联办字﹝2004﹞41号),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残联联合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明确了税务机关征收主体责任。
6.陆上石油矿区使用费。
税务部门从1994年开始征收,征收依据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
7.文化事业建设费。
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根据税务总局商财政部确定的划转意见,财政部内蒙古专员办征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自2019年1月1日起先行划转税务部门征管。
二、铁合金:ferroalloys广义的铁合金是指炼钢时作为脱氧剂、元素添加剂等加入铁水中使钢具备某种特性或达到某种要求的一种产品。
铁与一种或几种元素组成的中间合金,主要用于钢铁冶炼。
在钢铁工业中一般还把所有炼钢用的中间合金,不论含铁与否(如硅钙合金),都称为"铁合金"。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填加时间:2008-1-15 作者:未填来源:未填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区 2004 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近期国家、自治区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使用管理的政策性调整,决定对《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部分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变化的需要。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非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措施项目费和计算规则调整如下:(一)调整内容1、取消《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中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计算规定,改按费率形式计算。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标准。
将环境保护费与安全文明费合并,简称为“安全文明费”。
3、增加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简称“质量检测费”。
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及计算基础详见附表(附表一:安全文明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附表二:通用措施项目费用费率表)。
(二) 计算规则1、安全文明费,以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标底时,应按“费率表”费率或暂定费用值计算。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费不能低于给定费率或费用的90%。
3、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后,应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
若施工过程中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4、对于计费基础达到一定标准(直接工程费 8000 万元以上,定额人工费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再按费率计算安全文明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暂定费用计算。
财税知识竞赛答题判断题附答案
财税知识竞赛答题判断题附答案判断题(50道)1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文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2.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不征收基金,但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将其生产的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整机销售的除外3∙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原文4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蛰验后销毁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缴入“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第二条原文6.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对分体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8.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新建民用建筑9.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第十条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10.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可以不同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申报期限相同11.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收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0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04号1999年9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经过努力,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全区各地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区问题还比较严重。
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于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尚未完全到位,治理工作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声势;二是个别旗县和苏木乡镇政府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力,向学生筹借建校资金、预收教育费附加、收取义务教育保证金等;三是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领导法治观念淡薄,经常利用手中权力或行业特权向学校乱摊派、乱推销,或搭车收费;四是有些学校为解决经费困难,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等等。
这些问题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的蔓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直接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给整个基础教育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鉴于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从减轻群众负担,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勤政廉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这个中心,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深入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
各盟市要尽快成立由盟市长牵头,监察(纠风)、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当地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
学校附加费用征收与管理办法
学校附加费用征收与管理办法学校附加费用是指除学费以外,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还需要支付的一些费用。
这些费用的征收与管理涉及到学校的财务状况、家庭经济承担能力以及教育公平等问题,因此,制定合理的征收与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回答。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学校附加费用的收费标准应该合理、公平、透明。
首先,学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成本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其次,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差别化收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适当减免。
最后,学校应该将收费标准公开,让学生和家长了解收费的依据和范围,以及是否具备申请减免的条件。
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学校应该明确附加费用的用途,并建立相关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学校可以将资金用于改善教育设施、优化教学资源或者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但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此外,学校应该定期向学生家长公布附加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和问责。
三、家庭经济状况的评估为了合理征收附加费用,学校应该对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包括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
评估过程应该严格保密,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四、减免政策的建立为了照顾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学校应该建立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可以包括部分或者全免学生附加费用、提供相关的助学金或者奖学金等。
减免政策的制定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并与学生家庭经济评估紧密结合。
五、征收与管理的规范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征收与管理制度,确保规范操作。
相关管理制度可以包括财务审计制度、收费部门的设立和人员配备、费用使用的审批流程等。
此外,学校还可以建立学生家庭意见反馈机制,提供渠道让学生家长对附加费用的征收与管理进行监督和反馈。
六、与社会协同合作学校可以与社会各界建立协作关系,寻求外部资源支持,减轻家庭经济压力。
比如,学校可以与企业合作设立助学基金,为贫困学生提供资助。
同时,学校还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公益活动,提高学生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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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25号2011年2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三、使用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补充事宜外,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
〔2005〕255号)执行。
——结束——。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教育费附加征收与处理规则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教育费附加征收与处理规则1. 引言教育费附加是指根据税务管理制度,对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特殊税费,旨在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支持。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与处理规则在税务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处理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2.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2.1 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为3%,并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依据进行计算。
2.2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为2%,并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依据进行计算。
2.3 其他税费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还适用于其他相关税费,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3.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方式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具体如下:3.1 预缴方式根据税务管理制度,纳税人可以选择预缴教育费附加。
预缴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表应当在纳税期限前提前提交,并按预缴比例支付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抵扣已预缴的教育费附加。
3.2 年度汇算清缴方式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按照年度汇算清缴方式征收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教育费附加计入应纳税额,并在清缴纳税时一并支付。
4. 教育费附加的处理规则纳税人针对教育费附加的处理规则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4.1 抵扣规则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可以将已经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应纳税额的一部分进行抵扣。
具体的抵扣比例和程序根据税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4.2 返还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返还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税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返还条件。
4.3 稽查与处罚规则税务管理制度对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处理实行严格的稽查与处罚制度。
一旦发现纳税人违反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处理规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追缴等。
5. 结论教育费附加作为税务管理制度中的一项特殊税费,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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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255号2005年10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比例就地缴入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国库,分别纳入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条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完成情况、下年度征收任务和支出重点,编制下年度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自治区或盟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规模,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商有关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审批。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际完成数出现超收(短收)时,由自治区或盟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加(追减)预算。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弥补企业剥离办义务教育职能造成的教育经费不足,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五条自治区补助各盟市的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由各盟市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后直接将指标下达盟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十七条年度终了后,各级教育部门要编制地方教育附加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对挤占、截留和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由有关单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归还,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委托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0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