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论文_0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在实践中,会计准则和税法是紧密相关而又相互依存的两个领域。
会计准则提供了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准则,而税法则规定了企业对应
纳税义务的法规。两者的关系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而且对企业的经营
和财务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探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
并阐述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首先,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会计准则作为统一和
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准则,旨在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税法则则是规定企业应缴纳各项税收的法规。在制定财务报表时,企
业需要依据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和报告,在缴纳税金时,则需要根据税
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
关系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
其次,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报表披露和税金计算方面。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向外界披露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以便利益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而税法则
规定了企业需要缴纳的各项税种及其税率,以及计算税收的方法和程序。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核
算和披露,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税金的计算和缴纳。
此外,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企业的税务筹划和利润
管理方面。企业通过合理利用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纳
税负担,提高企业利润。然而,税法对于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也有一
定的限制,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不
能损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需要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
之间的关系,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和利润管理,既满足税法的要求,又
关于浅论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的文献综述
目录
中英文摘要 (1)
一、国内外会税差异的现状 (2)
1、国内研究现状 (2)
2、国外研究现状 (2)
二、会税差异产生的原因 (3)
三、关于会税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4)
四、关于会税差异的协调方法 (4)
五、总结 (5)
参考文献 (5)
毕业论文《浅论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文献综述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 2012级4班陈亚可
指导老师李光凤
中文摘要:近年来,随着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修订二者之间的差异也逐渐扩大。对于同一业务,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处理各异,若现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过大,不仅会造成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利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而且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以及国家税收机关的征税成本,降低会计信息质量,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研究其协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近年来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及其协调的文献进行了整理评述,主张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并寻求两者之间的协调方法,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涉税风险和会计核算成本,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收制度所得税文献综述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the revision of the income tax system reform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are gradually expanding. For the same business,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i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urrent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ncome tax law is too big, not only can cause a lot of tax adjustment nature,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user to understand and to grasp the method of income tax accounting, and increase the enterprise's tax payment cost and tax cost of the tax organs of the state, the lower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refor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to study the coordin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the relevant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tax system in recent years the income tax accounting differences and coordination of literature review, argues that analyz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and to seek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two method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tax costs, tax related enterprise risk and cost accounting, tax authorities and tax costs.
试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试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摘要:近年来,国内外理论界都开始关注税会关系的研究,在认同“税会分离”模式的前提下,也一致认为应该对税会过度分离造成的差异进行有效的协调。本文介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具体表现,分析二者差异协调的可行性,并提出协调思路。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从而实现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这也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在中国长达20
多年时间的企业所得税“分制”时代宣告结束。
在实际业务处理当中,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共同点显著增加,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是不可能消除的。
一、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差异
1.特征方面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征是高度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会计准则的特征是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
税收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手中转变为国家收入的再分配手段,它的突出特点是无偿性、强制性、确定性,集中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的需要。税法所规定的行为方
式明确而具体,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随意改变或违反。同时,只有税法提供确定的行为标准,才能判断纳税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对违反者强制地改变其涉税行为,同时对税收执法权力也给予规范和约束。
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在不违反会计法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处理好统一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在原则性规范的前提下,赋予企业更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和决定权;企业可以自主合理地作出一系列会计估计;在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中,体现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可针对交易或事项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
论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关系及其协调
。
只有 正 确认 识 和 处 理 两 者之 间 的
, ,
间关 系 的 同时 提 出二 者 协 调 的方 案 以 期 在 确 保 会 计 信 息质 量 的 同
。
,
差 异 才能 真 正 实 现 既 有 利 于 税 收征 管 又 能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简
时 简 化 会 计 核 算 手 续 提 高会 计 和 税 收 工 作 的 效 率
。
一
者 的 根 本 利 益 具 有 内在 的
-◆ 三
、
致性
。
步 拉 大 我 国 会 计 与税 法 的 差 异
,
。
新 会 计 准则 与税收法规之 间关 系的 协 调 策略
而 造 成 这 种 关 系 的 因 素在 我
由于 制定 时所 依据 的理 论 不 同 作又进
、
一
会 计 准 则与税 收 法 规 在 实 务 操
、
法 上 使 企 业 出 于 对 资本 保 全 的考 虑
。
,
倾 向于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和 采用 加
,
据和 基 础 只有 在会计信息 与税法不
,
一
致 的情 况 下 税 法 才 通 过 纳 税
一
为 国 家服 务 但 最 终 通 过 国家再 服 务 于 所 有 者 的根 本利益
,
这是 因为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的思考
小 的 负面 影 响。 本 文 从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与 税 法两 个 角 度 出发 , 面 、 全 系
统 地 论 述 了我 国税 法 和 会计 之 间产 生 的 差 异 。并 对 由差 异 引 起 的 一 系 列 问题 进 行 了思 考 和 探讨 。
只能在 税 前 扣除 2 的企 业销 售 收入作 为企 业广告 费 , % 并 且 规定 国库 券利 息 不得 纳入计 税所 得 等 , 而会计 上计 算 损
益是根 据合 算规定 统计 的。 13 从 会计 处 理 方法 看 二者 的 差 异 从 处 理 方 法 上 .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二者 既有一 致性 , 存在 着差 异性 , 又 具体 表 现在 会计 制 随 着我 们 经 济发 展 , 国际 经济 竞 争 的要 求 , 国会 计 看 , 我 度规 定 会计 的核 算一 定 要在 收付 实现 制 和权 责发 生 制 中 制 度 与税法 也经 历 了巨 大变 革 , 了很 好地 体现 税 收与会 为 计 制度 的原 则和 目的 , 应社 会主 义市 场经 济 发展 的新 情 选择 其一作 为核 算 的基 础 ,一 旦选定 就 不允许 任 意变 更 ; 适 而税 法则 是结合 了收付 实 现制 与权 责 发生制 二者 。 法在 税 况 , 有必要 通过 协调 尽 量减 少会计 制度 与税 法 的差异。 很 计 算应 税所 得 额 时 首先 要 考虑 纳税 人 是 否 有 能力 马 上 支 1会 计制 度与税 法 理论差 异 的成 因 其 11 从 目标 上 看二 者 的 差 异 从 会计 方面 来 分 析 , . 国 付货 币资 金 , 次 是征 收 当前 收入对 税务 机 关是否 存在 必 此外还 要 考虑是 否 方便 征 收管理 等多 个 因素 。 家为提 高会计 信 息质 量 , 保 会计 信息 更 为规范 、 整 、 确 完 真 要性 ,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问题研究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问题研究
一、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两个重要法律制度,它们分别从不同的
角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由于历史、法制环境、政策目标等因素的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两者的共性和差异性出发,深入探讨在当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下,企业会计准
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及协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共性和差异
1. 共性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都是为了规范和监管企业的经济活动而存在的。它们都在一
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两者都是通过明确规定一些具体的计量、确认和报告规则来监管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某些方面,两者可能会有一些相似之处,
比如对某项收入的确认时点、财务报表的合并等。
2. 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在一些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在对待企业的成本支出上,
企业会计准则可能会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资本化处理,而税法规定可能要求在同样的情
况下进行费用扣除。在资产减值准备上,企业会计准则可能会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而
税法规定则可能会采取更加保守的观点,要求在发生减值时及时扣除减值损失。企业会计
准则和税法规定在对待特定项目的计量、确认和报告要求上也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为了解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带来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应该
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这样可以让两者在制定过程中更加兼容,并且在具体规定上减少冲突。可以出台更多的跨领域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在遵守企业会
试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试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一、现阶段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关系
一些实施市场经济的欧洲国家,比如法国、德国,其会计准则由国家主导制定,特别注重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会计核算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其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关系模式逐渐趋于高度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以此增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很接近,资产负债表里存在比较少的递延所得税项目和金额。
国际上,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民间的会计组织的发展程度很高,投资者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此为依据做出更好的决策。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呈现出既高度分离,又相向统一融合的双模式倾向的态势。
二、优化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关系的必要性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不断放权,由实施管理慢慢向提供服务转向。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就越来越要重视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此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与决策相关的财会信息。
近年来,证监会越来越重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管。企业应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加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明确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的差异,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企业决策
者提供更有效的会计信息。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所得税的计量方面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税务部门要用更多的资源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核查,增加了成本。而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者需花费更多的时间来获得更可靠的企业会计信息,导致其不能及时做出投资决策,而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优化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关系,可以提高信息的传播速度,降低信息需求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
会 计改 革 与税 收 改 革 总 是 相 伴 而来 ,会 计 和
税 收都要 适 应经 济发 展 和 经 营 的现 实 需要 而做 出
允 许税 前 扣 除 项 目( 费 用 、 金 、 如 税 固定 资 产 折 旧 或长期 资 产 摊 销 , 失 等 ) 损 的规 定 , 国 际 通 行 的 与
一
我国有扣除标准的限制 ; 又如在固定资产折 旧、 坏 账 准备 金 的提取 、 失 跨 年 度 结转 等 扣 除 项 目上 , 损
国外 与我 国 都 有 扣 除 规 模 限 制 , 我 国都 规 定得 但 较 为严 格 。针 对 目前 税法 比较 依 赖 财 务会 计 基 础 确 定 扣除 标 准 的 现 状 , 家 有 关 部 门应 当参 考 国 国 际会计 准 则 的 相 关 内容 , 订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合 制 理 的企 业所 得税 扣 除原 则 及 完 善 的成 本 费 用 扣 除
调 必然 要 以其 中一 种 规 范 为 主 要 参 照 ,进 而 做 出 合 理 的调 整 。 目前 , 国会 计 准 则 与 国际 惯 例 实 我
现 了实 质 性 的 趋 同。 因此 , 强 会 计 准 则 与 所 得 加 税 法之 间协 调 , 主要 应 当 从 所 得 税 改 革 的 角 度 讨 论 协调 问题 。
关于协调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思考
量, 从而有效 的提 供会计信息 , 来满足 社会各方面 了解企业 的 的。 但是税法则坚持损失只有在 实际发生时, 才可 申报扣除。
资金储备及运营能力的需要 。税法是 国家 为了维护社 会秩 序 , 在公平竞 争的前提下 , 通过公平税 负来保证 财政收入 , 利用税
上约束和控制会计准则。
基本前提 , 并通过会计核算来 记录 、 反映会计 主体 的各项 生产 经济 不健全 、 收监 管不完 善的发展阶段 , 国际间的贸易往 税 当
经营活动 。会计主体既可 以是一个法律主体, 也可 以是 一个 经 来更加频繁 , 资本 市场 的快速 发展 , 我国会计准 则的发展速 度 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行 远远 快于税法的发展速度,而且企业 的业 务范围在 不断扩大 , 进
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 货币计量 。而税法则根据其纳税主体和纳 多额 外负担 , 那么确 定并规范 二者之间 的差异 , 会计准则与 在
税 内容的不 同, 形成不 同的计税依据 。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 为 税法 博弈 的这 个过程 中, 综合 考虑双方 的因素, 调二者之 间 协 之服务的特定单位 , 是对各项经济交 易和事项做 出准确 判断的 的差异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再次, 因为我 国正处于一个市 场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关系协调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关系协调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关系协调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越来越明显,二者之间的差异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负面效应,我们应该认识到二者的差异进而进行协调,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而且有利于推动税务会计的发展和税法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能给我国的会计和税收模式的选择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本文在分析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不同的基础上,认识到分析二者差异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差异协调的建议,以期实现我国会计和税收的良性发展。
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所起的作用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概括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主要规则和一般程序;具体会计准则是按照基本准则的内容要求,针对各种经济业务作出的具体规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在很多方面有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合理协调这种差异,使二者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优化企业的资源。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调的动态发展过程,合理协调二者的关系对于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及税法的模型选择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实现二者关系的协调有利于企业能够正确地执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使企业免于受到处罚;对于投资者而言,有利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另外,能够正确的认知会计和税法在相关方面的不同规定进而进行会计处理,也能使企业合理利用经济资源,实现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木
计准 则体 系进行 审视 , 又要对 现行 的税 法体
( 会计 准则对 某些会计 事项 的处理 规 2) 定 了可供 选择 的多种 方法 , 为防止企 业利 用
会 计政 策 实施 操纵 行 为 , 应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收 征收 管理法 》 其实 施细 则中作 出 及
补 充规定 , 要求企 业在 发生重 大会计 政策 变 更时 ,必 须报请 主管税 务机 关 同意或备 案 , 否 则予 以惩罚 。
了规范 , 《 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 业 所得 税 暂
1 全面 性原则 。既 要对现 行的企 业会
行 条例 》  ̄, 未 作 明确 规定 , 作 出相 应 对 L- - t , + p 应
调 整。
方面 与现行税 法有 较大 变化。 在新 法出 台的 齐 职 图 业 中 系进 行 审视 , 出相互 不 适应 的 方 面 , 加 找 并 基础上 ,0 7 又稳 步推 进增 值税 转型 、 20 年 个 以研 究 , 以便 协 调 , 不能 一 味地 满 足某 一 而 人所 得税 制 、 源税 计税 方 法 、 资 土地 使 用税 学 类 大 分 方的 需要 。 标准 、 收优 惠政策 等 多项 税制 改制 。 税 同时 , 2 效益 大于成 本原 则。要 掌握好分 离 国际反 避税政 策及 《 关联企 业 间业务 往来 资 或统 一的 “ ”既不 能 因统一 会简 化会计 核 度 , 料管理 办法 》 等~ 系列新 的重大明制改 革文 疆税 算工 作 、 于税 收 征管 , 便 而不 考虑 其 负面 影 乌 鱼加 目4 件也 即将 出台。 响 ; 不能 因分离 而导致 企业 会计核 算 更加 也 目前 对 现行 会计 准 则 和税 法 差异 的研 木 文 灵活 , 款计 算 及 征管 难 度 加大 , 业在 短 税 企 齐 异 的问题也 究 已经 较 为成熟 , 如何解 决差 献 对 期 内应缴税 款减 少 , 而影 响税务 机 关完成 进 有一 些探讨 。 文重 点从会计 准则 与税 法差 本 付 江 ∞ 码 税 收任务 , 而忽视 由此 带来企 业 资金运 转压 异形 成原 因进行分 析探讨 , 具体 阐 述 了会 计 力减 轻 , 利于 企 业稳 定 发展 , 而 有利 于 有 从 准则 与税法 的协调 。 生 税源 培植 , 有利于 形成 经济和 税 收同步 增长
试论税法与会计准则及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试论税法与会计准则及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首先,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税法是规范税收征管
活动的法律法规,其主要作用是明确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的
税收管理职责,以及规定税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而会计准则是规范财
务会计活动的准则,其主要作用是规定财务会计要求,明确会计主体的会
计处理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报告规范等。
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启示和约束作用: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对纳税人和会计主体的活动
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文件,纳税人和会计主体应当遵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
定进行纳税和会计处理。
2.互相补充:税法和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交叉内容,相互补充。税法对于一些会计科目的处理提供了明确规定,而会计准则对于一些税收
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引。
3.宏观导向: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目的不同。税法主要以税收征管
为导向,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管理;而会计准则主要以
信息披露和会计核算为导向,目的是为了提供真实、全面、透明的会计信息。
纳税会计主要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核算和纳税报告等工作,其目的是
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义务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纳税会计侧重
于实现纳税义务的合法性,其核算对象是税法规定的税务主体,主要涉及
的会计科目是与纳税有关的收入、费用、损益等。
财务会计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一种会计核算体系,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会
计信息,满足内外部用户对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决策需求。
财务会计侧重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核算对象是会计主体的全
部交易,主要涉及的会计科目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和协调论文
试析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和协调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1-195-02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则关系到企业的纳税筹划。企业既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核算税务利润,依法申报纳税。为了实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统一,必须对二者的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原因
1.服务目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所得税法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为其主要特征。而会计准则以服务于企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出发点,目标是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收益,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依据,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
2.服务对象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对象即纳税主体,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为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
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3.遵循原则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涵义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税务利润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2)相关性原则涵义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而所得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3)会计准则重要性原则与所得税法的法定性原则不同。(4)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和所得税法据实扣除原则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费用的金额必须确定。
会计制度 税法差异比较 协调 论文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的差异比较与协调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1-000-02
摘要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利润”是指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所得,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又称税法所得)时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法规定,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收入会计制度协调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比较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新会计准则对收入新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注入。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也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收入准则规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
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而税法对于销售商品的应税收入确认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有的企业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税法规定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但应该注意到,有的企业在实际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是按收到价款的日期确
认收入,这样可以起到推迟交税的目的,从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性。
2.非生产部门使用本企业产成品的差异。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货物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其价格按同类新产品同期市场价格确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则不符合收入确定原则,而是货物的账面价值直接由产成品科目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相关科目。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以及预计负债等的核算方法上 。例如 : 无形资产, 价值转移
方 面的差 异税法对 无形 资产摊 销期 的规定 , 本 与会计 制 度 基
、
企 业会计 准则 与税 法差 异 的具体 表现
相 同 。两者 的 区别 主要体 现在 摊销 的范 围上 , 企业 会计 制 度 对外 购 的商誉要摊 销计 人管理 费用 ; 而税法规 定外 购 的商 誉 不得 在税前 扣 除 。
1 收入方 面 .
二、 企业 会计准 则 与税法 差异产 生 的原 因
1企业会 计 准则与税 法 的 目标 不 同 . 企业会 计准则 的 目标是 为 了真 实 、 完整地 反 映企业 的财 务状 况 、 经营业 绩 , 以及 财 务 状 况变 动 的 全貌 , 为政 府 部 门 、 投资 者 、 债权人 、 业管 理 者 以及 其 他 会计 报 表使 用 者 提 供 企 决策 有用 的信息 。而制 定 和实 施 税 法 的 目的主要 是 取 得 国 家 的财政 收入 , 对经 济和 社会 发 展 进 行 调节 , 护纳 税 人 的 保 权益 。可 以这 样认 为 , 会计 准则 和税 法从 目标 上来 看是 两 个 不 同的体 系 。 2企业会 计 准则与税 法 的核算 基础不 同 . 从 处理 方法看 , 计制 度规定 必须 在收付 实现 制 与权 责 会 发生 制 中选 择一种 作 为会 计 核 算 基础 。而 税 法在 计 算 应 税 所得额 时 既要 保证 纳税 人 有立 即支 付 货 币资 金 的能 力 和税 务机关 有征 收 当前 收 入 的必 要性 , 要 考虑 征 收 管理 方 便 , 又 即税 法是 收付实 现制 与权责发 生制 的结合 。 3企业会 计 准则与税 法 的核算 原则不 同 . 由于二 者 的 目标不 同 , 所遵循 的原则 也必 然存 在较 大 的 差异 。无 论是 会计 核算还 是税 款征 收 , 则都 会决 定方 法 的 原 选择 , 至是进 行职业 判 断的依据 。原则 的差 异会 导致 会 计 甚 制度 和税法 对有关 业务 的处理 方法 和判断 依据产 生差别 。 会 计核算 以权 责发 生制原 则和谨 慎性 原则 为基 础 , 同时 遵循 客观性 原则 、 比性 原 则 、 贯 性 原则 、 关性 原 则 、 可 一 相 及 时性原 则 、 晰 性 原则 、 要 性 原 则 和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 明 重 企业所 得税 法规在 计算应 税 收益要求 遵循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 、 配 比原则 、 相关 性原 则 、 定 性 原则 和 合 理性 原 则 。税 法 核 确
浅析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措施
致。
2、 完 善 企 业 岗 位
会计 的 目标 是 为了让 企业 的 报 表 使 用者 以 及其 他 相 关人 士 进 行使 用 , 一 般服 务于 企业 , 让 现有 的 投 资 者或 者 是 潜在 的 投 资者 对 公司 具有一 定 的理解 , 可 能给公 司带 来 投资 以及更 多的 收益 。而 税 法的 目标 是保证 取 得国 家财 政收 入 , 为了 保证 国家 的 强制 性 、 无 偿 且 固定地 取得 财政 收入 , 政 府利 用 税 收 的财 务 杠杆 进 行 宏观 调 控 , 3、 完善操 作层 面 的协调 税源 扶持 , 保证 纳 税 人 的权 益 。 遵 循税 法 的原 则 可 以说 是 有 利 原 第一 , 对 于 会计 业 务处 理 比较 规 范 的业 务 , 税 收法 规 的协 作要 则, 根 据税 法 的原则 , 我们 可 以 限制 会 计 制度 可 能对 税 收 产 生的 风 使税 收在 坚持 自身 原则 的基 础上与 会 计原 则作适 当 的协作 , 比 如捐 险、 收 益确 认 、 费用 等。 赠的 业务 和资 产减 值的 处理 等 问 题 , 税 法应 主 动 与会 计 准 则协 调 , 2 、 资产计 价不 同 以减 少业 务 的差异 。第 二 , 对于 我 国 会 计处 理 还 不规 范 、 甚 至 还存 必须 要 规 范 和完 善 企 业 会计 准 则 , 并 考虑 在我 国 , 企业 在 对会 计 要素 进 行计 量 时 , 一般 都 是 采用 历史 成 在法规 空 白的 业务 类型 , 本、 公 允价 值 、 现值、 可变现 净 值 计 量 , 并且 保 证 所确 定 的 会计 要 素 与税 收协 作的 问题 。 4、 完善会 计 准则 与税 法操作 层 面的协 调 金额 能够 取得 并可 靠计 量 。但 是 , 对 于税 法 会计 来 说 , 其 会 计期 间 没有 和企 业会 计保 持一 致 , 计 税 基 础都 是 采 用 的历 史 成 本 , 只有 很 首先 是所得税 体系中 应税 收 入确 认标 准应 采 用权 责 发 生制 , 成 少的 企业 在发 生资 产转移 时 , 才能够 采 用公 允价值 进行 计量 其收 入 本费用 扣除应 采用据 实扣 除制 。从 表面 上 看 , 这 样 做会 在 一 定程 度 和成 本 , 在 这方 面 , 企业 是为 了适当 的避 税 , 但 是税 务会 计就 是对 这 上减少 所得税 税 基 , 减 少财 政 收 入 , 但 我 国 所得 税 的 原 则是 效 率 优 方面 进行 纳税调 整 , 防止 企业钻 了空子 , 在相 应 的原则 中 , 有 的会 计 先 、 兼 顾公平 , 而收入 、 费 用确认标 准的统 一 , 可以 实现纳 税成 本和 征 遵循 了税 法原 则 , 而 有的 会计 没有 遵循 税法原 则 , 所 以说 , 企 业 的财 税成本 的降低 , 减少对 纳税人 的冲击 , 从 而提 高税 收征 管效 率。另 一 务会 计和 税法 之间 的差 异就 由此而 生 。 方面 , 差异的 减少 , 也 有利 于会计 信息发 挥相 应的 作 用。其次 是 所得 3 、 职能 不 同 税法律 语言 的会计化 。我 国在 制 定具体 的 税 收措 施 时 , 只 考 虑 了纳 会计 的 主要职 能就 是监 督和核 算 , 为 了使企业 能够 健康 持续 的 税对象 与其经 济活动 的内容 , 而 忽视 了这 些 对象与 内容 的载 体特 征 , 发展 , 会计 职能 是经 济管 理 活动 中 必有 的 职 能 , 为 企业 的 报 表使 用 即会计 语言 的特征 。如对 于会计 上的 非货 币性 资 产 交换 , 税 法上 称 者提 供财 务信 息 , 决 策者 依 此做 出各 种决 策 , 会 计 职 能不 仅 能够 提 为 资产置换 , 两者经济 内容完 全一致 。因而 在税 收立 法上 , 必须 重视 供会 计服 务 , 而且还 可 以运 用 会 计信 息 。但 是 , 税 法是 为 了 满足 政 法律语 言 的会 计化 , 相 同的经 济内涵尽 可能 采用 同一 会计语 言 , 避免 不必 要的差异 以减少 税款征 收的难度 和主观 随意性 。 府提 供 公共产 品 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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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论文
一、对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不同观点的简要分析在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讨论中,大体有两种看法:(1)统一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准则与税法统一起来。(2)分离论。持此种观点的人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需要单独建立所得税会计。甚至有人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再考虑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需要集中研究与处理,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实际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与一个国家所采用会计模工相关。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世界各国会计可以分为两大模式:(1)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决策者服务。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向企业投资者进行报告的一种书面文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来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规定的限制。(2)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以法国、荷兰为首的政府计划在经济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国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而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则是次要的。其会计的特点表现为:一是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在这些国家,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一般都符合税务机关征税的有关要求,即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是一致的,一般直接将会计核算成果作为税款计算的主要依据。二是有利于政府管理企业。这些国家的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满足有关税款计算的需要。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理财自主权问题被重新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站在一定的会计立场①上,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某种具体的会计方法。会计不再仅仅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准则也不再是税法的“翻版”。问
题是我们在克服了会计制度与税法完全统一的弊端、承认会计准则与税法应该分离后,会不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盲目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上述建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或税收会计的主张就带有这种倾向。正如某些会计学者所说,我们不能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经营环境和企业经营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完全可以采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至于要在跨期分配所得税的同时,确认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我们既反对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完全一致的主张,也反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绝对分离的观点。我们主张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协调,即适当分离,需要统一的尽量保持一致。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必须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既要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审视,又要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 2.效益大于成本原则。要掌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统一会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而忽视由此带来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减轻,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税源培植,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的事实。 3.现实性原则。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当前正值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在会计准则中(通过修改基本会计准则和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必须给予企业相当大的理财自主权;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的问题,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增强税法的“刚性”。 4.灵活性原则。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的要求来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满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可能有多种方法供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严肃性原则。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时,都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和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二)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方法来进行会计准则与税
法的协调 1.税法应积极主动地与会计准则协调。当前亟待协调的内容包括:(1)《具体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对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作出相应调整。(2)会计准则对某些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实施操纵行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作出补充规定,要求企业在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或备案,否则予以惩罚。(3)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作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2.会计准则也应积极主动地与税法协调。具体包括:(1)修改基本会计准则中与税法强求一致的有关内容。(2)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3)消除由可能形成期末资产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4)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主要参考资料:(1)刘威主编《新编国际会计学》(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2)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诸关系》(载《会计研究》1999年第2期)。(3)聂顺江《论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必要性》(载《财会研究》1998年第1期)。(4)郑卫《浅谈具体会计准则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载《财会通讯》199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