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纪法贯通要求 完善纪法知识体系(最新)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风险挑战的增加,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建设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这个背景下,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机关都积极探索和建设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以加强法律运行的规范性和协调性,并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纪法贯通,指的是纪律和法律在实践中的衔接和贯通。
纪律是党的组织纲领和党员行为准则的总称,强调党员的共同政治信仰和行为纪律。
而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规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护。
纪法贯通的核心是要协调党的领导与法律的规范,实现党员和公民的行为一致。
纪法贯通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衔接机制等。
首先,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是纪法贯通的基础。
党内法规是指针对党员的行为准则和党内组织纪律的规定。
党的领导核心是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全党都具有约束力。
党内法规主要包括党章、党内法规、党内制度等内容,这些法规逐渐形成了严密的法治网络,在组织管理、选人用人、纪律处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健全党内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衔接机制是实现纪法贯通的重要途径。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行政。
而党纪政纪是内部监督体系,司法机关承担着行政、民事、刑事审判的职能,两者之间存在既有衔接又有界限的关系。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与司法监督的衔接机制,能够实现党纪政务与法律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另外,还应加强纪法贯通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
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同时要加强纪律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自觉和行为规范。
通过法学、政治学、行政学等多种学科的培养,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纪律的专业人才,为纪法贯通的制度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法法衔接,是指各个法律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在法治社会中,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应该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律体系。
心得体会:推进纪法贯通,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
心得体会:推进纪法贯通,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依法治国的主要对象是国家,依规治党的主要对象是政党,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如何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把治国方略同执政方式有效结合起来,促进党的领导与治国理政良性互动。
一、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有机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不够通畅。
一是体制不畅通。
目前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还不够畅通,导致法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在立法和执行上有时存在“两张皮”的问题。
二是有些方面衔接不通畅。
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通奸罪”条款,而“性贿赂”也未入罪。
从国家法律的角度,“通奸”不是罪,无法纳入法律惩处的范畴,顶多是道德谴责,是社会层面违反道德规范的问题。
一些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个别领域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制度,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还有一些空白点。
比如,在反腐败立法、文化立法、编纂民法典、互联网领域立法等方面,还缺乏有法可依。
有的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造成制度规定日益庞杂、新旧并存,甚至冲突打架。
有些党规国法不能与时俱进,滞后失效;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如何让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落地生根,变得可行和便于操作,亟待完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有完善的机制,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还不完善,有些党规党纪还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国法。
一些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质量不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有的党规国法在制定过程中既缺少足够的实践探索,又缺乏科学论证,脱离实际,大而化之,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是指在组织纪律和法律制度中建立起一种衔接密切、互相贯通的机制,以增强纪法执行的刚性与有效性。
这种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加强纪律和法律的衔接,实现纪法互补、有机结合,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首先,纪法贯通是建设纪法衔接制度的核心。
纪法贯通要求纪律和法律规定的衔接要密切,相互之间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建立起纪法贯通的制度有利于统一行为准则、规范行为规范,以确保党员干部按照党纪国法办事,做到纪纲常在、法纪严明。
为实现纪法贯通,可以建立政府行政管理、党内纪律监督等方面的纪法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制定必要的文件和规范,明确纪法衔接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其次,纪法贯通与法法衔接相辅相成。
法法衔接是指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共同构成一个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
纪法贯通与法法衔接的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党内纪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只有通过纪法贯通,才能实现党内纪律、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保证纪法执行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在法法衔接的过程中,还应当充分考虑党内纪律的特殊性和针对性,确保党员干部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约束下履行职责、依法办事。
第三,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需要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
建设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持续推进和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思想理论宣传,增强全党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形成“党纪国法强”和“法治纪律严”的良好氛围。
其次,要完善党内纪律监督和国家法律执行的机制和制度,加强纪法衔接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同时,还要深化纪法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的有效落实。
总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在全面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基础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促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全面发展。
探索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的路径
探索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的路径1.引言1.1 概述概述纪法和情理作为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在人们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纪法是规定和管理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它以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为基础,维护着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情理则是指合乎情感和道德原则的行为准则,它以人们的常识和道德为基础,推动着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单纯依靠纪法或情理来解决问题往往是不够的。
纪法以法条作为依据,追求的是客观公正;而情理则包含了主观因素,更注重个体间的感受和关系。
因此,我们需要探索一种能够将纪法和情理贯通融合起来的路径,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本文将从纪法和情理的定义和关系入手,探讨二者的融合的重要性。
然后,分析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的必要性,并提出可能的路径和方法。
通过这些探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纪法和情理在社会中的作用,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和公正的社会秩序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参考以下方向:文章结构部分旨在向读者介绍整篇文章的布局和组织方式。
它是一种对文章内容进行整体安排的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理解文章的主题和目的。
在本文中,文章结构部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应当介绍文章的主要章节或部分。
这些章节或部分可以根据不同的主题、观点或论证进行划分。
在介绍每个章节或部分时,应简要概述其内容和目的,以便读者了解整个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发展。
其次,可以阐述文章的组织方式。
这包括使用何种逻辑顺序和结构来组织和呈现各个章节或部分。
例如,可以使用时间顺序、比较对比、因果关系或问题解决等逻辑顺序来展开讨论。
这样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跟随文章的思路和论证。
此外,可以引导读者了解各个章节或部分之间的联系和衔接。
例如,可以说明每个章节或部分如何承接前一个章节或部分,并引出下一个章节或部分的内容。
这样有助于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建立更好的逻辑框架和认识文章的内在关联性。
最后,可以提醒读者在阅读文章时的注意事项。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什么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法法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叠和冲突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叠和冲突,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例如,在处理一起案件时,可能会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不一定完全一致,有些规定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这就给法官的判断和决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尽可能地减少重叠和冲突的情况。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解读,让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
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问题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还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问题。
例如,在处理一起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不清晰的情况,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一些法律法规的效力也存在问题,例如,有些法律法规虽然已经颁布,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执行,这就会对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解读,让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更加清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充分的执行和贯彻。
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问题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还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问题。
例如,一些法律法规可能已经过时或者不再适用,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这就会对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影响。
同时,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也可能存在问题,例如,可能存在一些漏洞或者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工作,及时修订和更新已经过时或者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其能够得到充分的应用和贯彻。
研讨发言:持续在提高纪法贯通能力上下功夫
研讨发言:持续在提高纪法贯通能力上下功夫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在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上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要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在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要增强专业本领,全面提升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质效。
要落实好指示要求,首先要把纪法业务学好,这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素养。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基本法规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对新出台制度规定不熟悉,监督执纪执法随意性大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为一名案件审理干部,要提升纪法素养,应从对基本法规制度的熟练掌握和对新出台新修订制度的学习运用开始,常积尺寸之功,进而夯基垒台,把学习的成果切实转化为执纪执法能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把学和测结合起来,确保真学真懂。
首先要明晰“学什么”O纪法双施双守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学好党章党规党纪,又要学好国家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按照位阶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截至建党一百周年,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有3615部。
法律按照位阶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据不完全统计,现行法律有26977部。
面对如此浩瀚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参考《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学习资料》专栏及我委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列学习资料,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初步梳理案件办理常用法规制度40部,作为审理室党支部的重要学习书目,切实提升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次要理清“怎么学”。
发挥好领导带头作用,通过领学讲学,为纪检监察干部严深细学基本法规制度作表率、树标杆;发挥好线上学习平台作用,充分运用“纪检监察内网”“微课堂”“清廉建设”等,整合碎片化时间,倡导每天诵读纪法条文1小时,做到处处可学习、时时受教育;发挥好党支部组织优势,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交流、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推动学习基本法规制度走深走实;发挥好全员培训优势,开展“基础法规培训人人过关”工程,通过定期举办“专题业务培训班”“每月大讲堂”“青年课堂”等方式促学助学,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切实解决“本领恐慌”。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是指在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过程中,建立一套能够使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
首先,纪法贯通是指纪律与法律之间相互贯通、相互衔接的过程。
纪律是指党内的组织纪律、党的纪律、国家的纪律等,而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形成的、由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实现纪律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需要建立起党的纪律与法律的衔接机制、纪律执行与法律监督的衔接机制、纪律违法与法律违法的衔接机制等。
其次,法法衔接是指不同法律之间相互贯通、相互衔接的过程。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不同层级和不同领域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为了实现不同法律的协调一致、无缝衔接,需要建立起不同法律之间相互引用的机制、彼此补充和修正的机制,确保各项法律的实施效果和法治体系的完整性。
为了建设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体系,需要从制定、执行、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党内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建立起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纪律违法与法律违法的无缝衔接;加强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建立起法律修订和完善的机制,确保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
要任务,有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国家治理能力,确保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有力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搞好纪法贯通,依规依法依纪履职
搞好纪法贯通,依规依法依纪履职
让纪检监察干部成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和监督者,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我们面临着更艰巨的任务,更高的要求和更重的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学好用好纪律和法律履职尽责呢,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不断加强学习。
由上级部门组织系统的培训学习,个人制定学习计划持续不断地自学,严格遵循《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对党的精神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理解,力求做到学懂、弄通、悟透、做实。
努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能力,坚决抵御腐朽思想和不良生活方式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第二,加强作风建设。
要求每一名纪检干部要始终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切实做到不踏红线、不破底线、不触高压线,时刻以“忠诚、干净、担当”为首要目标,把自己的言行同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联系起来,坚守廉洁自律的道德底线,做到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第三,依规依法依纪办事。
在工作中,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不拿原则做交易、不以权力谋私利,始终将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约束在法纪和规章制度的监管之内,自觉将权力置身于在“探照灯”、“聚光灯”之下,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求贯穿始终,确保执纪执法行为的目的、
权限、内容、程序、结果都合乎法律规定。
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群众利益,让每一起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
工作心得: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纪法贯通(最新)
工作心得: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纪法贯通(最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可以说对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来说都是一项新挑战。
监委成立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必须重新立案侦查、重新取证、重新制作笔录。
现在,监委被赋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并与纪委合署办公,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可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调查结果可作为证据运用于司法审判,纪法衔接更顺畅更有效。
而这一改变就要求我们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要能够做到纪法贯通。
中纪委书记赵乐际同志曾强调“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加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形成既互相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先法后纪”,“带着党籍蹲监狱”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部分职能交叉重叠,在侦查职务犯罪中存在重复劳动,既增加反腐成本,又带来纪法衔接不畅。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实现了纪法衔接,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提起公诉,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让党纪、国法共同发挥作用,使腐败分子既受到党纪的惩处,也受到法律的惩罚。
而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纪法贯通,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要履行执纪执法双重职责,在对案件定性时,要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思维去分析研究判断,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考虑法的内容,做好衔接和配套,准确把握错与非错、错与罪、罪与罪的界限。
二是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执纪执法权力一体化运行机制,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运用监察法赋予的12项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四道“关口”,注重取证的合法性以适应司法机关转换证据的需要。
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确保信访、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等各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标准,符合依纪依法安全办案的要求。
浅析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做好政治监督
浅析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做好政治监督摘要:企业纪检监督工作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内容,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企业不断深化改革,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了新时代企业发展的基本需求。
其中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肩负着监视反省以及纠正风气的重要责任,同时还肩负惩办腐败的职责。
然而目前在对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素质培养的过程中,还面临着干部监察意识不强以及素质不一等相关问题,这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对于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培养的重视,及时发现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企业;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监督引言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不少企业内部仍存在“四风”和贪污腐败等一系列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纪检监督失职的问题。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中心工作,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履行企业纪检监督职责。
1企业纪检政治监督工作的重要性①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素质和管理能力。
在新时期,很多企业的纪检政治监督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工作尚不成熟,管理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水平略显不足。
企业为更好的适应市场,就要保证管理的制度化和精细化,其前提是做好纪检监督工作。
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纪检政治监督工作的重视,对于企业运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并处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对于企业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让员工养成自律的良好工作习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企业中领导清廉工作作风良好。
②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腐败问题。
企业内部腐败主要出现在管理层,纪检监督部门要发挥自身的作用。
近年来,很多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权利,而违法犯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从小的角度来说,破坏了个人家庭和睦,从大的角度来看,也是对企业乃至国家利益的一种损害。
企业纪检监督工作应当从预发腐败问题开始,要将腐败直接扼杀在摇篮之中,彻底消灭。
纪检监督部门要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做好监督工作,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提早做好防范措施,定期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纠正员工的错误。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什么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实施,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纪法与法法之间存在的问题1. 定义不明确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混淆。
纪法是指根据党的纪律制定的规章制度,而法法是指根据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清晰,容易造成混淆。
2. 权责不清纪法和法法之间的权责不够清晰,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混淆。
纪法是针对党员干部的,而法法是针对全体公民的。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党员干部也是公民,这就导致了在权责上的混淆。
3. 立法过程不协调纪法和法法之间的立法过程不够协调,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混淆。
纪法是由党的纪律委员会制定的,而法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这两者之间的立法过程并不协调,容易造成混淆。
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解决方案1. 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宣传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宣传,让公众更加清晰地了解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同时,要加强对纪法和法法的宣传,让公众更加了解纪法和法法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
2. 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协调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协调,让纪法和法法之间的权责更加清晰明确。
同时,要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立法过程的协调,让纪法和法法之间的立法过程更加协调。
3. 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衔接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衔接,让纪法和法法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
同时,要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衔接的宣传,让公众更加了解纪法和法法之间的衔接情况。
三、结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宣传、协调和衔接,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让纪法和法法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更好的保障。
心得体会:关于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心得体会:关于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的思考纪律是指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等组织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
本文研究的纪律仅指党纪,依据是党纪处分条例。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本文研究的法主要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纪法贯通指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贯通,法法衔接指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衔接。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包括纪律、法律的规定和执行两个环节;在规定层面,又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而执行,主要是指相关主体通过履行法定程序对实体内容实现的过程。
实体性内容。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体性内容主要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义务性规定中相关主体“应为”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组织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或被判处刑罚的党员,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其中,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党组织发现党员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和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已丧失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践中,对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判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应当开除公职;如果本人有悔过表现,尚符合继续担任公职条件,或者具有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可以保留其公职,视情况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监察机关依法对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
其中,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依法给予撤职等政务处分。
对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开除公职。
工作心得:无缝衔接,推进纪法融合(最新)
工作心得:无缝衔接,推进纪法融合(最新)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县纪委监委勇于探索,大力加强学习常态化、监督日常化、执纪法制化建设,推进纪法融合,取得了1+1>2的叠加效应。
今年以来,成功办理了1起职务犯罪案、1起留置案,向司法机关移送起诉3人。
一、改革实践推进纪法融合贯通,首先要人员机构深度融合。
一是组合县监委。
县检察院反贪部门11个编制划转到县监委,该部门6位同志全部转隶过来。
二是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交叉任职。
县纪委班子9人,县监委班子9人,交叉任职7人,专职常委2人,专职委员1人(缺配委员1人),集体商议和决策县纪委、县监委重大事项;其他转隶人员与纪委干部融合在一起,充实到执纪检察室、审理室等科室。
三是内设机构纪委监委职责同担。
县纪委监委内设办公室、组宣部、党风室等综合科室和5个监督执纪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审理室等执纪部门,同时履行纪委和监委的两项职责。
推进纪法融合贯通,其二在于工作职责流程再造。
一是信访流程再造,形成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进一步明确信访受理范围,对不是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分流到有关单位,对范围内的信访问题经分析研判后,可查性不强的函询了解,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集中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管理,再分流到有关纪检监察室进行核查调查,核查调查结果经过审理室研究后报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会讨论,作出处理意见。
二是核查调查流程再造,形成工作留痕机制。
核查调查前制定工作方案、进行谈话安全风险评估和申请谈话室使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谈话室谈话全程监控,获取证据材料全程留痕,用法制思维确保所需证据材料合法、真实、有关联。
推进纪法融合贯通,其三在于审理司法纪法衔接。
该县在办理涉法案件过程中,实行审理、司法提前介入,纪法协同。
一是审理提前介入调查过程。
在调查涉法案件时,审理监督提前到调查过程中,增加审理指导功能,根据违纪违法构成要件,监督指导调查组取证、定性,预审材料是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审核把关后由审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贯通人才培养体系的是 [适应纪法贯通要求 完善纪法知识体系]
《贯通人才培养体系的是 [适应纪法贯通要求完善纪法知识体系]》摘要:完善纪法知识体系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有硬政治素质又要有硬业能力,深化国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监察法颁布实施对创新和完善国监察制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具有重而深远影响,因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种形态上下功夫运用信访受理、线处置、约谈提醒、约谈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督原标题适应纪法贯通要完善纪法知识体系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有硬政治素质又要有硬业能力深化国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监察法颁布实施对创新和完善国监察制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具有重而深远影响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新任适应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新要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增强学习能力、增强专业能力、增强执行力上下功夫认真学习党党规和宪法法律强化纪法贯通识系统掌握纪法知识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依法调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加强对监督工作有关政策理论特别是“四种形态”相关规定学习理适应强化日常监督新要无论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监督调处置监督都是位职责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挺前面把监督挺前面把党监督和国监察有机结合起因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种形态上下功夫运用信访受理、线处置、约谈提醒、约谈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督执纪监督和执纪审“前台分设”日常监督重要性和专业化更加凸显这种情况下专门从事日常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从检察机关隶人员要特别重学习有关监督执纪问责政策理论强化纪法分开、纪法前、纪严法识深刻把握“四种形态”基知识准确把握运用种形态前提条件相对宽泛性、种形态处理方式多样性特别要准确把握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概念和运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落实不力追究等等加强对政处分相关知识学习努力适应对公权力监察全覆盖新要监察法施行监察对象扩到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原只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行政处分”也被适用所有公职人员“政处分”所取代;作出处分主体也从行政监察机关变新组建各级监察机关这些变化要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对有关政处分相关知识学习今年月央纪委国监委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监察机关进行政处分作出了程序性规定统政处分专门法律出台前对各类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作出政处分要依据不行政法规如《公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这其涉及党执纪与政处分相匹配问题既有政策层面又有程序衔接涉及诸多领域法规和业知识要我们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标准有关知识学习努力适应监察调与公诉机关直接对接新要监察法施行原由检察机关责部分职犯罪侦工作由监察机关进行调这味着监察机关所取得证据公诉部门审核将直接运用刑事诉讼接受法庭上各方质证对以往单纯从事执纪监督、执纪审人员而言这带了法律知识和法律应用上挑战迫切要掌握监察法所赋予各项调措施刑事诉讼法对相关工作程序和证据标准要以及调终结与检察机关工作衔接方面有关业知识其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各类违法犯罪特别是常用罪名(例如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类及具体罪名)认定要精准掌握对证据法定取得方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也应熟练掌握外从事监察调和审理人员应对刑法学有关犯罪基理论系统了如犯罪构成、形态、共犯罪、竞合处理等这样才能够更加准确地对违法犯罪行进行定性以及对所有涉案人员及追责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应尽可能掌握理念较先进三阶层或二阶层理论更有助对涉案行进行客观定性。
工作心得:关于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践与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关于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践与思考(最新)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如何确保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是纪检监察机关能否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增强干部依法履职的“内功”,又要完善与公检法衔接配合的“外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近日,X省X市纪委监委梳理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协调贯通、一体推进的经验,剖析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实践及成效注重人员融合,打牢思想根基。
一是把握转隶这个重要环节,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全覆盖开展谈心谈话,虚心听取转隶干部的意见建议,引导转隶干部正确对待岗位变动,并全身心向工作聚焦。
二是通过科学编组实现人岗适应。
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统筹考虑人员的优化重组、交叉混编,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熟悉法律文书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实战加速人员队伍深度融合,着力提高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能力,实现纪委监委内部的纪法高效衔接,为后续移送阶段法法衔接铺平道路。
理顺内部流程,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从最亟须的工作流程抓起,理顺内部运行机制。
细化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体现主要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同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完善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谈话笔录等工作文书,并对文书管理使用进行细化和规范。
二是注重完善内控机制,促进衔接高质高效。
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权限、健全内控机制。
从源头抓起严把初核这个纪律审查和调查处置的入口关,在立案审查调查阶段,严格划清违纪、违法与犯罪之间的边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同步进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
着眼于规范使用调查措施,进一步严格调查措施审批权限和使用程序;着眼于审查调查与职务犯罪证据标准衔接,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同时规范审理室提前介入的责任范围、工作程序、职责边界等,进一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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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纪法贯通要求完善纪法知识体系(最新)
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又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新任务,适应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增强学习能力、增强专业能力、增强执行力上下功夫,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强化纪法贯通意识,系统掌握纪法知识,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加强对监督工作有关政策理论,特别是“四种形态”相关规定的学习理解,适应强化日常监督新要求。
无论是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第一位的职责。
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结合起来。
因此,要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约谈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督。
执纪监督和执纪
审查“前后台分设”之后,日常监督的重要性和专业化更加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专门从事日常监督的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从检察机关转隶过来的人员,要特别注重学习有关监督执纪问责的政策理论,强化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意识,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基本知识,准确把握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前提条件的相对宽泛性、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的多样性,特别要准确把握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概念和运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追究,等等。
加强对政务处分相关知识的学习,努力适应对公权力监察全覆盖的新要求。
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来只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的“行政处分”,也被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所取代;作出处分的主体也从行政监察机关变为新组建的各级监察机关。
这些变化,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对有关政务处分相关知识的学习。
今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监察机关进行政务处分作出了程序性规定。
在统一的政务处分专门法律出台之前,对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需要依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如《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这其
中涉及党内执纪与政务处分相匹配的问题,既有政策层面,又有程序衔接,涉及诸多领域的法规和业务知识,需要我们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
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标准有关知识的学习,努力适应监察调查与公诉机关直接对接的新要求。
监察法施行后,原来由检察机关负责的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这意味着监察机关所取得的证据经公诉部门审核后,将直接运用于刑事诉讼,接受法庭上的各方质证。
对于以往单纯从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的人员而言,这带来了法律知识和法律应用上的挑战,迫切需要掌握监察法所赋予各项调查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相关工作程序和证据标准的要求,以及调查终结与检察机关在工作衔接方面的有关业务知识。
其中,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特别是常用罪名(例如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大类及具体罪名)的认定要精准掌握,对于证据的法定取得方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也应熟练掌握。
此外,从事监察调查和审理的人员应对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基本理论系统了解,如犯罪的构成、形态、共同犯罪、竞合的处理等,这样才能够更加准确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以及对所有涉案人员及时追责。
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应尽可能掌握理念较为先进的三阶层或
二阶层理论,更有助于对涉案行为进行客观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