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
一、引言与解题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经济法的后现代性探析
的 作者 身份 和中 心主题 。 第二 , 西方 工业 社会 由于信 息 交流 的加 ( ) 除 西方 中心形 态影 响 的要 求 三 破 快, 导致文 化多 元和文 化融 合和 资本的扩 张导致 了经 济的全球 化 中 国当代主 流法学实 际上深 受西方 现代法 学 的影响 , 本上 基 的现 状 。第 三 , 现代 主义 是一 种批 判启 蒙 、 后 批判 现代 性的哲 学 是 按照西 方学 术传 统建立 的外 来 的话语 系统 。 识形 态 的上风 , 意 思 想 。后现 代主 义 哲学 认为 启蒙 以来 的近 代西 方 哲学建 立在 一 是 以其经 济建 筑 的高 高在上 为基 础 的 。但 西方 的 经济 绝对 优势 些虚 构 的概 念之 , 诸如 主体 、 自我 意识 、 性 、 理等等 , 理 真 都是 启蒙 是通 过其 货 币霸权 为核 心 的金融 体系 ,借 助虚 拟 资本 的对 外投 哲 学 的意识 形态 。后现 代主 义 的学者 则质 疑这 些现 代性 的哲 学 资 , 制 了大量 发展 中国家 的天 然资源 和 生产 企业 , 过经 济全 控 通 话语 , 问它们 的合法 性 , 终解构 自我 、 追 最 理性 、 正义等宏 大叙 事。 球化 转嫁 了环 境污 染等 重化 工业 弊端 而建 立 的 。后现 代主 义是
身 巨大的破坏性遭到 了近似封杀的漠视。对于起步晚, 发展不完善 , 对主体性、 调整对象等 问题都还没得到普遍的共识的
[关于,经济法,现代性]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
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后现代性
论文摘要:现代性是以形式理性、个人自由为精髓,后现代性则是以实质理性为核心,对自由精神进行重塑。经济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其次,经济主体以个人和团体的形式积极参与经济运行,从而彰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再次,经济法的有效政府定位正是对现代性下有限政府观念的反思和重构。编辑。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学者更多地是对经济法的现代性给予了关注。而笔者认为,经济法却是后现代之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本文拟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内涵出发,对此进行论证。
一、经济法的现代性之误解
综合学者的观点①来看,主要是从历史起点、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以阐释经济法现代性。其基本思路是:从经济法内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差异,从而得出经济法现代性的结论。然而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传统性”差异就冠之以现代性之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经济法是否具有现代性,应当从什么是现代性谈起。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在今天,现代性主要是指大约从17世纪开始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或这个时期的人与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影响。②”学者宋林飞也指出,“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古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③”其次,现代性还可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层面上来理解。韦伯认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区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键。基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他认为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就是以形式理性为核心观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构起来的,因而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现代性还指向贯穿在现代社会生活过程中的,支配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历史变迁的某种内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是环境和制度的转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转化,这是一种发生在人的“灵魂和精神中的内在结构的本质性转化”④。随着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转型,人们对自由的追求越来越彰显出来。哈贝马斯曾经这样刻画了现代性的“自由”:“现代性首先是一种挑战。从实证观点看,这个时代深深地订上了个人自由的烙印,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科学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还有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⑤”总之,现代性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有内在张力的整体性概念,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观念,自由则是其根本价值。
经济法的现代性
探讨经济法的现代性
【摘要】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大时代的背景,从历史的脉络上看,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得法律部门。它是政府为了调控经济而制定的规则,政府的干预市场在这体现的非常明确。本文将详细的叙述经济发的现代性,并从它的功能和特点来说明经济法这一法律的重要性。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产生的条件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来源于社会,从法律的产生来讲,它是受到社会的制约和约束的,因此,对于立法者就应该以社会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在中国,经济法学领域在系统、整体研究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条件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一、经济法现代性概论
经济法现代性的定义比较前沿,学术上比较认同的是,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从这三方面我们所探讨的课题为:①经济法是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会以自己的精神来追求某一喜爱的事物,这种追求更直接地体现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②经济法在背景依
赖上的现代性,这强调初始的条件或选择对某一国的经济发展的特殊影响,并且,一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也同样受许多比较有特色的特殊背景因素影响,对此可称之为“背景依赖”。以法理来讲,每一个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该国特殊的背景。③经济法所在的制度建构上现代性,经济法即在精神追求上具有现代性,而且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随着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过去持某种观点的学者,还是新进涌现出来学者,都在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义做出重新揭示,从形成了几种信的主要观点。需要指出的是,新的经济法观点,除了个别的仍然不同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回归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认识只玩,多数学者都是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途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的。
1、“国家协调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国家调节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但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观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
经济法 重点
经济法学重点
绪论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后才产生,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1.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2.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3.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战时统制法)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德萨米,分别在其著作《自然发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提到经济法的概念。(但学界一般认为,以上不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
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学界提出的经济法概念,才具有现代意义。
因此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产生要更为晚近,其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经济法学在地域上的不均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均衡。
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大陆法系的“民法”之名却,存在大量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实质上的“民法”规范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在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各个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实质上的“经济法规范”。可见,英美法系国家虽在总体上无“经济法”之名,却有“经济法”之实,对此确实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如果把经济法分为实质意义的经济法和形式意义的经济法,则实质意义的经济法是普遍存在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
经济法的现代性浅谈
经济法的现代性浅谈
作者:翟小满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
摘要:现代性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同时也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探讨经济法的现代性,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经济法的研究的持续深入,全面深化对经济法的认识,同时对于厘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推进整个法学研究与实践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性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61-01
作者简介:翟小满(1976-),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制史等。
一、经济法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当前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对于经济法不同的学者都从不同的方向和角度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有国外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旨在调整市场上各个市场主体的普遍经济利益的法,其核心是促进市场健康运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法主要是政府部门为调整各个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的企业法等等诸如此类的观点。在我国,针对经济法的定义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的观点主要有“国家协调说”、“国家调节说”、“纵横统一说”等等,虽然各个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依然争论不休,但是从这些界定中不难得出,以上针对经济法的界定有着共同的精神内核,即都承认经济法是对现代市场经济存在的诸多缺陷的回应和应对,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就是国家层面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法律形式,其目的在于有效克服市场经济缺陷,维护普通社会公众利益。
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摘要】经济法是调整由国家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价值在于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和原则。我国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特殊时期,应加强经济法的生态化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生态化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由国家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上世纪末至本世纪60年代中叶,谓之”传统经济法”;从60年开始至今,经济法的演进则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1.我国经济法的生成与发展
古代的《法经》、《秦律》、《唐律》等法律中就有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规定,由此有人认为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行了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逐步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特别是1979年以来,我国制定了200多个经济法规,从而使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处于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伟大成果又在1993年和1999年两次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体现和巩固。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经济法又经历了一次较快的发展阶段。
如今,在我国全方位、多角度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法面临着空前的机遇与挑战。一是国际环境的变化,中国的进出口增长趋势发生重要变化。二是投资正在回归理性,增长幅度相对前几年会明显趋于稳定。三是居民消费增长较为缓慢,对经济增长影响较为深入,并且该问题在短期内难以找到快速解决的途径。四是政府支出重点转向农业和农村的建设,是中国经济增长新的突破口。
经济法课后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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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后题整理:
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问题与调整目标
1.论述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
(1)基本问题: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是市场经济阶段,即进入垄断阶段以后,随之出现的市场缺陷与市场障碍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
经济法的现代性
经 济与法
经 济法 的现代 性
文, 刘姣龙 高斯
从经济法兴起谈其现代性
经 济法 的概 念 源 于 1 世 纪 中期 空 想社 会 主义 ,经济 法 作 为 8
一
目标 ,也是 关 于 各 国现代 化 进 程 中带 来 的诸 如 币值 稳 定 、 消费
自由秩 序 ,比如 ,垄 断 是 亚 当斯 密式 完全 自 由竞争 的产 物 。而 《 垄断法 》则 是规 制这种 自由的现代 性产 物 。 反 第 二 ,经 济 法 超 越 了私 法体 系 的 “ 人 本 位 ” 理 念 和 公 个 法体 系的 “ 国家 本位 ”的理 念 ,形成 了 以 “ 会本 位 ” 的价 值 社 取 向 。而 经济 法 的 以公 共 利益 为 中心 的 社 会本 位是 现 代 的市 场 经济 体 制 决定 的。在 现 代社 会 的 经济 领 域 中 ,突 出 的矛 盾是 个
代经济学理论演进的过程 ,即经济学家为解决新经济关系带来
的 问题 和 社会 矛盾 而提 出的解 决 办 法或 理 论 的发 展 过程 。 经济 法理 论是 与经 济学理 论戚 戚相 关 的。
从经济法调整对象、调整 方法谈其现代性
首先 ,就 其调整 对象而 言 ,经济 法调整 的是需 要 国家干预 的
浅析经济法的现代性
浅析经济法的现代性
1 经济法的概念及发展历史
经济法是站在国家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总称。经济法的地位在国家对经济决策上的作用也很大它是经济法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基础也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对经济的追求就存在不同的方向进而大家对经济法的争议和不同意见就层出不穷,大家对经济法的理解也不同,比如资本主义国家:初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总称;日本丹宗昭信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有人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有人认为经济法是法。德国的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日本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的法,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法说的范围;也不乏有人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而两分法、大经济法说、纵横统一经济法、经济法商法化理论等则是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解。
我国的经济法因为受多国经济的影响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我国要结合我国国情经济发展现状制定符合自己的发展路线。
2 对现代性的理解
现代性是一个综合性整体性较强的一个概念,涉及的知识面也很广经济、政治、文化全部涵盖在内,它的核心价值是理性而自由又是其根本,他们就是让我们在传统和现代中理性的做出选择,在一定的政治基础上让我们对文化采取博爱,自由的态度,我日三省吾身孔子时代就开始倡导反省,在我们进步的现代社会当然反省也是必不可少的。
00244经济法的现代性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是个体盈利性和社
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各类矛盾的解决,使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使经济法不同于更侧重保护私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更侧重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称“协调”。经济法在侧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能兼顾对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保护。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赖以产生
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特别是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的普遍出现,私人成本外在化所导致的外部性问题的突出,因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导致的市场供给公共物品的不可能性等等,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重要经济基础。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与“互动”的强化等等,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
3、经济法在制度构建上的现代化。表现在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制
度动作上的现代性。随着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等现代法正是现代国家“调制性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
杨紫教授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现代市场 经济时期,经济运行都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其原因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 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它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 ‘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这就决定国家协 调经济运行的必要。” 张守文教授认为,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导致市场失效日益加剧使民商法无能为 力,因此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真正的经济法就在现代市场经 济条件下应运而生。 李昌麒教授认为,从经济角度看,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wenku.baidu.com商品经 济朝着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发展,经济法才可能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勃起。 经济法的功能就是克服市场失灵。
最后,信息的不对称性
信息的不对称性,即在市场交易中,产品的卖方和买方对产品的质量、性 能等所拥有的信息是不相对称的,通常产品的卖方对自己所生产或提供的产 品拥有更多的信息,而产品的买方对所要购买的产品拥有更少的信息,如汽 车市场、劳动力市场。 信息的不对称性会造成市场的失灵,即在同一价格标 准上低质量产品排挤高质量产品,减少高质量产品的消费甚至将高质量产品 排挤出市场,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柠檬问题”。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 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需要由政 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整。
THANKS!
传统法律自身的调整功用的狭隘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_张守文
DOI:10.14111/ ki.zgfx.2000.05.006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张守文
内容提要 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牲。本文着重分析了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和制度建构方面的现代性,提出了经济法在基本理念、
法益保护、产生基础等方面的特殊性;同时,探讨了经济法在制度建构方面的政策性、自
足性和可诉性等问题,以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强调经济法研究在推
进法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 经济法 传统部门法 现代性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各类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但相关的研究却微乎其微。其实,深究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不仅有助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深化,而且有助于消除不同学科学者之间的对话壁垒,从而能够促进法治水准的全面提升。
对于经济法的特征,已经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概括,但以传统部门法的总体为参照系,来揭示和概括经济法的特征,则尚待深探。在此需加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是在以经济法为一方,以经济法产生前即已存在的传统部门法为另一方的“二元框架”中展开;同时,这里的“传统”与“现代”都是相对的①,只是用来说明经济法在某些方面的特质,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价值判断,更不存在厚今薄古、去彼存此的问题,而恰恰要说明各个部门法“合力”调整,以共同发挥法律系统的整体实效的必要。
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这三个方面的现代性是本文需探讨的主要论题。
一、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
作者:刘姣龙高斯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19期
从经济法兴起谈其现代性
经济法的概念源于18世纪中期空想社会主义,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则是在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垄断恶化竞争环境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单凭市场力量难以克服因此而发生的经济危机。随之,一种新的理念,运用“国家干预”这只“有形的手”干预、参加经济生活以克服“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诞生了,继而一门与传统法律迥然不同的具有现代性“经济法”得以产生。
相比于传统法律,经济法的兴起过程展现的现代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法的产生时间相較于其他传统法律而言,无疑具有现代性;第二,经济法是基于近现代新兴的、多元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以及其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传统部门法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而产生的,而不是传统的市民社会下的经济模式作用下的结果;第三,从社会的角度看,近现代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与互动”的强化,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这是传统部门法不可能具有的现代性;第四,经济法的兴起的逻辑演进,是近代经济学理论演进的过程,即经济学家为解决新经济关系带来的问题和社会矛盾而提出的解决办法或理论的发展过程。经济法理论是与经济学理论戚戚相关的。
从经济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谈其现代性
首先,就其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调整的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现代性经济关系。过去的所有法律都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为依归的,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化大生产中人与人的增量利益的关系,具体说就是财富的共同创造、市场竞争和分享的再循环关系,这无疑是传统个体小生产时代不曾有过的新型的经济关系。以此同时,尽管经济法具有时空性,但并不影响各国经济法均有涉及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制的趋势,这亦是经济法在社会化大生产、经济全球化驱动下表现出的现代性。
全国2010年01月00244《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0年1月自学考试全国经济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0024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C )2-13
A.调控关系
B.规制关系
C.调制关系
D.管制关系
2.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构成经济法体系的部分有( B )2-30
A.经济法总则和经济法分则
B.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C.政府调控法和市场调节法
D.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
3.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的( B )1-1
A.自由竞争阶段
B.垄断阶段
C.计划经济阶段
D.管制经济阶段
4.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包括( C )2-30
A.财税法、反垄断法和计划法
B.财税法、金融法和反垄断法
C.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D.财税法、计划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5.调制法定原则强调( A )3-59
A.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法定
B.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
C.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
D.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6.作为一个部门法自身具有的功能并体现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这种价值属于经济法的( D )3-40
A.外在价值
B.评判价值
C.主观价值
D.内在价值
7.在法律上或经济上,对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权进行限定的权利是( B )4-91
A.市场对策权
B.消费者权
C.经济自由权
D.经济博弈权
8.按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 A )4-66
A.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B.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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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
一、引言与解题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
此问题偶有触及,但多是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提,甚而还有一些让人费解的论述(本文第五部分将对此展开反思)。令人欣喜的是,在20XX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刊登了两篇有关此问题论述的力作:漆多俊教授的《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周林彬教授的《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但遗憾的是,漆文对政府干预失灵的原因以及由此对经济法的影响未加以分析,而周文虽有所论及,但由于文章论述的中心议题并不在于此,也未加予深入分析,但窃以为,正是在这里,现代经济法才得以真正产生!
毋庸置疑,政府干预经济必然带来经济政策立法,但是否可以认为经济法就由此产生了呢?不能!因为政府干预失灵后,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大量经济政策立法的失灵和废除即经济法律的失败。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必须考虑其计划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和合理性。在这一点上,那些大量的为应付经济危机的一时经济立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而且还应看到,这些立法仅仅是带有干预经济的性质,其职能远非今天的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职能。所以,这些所谓的经济政策立法与其说是经济法,倒不如说是披着经济法的合法外衣,实质上是政府一时的经济性的行政指令,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那么,经济法的现代性或者说经济法到底有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认识一下何谓“现代性”。“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中心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题。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是把现代性作为断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二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理想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理想。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从上述两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在:
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由于这些经济政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政府干预走向失败,从美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宣告“政府失灵”。也正是在这时候,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政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
2.在内在精神追求上,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可以说,只有认识到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才能防止出现“政府失灵”,使政府干预经济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上协调,长久,有效地进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产生的经济法无疑应肩负起上述双重职能。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据笔者翻阅的资料,国内经济法学界首先提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这个词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守文教授,他在《论经济法的现代性》4一文中提出了此概念。笔者深感此概念的理论意义和精辟所在。(在笔者看来,它至少有三点理论意义:1,有利于划清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2,有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有力地论证了“经济行政法”和“战时经济法”,“古代经济法”等不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范畴。)本文将从作为一个真正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分析中来引出经济法的现代性,并试图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国内若干教材上的理论进行反思。
二、市场经济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立起全国统一市场后产生的。根据美国学者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的解释,市场经济是“一种组织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生产什么样的商品,采用什么方法生产以及生产出来以后谁将得到它们等问题,都依靠供求力量来解决”。5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在市场交换中通过竞争、供求、价格等机制来调节流通进而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外在形
式,可因国情、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本质属性则一。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财产私有或产业独立与产权自由转移,此乃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在这里财产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是的最高主宰,自主经营、自我负责、独立决策,组织生产和销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调节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外在压力。因此,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以市场取向为基础的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