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保障协会正常运转,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协会会费是指协会会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共同推进协会事业目标所交纳的费用。
协会会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协会会费管理应当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收会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和使用,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体现。
第四条协会的所有会员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会费,未交纳会费的会员无权参加协会的活动以及享有其他权益。
第二章会费收缴第五条协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当年的会费标准,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
会费标准按照会员类型、会员级别或其他与会员相关的因素进行划分。
第六条协会在每年年初向会员发送会费通知。
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缴纳方式包括现金、转账、支付宝等。
第七条会员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会费的,应向协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协会批准后,可以缓缴或分期缴纳。
第八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费收缴记录,对每一笔会费收入进行记录。
第三章会费管理第九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对会费收入进行分类和记录,建立完备的会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费管理规范、透明、有效。
第十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会费收支进行核算,做好审计工作,编制年度会费管理报告。
第十一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每个季度向协会领导班子和全体会员及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和余额,接受会员、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会费使用第十二条协会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经济、合理、透明、开放的原则,经过协会领导班子讨论和通过后,由会长签署决定。
第十三条协会会费可用于以下用途:(一)支付协会日常运行费用。
(二)用于协会业务活动和会员建设。
(三)用于协会大型活动和公共事业活动。
第十四条协会会费使用应当按照会费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用途明确、权责分明。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领导班子所有。
支付清算协会 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支付清算协会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背景支付清算协会作为支付行业的组织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支付结算活动。
为了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支付清算协会制定了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支付清算协会所有涉及客户信息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运营部门、技术部门、安全保障部门等。
三、基本要求1. 支付清算协会必须依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2. 支付清算协会应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3. 支付清算协会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4. 支付清算协会应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回应各类安全事件,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5. 支付清算协会应定期开展客户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事件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6. 支付清算协会应建立客户信息安全培训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1. 支付清算协会应明确客户信息的收集目的,并且在取得客户信息时明示告知客户。
2. 支付清算协会应采用合法、公正、必要的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且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3. 支付清算协会应合理使用客户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支付清算协会应将客户信息存储在安全的系统和设备中,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丧失。
五、客户信息的保密措施1. 支付清算协会应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的机密性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 支付清算协会应严格控制客户信息的访问权限,确保信息只能被授权人员查看和使用。
3. 支付清算协会应采取加密、防火墙、安全审计等技术手段,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4. 支付清算协会应建立日志记录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客户信息的非法访问和使用。
六、客户信息的使用和共享1. 支付清算协会应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客户信息,且不得超出明确的使用范围。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自律管理的工作要求,优化完善外包机构评级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对此前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支协发〔2020〕191号)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年12月31日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2017年10月16日发布,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引导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和《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收单(含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包机构分支机构评分按照一定权重纳入总公司评分,外包机构总公司备案情况按照一定权重纳入外包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评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解读版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ayment&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C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提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属于行业性自律组织,但其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主要包括:(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
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标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标准PCAC/T 0001: 2016 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指引2016-7-1发布 2016-7-1实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发布前言 (I)1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3个人信息分类 (2)4采集 (3)5存储 (3)6传输 (3)7使用 (4)8转移 (4)9销毁 (5)10管理要求 (5)11密码算法 (5)参考文献 (6)本规范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及行业相关机构,包括: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国盛认证有限公司、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蔡洪波、马国光、邢桂伟、于沛、曲龙涛、王照文、王兴明、方海峰、冷雪霏、刘胜、李升、杨硕、马鸣、高强裔、白阳、高卓、相海飞。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1范围本规范给出了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定义,界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提出了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个人信息的采集、展示、存储、传输、使用等行为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规范中已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有关事项的,从其规定。
本规范用于指导本协会会员单位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服务与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
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非敏感信息。
2.2.个人信息主体 subjec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2.3.个人信息指向的自然人。
个人信息管理者 administrato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实际控制个人信息并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解读版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C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提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属于行业性自律组织,但其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主要包括:(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
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行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应高于推荐性标准。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支付清算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切实加强消费者保护。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安全与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专委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专委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第七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代号、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PCAC组成。
T/PCAC xxxx-xxxx其中PCAC对应团体代号,T对应团体标准代号, xxxx 分别对应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
第八条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
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九条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PCAC xxxx.1—xxxx”。
第十条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PCAC xxxx—xxxx”。
第十一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PCAC xxxx—xxxx/ISOxxxx:xxxx”。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公司清算行为,保障支付公司业务稳健运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支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支付清算业务的全过程,包括清算组织、清算程序、清算责任、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支付公司清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3. 客户至上、风险可控;4. 诚信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清算组织第四条支付公司应设立清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清算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清算工作。
第五条清算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2. 有熟悉清算业务的专业人员;3. 有必要的清算设施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清算程序第六条支付公司清算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清算启动:在发生清算事由时,清算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
2. 清算通知:清算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告知清算事由、清算程序及有关事项。
3. 清算调查:清算管理部门应调查清算事由,了解相关情况。
4. 清算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清算管理部门应制定清算方案,进行处理。
5. 清算报告:清算管理部门应向支付公司董事会报告清算情况。
6. 清算结束:清算事项处理完毕,清算程序终止。
第四章清算责任第七条支付公司董事会对清算工作负总责,清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清算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清算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1. 依法合规开展清算工作;2. 保障客户合法权益;3. 确保清算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4. 及时报告清算情况。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支付公司应建立健全清算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清算工作安全、高效。
第十条清算风险控制措施包括:1. 制定清算风险控制制度;2. 加强清算业务培训;3. 完善清算信息系统;4. 定期开展风险排查;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支付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1.10.19•【文号】中支协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1〕6号) 各会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协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指协会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在协会业务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支付清算行业特定专业领域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践行市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为市场发展提供调查研究、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信息支持等专业服务;增进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对外开放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意思一致,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发起与设立第六条针对支付清算市场某专业领域的自律管理需要,在需求迫切、成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协会秘书处、三分之一的理事单位或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单位可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发起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议案。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付清算⾏业的⾃律管理,规范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为,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协会制定了《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于2013年2⽉28⽇经第⼀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中国⽀付清算协会2013年3⽉11⽇附件: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付清算⾏业的⾃律管理,规范中国⽀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律监督检查⾏为,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付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付清算协会章程》、中国⼈民银⾏相关要求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协会对会员单位进⾏⾏业⾃律监督检查,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律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根据《中国⽀付清算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业⾃律管理的需要,协会对会员单位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遵守⾏业⾃律约定的有关情况,进⾏⾮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业⾃律管理活动。
⾮现场检查,是指根据会员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协会对会员单位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遵守⾏业⾃律约定的情况进⾏监测、分析、评估,并提出⾮现场检查意见的⾏业⾃律管理活动。
现场检查,是指根据检查⽅案,协会组成现场检查⼯作组进⼊会员单位管理或经营场所,通过现场查阅复制⽂件资料、查看业务设施等⽅式,对会员单位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遵守⾏业⾃律约定的情况进⾏监督检查,并提出现场检查意见的⾏业⾃律管理活动。
第四条协会对会员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以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提⾼⽀付清算服务⽔平为宗旨,遵循合法、公开、合理、⾼效的原则。
第五条检查⼈员应当对检查过程中悉知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的通知⽂号:中⽀协发[2012]3号颁布⽇期:2012-02-29执⾏⽇期:2012-02-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律约定第三章公约执⾏第四章附则各会员单位:为规范⽀付清算⾏为,更好地促进我国⽀付清算市场的⾃律性建设,根据⼯作需要,协会起草了《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泛征求了会员单位的意见。
《公约》已经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中国⽀付清算协会⼆零⼀⼆年⼆⽉⼆⼗九⽇附件: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付清算⾏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付清算风险,保障中国⽀付清算协会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付清算⾏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业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条公约倡导⽀付清算⾏业全体从业机构和从业⼈员⾃觉遵守公约,加强⾏业⾃律,推动⽀付清算⾏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按照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付清算业务。
第四条中国⽀付清算协会负责对公约执⾏情况进⾏监督管理。
第⼆章⾃律约定第五条严格遵守和执⾏国家有关⽀付清算⾏业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以及⾏业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业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业主体共同⽣存、发展的基础。
第七条认真履⾏反洗钱义务。
严格执⾏客户⾝份识别、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第⼋条严格执⾏账户、票据和现⾦管理规定,规范账户的开⽴和使⽤,加强对票据结算、现⾦收⽀的管理。
第九条保证客户信息安全,防⽌客户信息的灭失、毁损和泄露;不得利⽤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客户做出的承诺⽆关的活动;不利⽤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明确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要求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明确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明确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要求的通知根据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工作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指引》(中支协发〔2021〕91号)。
为及时了解会员单位降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强化降费落实督导管理,协会组织制定了降费情况统计指标及释义和相应统计报表。
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降费幅度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送降费幅度统计表(附件1、2)至*******************.cn,文件名统一为“单位简称+降费幅度+联系人姓名+手机号”。
后续降费幅度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报送降费情况统计表自2022年至2024年,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降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4)至协会会员业务统计系统(MBUSS), 降费情况统计指标和释义见附件5。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报送降费落实情况自2022年至2024年,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降费情况统计表(附件6)至*******************.cn,文件名统一为“单位简称+降费统计表+联系人姓名+手机号”。
四、报送降费工作落实情况分析报告自2022年至2024年,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按要求(见附件7)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报送上年度、上半年降费工作落实情况分析报告至*******************.cn;银行卡清算机构参照上述要求报送。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1.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1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含会员和准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章程》的以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二)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法人机构。
第五条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承认《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准会员。
本办法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三章会籍第六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本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按本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简历;(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会在收到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30内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会决定。
申请入会的机构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入会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通知其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30日内领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证书》,办理会费缴纳等手续。
本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支付清算业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支付清算业务是指本公司在支付结算方面的相关服务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支付清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五条本制度是本公司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工作的依据,所有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设立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支付清算业务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指导、监督各个支付清算业务子系统的运行;(三)负责支付清算业务风险的分析和监控;(四)组织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由一名部门经理负责,直接报告公司高层管理。
第九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不同的岗位,包括支付结算岗、风险管理岗、内部控制岗等。
第十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内部审计职能,负责对支付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和评估。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支付清算业务流程包括客户交易发起、交易处理、结算清算等环节。
第十二条客户交易发起环节包括客户向本公司提交支付交易指令,包括转账、支付等。
第十三条交易处理环节包括本公司接收客户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处理和清算结算。
第十四条结算清算环节包括本公司对客户交易进行结算清算。
第十五条业务流程由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设计和审批,并在相关岗位进行具体执行。
第四章风管理第十六条支付清算业务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七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支付清算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控,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身份核查制度、预授权机制、风险控制参数设置等。
第十九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风险管理岗,负责对客户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二十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内部审计职能,对支付清算业务的风险进行监察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的通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中支协发[2011]7号【发布部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日期】2011.10.19【实施日期】2011.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的通知(中支协发[2011]7号)各会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见附件)已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为建立健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2011年8月31日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制度一、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行使以下职责: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审议、批准协会工作方针;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5.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6.审议决定协会的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7.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基本要求1.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2.各会员单位应指派其在协会指定的单位代表参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3.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4.参会单位及人员对大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议事流程(一) 动议1.除讨论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等常规事项外,大会其他议题均应有相应动议。
2.会员代表均有提出动议的权利。
3.协会秘书处可对会员反映强烈、较有普遍性的问题直接起草动议,也可以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起草动议。
2023修正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一、会员资格1. 普通会员:须年满18周岁,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青年会员:年满18周岁但未满30周岁,并对协会事业有较高兴趣的个人。
3. 优秀会员:以在协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杰出成绩的个人为标准。
二、会员的申请与退出1. 会员的申请- 须填写协会会员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 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协会有权取消申请。
- 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应提交至协会会员管理部门。
2. 会员的退出- 协会会员可书面提交退出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退出。
- 会员退出后,其在协会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将随之终止。
三、会费与管理1. 会费的缴纳- 协会会员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会费,以保障协会日常运行所需经费。
- 会费标准由协会管理部门定期制定,并告知会员。
- 会费逾期未缴纳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2. 会员权益与义务-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学习交流、资源共享等。
- 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
- 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会员的评选与奖励1. 评选范围- 优秀会员的评选范围为协会所有会员。
- 评选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评选标准- 优秀会员评选标准包括个人的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奉献精神、团队合作等方面。
- 被提名的会员需经过投票和审核,最终经理事会批准后确定优秀会员资格。
3. 奖励- 优秀会员享有表彰与奖励,具体奖励将由协会管理部门制定。
五、会员的纪律与处罚1. 违纪行为- 会员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危害协会利益,损害协会声誉;- 不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2. 处罚措施- 会员违纪行为轻微者,可以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 会员违纪行为严重者,可以给予取消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4.09.26•【文号】中支协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4]39号)各会员单位:为保护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规范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联合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制定了《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并经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第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26日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持卡人、商户以及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规范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加强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成员单位从事银行卡发卡、收单及转接清算等银行卡业务,应遵循本指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成员单位应制定明确的银行卡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规划,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内部控制、授权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制度、流程和岗位,明确分工和相关职责,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条成员单位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五条成员单位经营银行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单位银行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会员单位:为加强支付清算行业风险信息共享,保障会员单位和客户合法权益,规范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协会制定了《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6年4月1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参与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和经协会批准使用系统的会员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协会根据管理、运维需求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时间。
第四条协会对系统及其运行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五条各参与机构应遵循“单点接入”的原则。
第六条系统处理下列业务:(一)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录入,录入方式分为人工录入和系统接口导入;(二)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变更,包括补录和失效等变更操作;(三)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审核,包括录入审核和变更审核;(四)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查询,包括单要素查询、批量查询、组合查询;(五)风险信息查询结果导出;(六)风险信息统计,包括汇总统计、分类统计。
第七条系统和参与机构间发送和接收风险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
第八条参与机构向系统发起信息录入和查询申请时,系统应即时进行响应并处理。
当录入和查询并发量超出系统的信息最高处理能力时,系统将进行限流处理。
第九条经协会批准接入的非会员单位参与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享有使用风险信息的上传、查询、导出或其他的功能权限。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范文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清算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保障支付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付清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资金划拨、结算和结算信息交换等一系列与支付相关的业务活动。
支付清算业务涉及到的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支付终端等。
第三条支付清算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原则是风险控制、效率提升、服务优质、规范有序。
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流程管理,保障用户权益,维护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等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相关主体。
第二章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是指对支付清算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的机构。
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是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负责支付清算业务管理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保护用户权益,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八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协调支付清算业务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支付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第九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严格落实监管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等主体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和惩处。
第三章支付清算业务业务流程管理第十一条支付清算业务业务流程包括支付订单的生成、验证和结算,以及与支付相关的信息交换等环节。
第十二条支付订单的生成和验证应当符合支付行业标准,确保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支付清算业务的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完成,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四条支付清算业务涉及的信息交换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保护用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包括:(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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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布部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发布日期】2011.08
【实施日期】20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11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含会员和准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章程》的以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
(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法人机构。
第五条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承认《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准会员。
本办法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三章会籍
第六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本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申请入会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