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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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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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4-3-19执行日期:2004-5-1生效日期:1900-1-1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合肥市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云峰2022年9月9日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2年8月26日合肥市政府令第218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竞争方式授权投资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市政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信赖利益。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二)拟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三)依法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五)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运行情况;(七)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八)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制定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的措施;(十)依法对特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一、背景介绍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公共事业,包括水、电、气、热、排污和垃圾处理等。

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政府将这些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进行私有化,并由企事业单位或民间资本进行经营管理。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特许经营者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财务困难或违规行为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其合同义务,这时需要对特许经营权进行临时接管,以确保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营。

二、临时接管的原因1.经营不善:特许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公用事业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到位,甚至出现安全隐患。

2.财务困难:特许经营者由于资金链断裂或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如无法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3.违规行为:特许经营者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如违法排污、擅自提价、服务质量低下等,对公众权益造成损害。

三、临时接管的程序1.监测和预警:地方政府将设立监测和预警系统,定期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2.启动临时接管程序:一旦发现特许经营者存在经营不善、财务困难或违规行为等问题,地方政府将启动临时接管程序,确保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营。

3.召开听证会:在临时接管程序启动后,地方政府将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4.制定临时接管方案:地方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接管方案,包括组建临时接管小组、明确接管范围和时间,制定具体措施等。

5.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小组将按照接管方案的要求,对特许经营者进行临时接管,并对公用事业的运营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临时接管的措施1.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临时接管过程中的运营资金需求。

2.人员调配:临时接管小组将调配专业人员对公用事业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3.服务改善:临时接管小组将对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改善服务意识和质量,确保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制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施行。

市、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六条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可优先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该项目。

第八条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审定和监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特许经营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03〕406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七)协助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核算和监控成本及费用;(八)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五)特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六)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执行和监督办法;七)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八)特许经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办法;九)特许经营项目的退出机制。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并按照规定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或者归还市政公用设施,并做好移交或者归还前的设施清理和交接工作。

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评审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公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消费者投诉,积极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考核。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经营活动的规范、透明和有效。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川建城发[2009]31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川建城发[2009]31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川建城发[2009]31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部令第12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3]1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0号)精神,以实行特许经营为引入市场机制的主要形式,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省市政公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但在一些市、县还存在未按招投标程序选择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项目法人、所签特许经营协议未按照建设部提供的示范文本内容明确权利和义务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市场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规范对特许经营的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客观需要。

各地要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推进“两个加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进程中,各地要把规范对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摆在重要的工作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基本原则、规范操作程序、落实管理责任,切实抓好对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特许经营 .............................. 2 第三章管理监督 .............................. 8 第四章罚则 ................................. 15 第五章附则 (16)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及管道、排水防涝、垃圾清运及处理、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沟、路灯、园林绿化和养护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对特许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1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持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措施协调统一~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公用事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臵资源的原则~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我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模式研究

我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模式研究
的公益工程 ,可以将其中 的一 部分分包给 民营企业去 实
甫 蠕 珥 亦 囊 93 n_ 11
行 业 究 研
施, 如在供水和污 水处 理方面 , 管道的维修 、 在 查表 、 收费 的建设和经营 提供一种特许权协 议 ,本国公 司或者外 国
等方面都可以很好地采取服务 合同方式 。服务 合同让私 公司作为项 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负责安排投融资 。项 目
营部 门承担 一些专 门的服务 , 安装水表 、 如 抄表 、 测漏 的投资者和经 营者负责开发 、建 设项 目并在特许权期 内 检
水、 维修管道、 收费等, 主要特点是: 合同时间较短 , 一般为 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 在项目特许权期末根据协议由项 6 个月~ 年; 2 可以充分利用民营企业部门的专门技能从事 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支付一定量的资金 ( 或无偿) 从
1 务合 同 . 服
从 市政公用行业的分类和公共产 品理论 可知 ,市政 公用行业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行业 ,根据 其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的性质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业 务. 对于经营性 行业 如城市供水 、 供气 、 供热 、 污水 处理 、 垃圾处 理和公共
服务 合同是最简单的一种 实现 模式 。对于一项较大
我 国采用这种方式 投资的市政公用项 目有 : 0 年 , 2 1 0
自己的资金融资能力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扩建,负责其 北京建工金源环保集团在全国率先采用 B T O 方式建设了
运 营和维护 , 获取商业利润 。在租赁中 , 政府为生产设 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污水处理厂 ; 而北京市通州区污水处
模 式的几个 问题
1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目的 .
实施 特许经 营应遵循 以下原则 : 竞争机 制; 强 经 营的对象包 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 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 引入 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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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律法规解读-特许经营

招标法律法规解读-特许经营

招标法律法规解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其核心内涵包括:一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准入有条件的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二是政府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三是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双方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既可以运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及运营,也可以由政府把已经处于运营或即将投入运营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形式,移交给企业经营管理,以达到弥补政府建设资金的不足,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质量的目的。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发展,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继发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交通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使用范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主要是指那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

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备的行业。

对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的公路建设的特许经营,适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主体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和投资人。

1) 政府主管部门① 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鲁建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指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一项法规。

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由政府让渡特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让企业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市政公用事业的有效运营和发展,同时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特许经营的监管和管理。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许经营的范围
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污水排放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企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等,同时需提交合法有效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政府的监管职责
政府应对特许经营进行严格监管,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政府还应定期对企业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和整改。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制定合理的价格和服务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消费者有权利知情、合理选择、参与监督、提出建议和投诉。

五、与政府合作的原则
特许经营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秉持合法合规的原则,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护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利益。

通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有序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民生改善。

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特许经营之路

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特许经营之路

下, 完全 依靠 法规 管 理是 不 现实 的 ,
可 能会 引 发很 多 问 题 。 因此 , 比较
合 理 的改革 方 案 是 , 先 在 国 有 市 首 场这 一 层 次对 公 用 事业 进 行 改 革 , 待 条 件成 熟 后 , 尝 试对 公 用 事 业 再
民 营市 场 进 行 改 革 。 必 须 提 到 的

设 部 颁 布 了《 市政 公 用事 业 特 许 经
营管 理 办法 》 ,在 我 国市政 公 用 事 业 的 管 理 上 进 入本 由政 府 垄 断 经 营 的公 用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提 供 了依据 。 三、 实行 公 用 事 业市 场 化 的 问
自的 《 市政 公 用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理 办法 》 2 0 ,0 4年 3月 1 日,国 家建 9
府 或 者 其 他 的交 易 主 体 并 非 不 会 出错 ,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 误 能 够 但 错 得 到及 时 纠正 , 够 防患 于未 然 。 能 竞 争 成 为 一 个 发 现 过 程— — 不 是 一 个 生产 出“ 备 知 识 ” 过程 , 是 完 的 而
题 和 建 议
者 ,又 是具 体 业 务 的实 际 经 营者 ,
这 导 致 我 国公 用 事 业 具 有 经 济 性
个 将 无 知减 少 到 市 场 参 与 者 易
垄 断 与行 政性 垄 断 的双 重 特征 , 经
的障碍 。 在政 策 方 面 , 关 的 国家 职 能 相 部 门 出 台了一 系 列政 策 法 规 , 以支 持公 用 事业市 场化 。早 在 2 0 0 2年 ,
收 益 占英 国 中 央政 府 财 政 支 出 的 比率 维 持 在 3 5 %~ %之 间 。 由此 可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行业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行业管理
长 期稳 定 发 展。 政 府 实 施 特 许 经 营 的 实 3 市 政 公 用行 业 的政 府 监 管 制, 保障 公众 利益 , 免 由于 垄断 经 营 而带 避 . 质 意义 在 于用 政 府 的 “ 形之 手 ” 制 、 有 控 弥 来 的高 商业 利 润 , ~ 方面 要 考 虑 投 资 的 另 由于 城 市 市 政行 业 的 公 用 性 、 益 性 公 补 市场 的 “ 形 之 手 ” 造 成 的 “ 场 失 和 自然 垄 断性 的 特 点 , 无 所 市 促 在推 进 市 场 化进 程 合理 回报 , 进企 业 的可 持续 发 展 。 323 对产品、 .. 服务 、 全 等 标 准 方 安 中 , 方 面 要 解 除 或 放 松 管理 , 引 入 竞 一 以 2 2 特 许经 营 的 运作 模 式 。市 政 公 争 , 一 方 面 必须 加 强 政 府 监 管 , 确 保 面 的监 管 。 市 政 公 用 行 业 具 有 服 务 大 众 . 另 以 用 事业 特许 经 营模 式 有 多 种 形 式 , 据 特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和 公 众 安 全 。从 2 0 根 行 0 5年 的特 性 , 业 监 管要 使 企 业 达 到 规 定 的 产
关键 词 : 市政 公 用事 业 特 许 经 营 行 业 管理
事理 经政政式业从, 采等 剥业负行变为,转公。 , 市府与进接方行门一优刚标 业 门实溪 市行为 的 离管 营公理, 理直j 招 政部责有府观管变i先 取方 行 统施用转 政业主场c 公理 权效管管 部和益原 , 权 市 管宏从 利. 由 一 理理 。 政 用 事 管 换 共; l
般 由物价 部 门根据 行 业平 均成 本兼 顾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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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各级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由特许经营者在其规定范围内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维护、更新、修缮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暖通、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可将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并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章特许经营申请与管理第五条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前,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政府备案并提交经营计划、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并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则,公示评标结果。

第七条中标后,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等。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破损、损坏等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修缮。

第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下,经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拥有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利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更新、修缮等管理活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其金额由政府根据投资回收、利润分成等原则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依法妥善处理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领域内投诉、举报等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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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
营与行业管理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行业管理摘要:随着我国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后,要求市政公用行业的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市场化规则,公平接受竞争和挑战。

市政公用事业长期由政府主管下的国有或事业单位直接经营的局面以极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体制僵化、经营机制不灵活、亏损严重。

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走市场化经营的道路,引进竞争机制,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权与经营权进行有效剥离,由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

打破行业垄断,逐步向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监管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格局。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管理
Abstract:Along with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form unceasingly thorough,after joins WTO in particular,the request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profession development must conform to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quirement,the deference marketability
rule,accepts the competition and the challeng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for a long time by do not adapt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request extremely by the government manager s under state owned enterprise or the institution direct management aspect,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fund short,the system ossifies,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not not nimbly,the loss chang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have to persist the separating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from enterprise management principle,walks the marketability management path,the introduction competitive system,carries on th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authority and the right of management the effective
peeling,unifies by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to implement th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break profession monopoly,to the investment multiplication,the operation marketability,th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legalization direction develops gradually,separating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from enterprise management,politics separated pattern.
Keywords: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ment
Profession management
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的市政设施、燃气热力、供水节水、园林和环卫等行业,使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公用性、公益性、垄断性、投资大等特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后,要求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市场化规则,公平接受竞争和挑战。

市政公用事业长期由政府主管下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直接经营的局面以极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体制僵化、经营机制不灵活、亏损严重。

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走市场化经营的道路,引进竞争机制,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权与经营权进行有效剥离,由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

1.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市场化的目标。

实现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就是在政府的规划和管制下,由政府所属机构直接生产供给,向市场上各种所有制主体生产和供给的转变过程。

积极稳妥地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向市场化进程,引进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提供必要条件,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目标。

推进市场化改革的相关政策。

建设部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建设投资、经营、作业市场、准许国内外各种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地的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的经营;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
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市政行业管理部门从直接管理转换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有力地推动了市政公用行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部于2004年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它明确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涉及有关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明确了特许经营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以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中期评估、监督检查、临时接管、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2.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制度
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关系到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维护公众利益。

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特许经营的核心和实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并以协议的方式,界定政府与被授予经营权的企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不但可以利用民资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帮助政府发展基础设施,分担一些本来由政府承担的风险,而且有利于打破政府垄断及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弊端,改善政府形象,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发展。

政府实施特许经营的实质意义在于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控制、弥补市场的“无形之手”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避免市场的无序竞争。

特许经营的运作模式。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有多种形式,根据特许经营权取得企业在特许经营权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特许经营权取得人承担投资和经营的双重责任和风险;二是特许经营权取得人仅承担经营风险。

第一类特许经营的主要特征是:投资和经营的责任及风险均由特许经营权取得人承担,特许经营权取得人负责与投资相关的资金筹集,从政府或直接从最终用户取得经营收入。

较为典型的是BTO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是适应于基础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

其具体操作过程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

我市利用BTO方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总投资1亿元,现已进入正常运行阶段。

这样既弥补了政府投资基础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缺口,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设计、生产技术和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类特许经营的主要特征是:设施投资的资金由政府负责、政府享有资产的所有权,政府将特定的市政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委托给特许权取得人进行经营,特许权取得人获取的管理费或直接从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3.市政公用行业的政府监管
由于城市市政行业的公用性、公益性和垄断性的特点,在推进市场化进程中,一方面要解除或放松管理,以引入竞争,另一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监管,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

从2005年起,《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这项规定将使我市市政公用事业在打破垄断、引入社会资本、实行特许经营同时,确保公用事业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服务高质量、价格不失控。

监管的目的。

政府通过监管一方面确保了被监管的投资或管理回报率,为市政公用事业建立稳定的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好公众利益,保证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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