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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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险加权资产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根据我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和x银行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加权资产(RWA)等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之和,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基础,反映了x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三条风险加权资产是计量和管理资产风险的重要工具。

及时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优化资产风险结构,降低资产整体风险,提高风险回报,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风险加权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真实、全面,动态反映单笔资产和组合资产的风险水平。

(二)统一性原则。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管理和披露要采用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系统,保证集团内部计算结果的一致性。

(三)有效性原则。

要及时发现风险总量、结构、收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资产风险回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风险加权资产管理在高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由客户部门以及风险管理、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贷管理、运营管理、审计、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是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政策、制度、参数和规则。

(二)定期评估资产风险水平,确保全行承担的风险与持有的资本相匹配。

(三)审定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以及风险资产总量、结构调整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全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

(二)组织实施集团层面风险加权资产的定期测算和结果发布工作。

(三)汇总分析资产风险总量和结构,提出风险结构优化计划和措施,报高管层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动态监控、分析、评价全行资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化调整风险结构。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11.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办法

11.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金融资产的估值标准,提高公司在进行投资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及投资检视工作中的资产估值、财务分析、风险评估模型的规范性及可靠性,完善投资定价体系,提高投资决策判断依据的准确度,优化投资后的经营绩效管理,完善投资价值评估与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计量和评估各类金融资产的价值,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是指公司自行进行保险资金投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保险资金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类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

第三条资产估值模型是对投资标的财务预测分析、收益测算等各类模型的总称,是投资绩效评价与检视、投资风险管理、投资业绩考核的重要基础。

其中投资标的是指因投资目标项目而获取的实体资产、金融资产与负债以及在投资交易结构中涉及的各种金融工具。

资产估值模型包括:(一)初始投资时用于投资评估和决策的模型(以下简称“初始模型”)。

(二)投资后的模型更新评估。

(三)因投资后检视与后续的投资变更、追加、转让、退出及其他原因而不定期或定期调整更新用于届时投资评估和决策的模型。

(四)其他相关投资活动所需要涉及到的各种用途的模型。

第二章估值基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反映公司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可靠性原则。

金融资产估值的数据源、计算方法、信息系统等应稳定、可靠。

(二)及时性原则。

金融资产的估值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及时地实施和核对。

(三)全面性原则。

金融资产估值的对象应包括公司自行进行保险资金投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保险资金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资产。

第五条投资模型应当由相应的投资经理拟定,简称“模型制定人”。

原则上,以模型制定人的模型结果作为当期及后续的决策或检视的参考基准依据。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一、概述1.1 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含义及作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投资者在企业中持有的不属于股票或债券的投资工具,如优先股、认股权证等。

对于这些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是指通过各种估值方法和模型,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以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1.2 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重要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准确地估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全面地反映投资工具的真实价值,避免因市场波动或其他因素导致的价值变动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提高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和参考价值;也可以帮助投资者根据最新的市场情况,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方法和模型2.1 直接市场法直接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上已经发生的买卖交易,来确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

通过观察市场上的实际交易情况,可以了解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最新市场价格,从而直接确定其公允价值。

2.2 收益法收益法是指通过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和计算,从而确定其公允价值。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直接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的情况,可以利用投资工具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相应的折现率来评估其公允价值。

2.3 成本法成本法是指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实际成本为基础,通过对其价值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摊销,从而确定其公允价值。

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市场交易不活跃,或者投资工具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难于预测的情况,通过对投资工具成本进行合理的调整,可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2.4 期权定价模型期权定价模型是一种通过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特定期权权利进行估值,从而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方法。

通过期权定价模型,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尤其适用于对包含期权的投资工具进行估值。

金融资产减值估值分类三个办法及知识讲解

金融资产减值估值分类三个办法及知识讲解

金融资产减值估值分类三个办法及知识讲解资产减值的估值方法,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时,如果预期有资产价值发生了减少,就应当将这种减少从资产中扣除并确认相应的损失。

但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变,不同类型的资产减值的原因和影响程度也千差万别,所以并非任何一项具体的资产减值都必须遵循上述四个基本步骤。

比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它们可能造成的减值在性质和程序上又有着很大区别,需要单独估算确认其资产减值损失。

金融资产减值,简而言之即为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重新计量,确定在剩余使用寿命内,资产可收回金额。

常见的资产减值方法包括:(1)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测试法;(2)公允价值减值测试法;(3)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4)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处理方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减值分为“预期损失”和“不可挽回的损失”两大类。

一些企业还没有到年末就开始积极进行资产减值工作,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账务处理带来问题,也就是年末冲销“坏账”。

虽然如此,对于资产减值准备,仍建议企业在年末对资产做充足的审核评估。

企业首先必须识别出可能导致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所有风险和相关因素。

通过运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对可能引起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风险因素加以评估后,再决定采取什么措施予以处置,或只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

那样才能保证对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给予充分揭示和及早控制。

在此基础上正确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且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一旦被减记的资产可以恢复,就得立即转回至零。

金融资产减值一般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政策;2、确定可收回金额;3、确定减值损失金额。

与企业其他资产减值一样,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同样要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发生的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有些是直接用成本扣减损失数额后,便可确定,有些却是通过“摊余成本法”间接求得。

会计视角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思考

会计视角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思考

会计视角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思考作者:赵瑾璇王珊珊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24年第01期一、引言在碳中和成为全球趋势的背景下,经济向低碳、环保、节约、可持续转型成为必然趋势,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将绿色金融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抓手。

在我国,绿色金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

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的基础之一。

低碳绿色转型投资为绿色金融创造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绿色转型也因改变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给金融系统带来转型风险。

应对相关的金融风险,需要以公允、可比的环境信息为基础,因而环境信息披露被看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

作为重要的资金中介,金融业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间环境信息互联互通,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导资源配置,支持绿色金融。

金融领域环境信息披露应主要围绕推动可持续发展这一价值目标展开。

环境信息披露源于传统财务报告的局限性,但仍以财务重要性为基础。

财务报告的基本前提是货币计量,针对环境信息并未形成规范系统的会计准则,环境信息难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涉及社会、环境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报告应运而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于2021年11月在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

2023年6月,ISSB正式发布了两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 S1和IFRS S2),以提供一套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财务信息全球披露标准框架。

二、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框架(一)国际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1. 主要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

自《京都议定书》出台,国际上多家机构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标准,逐渐形成几种主要的披露框架(见表1),后五个框架统称为“五大组织联盟”。

上述框架内容既相互独立、各有侧重,又相互借鉴融合。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XX公司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方法,提高估值的准确性,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估值,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

第三条公司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公司金融工具估值对象覆盖公司及各层级子公司持有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负债。

(二)独立性原则。

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金融工具估值与模型验证等岗位各司其职、相互分离。

(三)可靠性原则。

公司应在充分了解各类金融工具特征的基础上,采取恰当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不高估也不低估公允价值,确保公允价值估计结果合理可靠。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公司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采取恰当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五)一致可比性原则。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六)充分披露原则。

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金融工具估值信息,且在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时,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章内部控制与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三)负责定期对估值模型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四)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估值工作。

第五条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的各业务部门、子公司负责使用经确定的估值模型和方法进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二、标准化投资品估值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四、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五、金融资产减值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五)商业银行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资产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

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六)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

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七)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对最近交易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资管业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资管业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资管业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是指《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和资本要求
(IFRS9)》。

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所有金融工
具的计量和分类。

为了贯彻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资管机构需要采
取以下措施:
1.重新评估现有资产的分类和计量。

资管机构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
重新评估所有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法,并相应地调整账面价值和成本
计量。

2.修改风险管理方法。

资管机构需要重新评估其金融工具组合的风险,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对冲操作。

3.调整报告和披露信息。

资管机构需要对金融工具的计量和分类进行
全面的报告和披露,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更加透明的信息。

4.加强内部控制。

为确保新准则的有效执行,资管机构需要加强内部
控制,建立符合新准则要求的内部监管机制,并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

总之,资管机构需要加强对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理解和应用,做好相应
的准备工作,确保顺利执行。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附件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以下简称“估值”)管理工作,构建完善的估值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05号)、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估值,是指根据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合理运用各种估值技术,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

第四条确保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可靠性和充分披露的原则进行估值。

(一)审慎性:坚持审慎计量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估值部门须独立于前台交易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可靠性: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需运用相关的、可靠的、可观察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

建立必要的控制和管理流程,确保估值在财务报告、监管要求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一致性。

(四)充分披露:根据相关要求充分披露金融工具估值的内部控制制度、估值模型所使用的假设、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层级,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估值结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做出合理评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承担估值工作的最终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估值工作的重大政策,确保其满足监管要求;(二)承担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三)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估值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管理层在本行估值工作的职责如下:(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工作规划,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估值工作的各项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具体职责;(三)听取相关主管部门对于估值工作的报告,并就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四)其他与估值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一、引言押品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以确保押品的价值准确评估和合理管理。

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估原则和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准确。

2.独立性原则:押品评估应由专业独立的抵押评估机构负责,确保评估结果自由、客观、中立。

3.安全性原则:确保评估过程的信息和资料安全,防止泄露和篡改,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4.审慎性原则:评估过程中要审慎确定押品的价值,遵循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模型,确保风险可控。

5.可追溯性原则:评估结果要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以便随时追溯和审核。

三、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1.组织架构:商业银行应建立专门的押品评估部门或委派负责押品评估的专门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划分工作职责和权限。

2.评估政策和流程: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押品价值评估的政策和流程,明确评估的目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3.评估方法和模型: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押品,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4.评估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商业银行应对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有相应的资质认证制度。

5.评估报告和记录管理:商业银行要规范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保存,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保存评估记录,便于追溯和审核。

6.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及时、准确地反映押品的价值变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

7.外部评估和审计:商业银行应定期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押品评估管理的体系进行外部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四、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的优势和挑战1.优势(1)提高押品价值评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减少评估差异,增强评估结果的可比性。

XX银行不良资产估值定价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资产估值定价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资产估值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估值行为,有效控制定价风险,最大限度实现不良资产处置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自营业务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估值,是指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采用适当估值方法对不良资产在估值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得出估值结论的行为。

估值结论应作为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制定处置计划和定价的依据。

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原则上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所辖所有不良资产进行估值,在年中出现对不良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时,应及时重新估值。

对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等无回收可能的不良资产,可不进行估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在处置条件成熟时,对按规定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其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得出评估价格的行为。

评估价格应作为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是指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以估值结论和评估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确定出让底价的行为。

定价应作为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估值第六条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进行估值之前,应根据需估值资产的实际情况、拟采取的处置方式等相关因素确定估值结论的价值类型。

估值结论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

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估值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所能实现的价值。

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必须在短时间内强制清算或变现时所能实现的价值。

投资价值,是指对持有不良资产或者采取融资等手段对不良资产进行再开发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或其他有形资产在非继续使用前提下,其零部件或结构进行拆除、回收所能实现的价值。

估值结论应以市场价值为原则。

第七条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进行估值之前,应根据需估值资产的种类、可获得的估值资料等因素直接适用或综合适用恰当的估值方法。

银监发[2010]10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与其金融工具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相匹配。

第七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政策,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二)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估值参数来源,制定盯市或盯模、参数的可观察性和可靠性标准;(三)确定估值模型需要进行修正或变更的情形和标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识别、监测并记录风险管理和会计处理之间产生的重大公允价值估值差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内部稽核。

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

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

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1. 概述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操作和管理,以确保估值结果准确可靠、合规合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指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2. 目的与适用范围2.1 目的该指引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一套明确的估值规范和操作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时,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进行,以提高估值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2 适用范围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3. 指引要求3.1 估值原则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时,应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即以市场参考价格作为估值依据,确保估值结果公允、透明、准确。

3.2 内部控制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合规合法性。

包括但不限于: - 设立独立的估值部门,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计算和核实; - 制定明确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估值过程中的风险可控; - 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评估估值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3 估值方法和技术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和技术,以确保估值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常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方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金融工具特性选择不同的估值方法。

3.4 信息披露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过程中,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提高估值结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包括但不限于: - 披露估值方法和技术的选择和应用情况; - 披露估值参数和假设的确定依据和变化情况; - 披露估值结果的核实和调整情况。

4. 实施过程与挑战4.1 实施过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该指引的过程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1. 研究和理解指引要求,确保对指引的规范和要求有清晰的认识; 2. 制定估值政策和流程,明确估值的方式、方法和技术; 3. 建立相应的估值系统和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 培训相关人员,提高估值操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5. 监控和评估估值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阶段单项计提减值准则 -回复

三阶段单项计提减值准则 -回复

三阶段单项计提减值准则-回复三阶段单项计提减值准则(Three-Stage Impairment Provisioning Criteria)是一种会计准则,用于评估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方法。

其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能够提前识别和计提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并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概念、计提的具体步骤和影响等方面对三阶段单项计提减值准则进行详细解析。

一、三阶段单项计提减值准则的概念及背景三阶段单项计提减值准则是2018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第9号修订的一部分。

它被引入是为了更好地反映金融工具减值情况,并加强风险识别和减值计提的及时性。

此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贷款、应收款项和债券等。

根据该准则,计提减值损失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阶段1、阶段2和阶段3。

不同阶段的计提方法和金额有所不同,以反映债务人信用风险的变化。

这种准则的引入目的在于提高金融工具的账面准确度,并使财务报告更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二、三阶段单项计提减值准则的具体步骤1. 阶段1:初始识别阶段在初始识别阶段,金融资产按照预计信用损失金额进行计提。

预计信用损失金额是指在未来一年内发生的预计信用损失的金额。

2. 阶段2:贷款损失风险增加但未出现减值迹象阶段在阶段2,计提的金额将由金融资产的预计信用损失金额改为预计未来损失的整个预期寿命内的信用损失金额。

这一变化表明,在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变化或风险增加时,预计信用损失的范围扩大。

3. 阶段3:出现减值迹象且未来收回的风险变得不确定阶段在阶段3,计提的金额将进一步调整以反映这一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未来收回的风险。

具体来说,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并且未来收回的风险变得不确定,那么减值金额将更大。

以上三个阶段的计提金额都需要基于公允价值计算,并根据监管标准和市场数据进行测算。

同时,还应进行定期重新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减值计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预期损失模型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研究——基于江苏省上市银行数据

预期损失模型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研究——基于江苏省上市银行数据

2021年第5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国际会计准则备受争议,其规定的金融资产的计量分类过于复杂、减值计量过迟过少,存在顺周期性问题,加大了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7月修订发布了第九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9)。

为实现准则持续全面趋同,同时也为解决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实务问题,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3月修订了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涉及大部分业务及产品,引入的预期损失模型彻底改变了减值计量方式和时间,商业银行财务报表也随之出现明显的变化和波动。

一、新准则预期损失模型主要变化(一)扩大了减值计提范围。

所有以摊余成本(AC )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 )的金融资产(不包含股权类金融工具)均要计提信用损失准备,同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VTPL )的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及同业资产也纳入了减值计提范围,计提范围明显扩大。

(二)划分了三阶段信用风险判定。

一般商业银行按照信用风险显著情况,依据五级分类、逾期天数、评级结果等信息对客户进行阶段判断,分为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已发生信用减值三个阶段。

(三)引入了前瞻性调整。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风险管理人员除了考虑借款人本身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存续期等影响因素,还需加入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等前瞻性考量。

二、我国商业银行模型应用情况——以江苏省内上市法人银行为例本文主要对江苏辖内上市法人银行①开展调研,主要有两类模型:(一)巴塞尔模型。

样本内银行8家均基于巴塞尔模型,再根据不同的产品种类设置不同的参数和具体细分测算模型。

模型具体计算方法为:预期信用损失(ECL )=违约概率(PD )×违约损失率(LGD )×风险暴露(EAD )。

计算时需综合考虑前瞻性调整系数的影响。

(二)“单项评估+组合评估”综合评估模型。

该模型中组合评估部分也是在巴塞尔模型框架下进行设计,总计算公式如下:预期信用损失总额(ECL )=单项预期损失金额+组合预期损失金额。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2)(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4)(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5)(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1)(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1)(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2)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5)(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5)(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6)(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1)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8)(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9)(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5)(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4)(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5)(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6)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2)(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2)(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2)(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3)(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4)附录二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5)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5)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6)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7)(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8)(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8)(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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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具指形成本行或交易对手的金融资产,并形成交易对手或本行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估值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四条 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和充分披露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

本行应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原则。

本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三)充分披露原则。

本行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以及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三)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三)负责复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四)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工具交易数据,并根据估值结果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第九条 总行内审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第三章 估值方法第十条 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一条 在采用盯市法估值前,本行应考虑以下因素,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当金融工具具有活跃交易市场时,方可采用盯市法估值:(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但有权威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结果的金融工具,可参考第三方估值结果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三条 在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前,本行应考虑以下因素,对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参考该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进行估值:(一)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是否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以及公正性;(二)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是否充分考虑多种数据源的可靠性、综合比较各数据源优劣,并运用其自身监管、清算、业内声望、专业技能等优势,为金融工具估值提供公正、客观的估值结果;(三)国内多数银行类金融机构是否均采用该第三方估值结果,为银行间估值比较提供可行性;(四)金融工具交易市场是否由于报价不连续、市场深度较差、报价商对不同交易对手报价存在差异性、报价不透明,使得第三方估值结果更具有公允性。

第十四条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无权威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结果的金融工具,可采用询价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五条 在采用询价法估值前,本行应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评估,需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买方和卖方:(一)市场参与者应当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二)市场参与者应当熟悉情况,能够根据可取得的信息对金融工具具备合理认知;(三)市场参与者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金融工具的交易。

第十六条 采用询价法进行估值时,应向多家市场主要参与者进行询价,根据各家机构的报价综合评估进行估值。

第十七条 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无权威第三方估值结果,也无法采用询价法估值的金融工具,可采用模型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八条 模型建立主要考虑以下要素:(一)模型假设条件;(二)模型基本原理;(三)估值参数选取;(四)模型验证。

第十九条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对模型进行验证,估值模型验证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模型假设的合理性及模型的数理严谨性;(二)对模型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三)将模型的估值与实际市场价值或独立基准模型的估值进行比较。

第二十条 模型建立与验证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模型的基本假设,评估假设与现实环境的一致性。

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充分评估模型能否适用于改变后的市场环境,如模型不能达到以上要求,应对模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选择估值参数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可观察的参数,少使用不可观察参数。

参数选择顺序应遵循先场内后场外、先当前后历史、先相同后相似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模型使用过程中,应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明确评估周期,详细记录模型缺陷,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模型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评估估值的不确定性,在对估值模型及假设、主要估值参数及交易对手等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二)相同或相似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可获得性;(三)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四)金融工具持有者的特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市场报价或交易极度不活跃的金融工具,可使用相似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第三方估值结果或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曲线,并结合模型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二十五条 对于普通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相似性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债券品种相同;(二)发行人信用等级相同或相近;(三)待偿期相近;(四)票面利率相近,以及票面利率确定规则相同。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投资人可回售、发行人可赎回的含权债券,除考虑普通债券所具备的相似性,还要考虑该债券与参照债券所含权利的相似性,包含含权权利类型相同、行权日相近、行权价格相近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外币债券除考虑普通债券所具备的相似性,还要考虑该债券与参照债券发行币种相同、发行国别相同、发行国家信用评级相同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无活跃市场且无公开报价的债券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一)建立估值收益率曲线用于债券估值,估值收益率曲线采用第三方机构公布的相似债券收益率曲线;(二)根据债券票面利率和付息计划计算未来现金流发生金额;(三)根据估值收益率曲线,使用内插法分别计算债券未来各时点涉及现金流所对应的折现因子;(四)使用所计算出的折现因子,将不同时点未来现金流贴现至估值日并进行汇总;第二十九条 对外汇远期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一)建立估值货币自定义零息曲线用于外汇远期估值;(二)根据外汇远期协议,分别计算不同货币未来现金流发生金额;(三)使用外汇远期协议所涉及货币的估值日远期汇率将不同货币的现金流转化为估值货币;(三)使用内插法计算现金流所对应的折现因子,将未来现金流贴现至估值日;(五)将现金流现值轧差后计算出外汇远期协议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条 对外汇掉期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一)将外汇掉期拆分成两笔交易:一笔外汇即期,一笔外汇远期;(二)拆分后的外汇即期损益在当期实现;(三)拆分后的外汇远期估值参照上一条外汇远期估值模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行对远期利率协议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一)建立自定义零息曲线用于远期利率协议估值,零息曲线由利率互换曲线(Swap曲线,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上)和短期零息曲线(Cash曲线,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下)共同构建;(二)使用所构建的零息曲线推算远期利率,并运用所推算的远期利率与远期利率协议中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远期利率协议净现金流;(三)使用内插法,通过自定义零息曲线计算对应现金流发生日的折现因子;(四)使用所计算出的贴现因子将远期利率协议净现金流折现至估值日,来计算远期利率协议公允价值。

第三十二条 本行对利率互换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一)建立自定义零息曲线用于利率互换估值,零息曲线同“远期利率协议”;(二)使用所构建的零息曲线推算未来不同时点上的远期浮动利率,并运用所推算远期浮动利率与利率互换协议中所约定的固定利率分别计算利率互换协议的浮动端现金流与固定端现金流;(三)使用内插法,通过自定义零息曲线计算对应现金流发生日的折现因子;(四)使用所计算出的贴现因子分别将利率互换协议的浮动端现金流与固定端现金流折现至估值日;(五)通过将估值日利率互换协议的浮动端现金流与固定端现金流现值轧差,来计算利率互换协议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非保本保息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结构化主体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一)根据结构化主体票面利率和付息计划计算未来现金流发生金额;(二)根据结构化主体实际收益率计算结构化主体未来各时点涉及现金流所对应的折现因子;(三)使用所计算出的折现因子,将不同时点未来现金流贴现至估值日并进行汇总。

第四章 估值程序第三十四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应每日进行估值,估值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估值,估值损益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五条 采用盯市法估值的,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取交易价格进行估值,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估值结果,进行估值的确认、计量、列报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采用第三方估值结果估值的,总行风险管理部从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其它权威机构获取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估值结果,进行估值的确认、计量、列报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采用询价法估值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向多家主要市场参与者进行询价后,综合得出估值结果,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估值结果,进行估值的确认、计量、列报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采用模型法估值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维护内部模型参数进行估值,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估值结果,进行估值的确认、计量、列报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方法进行评估,如果出现下列情形的,可变更估值方法,总行计划财务部对估值方法变更进行复核。

(一)出现新的市场;(二)可以取得新的信息;(三)无法再取得以前使用的信息;(四)改进了估值技术;(五)市场状况发生变化。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条 本行考虑金融工具的性质、重要性、估值方法等因素,对外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本行按照以下三个层级披露公允价值估值信息:(一)第一层级:运用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得出的估值金额;(二)第二层级:第一层级之外的,运用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参数得出的估值金额;(三)第三层级:以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参数得出的估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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