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治理,健全公司金融工具管理体系,降低对外投资决策、资产管理的风险,提高公司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有效性、一致性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公司应充分了解金融资产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有效性原则。公司应当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估值工作。
(三)一致性原则。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主体对相同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原则上应当一致。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
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由公司投资部负责管理各项金融资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或模型;
(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引言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苏省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工作,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而制定的。本办法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评
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和管理。
2.评估对象与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所有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
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权等。
3.评估机构和评估师
3.1 评估机构
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条件。评估机构应当取得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2 评估师
评估师是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师必须具备评估师资格证书,并遵守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4.评估程序和方法
4.1 评估程序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资料收集、调研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评估程序必须规范和完整,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是评估工作的核心内容,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工作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价值、收益能力和风险等因素。
新会计准则下_银行开展金融资产管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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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人 CBMAG B usiness
上课
国际会计准则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就显示出其中的不足,由于其存在滞后性、周期性的特点,严重限制了经济领域的改革。因此,在原本准则基础上进行创新,并产生了全新的内容,即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可以不断完善工作,推动银行金融资产的管理创新。
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经拓展后其中可出售的权益工具以内的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都要符合IAS39标准,产生的变动也要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拓展后转变为与IAS39标准一致的全部内容,涉及了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具备公允价值的资产,并且过程中造成的变动,需要与其他种类的多样化收益结合。
贷款、应收款项经历拓展后,会与IAS39标准处于一致状态,其中涉及了应收款项的投资金额,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产生的变动要与其他综合收益结合;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其内部存在符合IAS39内容,拥有已经发放的贷款、存款等,接着以此完成参与资金计量、资产计算工作。
新会计准则下银行金融资产管理策略
组织学习。所谓的全新会计准则,便是国际组织根据目前发展状态,对基础内容加以改变,在应用一段时间后,还会根据客观需求进行修改。银行中金融从业人员需要全面掌握发布的内容,强化自身能力水平。银行还要在特定时间内
新会计准则下
银行开展金融资产管理怎么办
文/胡威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组织专题培训,对员工开展深入考核,保障其在岗位上具备优秀能力,能满足活动中多样化需求。
增强管控。银行在进行金融资产管理时,将风险因素控制作为关键环节。除了严格挑选客户之外,还要仔细挑选业务展开模式。同时,银行内部需持续优化决策机制,依据客户信用等级,制定金融资产管控工作方向,为日后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江苏银行:业绩表现全面超预期_强劲态势能否延续是关键
54 2023/08/18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同比上升2.11个百分点。不良率下降,资产质量改善,拨备覆盖率略升,拨备优势持续。
江苏银行区位优势不可复制,客户基础扎实,上市以来经营管理能力持续提升,风险控制水平不断增强,持续推动业绩快速增长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股价超过强赎价,预计转债转股完成概率高,如完成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提升0.93个百分点,资本压力大幅缓解。中银证券预测公司2023年股息率为7.48%,由于银行板块有望持续受益于经济和政策预期改善,江苏银行业绩增长积极,拨备充足,目前公司估值较低,股息高,市场对公司经营管理改善和长期竞争力定价不足,值得持续看好。江苏银行上半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70.2亿元,同比增长27.2%,二季度单季同比上升29.5%,较上季度增速上升4.7个百分点;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6%,二季度单季营收同比上升10.9%,较上季度增速提升0.6个百分点,由于2022年二季度营收基数较高,2023年二季度营收改善明显。盈利与收入增速同时提升,盈利增速略高于营收,费用、拨备等持续贡献盈利。2023年上半年,江苏银行总资产同比增长14.8%,增速较一季度下降0.6个百分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3.8%,较一季度增速下降1个百分点。存款同比增长13.4%,较一季度增速下降0.1个百分点。
虽然资产、贷款增速略有放缓,但资产质量改善,拨备优势持续。截至2023年上半年末,江苏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91%,较一季度末下降0.01个百分点;测算不良贷款余额为158.89亿元,较一季度末上升2.2%。
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也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的谨慎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独立的估值小组,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与程序,建立和使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估值方法、模型,组织实施金融工具估值
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独立的估值模型验证团队,负责审核估值方法的选择和调整,并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
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以及复核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估值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六条总行审计稽核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方法、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内部审计。第三章估值方法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行在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特征的基础上,审慎运用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本行根据不同金融工具的特征,选择不同的估值方法。
第八条本行变更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时遵循谨慎性、适用性原则,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时将估值方法的变更内容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九条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对于不能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的金融工具,可以采用模型法、参考权威独立第三方估值结果、询价法或其他方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03
•【文号】银监发[2010]105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
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
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XX公司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方法,提高估值的准确性,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估值,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
第三条公司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公司金融工具估值对象覆盖公司及各层级子公司持有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负债。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金融工具估值与模型验证等岗位各司其职、相互分离。
(三)可靠性原则。公司应在充分了解各类金融工具特征的基础上,采取恰当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不高估也不低估公允价值,确保公允价值估计结果合理可靠。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采取恰当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五)一致可比性原则。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
当前情况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六)充分披露原则。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金融工具估值信息,且在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时,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章内部控制与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0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精心整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5号)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一)
(二)
(三)
并保持应有的审慎,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选择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参数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可观察的参数,少使用不可观察参数。参数选择顺序应当遵循先场内后场外、先当前后历史、先相同后相似的原则。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持续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
(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着差异;
(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一)
(二)
(三)将模型的估值与实际的市场价值或独立基准模型的估值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明确评估周期,详细记录模型缺陷,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是一种评估资产、负债或股权的方法,它基于市场
上可观察到的数据和信息,以确定在市场上能够以一些特定的价格进行交
易的价值。这种方法被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
权和其他金融工具的估值。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的核心理念是市场有效性,即市场上的价格反映了
所有相关信息的总体共识。该方法使用市场上可观察的数据和信息,如市
场价格、收益率、利率和其他相关因素,通过各种计算模型和技术,对资
产进行估值。
1.市场比较法:这种方法通过比较市场上相似资产的价格来确定自身
资产的公允价值。它适用于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可比资产的情况,比如房地产市场上的同一区域内的类似物业。
2.收益法:这种方法主要关注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通过对未来现金
流量的预测和折现,计算资产的现值。收益法适用于可预测未来现金流量
的资产,如企业股权。
3.成本法:这种方法是基于资产的取得成本进行估值,即用资产的成
本减去已经发生的折旧和摊销,得到资产的净值。适用于资产具有明确成
本的情况,如固定资产。
4.期权定价模型:这种方法适用于金融衍生品的估值,如期权、期货、掉期等,它基于期权定价理论,根据资产的隐含波动率和各项参数计算出
期权的公允价值。
在实际应用中,公允价值估值方法通常结合不同的方法和模型,以综
合考虑多种因素和风险,获得更准确和可靠的估值结果。此外,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还涉及到投资者对于市场的理解和判断,以及对市场上相关因素的分析和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并不是一种确定性的方法,它基于市场的预期和估计,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使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时,需要结合风险评估和灵敏度分析等方法,评估不同情景下的估值结果,以及对市场和行业的变化敏感性。
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也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的谨慎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独立的估值小组,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与程序,建立和使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估值方法、模型,组织实施金融工具估值
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独立的估值模型验证团队,负责审核估值方法的选择和调整,并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
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以及复核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估值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六条总行审计稽核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方法、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内部审计。第三章估值方法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行在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特征的基础上,审慎运用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本行根据不同金融工具的特征,选择不同的估值方法。
第八条本行变更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时遵循谨慎性、适用性原则,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时将估值方法的变更内容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九条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对于不能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的金融工具,可以采用模型法、参考权威独立第三方估值结果、询价法或其他方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附件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以下简称“估值”)管理工作,构建完善的估值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05号)、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估值,是指根据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合理运用各种估值技术,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
第四条确保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可靠性和充分披露的原则进行估值。
(一)审慎性:坚持审慎计量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估值部门须独立于前台交易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可靠性: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需运用相关的、可靠的、可观察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建立必要的控制和管理流程,确保估值在财务报告、监管要求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一致性。
(四)充分披露:根据相关要求充分披露金融工具估值的内部控制制度、估值模型所使用的假设、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层级,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估值结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做出合理评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董事会承担估值工作的最终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估值工作的重大政策,确保其满足监管要求;
(二)承担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
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银行业金融工具的种类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而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则成为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实施,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该指引旨在引导银行业机构进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并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技术要求。
该指引首先对公允价值估值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了介绍,指出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买卖的价格,是反映金融工具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在风险管理中,公允价值估值能够帮助银行业机构及时了解其资产负债状况和风险状况,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和决策。
接着,该指引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实施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市场数据获取、模型选择、假设和参数设定、校验和验证等方面。特别是在模型选择和参数设定方面,该指引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监管要求,以保障公允价值估值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该指引还对银行业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帮助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的公允价值估值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总之,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的发布,为金融机构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标准,也为金融市场的健康
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5.06.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省级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字[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财政局将本办法转发到当地金融企业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应用初探
包括外汇合约 、利率合约和其他衍生工具。
2 金融 工 具 公 允价 值 的分 类 与计 量 。根 据 对 准则 的 .
以及管理Baidu Nhomakorabea的持有意图进行综合判断分析 ,以确定是否
按 照公 允价值 进行计 量 。
理解 ,我们将 中国工商银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工具 与《 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会计准则的规定之间的匹配
在 每个 资 产负 债 表 日,均需 要 获取 适 当 的估 价 以确 定衍 生 工 具 的公 允 价值 。公允 价 值 为正 数 ,则计 人 衍 生金 融 资产 ;公允价 值为 负数 ,则计入 衍生 金融负 债 。 ( )权益 工 具 通 常按 照公 允 价 值进 行 计 量 。对 于股 2 权 投 资 ,除 了 长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按 照 《 期 股 权 投 资 》 长 会 计 准则 进 行 核算 ,以及 在 活跃 市场 中没有 报 价且 其 公 允 价值 不 能 可靠 计 量 的权 益 工具 投 资应 当按 照成本 计 量 之 外 ,均 应 当按 照公 允 价 值计 量 。股 权投 资 在 按照 公 允 价 值计 量 时 ,既 可 以划 分 为 以公允 价 值 计量 且 其变 动 计 入 当期 损 益 的金 融 资产 ,也 可 以 划分 为 可供 出售金 融 资 产 。主 要 区别 在 于 前 者 的 公 允 价值 变 动计 人 当期 损 益 , 而后 者 的公 允价值 变动 计入所 有者权 益 。 ( ) 务 工具 可 以根 据 持有 意图 按照 公 允 价值 进 行 3 债 计 量 。 债券 的 种类 繁 多 ,其 在金 融 工 具类 别 的选 择 方 面
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
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
1. 概述
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操作和管理,以确保估值结果准确可靠、合规合法。本文将深入探讨该指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2. 目的与适用范围
2.1 目的
该指引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一套明确的估值规范和操作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时,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进行,以提高估值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2 适用范围
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3. 指引要求
3.1 估值原则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时,应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即以市场参考价格作为估值依据,确保估值结果公允、透明、准确。
3.2 内部控制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合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 - 设立独立的估值部门,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计算和核实; - 制定明确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 建立风
险控制制度,确保估值过程中的风险可控; - 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评估估
值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3 估值方法和技术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和技术,以确保估值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常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方法、收益法、成本法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金融工具特性选择不同的估值方法。
3.4 信息披露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过程中,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提高估值结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包括但不限于: - 披露估值方法和技术的选择
11.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金融资产的估值标准,提高公司在进行投资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及投资检视工作中的资产估值、财务分析、风险评估模型的规范性及可靠性,完善投资定价体系,提高投资决策判断依据的准确度,优化投资后的经营绩效管理,完善投资价值评估与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计量和评估各类金融资产的价值,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是指公司自行进行保险资金投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保险资金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类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
第三条资产估值模型是对投资标的财务预测分析、收益测算等各类模型的总称,是投资绩效评价与检视、投资风险管理、投资业绩考核的重要基础。其中投资标的是指因投资目标项目而获取的实体资产、金融资产与负债以及在投资交易结构中涉及的各种金融工具。资产估值模型包括:
(一)初始投资时用于投资评估和决策的模型(以下简称“初始模型”)。
(二)投资后的模型更新评估。
(三)因投资后检视与后续的投资变更、追加、转让、退出及其他原因而不定期或定期调整更新用于届时投资评估和决策的模型。
(四)其他相关投资活动所需要涉及到的各种用途的模型。
第二章估值基本原则
第四条金融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反映公司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可靠性原则。金融资产估值的数据源、计算方法、信息系统等应稳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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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具指形成本行或交易对手的金融资产,并形成交易对手或本行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估值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四条 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和充分披露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本行应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原则。本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三)充分披露原则。本行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
价值进行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以及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三)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
(三)负责复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
(四)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工具交易数据,并根据估值结果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第九条 总行内审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第三章 估值方法
第十条 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
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一条 在采用盯市法估值前,本行应考虑以下因素,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当金融工具具有活跃交易市场时,方可采用盯市法估值:
(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
(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但有权威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结果的金融工具,可参考第三方估值结果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三条 在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前,本行应考虑以下因素,对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参考该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进行估值:
(一)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是否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以及公正性;
(二)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是否充分考虑多种数据源的可靠性、综合比较各数据源优劣,并运用其自身监管、清算、业内声望、专业技能等优势,为金融工具估值提供公正、客观的估值结果;
(三)国内多数银行类金融机构是否均采用该第三方估值结果,为银行间估值比较提供可行性;
(四)金融工具交易市场是否由于报价不连续、市场深
度较差、报价商对不同交易对手报价存在差异性、报价不透明,使得第三方估值结果更具有公允性。
第十四条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无权威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结果的金融工具,可采用询价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五条 在采用询价法估值前,本行应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评估,需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买方和卖方:
(一)市场参与者应当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市场参与者应当熟悉情况,能够根据可取得的信息对金融工具具备合理认知;
(三)市场参与者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金融工具的交易。
第十六条 采用询价法进行估值时,应向多家市场主要参与者进行询价,根据各家机构的报价综合评估进行估值。
第十七条 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无权威第三方估值结果,也无法采用询价法估值的金融工具,可采用模型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八条 模型建立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一)模型假设条件;
(二)模型基本原理;
(三)估值参数选取;
(四)模型验证。
第十九条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对模型进行验证,估值模型验证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模型假设的合理性及模型的数理严谨性;
(二)对模型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
(三)将模型的估值与实际市场价值或独立基准模型的估值进行比较。
第二十条 模型建立与验证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模型的基本假设,评估假设与现实环境的一致性。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充分评估模型能否适用于改变后的市场环境,如模型不能达到以上要求,应对模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选择估值参数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可观察的参数,少使用不可观察参数。参数选择顺序应遵循先场内后场外、先当前后历史、先相同后相似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模型使用过程中,应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明确评估周期,详细记录模型缺陷,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模型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评估估值的不确定性,在对估值模型及假设、主要估值参数及交易对手等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金融工具的复杂性;
(二)相同或相似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可获得性;
(三)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四)金融工具持有者的特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市场报价或交易极度不活跃的金融工具,可使用相似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第三方估值结果或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曲线,并结合模型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