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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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法律上,表见代理被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其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才能认定其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这是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主观上过错的心理状态与客观上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结合。

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体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维护交易安全上,表见代理具有正当性,因为善意第三人一般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

关系的存在,由此善意第三人进行的交易行为与被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同时,表见代理也符合社会常理,因为人们通常会信任有经验、有能力的代理人,而非无经验、无能力的人。

在实践中,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如果代理人在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

代理活动,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相对人存在过失。如果相对人存在过失,例如误信他人、轻信传闻等,导致其对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了信任,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代理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相似性。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存在一定的持续性和相似性,即相对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同一代理人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且这种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实质性内容。

浅谈表见代理

浅谈表见代理

浅谈表见代理

[摘要]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作为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法律本质的无权代理形式。表见代理依旧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并且赋予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代理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次,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表明国家立法时对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秩序价值的一种认可。文章主张,表见代理作为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维护民事交易秩序稳定的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但是不能将表见代理绝对化,表见代理必须符合民法所内在的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功能;性质;要件

代理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并且发展是由社会发展需求所决定的。“从法治发展的角度看,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及发展完善都是特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或最终结果。同时,也是法律对这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回应。”[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的法律内涵已经远远超越其概念字面的含义,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在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本文拟就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分析,通过阐释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发展,分析其功能与目的,最终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表见代理的基本内容

(一)表见代理产生的背景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最初是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人在抽象出代理人之三方关系的同时,确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则。而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区分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此后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引入表见代理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的。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彼时,资本主义制度正在逐步确立,商品生产以及商事贸易正在蓬勃发展,这种新型的商品经济关系也深刻的影响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交往方式。商事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开始日益频繁与复杂。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外贸易的大力发展进一步刺激了资本方义经济。逐渐的,代理制度在社会迫切与强烈的要求下得以确立。随着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无权代理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因此,迫切的需要对商事交往活动中无权代理现象进行规制,以维护商事交往的秩序稳定。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

浅谈表见代理制度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本文主要论述并评析我国学界关于表见代理的三种定义,揭示表见代理的本质,阐述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论以期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带来些许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交易安全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

对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观点。但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较为合理。

其一,”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权时,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之制度。”[1]该观点明确将表见代理定性为无权代理,同时又清楚的阐述了它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但是该说法并没有指出表见代理对第三人善意初衷和无过错的要求。

其二,”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2]推崇该观点的原因在于它描述表见代理的内涵是基于代理的分类体系的,清晰的展示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同时,也表明了外观主义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基础,因此,笔者较为支持该观点。

其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

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3]该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它突出了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方式,”直接”一词表明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否认了本人在有权代理中所享有的追认权。另外,值得肯定的是该说法强调了交易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在这一点上弥补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浅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

浅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
“ ” 了 ,则 属 于无 权 代 理 。 圈
经终止等 不同的情况 ,以及无权 代理人 的过错 情况 ,依法请求 无权 代 理人给予相应 的赔偿 。无权代理人应 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
3 、无权代理人对 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 的法律后 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 害时 ,无权代 理人应依法 赔偿 。但是 ,并


代理 概述
2 、代理人对被代理 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 人因表见代理成 立 而承担 民事 责任 ,因此给 被代 理人造成损 失的 ,被代理人 有权根据
是否与代 理人 有委托关系 、代理 人是否超越代 理权 以及代理 权是否 已
代理制度 由德国民法典确立 以来 ,产 生了深远 的影响 ,为各国广 泛的接受 、应用。按照我 国现 行民法的规定 :代 理是代理人 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 民事行 为 ,其行为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行为 是以意思表示为核 心的 ,能够在被代 理人与 第三人 之间设立 、变更和终 止民事权利 和 民事 义务 。简单 说来就 是 , 被代理人 以其 自身 的经济 、资源优势与代理人 的人力 、智 力优 势结成 “ 联盟” ,通过与第三人的经济交往 ,实现经济利益的商业形式。 需 要强调说 明的是代理 人应 当在 被代理 人所给定 的权利范 围之 内,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 中心 ,从事有关 的经 营活动 。也就 是说 ,代 理人应 当在以被代理 人利益 为 “ 圆心 ” ,被代理 人指定 的权利范 围为 “ 径 ”的 圆的 区域 内从事 活 动 ,不 能 超 出这个 范 围 ,即不 可 以超 半 “ 。如果代理人 的行 为超 出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代理人事先划 定的界限 范围 ,即超 圈”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一是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二是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三是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二、为什么要建立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

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通俗易懂的例子

表见代理通俗易懂的例子

表见代理通俗易懂的例子

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设计模式,它可以让我们在不改变原有代码的情况下,为对象提供一个代理,通过代理来进行访问和操作。下面我们来看一个通俗易懂的例子。

假设我们有一个购物网站,要实现一个功能:当用户在结算时,如果购买的商品数量超过了5件,就可以享受折扣。我们可以使用表见代理来实现这个功能。具体实现步骤如下:

首先,我们定义两个接口:商品和购物车。

public interface Product {

public double getPrice();

}

public interface ShoppingCart {

public void addProduct(Product product);

public void removeProduct(Product product);

public int getProductCount();

public double getTotalPrice();

}

接着,我们实现商品接口。

public class RealProduct implements Product {

private double price;

public RealProduct(double price) {

this.price = price;

public double getPrice() {

return price;

}

}

然后,我们实现购物车接口。

public class RealShoppingCart implements ShoppingCart { private List<Product> products = new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证明责任比较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证明责任比较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证明责任比较

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授权代理人在遵循其授予权限的情况下,向第三方进行行为的代理。而表见代表则是指当事人以其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方进行行为的代理。在法律责任上,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之间的责任比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代理权限问题。表见代理具有代理权,但其权利受到代理授权的限制。也就是说,代理人只能表现代理人的意志,并且必须遵循其授予的权力和义务。如果代理人违反限制,他将承担责任。相反,表见代表不仅具有代理权,而且其行为和意图是本人的行为和意图。因此,表见代表不需要考虑代理权的问题。

二、代理人的常规行为。代理行为通常是指代理人从事的常规商业活动。如果代理人从事的活动与其授权的事项不符,由于其行为超出其授权,因此他将承担责任。此外,代理人必须执行法律要求的高标准义务,包括谨慎研究客户提供的信息和建议。如果代理人疏忽职责或未履行其义务,则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不当行为并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表见代表而言,其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表见代表负有较重的法律责任。表见代表的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因此成为其个人行为。如果表见代表的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他将直接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民事或刑事

问题,原则上,表见代表将承担全部责任。

四、代理人和表见代表之间的关系。代理人是受托人的代表,其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合约关系。当代理人超出其授权或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能会受到受托人的要求或申诉。另一方面,表见代表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事。与代理人不同,与表见代表之间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而应该被视为代表和代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隐形代理)是一种在法律或组织结构中存在却未被明确标识的代理形式。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的表象和控制权都在另一个人或组织手中,而这个人或组织并不直接与实际的用户或利益相关者接触。

举个例子,假设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为一家小企业处理法律事务。这个小企业可能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来申请一项专利。但由于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标识自己作为代理,这个小企业并不知道这个律师事务所就是他们要找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小企业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来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而律师事务所则扮演了表见代理的角色。

表见代理可能会对实际的用户或利益相关者造成一定的隐藏和误导,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会被禁止或受到限制。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某人代为出庭,接受法庭传唤,并参与诉讼活动。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应用,通过代理人代为出席法庭审理,旨在减轻原告、被告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个表见代理案例。

A某与B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A某在事故中受到了轻微的损伤,但B某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此事,A某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B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A某的委托,他的亲戚C某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C某向法官递交了A某的委托代理书和律师委托函,并做了简单的陈述。根据现场信息和证据,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B某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C某履行了A某的委托,代表他的权益出庭参加了诉讼活动。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表见代理的优势和价值。首先,表见代理能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原告A某可以委托一位亲友作为代理人出庭,代表自己参与诉讼,这样就避免了他个人亲自应诉的程序。他只需要出具委托代理书和律师委托函,就能有效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完成诉讼程序,这对于繁忙的职业人士尤为重要。

其次,表见代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代理人C某在法庭上能够详细地叙述A某的诉求和事实基础,为法官提供了重要

的信息。这样,法官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案情,加快审理进度,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代理人的参与也减少了诉讼双方的争执和纠纷,为法官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最后,表见代理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C某作

为A某的亲戚,具有全权代理的权限,他能够在法庭上代表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如果要以他⼈的名义进⾏民事活动的,⾏为⼈是需要有相应的代理权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对于委托代理来说,代理⼈是需要取得他⼈的委托的,有的⼈可能没有代理权,但是会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有理由相信⾏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就可以向被代理⼈主张该合同的效⼒,被代理⼈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

从本质上讲,表见代理是⼀种⽆权代理、假代理,不具备有权代理、真代理的实质特征,即⽋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为的表⾯特征。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为⼈实施⽆权代理⾏为,即⾏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

(2)相对⼈依据⼀定事实,相信或认为⾏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为⼈签订合同。相对⼈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其⼀是被代理⼈的⾏为,如被代理⼈知道⾏为⼈以本⼈名义订⽴合同⽽不作否认表⽰;其⼆是相对⼈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等。

(3)相对⼈主观上善意、⽆过失。既然属于⼀种⽆权代理,本应由⽆权代理⼈⾃⾷其果⽅为允当。然⽽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相对⼈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表见代理制度的⽬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原则使怠于履⾏其注意义务的本⼈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为代理⾏为⽽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

在计算机科学领域,表见代理(也被称为正向代理)是一种网络服务器,用于代表客户端发送请求到目标服务器,并将响应返回给客户端。简单来说,表见代理充当了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的中间人,使得客户端能够通过代理服务器与目标服务器进行通信,而无需直接与目标服务器通信。

表见代理的工作原理如下:当客户端发送请求时,请求首先被发送到代理服务器。代理服务器会在自己的名义上转发这个请求,并将目标服务器的响应返回给客户端。这种方式隐藏了客户端的真实IP 地址和其他身份信息,从而保护客户端的隐私和安全。

表见代理有多种用途和好处。首先,它提供了匿名性和隐私保护。由于客户端的真实IP地址被代理服务器替代,目标服务器无法直接识别客户端的身份和位置。这在保护用户隐私方面非常有用,特别是在浏览互联网时。

其次,表见代理可以绕过访问限制和区域限制。有些目标服务器限制特定地理位置或特定IP地址范围的访问。通过使用表见代理,客户端可以绕过这些限制,并获取他们需要的信息或服务。

另外,表见代理还可以提供缓存和加速功能。代理服务器可以缓存

目标服务器返回的数据,当其他客户端请求相同的数据时,直接从

缓存中返回,减少了响应时间和网络带宽的消耗。这对于频繁访问

相同数据的情况非常有用,例如大型网站的图片和静态文件等。

此外,表见代理还可以用于监控和过滤网络流量。代理服务器可以

记录和分析通过它的所有请求和响应,从而提供网络流量的可视化

和统计信息。此功能对于网络管理和安全审计等方面非常有用。

最后,表见代理还可以用于负载均衡和高可用性。代理服务器可以

谈谈表见代理制度

谈谈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从代理制度上产生的一个怪胎;也是代理制度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着重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三要件说和二要件说作了详细的对比分析,并附带论述了与表见代理制度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表见代理的权限和表见代理主张权利的行使。

关键词:表见代理;表见事实;表面授权:轻过失

引言

早期的英美法系判例认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意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舍此无它。例如,格兰沃斯勋爵在1863年“泼勒诉李斯负”一案中指出,“除非一方同意另一方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做为他人的代理人”〔1〕一百多年以后的1968年皮尔森勋爵也同样主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只能根据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意确立”。〔2〕后来,英美法系对此观点的态度发生了一些改变。即从主观上理解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意,转向从客观上理解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代理人与被理人之间的合意,这也就是英美法系观不可否认代理的基础。反观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其后,在《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以及大陆《民法通则》也加以明确规定。大陆法系中的表见代理是

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与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梁慧星先生认为:大陆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和补充,本应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因而,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与表见代理是互相排斥的,只不过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承认表见代理。〔3〕由此可见,代理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使民事主体摆脱事必躬亲的束缚。这无疑促进交易的发展、商品的流转、增加社会财富。,同时也构成对交易安全的极大威胁,这尤其表现在无权代理之上。这样的维护交易的安全,维护本人的静的安全、鼓励交易和倡导效率三在功能的表见代理应运而生。〔4〕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代表自己的名义,而非代表委托

人的名义。这种代理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房地产买卖。

小张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接到了一位委托人的委托,希望他能帮忙出售一套

房产。小张在与买家进行交易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小张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案例二,公司合同签订。

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小李在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时,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是以表见代理的方式代表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合同中出现纠纷,客户将直接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决,而非与小李个人。

案例三,代理商销售产品。

某品牌手机的代理商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销售政策和价格,并独立承担产品售后服务。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在这种代理

形式下,代理人需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委托人需要谨慎选择,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信誉和能力来进行代理行为。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适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在代理

过程中,代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并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

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代理人需要谨慎行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委托人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什么

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情况属于表见代理

1、授权表示型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意义是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无代理权

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

(二)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得通过证明有如下情形存在,来证明自身为善意。

表见代理通俗的理解

表见代理通俗的理解

表见代理通俗的理解

表见代理,也称为外显决策,是一种决策方法,即为了简化问题,将决策者对问题的直接处理转化为一种简化的方式,从而得到更容易处理的问题。在表见代理中,决策者只需直接处理简化的问题,而不需要处理原始问题的复杂性。通俗来说,表见代理就像是一个代理人,代替决策者去处理复杂问题,决策者只需基于代理人提供的结果来做决策。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人要决定投资哪只股票。但是股票市场非常复杂,行情波动不断,数据众多,让人难以判断。为了简化问题,这个人可以选择找一个专业的理财师作为表见代理,理财师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来提供投资建议,而决策者只需根据理财师的建议来做决策,不需要过多考虑股票市场的复杂性。

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选择一个可信的代理人或方法,以保证代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决策者需要对代理人或方法进行评估和选择,以确保能够得到有益的决策建议。

总之,表见代理是一种决策方法,通过简化问题,将复杂的决策转化为更容易处理的方式,让决策者能够更轻松地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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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表见代理

[摘要]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作为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法律本质的无权代理形式。表见代理依旧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并且赋予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代理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次,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表明国家立法时对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秩序价值的一种认可。文章主张,表见代理作为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维护民事交易秩序稳定的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但是不能将表见代理绝对化,表见代理必须符合民法所内在的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功能;性质;要件

代理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并且发展是由社会发展需求所决定的。“从法治发展的角度看,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及发展完善都是特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或最终结果。同时,也是法律对这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回应。”[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的法律内涵已经远远超越其概念字面的含义,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在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本文拟就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分析,通过阐释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发展,分析其功能与目的,最终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表见代理的基本内容

(一)表见代理产生的背景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最初是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人在抽象出代理人之三方关系的同时,确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则。而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区分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此后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引入表见代理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的。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彼时,资本主义制度正在逐步确立,商品生产以及商事贸易正在蓬勃发展,这种新型的商品经济关系也深刻的影响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交往方式。商事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开始日益频繁与复杂。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外贸易的大力发展进一步刺激了资本方义经济。逐渐的,代理制度在社会迫切与强烈的要求下得以确立。随着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无权代理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因此,迫切的需要对商事交往活动中无权代理现象进行规制,以维护商事交往的秩序稳定。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从其产生之初来说,德国的法学家就已经区分了狭义的无权代

理和表见代理,表明这两种行为模式在日常的民商事交往活动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代理形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如果从代理权限有无的角度来说,表见代理发生时,行为人并没有取得原权利人的授权,因此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无权代理,但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2]通过对表见代理本质上的把握,确定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助于我们对表见代理的行为性质,行为后果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3]

二、表见代理的功能与目的

代理法律关系是发生在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法国民法典》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其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民法典》则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并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制度是三方之间发生的明确的合意型的法律关系。而表见代理其虽然具有代理的形式要求,但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的法律本质。

作为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法律本质的无权代理形式。表见代理依旧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并且赋予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代理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符合代理法律制度的形式要求。“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人相信某人是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4]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民商事交往活动,法律很难期待民事交往主体对每一项符合代理制度形式要件的当事人行为进行法律本质的p

(一)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最终得以确认是在《合同法》颁布后,《合同法》第49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以认为,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得到了真正的确立。也是我国表见代理存在的最有力支持。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型。《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表见代理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侵害本人的利益。通过对法条的分析,可以了解到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1)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这是表见代理制度的重要形式要件。“对表见代理,可以解释为:相对人因无权代理人与

本人间有一定关系,而有相当理由足可信其为代理人而与之所为的无权代理。”[6]积极的行为是指被代理人主动地以行动或语言的形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第三人或社会公开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但实际并未授予;(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3)被代理人具有过失;(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未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也就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表见代理的具体认定

在当前,物权代理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是比比皆是。社会生活中曾经发生过这样一则案例:李某经营一家花店,某日,李某因急事需要离开,遂叫来店聊天邻居的万某代为看店。恰好吴某到花店选购鲜花,万某将店里放着的一盆兰花卖给了吴某。不料,该兰花系名贵兰花,是李某的岳父以高价购买回来自己观赏的,暂时寄放在李某的店里。李某赶紧找到吴某,要求退花还款,吴某不同意,李某为此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万某在替人看店的时候,将店主的一盆名贵兰花低价卖掉是否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本案来看,李某因急事离开,让邻居万某代为照看花店,即是授权的意思表示,万某可暂时代为处理花店的一般性买卖事务。顾客吴某到花店选购鲜花之时只有万某一人在照看店,吴某有理由相信万某便是店主或店员,其有权利与顾客进行交易,即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吴某前来购买鲜花,其并不知道万某是代为照看花店,不具有代理权,吴某也并不知道其所购兰花系他人寄放在花店,并非花店自己所属,因而也可以推断出吴某为善意,且无过失。通过对上述情形进行基本的分析,可以发现,本案是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万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综上所述,李某让邻居万某代自己看店,即是授权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买卖行为有效。

(三)表见代理制度发展

通过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功能分析以及案例实践,我们可以发现,表见代理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其直接的价值取向是民商事交往秩序的稳定。但是在表见代理发生时,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导致给相对人造成了一定的“符合代理的形式外观”的假象,加之相对人的善意无过错,则让被代理人被迫接受表见代理合同有效的现实。如果仅仅让被代理人承担这样的一种交易风险,显然是对被代理人过于苛责。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意识到,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人基于善意,无过失而获取某种高价值的标的,而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如本文中所提到的高价兰花的案例。表见代理制度固然是在维护一种民商事交往秩序的稳定,但是这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一般民商事交往活动而言的。因此,不能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所有符合表见代理要件的民事行为认定有效。在上文中高价值兰花案中,虽然店主存在过失,购买兰花的顾客也是善意的。但是这宗商事交往活动显然是违背民法的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事后顾客了解到兰花的价值之后,本店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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