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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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探讨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等方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我国工伤保险费征缴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浮动”。
那么,费率至少应包括差别划分依据、差别档次、浮动费率、征缴模式、如何实现收支平衡和促进工伤预防等方面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现状1.差别费率档次划分依据目前我国统筹地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4754-94),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是按企业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生产经营活动风险水平分类。
因此有可能从事同样风险水平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分到不同行业类别中,不同风险水平生产经营企业分到相同行业类别中。
以海南为例,同样以装卸搬运作为主体的行业征缴费率却不一致:仓储业(征缴费率1%),装卸搬运业(征缴费率 1.2%),运输业(征缴费率0.8%);国民经济分类中04行业——淡、海水养殖、捕捞业,分属不同生产经营行为,却分到相同行业类别中,征缴费率均为0.8%,本质上海洋捕捞业与淡水养殖业风险相差很大。
2.差别费率划分档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将行业分为16门类,92大类,368中类,846小类。
我国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按照本地区的行业特点将差别费率分为从5档到15档不等,即将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划分到不同档次中。
海南省分为5档,差别费率从0.5%到1.5%;南昌市分为6档,差别费率从0.4%到2.4%;大连市分为15档,差别费率从0.1%到1.5%。
我国目前平均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左右,统筹金额约20亿元。
德国平均费率为1.7%,澳大利亚为2.3%,加拿大为2.5%。
相比较我国费率偏低。
同时,我国费率全距过小。
欧美等国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达到8%左右,我国最高不超过3%。
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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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根据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费率浮动原则: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应遵循公平、合理、动态调整
的原则,以反映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风险程度。
2. 行业分类:根据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个类
别对应不同的基准费率。
3. 费率调整周期: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上一年
度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进行调整。
4. 费率上下限:设定工伤保险费率的上限和下限,以避免因费率过高
或过低影响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5. 企业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工伤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
其工伤保险费率。
6. 激励与惩罚机制:对于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其工伤保险费率;反之,对于工伤事故频发的企业,应提高其费率。
7. 信息公开: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 争议处理:企业和职工对工伤保险费率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提出复议或诉讼。
9. 政策宣传: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
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10. 监管与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监管,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这些内容为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概要,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应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https://img.taocdn.com/s3/m/24bffb1d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d.png)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
1.为了规范浙江省工伤保险活动,保障劳动者受到伤害后得到充分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伤害事故。
3.浙江省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经济补助或赔偿支付。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给予劳动者伤残、抚恤金等赔偿费用。
4.浙江省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职工身份、事故类别、职业病病况等,确定工伤认定依据以及赔偿金标准。
认定依据包括职业病诊断标准和伤残鉴定标准。
赔偿金标准根据不同认定依据分别规定,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类赔偿。
5.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工伤职业健康保护制度,发挥领导、组织、教育、检查等重要作用,加强作业场所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工伤事故预防和救治制度。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向当地保险机构报告,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7.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与保险机构就工伤事故发生有争议时,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a70d8d88195f312b3169a575.png)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9078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9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
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条例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不同类别行业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
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高,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在所属行业的不同费率档次中适用哪一个档次的费率。
杭州市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杭州市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47d53f6348d7c1c708a145b3.png)
杭州市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一、基本原则1、社保办理原则:杭州市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办理相关手续;2、社保费征缴:参照参保关系,实行“五险合征”政策,由所属地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核收。
3、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及各城区社险办地址:4、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省级党、政、群机关、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省直属在杭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公积金事务的管理由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其他企事业单位公积金事务的管理由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5、杭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机构地址:6、“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可免交;医疗困难救助资金:个人自愿交纳;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根据企业收支比例实行浮动费率调整。
(公司目前为0.4%)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值为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7、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在就业的人员,以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
缴费上限、下限: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下限为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社会保险中“工资”是指职工工资总额的概念,即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省平工资: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的数据确定,2004年为18689元,2005年20113元,2006年为22070元, 2007年省平工资为24603元。
二、“五险一金”各项日常操作(一)、社保缴费基数变更1、企业缴费基数●由所属社保部门根据当月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20%进行核收;●每年底(12月末至1月初),由地税部门召开“年度汇算清缴”会议,对企业当年度社保费用征缴情况进行核查,实行多退少补工作。
●由于目前杭州市实行“逐月申报”企业当月应发工资额,故年底清算,相差不会太大。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c71a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99.png)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文本)(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b44db0ea76e58fafab003c9.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367d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c5.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XXX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
我市自1998年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1、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和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除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外,原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统一执行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4dc7b5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dd.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29•【文号】劳社部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最新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最新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https://img.taocdn.com/s3/m/df278a5b69dc5022abea00cd.png)
最新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最新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6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通知规定,2016年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如下: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同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目前我国政府并未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统一规定。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例如浙江海宁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新缴费比例共分10档,0.8%和1%为行业基准费率,0.7%、0.9%、1.1%、1.2%、1.3%、1.4%、1.5%、1.6%等8档为浮动后的费率。
例如江苏盐城市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现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6%、0.8%、0.85%、1.2%、1.4%、1.6%、1.7%、1.9%。
市直、亭湖区、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在上述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执行下浮25%的标准。
2016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标准1、最低是在岗平均工资的60%,根据行业风险制定不同费率。
2、每年的会调整新的缴费基数,当年7月开始实行至下一年的6月30日3、工伤是由单位缴的,个人缴交不了,具体的行业缴交比例也有所不同,范围在0.5%-1.5%。
一类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ac1488f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14.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杭政办函[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市建委二○○六年六月五日)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的经济救济,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意外险)适用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工意外险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建工意外险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确定的建设工程管理分工职责,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建工意外险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为规范保险公司的建工意外险承保、理赔和安全服务等行为,在市区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开展业务前报市建委备案。
五、建工意外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其承保范围是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作业人员(含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及因施工现场施工受意外伤害的其他人员(以上简称为被保险人),还包括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施工工程相关联的伤亡事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d367f7a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35.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浙人社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设,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省统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是规范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切实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服务水平,严格防范基金“跑冒滴漏”,既要确保基金安全,又要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依规执行,严格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目录》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所配置的辅助器具产品,超《目录》或超出规定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经办机构要加强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监管,建立辅助器具配置回收明细台账,确保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规范有序。
三、平稳衔接,加强宣传。
在本《目录》施行前已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已申请但配置未到位的,工伤职工可选择按照原规定标准配置,也可选择按照新标准配置;本《目录》施行后提出申请的,严格按照本《目录》执行。
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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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决定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确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职业病发生、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按照行业浮动费率档次确定其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前款所称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用人单位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支付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总额的比例。
在实施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及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实际缴费额按照阶段性费率下调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乘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每年确定一次,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
第六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考核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
考核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继续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非首次参保的用人单位,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考核支缴率,并按本办法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2024年杭州市工伤及工亡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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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杭州市工伤及工亡赔偿计算标准一、工伤(一)工伤赔偿项目(二)各赔偿项目的具体标准根据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规定的“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计算。
杭州市内发生的工伤工亡事件计算标准与浙江省一致。
1、“工伤职工”赔偿项目及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住院费、药费等因工伤产生的费用。
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2)康复费康复费是指工伤员工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3)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赔偿标准:根据《关于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59号),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期间的住院天数进行定额补助,标准为15元/天。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4)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是指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赔偿标准:(1)交通费:工伤人员到统筹地以外就医往返可选择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不含出租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省社保中心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
(2)食宿费:a.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5)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是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6)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70f9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c7.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
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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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杭政办函〔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4日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推进我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政府保险机构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为原则,以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受惠为标准,坚持社会公益属性,采取全市统筹、专业经营、共保合作、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全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实施范围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高危行业范围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
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年)-杭政〔2017〕6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年)-杭政〔2017〕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e928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16.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年)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7〕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困难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等。
第五条除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分统筹地组织实施,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一个统筹地,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各自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市政府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统筹层次等适时作出调整。
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杭州市区2007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社险[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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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杭州市区2007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杭州市区2007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社险(2007)25号2007年8月13日)各参保单位:为了做好2007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文件精神,现就2007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7年缴费基数启用2007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起启用。
2007年缴费基数按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0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103.50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5517.50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06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06年12月预收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2007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2007年1月至6月按2006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
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执行。
2007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合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迟于2006年12月31日的人员,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为准。
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二、关于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l、结算范围2007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①2007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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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是一套针对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规范性文件,旨在通过调整费率来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和企业的风险状况,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费率调整原则:- 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进行浮动调整。
- 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2. 费率分类:- 将行业分为不同类别,根据风险等级确定基础费率。
- 每个行业类别内部,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进一步细分费率档次。
3. 费率调整周期:- 定期对费率进行评估和调整,一般为每两年一次。
4. 费率调整依据:- 工伤事故统计数据。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行业整体风险变化情况。
5. 费率调整程序:-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6. 费率调整结果的应用:- 调整后的费率将应用于下一周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
- 企业应及时调整自身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7. 违规处理:- 对于未按规定缴费或故意隐瞒工伤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
8. 政策宣传与教育:- 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工伤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 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9.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确保费率调整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0. 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过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圳市旨在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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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决定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调整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9〕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确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施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职业病发生、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按照行业浮动费率档次确定其下一个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前款所称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用人单位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支付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总额的比例。
第四条(行业浮动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费率执行周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每年确定一次,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
第六条(支缴率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考核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
考核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继续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非首次参保的用人单位,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考核支缴率,并按本办法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第七条(不列入支缴率考核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考核范围:
(一)职工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支缴率挂钩办法)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其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一)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两档;
(二)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
(三)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四)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
(五)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符合上述(一)或(二)项的,其费率不再下浮,仍按该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挂钩办法)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按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费率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一个或两个档次,已达到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一)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证书且支缴率未超过100%的,可下浮两档;
(二)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且支缴率未超过100%的,可下浮一档。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指用人单位整体达标,且在有效期内。
具体材料由用人单位经评定部门确认后自行提供。
第十条(不享受下浮的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可以享受基准费率下浮的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受到卫生健康部门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的;
(七)受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信息协查)统筹地应急管理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月上旬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一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受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名单,作为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依据。
第十二条(费率确定)社保经办机构每年2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用人单位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并进行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在公告期间对拟确定的费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用人单位,确有不当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予纠正。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附:
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