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2023-11-06
•引言
•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和不足目
•结论
录
01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其中,法律的儒家化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这一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有助于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的过程、特点、影响等方面,以期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目的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历史比较法等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资料的梳理和分析,比较不同时期法律的特点和变化,总结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的规律和特点。
研究方法
研究目的和方法
02
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
历史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频繁更迭,社会动荡不安,战争和政
治斗争不断。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
社会动荡
这一时期,士族势力逐渐崛起,成为政治上的主导力量,他们推崇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士族政治
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01 Chapter
研究背景和意义
01
02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研究方法
02 Chapter
社会动荡
这一时期,士族势力逐渐崛起,成为政治上的主导力量,他们推崇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士族政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
儒家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影响
重视礼法
重视人伦
03 Chapter
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
强调礼法并施
社会道德和礼仪制度成为法律裁
决的重要依据重视道德教育和礼仪培养,提高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道德规范和礼仪制度在法律中得
到充分体现重视道德规范和礼仪制度
04 Chapter
促进文化繁荣
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文化繁荣。儒家思想强调文化传承和创新,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文化成果,如诗词、书法、绘画等。
维护社会秩序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对社会秩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通过强调儒家道德观念,维护了社
会稳定和和谐。
推动民族融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民族大融合的时期,法律的儒家化推动了不同民族之间的融合。儒家思想倡导
仁爱、和谐,有助于消除民族矛
盾,加强民族团结。
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法律体系完善
01
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02
为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03
05 Chapter
在具体案件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歧义性,导致司法官员难以准确适用法律,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法律适用困难
法律与儒家经典的差异
过分强调等级观念
重视传统观念
儒家思想在法律制度中的局限性
06 Chapter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进程加速,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加深。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表现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就是世界著名得法制文明古国,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得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得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得特点就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得深刻影响,儒家中得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得最重要得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得“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得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她就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得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得较为全面得周礼,这就就是传说中得“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得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得政治制度,小到个人得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就是宗法制、分封制与国家重大活动得制度礼仪,还就是个人得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得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与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得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就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得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得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就是婚姻制度得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瞧到周礼得影响。
礼最早就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得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得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得同类得一些瞧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就是其中得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得内容与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得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与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论述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内涵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下面我就分别从这三个历程来讲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
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严峻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恰好符合喊出休养生息的社会需求。产生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到了西汉时期在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统思想的同时,还吸取了儒家的思想。因此,黄老思想的推行已迈出了法律思想的步伐。经过休养生息后的汉,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无法满足其需求。汉武帝即位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吸引了其注意。董仲舒之儒学杂糅了阴阳家、法学、名家诸派思想,他以阴阳五行学为基础,提出了“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是封建阶级的平民有了一种宿命论,认为皇帝便是天之骄子,甘心臣服和忍受统治者的压迫统治。他也继而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化的社会准则,要求人们主动去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继“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从西周至汉代,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
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
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
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
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
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
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
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
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
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
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
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晋(265-316)
晋律后来的变化 北魏(439-534)(借重中原士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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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养亲——“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 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 从流,不在原赦之例。”(《魏书· 刑罚志》) 官当——“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 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魏书· 刑罚志》) 大臣犯罪赐自尽
(3)扩充至法律解释权——引经注律 律学:杜周、杜延年父子 《春秋》经 法律注释——东汉“郑玄章句” 断罪条达26272条,7733200余言。 名实分离 后魏明帝(前226-239)下诏:但用郑氏章句 而不杂用余家。
(4)最终渗透至立法权——纳礼入律 曹魏(220-265)
贼斗杀人,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但:会赦及过误相 杀不得报仇) 除商鞅时所定的“异子之科”之法,使父子无异财 驱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 八议入律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 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陈寅恪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准五服以制罪 子孙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
案例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 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 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 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 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 杖甲,不应坐。 ——《通典》(卷六十九)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
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这个发展
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
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
渐兴盛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
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
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
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
性和稳定。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
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
实施和执行。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
求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这种儒
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
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
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
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这个时期的
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他们
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一、本文概述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
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
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也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儒家思想、君主专政制度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史的两大主体内容。1.儒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他提出“仁”,具有古典人道主义的性质:主张“礼”,维护周礼这是孔子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儒家文化后来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正统文化。(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3)西汉的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4)魏晋之际出现的玄学用老庄思想解释儒家的易经,这是为士族辩护的一种消极思想。《周易》、《老子》、《庄子》称之为“三玄”。玄学主张君主无为、门阀专政,主要活动在洛阳。代表人物有何晏、王弼和竹林七贤。(5)唐朝中期的儒学大师韩愈,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用儒家的天命论和封建纲常来反对佛道的观点。(6)理学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是宋代主要的哲学思想。朱熹是理学发展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北宋哲学家程颢、程颐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后人称之为程朱理学。其核心内容为:“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第一性的;“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认为人欲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这实际上是为封建等级秩序辩护。(7)明中叶的王阳明反对朱熹把心与理视为两种事物的观点,创立与朱熹相对立的主观唯心主义理论——心学。理学由客观唯心主义向主观唯心主义演变,说明它已经走到极端。2.进步的思想家对传统儒学的批判(1)元朝的邓牧:自称“三教外人”,著书大胆否定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其非君思想,对明清进步思想家有一定影响。(2)明朝:李贽是明后期“异端”进步思想家,他指责儒家经典并非“万世之至论”,揭露道学的虚伪,反对歧视妇女和压抑商人。他是我国反封建的思想先驱,他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资本主义萌芽时代的要求,带有民主性色彩。(3)清初:①黄宗羲:在明亡后,隐居著述,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进行激烈的批判,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反对重农抑商,他的思想震动了当时的学术界,对晚清民主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PDF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PDF
中国的法律儒家化历程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周朝时期,当时就已经形成了以孔子
为代表的儒家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儒家文化渐渐深入人心,对于中国的
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与儒家学派并存,这种竞争与融合的现象,也进一步促进了儒
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春秋时期闵损的“赏罚不明,则民心不务;
法令不立,则民无所依,道德不修,则民无所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在清朝时期,儒家思想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并体现在了国家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上。清
朝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刑法、民法、商法等的法典,其中法律文本中融入了儒家思想,比如
强调仁义和诚信,反对贪欲和奸邪。
但是,在20世纪初的中国,由于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传统的法律制度出现了种种问题。20世纪30年代,中国召开了“民主与法制会议”,目的是建设适应现代化要求的
法律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律思想向西方法学借鉴,但是也仍然保留了传统的儒家
思想精髓。比如,宪法的制定中就体现了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如强调爱国、尊老爱幼、合
法援助等。
建国后,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创立了一套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但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化历史使得儒家思想作为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直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不能出现在酒吧和迪士
尼乐园等场所,这正是基于中华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的体现。
总的来说,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可以归纳成三个阶段: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
法律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婚姻家庭、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具有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义是,统治者要提倡道德,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还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该首先依靠德礼,其次是政刑。他主张以德礼来指导刑罚的适用,以便使刑罚在适用中做到宽严适当。他反对不重视德礼而强调刑罚的治国主张,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孟子继承孔子重德轻罚的刑法思想,他主张治国必须先德后刑,少用刑罚,不得已才使用刑罚,且一定要格外慎重。孟子强烈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杀戮无辜的行为,荀子继承了孔孟重德轻刑和先德后刑的刑法思想,并提出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儒家深知德刑并用、以德化民的必要性,因此,更青睐于德治。
春秋战国时期,礼与法是对立的,这一时期,出现了诸侯争霸的
局面,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礼崩乐坏”。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法家兴起。法的核心是“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旨在打击宗法贵族势力。维护宗法血缘等级秩序的礼自然被排斥在法之外了。儒法两家礼、法之争日益激烈,礼、法关系尖锐对立起来。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张晋藩先生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达到了定型。……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制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经历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三个发展阶段。
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发端
面对汉朝国力的强盛,和其所面临的外忧内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主张正好迎合了汉武帝的要求,并得到了汉武帝的确立,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虽然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但是还无法做到对法律的完全影响,法家思想仍然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外儒内法”。为了使儒家思想成为真正的正统思想,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儒家学者通过“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引经决狱”和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主要体现以下
三个原则: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矜老恤幼原则)等途径,做到“引礼入法”,逐渐实现儒家思想对立法、司法的指导地位,使汉代法律开始沿着儒家化的方向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纳礼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每一新的政权的建立,都会制定一套本朝的法典,统治者开始直接任命儒臣来立法,这样使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机会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立法并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从而使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实现“纳礼入律”。这个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不断发展并逐渐完善,主要体现一下几个方面:①“伦理纲常”入律:a、“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次将“服制”纳入律典,作为定刑量刑的依据;b、设立“重罪十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利益的言行归纳为十条,臵于律典的首篇。②等级特权入律:a、“八议”入律,《新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八议”;b、“官当”,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的“杂抵罪”,允许官员在犯徒罪时可以以官品与爵位抵罪。③“死刑复奏”原则,魏晋时期,死刑的决定权被收归中央。
儒家法律思想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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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