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1998年10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是:(一)全血,每200毫升183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00元。
(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的11次方个血小板)1400元。
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不含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价格,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血站供应价格。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
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不超过1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四、上述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重新核定。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结束——。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包括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以下简称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指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当日起,即可享受无偿献血报销政策。
第二章报销凭证第四条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2.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3.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二)无偿献血者亲属报销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2.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3.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4.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第五条持有《无偿献血证》,但血站信息系统中没有记录的,由献血者献血的血站审核并出具证明,审核通过的给予报销。
第三章报销标准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及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含本数)以上不满9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三)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终身免费用血应有门槛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终身免费用血应有门槛红网长沙9月26日讯(记者李慧芳)9月25日召开的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即将审议《湖南省实施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一审修改稿》)。
在《草案一审修改稿》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提出修改意见: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终身免费用血。
保障献血者享受免费用血权利委员们指出,《办法草案》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在1000毫升以上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血液成本费”,这一规定与《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不一致,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献血者享受免费用血的权利。
湖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卫生厅均认为,根据目前湖南省无偿献血少、血源比较紧张的现实状况,加上政府对这方面的保障不足,规定无偿献血者只要献血就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实施起来有困难。
他们提出,外省有关立法绝大多数规定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达到一定数量才能够终身免费用血。
委员们在修改《草案》的时候,提出了两个方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一个方案为“献血量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上不满900毫升的,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第二个方案是“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报销用血费用。
”改报销方式为直接免交用血费用而关于献血者免费用血的方式,有的委员们建议,为方便献血者,应当采用直接免交费用的方式,而不应规定报销方式。
但是在修改时,这一建议基于考虑直接免交费用的方式实际操作起来有困难,而最终未被修改。
逐步实现全省联网管理《草案一审修改稿》还提出,为了实现献血管理的信息化,保障血液供给和安全,应该增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逐步实现全省联网管理。
报销血费须携带以下手续
友情提示:报销血费须携带以下手续1、《无偿献血证》;2、用血收据或含有血费项目的出院结算单;3、住院病历首页和输血记录的复印件;4、献血者的身份证;5、如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还须携带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双方户口或派出所证明。
返还用血互助金须携带以下手续(输全血患者收取用血互助金,成分血不收取)1、(1)《无偿献血证》;(2)用血互助金收据;(3)献血者身份证;2、如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还须携带献血者和用血者双方户口;3、有下列证明之一的也可办理返还用血互助金手续;(1)患者单位本年度《完成献血任务证》及患者的工作证。
(2)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证明或五保户证明;(3)血液病;(4)治安模范或勇敢市民荣誉证明;4、不具备上述返还条件的应在用血6个月内,有直系亲属或配偶携带户口、身份证、互助金收据到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后凭上述手续可返还用血互助金。
注:以上手续带齐全后到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用血审批室,根据《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批报销血费或返还用血互助金。
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咨询电话:82400120 82436844地址:哈尔滨道外区卫星路28号《黑龙江省献血条例》(摘录)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检测、分离、储存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自初次献血30日起,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一)5年内,可享用献血量3倍的血量;(二)5年后,可享用献血量等量的血量;(三)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600毫升以上的,10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四)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800毫升以上的,15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五)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配偶或直系亲属免费用血时,先交付用血费用,凭《无偿献血证》、用血结算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原采供血机构报销。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 (3)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一、背景介绍1.1 无偿献血者的重要性在现代医学中,血液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在临床医疗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血液资源有限,供不应求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个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患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纷纷开展了无偿献血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自愿无偿献血,以增加血液库存的储备。
1.2 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重要性由于无偿献血者自愿无偿地献出了自己的血液,为他人的生命提供了帮助,因此他们的身体和健康也需要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关注。
然而,无偿献血者在临床医疗中所需的用血费用却是一个相对较大的开支。
为了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者,让更多人参与到无偿献血中来,湖南省决定对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进行报销,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同时也体现了无偿献血者的社会价值和责任。
二、报销申请条件为了保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权益,湖南省设立了一系列的报销申请条件,如下所示:1.申请人必须是湖南省范围内的无偿献血者或其亲属。
2.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的临床用血费用发票原件,确保报销金额的真实和准确。
3.申请人所需报销的临床用血费用必须在湖南省内发生。
4.申请人必须提供与报销申请相关的有效证件和资料,如身份证明、献血证明等。
三、报销申请流程为了方便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申请临床用血费用的报销,湖南省设立了一套简洁高效的申请流程,如下所示:1.申请人需登录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平台。
2.申请人在报销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临床用血费用明细等。
3.申请人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献血证明、临床用血费用发票原件等。
4.审核人员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审核结果反馈。
5.若申请被批准,审核人员将会通知财务部门进行相关款项的报销。
6.报销款项将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返还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中。
四、报销申请注意事项为了确保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报销申请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申请人在填写报销申请表格时,务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 (2)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简介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在医疗过程中使用临床用血,并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无偿献血者的献血积极性,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湖南省居民,且已经完成无偿献血。
2.申请人的亲属必须是湖南省居民,且需要在临床治疗中需要使用血液制品。
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的临床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亲属的入院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4.亲属的需要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亲属的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流程1.申请人携带完整的申请材料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院报销窗口。
2.报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登记,然后领取报销申请表格。
3.申请人填写报销申请表格,并在表格上签字确认。
4.将填写好的报销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一起交还给报销窗口工作人员。
5.报销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并留存复印件,然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6.报销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报销结果通知。
报销金额及方式1.报销金额为使用血液制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报销金额将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临床用血费用支付方。
3.报销金额将在审核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报销金额仅限于临床用血费用,不包括其他医疗费用。
4.申请人应及时关注报销结果通知,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结语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同时,通过报销临床用血费用,也能帮助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减轻医疗负担,提高健康服务水平和质量。
希望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能按照规定准备材料,并及时关注报销结果通知,以便顺利获得报销金额。
献血亲属用血政策
献血亲属用血政策
为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被用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至55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对无偿献血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为全国通用(包括军人),终身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四条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
用血费用的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量按献血量血费的5倍计算,5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等量计算;(二)无偿献血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终生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流程如下:先到医院把用血的钱交了,然后到院办公室开证明,然后找到医生签字,拿上你的身份证办理。
(三)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湖南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异地报销模块操作手册
湖南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异地报销操作手册1.概述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427号文件要求,为无偿献血及相关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无偿献血综合服务,,营造无偿献血良好氛围,提高献血积极性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设计本系统,系统的主要设计思路为:尽可能让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在临床用血时及时享受到用血方便及实惠;系统的主要返血业务模式按如几种情况分类。
(1)、献血者在医疗机构正式用血前能提供全部返血所需要的证件材料,且能从联网数据中心找到数据并复核正确,不管是异地还是本地献血者,都可以在用血前经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减免相关费用。
业务流程图如下:(2)、献血者在医疗机构正式用血前能提供全部返血所需要的证件材料,但从联网数据中心找不到献血数据,医疗机构无法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则由医疗机构收集全部相关材料提交给献血地血站审核。
献血地血站审核符合返还条件,医疗机构按照血站审核结果免收相关费用。
如审核不合格医疗机构按规定收费,由献血者到献血地血站申请报销。
如下图:(3) 当用血前献血者在医院用血前不能提供相关无偿献血证件,医疗机构则按照相关标准先行全额收费。
待患者出院后三个月之内,由献血者出院后带相关证件到献血地血站或者用血地血站申请返还。
2.系统运行环境2.1软件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Xp或windows2003数据库:mysql5.0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
2.2硬件环境(1)电脑:双核CPU/硬盘320G/内存4G/ /19”液晶显示器(2)打印机一台:针式打印机。
建议EPSON 680k+(3)条码阅读器一支:建议美国玛捷激光扫描枪。
(4)非固定IP的ADSL:不低于2M的电信宽带。
(5)速拍仪一台。
3.联网返血管理系统主要功能3.1系统登录每个单位由软件供应商分配一个系统管理员账号,由各单位系统管理员为每个业务操作员分配登录账号,各业务操作员在使用系统时必须用自己的账号登录,其登录界面如下:不同的机构登录软件功能也不同,目前返血联网管理系统的主要用户类型为:卫生管理部门、血站、医院,每种用户类型只能按自己应有的权限进行操作。
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费用报销问题探析
完善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费用报销的对策建议政策公开透明负责任,强化建立全国性的用血返还报销标准和尺度为进一步探索完善无偿献血服务体制机制,寻求更方便、快捷的用血费用减免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用血返还报销标准和尺度,不搞多重指标标准。
在政策取向上相互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勉励,在改革成效上相辅相成,这样可避免多头并进 (如,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医保机构、户籍管理部门等之间、相关人员之间的相互推卸责任等弊端)。
制订统一的临床用血报销项目、范围、量价标准及相关规定,争取做到政策透明、可操作性强。
相关部门对用血报销政策的解释确保一致,并回应消除公众误解或质疑。
建议将血费报销一并纳入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中纵向加深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报销费用标准,明确献血量与不同品种血液成本费的返还价格折算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注重合作共建。
统一责任标准,设置专人专岗专责厘清责任,设置专人专岗,工作人员一律经岗前培训考核上岗,不符合条件的继续培训再教育,使其全面领会用血返还报销政策精神,严格按照具体规定规范操作,强化医护工作者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制订传帮带指导计划,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改变过去职能泛化、战线过长的状况,进一步聚焦主业,抓住关键,明责,更要担责,牢固树立为献血者、用血者服务的思想,主动为用血者释明相关报销条例、规则及操作程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制定责任清单考核,避免因个人的专业化程度不高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由政府牵头,制订相关无偿献血相关人员用血成本费报销管理细则,努力提升服务的有效性、便捷性、优质性,更要将采供血机构是否开展献血直报工作直接纳入绩效考核的目标,用以进一步夯实血报销的岗位职责的计划。
全面建设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强化规划引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医院直报的工作人员的培训,熟练报销操作流程;搭建沟通桥梁,合力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医院与血站、血站与血站之间工作人员的保持密切的沟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相关工作人员面对面座谈会,加强处理疑点和难点问题的经验互学互鉴。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血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血液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是指国家对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活动。
第四条血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质量、促进血液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血液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六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规定和要求,自愿参加献血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献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担保献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对其进行相关健康评估和血液测试。
第八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献血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献血者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献血者的献血情况。
第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献血者的血液测试,确保献血者的血液安全性。
第十一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补偿机制,合理安排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和频次。
第三章采血管理第十二条采血过程应当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采血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血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采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采血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血过程的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采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血液采集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范,保证采血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采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采血样品的标本制备和运输,保证样品的质量和时效。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七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贮存设施和设备,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流程,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追溯和追责。
献血用血政策
咸阳市献血政策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杨凌)参加无偿献血 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见义勇为者、劳 动模范等临床用血时,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不足1000ml,享 受以下政策:
1.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五年以内临床用血的, 按照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
2.无偿献血者本人献血五年之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 量等量免费用血。
3.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 量等量免费用血,用血后从献血者本人献血量中核减。
二、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超过1000ml,享 受以下政策:
1.无偿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2.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 者本人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无偿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本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按照其所捐单采血小板量等量免费使用单采血小板; 使用其它成分血液按800ml(累计)全血标准免费用血。
本规定适用于2012年9月1日后用血人群,最终解释权归咸阳市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现在我院用血办法
现因中心血库库存不足,用血时均需提供近1月的献血 证,否则均需家属献血。
1U≈200ml 用多少血需家属献多少血,每人每次最多 献血400ml
时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过1个月的献血证享有优先使用血的权利和直系 亲属享有报销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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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任 一均可)的献血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无限量 免费用血
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群享受免费用血政策:
1.被我市及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者。 2.被我市及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 3.被我市及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突出贡献荣誉的专家。 4.经我市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 5.经我市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734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近期,浙江省开展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省内用血费用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工作,实现“用血服务不用跑”,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为进一步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建立“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便民服务体系,切实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经商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省内用血费用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献血法》,在血液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以献血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突出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从献血者期盼最迫切、意见最集中的环节入手,把工作触角和服务关口前移,切实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无偿献血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无偿献血者的良好氛围,弘扬社会正能量。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省内血站与用血医疗机构无偿献血者信息互联互通,使医疗机构在费用结算过程中可获取患者及其亲属无偿献血信息,简化手续、精简材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实现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省内就医时用血费用出院直接减免,形成“医院直免为主、网上申请减免为辅”的血费减免服务新模式。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全省统一的用血减免平台。
加强省级血液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因地制宜,建立省级无偿献血者数据库、用血减免数据库,打通各地市、血站与医疗机构间信息屏障,形成统一的用血减免申请、查询、操作系统,构建省级用血费用减免平台。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医[2014]71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医[2014]71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促进我省血液事业发展,保障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和有关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及当前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和有关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民临床用血供应属于政府公益性事业,在目前政府经费补偿不足的情况下,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可收取血液采集、检验等部分费用以弥补经费不足。
二、各血液中心(血站)血液及成份血制备的成本包括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各项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血液检验不再区分试剂产地和检测方法。
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重新规范后一律执行统一标准。
(具体价格见附件)。
三、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可在血液中心(血站)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血液储存费。
配血费按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储存血液的医疗机构可收取10元/袋的血液储存费。
四、200毫升全血为1个单位,1个单位全血生产的血液制品均按1个单位计算。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不足50ml的按50ml计算,大于50ml不足100ml的按100ml计算,成份血不足1单位的按1单位计算。
五、为保证血液质量和公民用血安全,血液中心(血站)必须完成规定的血型血清学鉴定和输血相关性检测。
鼓励无偿献血倡议书
鼓励无偿献血倡议书鼓励无偿献血倡议书1为弘扬“仁爱、人道、奉献、和谐”为内涵的无偿献血文化,用实际行动证明献血无损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奉献爱心的热情,缓解临床用血供需紧张局面,我局将与血液中心组织集体无偿献血活动,现向全市职工正式发出倡议:让我们以履行公民义务为光荣,本着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精神积极参加到光荣的无偿献血的队伍中来,捐一份热血,献一片爱心,用行动诠释爱心,让奉献成为快乐。
一、献血意义:血液是拯救生命的重要物质,至今仍无法人工制造,只能依靠人们用爱心提供。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并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献血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医务人员带头献血可减少群众对献血的恐惧与偏见,增加社会的信任与爱心的传递。
每次献血400毫升对正常成年人身体健康是不会有影响的,而且研究证明经常定期限献血有益身体健康。
可使骨髓保持旺盛的.造血能力,使血液粘滞性下降,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有积极的意义。
请勇敢伸出你的手臂,来托起生命的太阳!二、献血安排:1、献血时间:__月__日2、献血地点:市广场三、献血的注意事项:1、献血前:保证充足睡眠(6-8小时),切勿劳累过度。
在献血前一天及献血当日不饮酒、不服用药物,也不可空腹献血,可吃些清淡食品,如面包、稀饭。
献血前适量饮水,防止血液浑浊。
如实填写献血登记表,不谎报、不隐瞒既往病史。
2、献血中:精神放松,配合好献血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
3、献血后:献血后在献血车上休息10分钟方可离去。
注意补充水分,不饮酒,不参加剧烈运动和高空作业;保证睡眠。
4、其他须知:(1)鲜血时无发烧等疾病症状;(2)男性50公斤以上,女性45公斤以上,年龄在18周岁以上;(3)半年内没有做手术,且三年内没有输血;(4)如已有献血证,献血当天请自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献血宣传和动员,参与组织重大灾害等应急用血的献血工作。
第二章动员和组织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
新闻媒介应当有计划地免费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用血工作,开展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数量,拟定本行政区域无偿献血年度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需要用血的患者告知有关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规定,动员和指导患者自身储血或者家庭成员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者本人或家属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临床用血优惠和其他一系列的照顾政策(最新)
献血活动倡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或家属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临床用血优惠和其他一系列的照顾政策!1、可以享受免费用血(一)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下,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可以终生免费临床用血。
除献血者本人按上款规定享受的用血优惠外,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累计按献血者的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2、有利身体健康◆适量献血会使人更加健康、长寿坚持长期适量献血的人,由于骨髓造血系统不断受到激发,新鲜的血细胞的比例明显高于未献过血的人。
献血后会降低血液粘稠度。
◆献血可减少冠心病研究结果表明:献血对心脑血管系统有良好的影响,对减少心脑血管病的发病率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
◆献血可减少癌症的发病率铁质是人体不可缺少的元素之一,但铁质过高超过正常值的10%,患癌症的机会就会增加。
惟一的方法是通过流血排除过多的铁质,因而鼓励体内铁质含量过高的男士们可以定期献血。
◆献血能净化人的心灵无偿献血者用自己的献血延续、挽救了他人的生命,使心灵得到慰藉,使人生更加充实。
医院无偿献血倡议书医院全体员工:近期医院医疗工作非常繁忙,我们的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连续作战、不辞辛劳,在医疗忙季中为维护一方民众的健康而辛勤工作着。
然而,医疗事业从来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行业,医疗工作者理应代表爱心与关怀,成为社会的后盾与保障。
近日,我市出现了a型、o型血源短缺的紧急状况。
为了保证临床上急需血液救助的患者能够及时输注,让我们继承阳明医院创办人宋汉章先生心系苍生、造福桑梓的仁爱之心,伸出手臂,自愿加入到无偿、互助献血的行列中,努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血总是热的!让我们用行动来实践理想,用热血来证明责任!热血传真情点滴聚爱心医院无偿献血活动将于2月10日(周五)上午8时开始,地点在门诊二楼采供血点大厅,献血者血型为a型、o型。
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三条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第四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血站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血站应当根据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设置采血点,并将采血点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安、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单位应当对血站设置采血点的工作予以协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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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包括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以下简称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指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当日起,即可享受无偿献血报销政策。
第二章报销凭证
第四条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
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
2.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
原件单位专用章);
3.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二)无偿献血者亲属报销
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
2.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3.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
4.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第五条持有《无偿献血证》,但血站信息系统中没有记录的,由献血者献血的血站审核并出具证明,审核通过的给予报销。
第三章报销标准
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及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含本数)以上不满9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三)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除献血者本人按照本章前三款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献血者亲属还可共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五)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4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
第四章报销规定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用于临床的,不影响报销政策的执行。
第八条献血者及其亲属在献血者无偿献血之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报销,不得分别重复报销。
第十条报销用血费用总金额不得超过医院结算发票输血费用中血液供应价格的总金额,输血费用中配血、储血及输注费等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参加无偿献血者,报销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和结算。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统一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核定的临床血液供应价格。
第十三条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按照献血者及其亲属在临床实际使用的血液品种、用量及该品种单价核定报销费用。
第五章报销流程
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向用血地血站或就诊医疗机构提出临床用血报销申请,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件1,可网上填写并打印)。
第十五条就诊医疗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给用血地血站。
献血者献血地与用血地一致的,由用血地血站于7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直接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献血者献血地与用血地不一致的,由用血地血站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传给献血地血站审核,审核合格后,献血地血站应当在收到用血地血站转传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直接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用血报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献血地血站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指导帮助其完善申请信息。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省级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本地区血站和医疗机构与该系统联网,实现全省采供血服务管理信息共享,为全省无偿献血返还和异地用血报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各血站和相关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无偿献血返还和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无偿献血服务工作健康、持续、稳步发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联系,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管理办法不力的机构和人员,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现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