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篇一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部分主体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
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
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
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
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际公法论文doc 4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期末论文题目:浅析大陆架划界原则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011级 3 班学号姓名指导教师成绩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制2013 年 5 月 7 日浅析大陆架划界原则大陆架是大陆向海下的自然延伸,由于常常存在若干国家相邻或相向地同处于一个大陆架上,随着沿海国家管辖权的扩张,地理和管辖区域的重叠使得划界问题不可回避并日益重要。
大陆架制度关系到各国的重大利益,势必要求划定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以便确定在一个特定的大陆架区域中哪个国家有权行使主权权利。
由于实践和理论上的矛盾与分歧层出不穷,尽管各国以及国际社会一直不断努力,大陆架划界仍然是当今国际海洋法中最困难的问题。
那么实践中,大陆架划界原则的适用是解决争端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大陆架;原则;实践;主权权利联合国国际法院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判决,多年来始终吸引着人们的注意,而且将来会继续引起人们的兴趣。
这主要是由于,判决所涉及的大陆架划界问题,是当代国家关系和国际法中迫切需要解决并且带有普遍性的一个问题。
大陆架资源丰富。
随着五十年代初以来海洋技术的迅猛发展,大陆架的重要性,特别是咋经济上的重要性,已愈来愈清楚。
目前根据钻探估计,可开采的近海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均占全世界总储量的约四分之一。
为了勘探、开采资源,有关国家需要划定大陆架的疆界,这是十分明显的。
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规则,是四十年代开始出现的国际法上的新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从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来看,实际上是突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
有的国家甚至主张所谓等距离规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或者是一般国际法的规则。
1969年国际法院的判决认定等距离规则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并非所谓国际习惯。
之后,又指出了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情况,通过协议划界等原则或规则。
判决所指出的指出的原则获得相当广泛的赞同,特别是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
下面就具体讨论以上各原则以及其适用问题。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法在当今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理论的研究,分析国际法如何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并解决国际争端。
同时,也对国际法在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不足和局限性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关键词:国际法;全球治理;国际秩序;国际争端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愈发频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准则,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不仅为国家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规则框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一)确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即各国在国际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强国对弱国的肆意干涉。
(二)规范国家的行为国际法为国家的行为设定了准则和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通过这些规范,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例如在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篇1从国际法透视软法的效力问题【摘要】软法这一舶来词,最早适用于国际法领域,主要是相对于硬法而言,其定义,效力等问题一直都是学界探讨的热点。
随着软法在国际环境合作、世界卫生合作、等国际法的多个领域的实践和运用,近来得到了勃兴。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法的效力,以及比较,从而探寻出软法的本质及其效力依托。
【关键词】软法硬法效力渊源国际法即是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准确的规则,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软法就其定义而言,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只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一、软法的渊源硬法就是那些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的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作为一个相对方的概念,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大会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1998 年版,法律出版社,第70 页]。
软法相对于硬法的明确、义务、授权而言,更主要是一种非法律的协定。
二、软法的意义在国家间的相互往来过程中,条约缔结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但并不是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条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而这一程序传递了关于国家对于条约之偏好的重要信息,而且传达了一种更为严肃的承诺。
对于一些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以及适用时都极为慎重小心,这不仅仅关乎到一国的声誉问题,同样对国内立法以及法律规范冲突适用等问题产生尤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于软法此时便显现了它的优越性,作为非法律形式,它对于各国的拘束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其一,软法可以促进国际事项快速的实施。
各国通过会议就某个事项达成共识,采取宣言,会议记录等形式,因不具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促进该项事快速的实施。
就国际条约的繁琐过程而言,不仅仅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协商,最终达到国家间意志协调,同时,条约作为国家间的准据使之生效,又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认定,这是一个漫长而突变的过程,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签订,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商议才对海洋上的权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制,这严重滞后了有些国际问题的发展。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一、国际法主体地位中个人的含义此个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权力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历来是国际法中值得探讨且存有争议的重要话题。
争论方向一:个人能够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
潘抱存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意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对于两者的区分并不明确。
争论方向二: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
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并有成为国际法主体可能性的实体。
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
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人为国际法上的客体的理论相联系。
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这恰巧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实,不是个人属于国际法客体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法律构成国际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在具体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与国家不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又援引条约中明确的无条件的则不可使其成为补充立法规范的权利主张的依据,而在个人引用经转化的国内法规范注重主张权利时,它的源头仍在国际条约。
这一定义并不是以排除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
按照前述定义,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应被否认。
从国际法律关系来定义国际法主体方面来看,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主体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由此发生的实体。
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式,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国际法制度论⽂,供⼤家参考。
国际法制度论⽂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间交往⽇益频繁,借⼝外交庇护损害另⼀国主权的现象时有发⽣,外交庇护是否应当被废黜成为讨论焦点。
本⽂从外交庇护与领⼟庇护及其他保护制度的对⽐,以期为将来解决争议提供建议。
⼀、⼏个著名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1949年,哥伦⽐亚驻秘鲁⼤使馆在其馆舍内,“庇护”⼀位秘鲁的政治领导⼈海亚德拉托得。
两国在“庇护”等问题上相持不下,最终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1956年,匈⽛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利使馆避难,匈⽛利事件主要⼈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1980 年,数千古巴⼈涌⼊秘鲁驻古巴⼤使馆寻求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的概念 外交庇护( diplomatic asylum ) ,是指⼀国使馆或领馆等外交代表机构,给予因违反驻在国法律,并将受到驻在国当局拘捕,⽽申请避难的⼈以庇护,使其躲进外交代表之馆舍从⽽不被接受国当局拘捕。
在当代世界各国之中,只有拉丁美洲的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的合法性,从⽽互相承认外交庇护权。
在本⽂中,着重讨论⼀国使⽤使馆或领馆进⾏的庇护问题。
(⼆)外交庇护问题的历史由来 ⾸先,外交馆舍是否能够被⽤来庇护?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派驻另⼀国的使馆馆舍具有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得进⼊。
但是,正如台湾学者的观点,“外交庇护权并⾮固有的国家权⼒,⽽是外交特权的反射”;其次,外交庇护究竟应视为区域性的约定?还是国际通⽤的规则?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的公约中规定政治犯可以在使馆内、军舰上、军营或军⽤飞机内受到庇护,表明外交庇护在⼀定的区域之间是长期适⽤的,但是否能构成国际法上的“习惯”,也是引起争议的问题。
(三)外交庇护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从1956年明曾蒂事件开始,直到1970年匈⽛利政府妥协,允许其离境⾄罗马居住才结束,时间长达14年之久。
国际法论文
国际问题与法律结业论文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学习国际法的目的和任务: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当今世界热点问题,普及国际法基本知识,增强正确解读世界热点新闻和正确审视世界热点问题的能力,强化我的国际意识、提高其人文素质。
本论文将就国际法知识点及国际法的运用两个方面完成。
一﹑国际法综述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2、国际法是各国同意共同制订的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1国内法主要面向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2国内法是国内行为规范,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分类: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2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国际法深化的社会基础国际法产生的内在动因:1 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是世界各国进行往来的一种内在需求,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形成和发展的——为了协调各国间的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
2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重要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道德 2国际礼让·····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2、国际法是平等者间的法律3、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国际法规则的对等性和相互性1、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上具有相互、对等性2、国际法规则的相互性和对等性在国家遵守或实施国际法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国际法规则的任意性大多数国际法规则对国家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效力,而是任择性的,国家不必绝对服从和遵守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不是相互割裂、对立的关系,而是彼此协调、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紧密关系: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范文国际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建议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快捷、精确等优势而发展迅速,但也孕育着许多风险,如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投资者方面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等。
为化解上述风险,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及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同时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国际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建议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虽然铺天盖地般地发展迅猛,但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1.业务范围出界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①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发售彩券,抽奖等,事实上演变成了行为等。
”②这些行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潜在的各种风险。
2.机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是身份审查方面的责任。
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
如果对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主体身份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出现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
例如“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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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一、国际法课程概述1、内容庞杂,包含多个部门法国际交往内容的多样化决定的国际法内容的多样化,具体可以划分为多个部门法,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等。
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小,都有独特的制度和规则,具体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例如,在国际海洋法中,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调整海洋领域的相关活动;在国际组织领域,有《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
这就导致了国际法内容的庞杂。
同时,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些领域的相关制度并不健全,没有权威的法律规范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仅仅是存在一些草案和小范围的条约,这无疑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多数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很少,存在的制度也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理论性强,知识点抽象。
国际法理论性非常强,在一定程度上,国际法是国际领域法律的法理学。
学好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如国际法的主体、渊源、条约等诸多概念,是以后学习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与国家的实践密不可分,而教师和学生接触国际实践的机会很少,甚至没有,即使可以通过案例稍加弥补,但是效果却不是很好。
对于学生来说,国际法的理论太空洞、太抽象,渐渐的便失去了学习兴趣。
另外,国际法中存在很多技术性规则,如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划分、领海基线,外层空间法中的遥感卫星轨道等,其所包含的内容原理与学生的现实生活有差距。
3、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敏感性。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密切联系,国家基于一定的政治目发展对外关系,签订相关的国际文件,形成国际法律规范。
与其他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具有很大的政治敏感性。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无不体现各国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倾向”②。
虽然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全球化趋势越来越迅猛,但不可忽视的是国际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是为国家政治服务的。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一、国际法的含义及特征1.国际法的含义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简单地说,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从内容讲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造法性条约的主体涉及到世界性的内容,它的缔约者是开放性的,各国都可以参与批准、制定,这样的条约可以长久性地存在,它有普遍的意义,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一般指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只为他们之间特定的事项达成协议,没有世界性的意义,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
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得到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它是指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实践或通例,也就是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等。
构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有通例存在,即国家间长期的、反复的、广泛的、一致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是所谓的“物质因素”;二是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国家把通例认为是法律规范,就是所谓的“心理因素”。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立法方式不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在它们之上没有一个超越国家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由各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国际条约),或由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而确立(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的论文引言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它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体系,并且在国际事务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本论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原则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局限性。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为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守、适用于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由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习惯国际法和通过国际协定等方式形成的条约国际法。
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契约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无论其大小、财富或权力。
国际法的平等性体现了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国际法的契约性表明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协定来接受国际法的约束。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始于十七世纪的欧洲。
《威斯特法伦条约》是国际法的首个国际协定,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随后,天主教教宗提出了“正当战争”和“正义战争”等概念,为战争行为提供了依据。
十九世纪末,西方国家通过多边协定和国际法院的成立推动了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战后,国际法得到了更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发展,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体系。
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非干涉原则、国际人权原则和国际人道法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禁止任何国家使用武力来威胁或攻击其他国家。
非干涉原则指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国际人权原则强调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国际人道法原则则主要涉及保护在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国际法的应用和局限性国际法广泛应用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贸易与经济、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领域。
它通过条约和多边协定来规范国际行为,促进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国际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缺乏强制执行机制是国际法的一大局限性,使得国际法主要依赖国际社会各成员国的自愿遵守。
国际法规则分析论文
国际法规则分析论文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国际法规则也愈加重要。
国际法规则是指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行为准则的规则和原则,它对维护国际秩序和保障国际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从国际法规则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国际法规则的分类进行分析。
一、国际法规则的概念国际法规则是指任何受到国际社会认可并约束国际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则和原则。
它不仅用于指导国家之间的关系,还用于调整国家与非国家实体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法中,规则和原则的权威性是等同的。
在国际法领域中,国际法规则是由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制定、实践、承认和尊重的。
二、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性国际法规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能够规范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其次,国际法规则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推动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流协作和相互信任。
此外,它还能够防止国际冲突、推动和平解决纷争,达到平等、互惠、互利、互信和共赢的效果。
三、国际法规则的分类国际法规则根据其制定的方式、内容以及实施效力等方面进行分类。
具体分类如下:1. 种类分类: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法约定(国际协定)、国际法律原则以及国际惯例。
2. 实体分类:国际法规则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权、国际协商、非干涉原则、平等互利、国际保护等。
3. 强制分类:国际法规则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强制性的规则包括国际法约定和国际法律原则,而非强制性规则只有指导作用。
4. 主体分类:根据规则制定的主体和受统制的主体来划分国际法规则.在国际社会中,规定一项规则的主体可以是国际组织,也可以是全体国家。
总的来说,国际法规则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保障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石,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符合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才能在国际社会中得到认同和尊重,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更加公正与平等的国际秩序。
因此,各国应该尊重国际法规则,共同遵守、实践和维护国际法规则,创造一个更加和平、稳定和繁荣的世界。
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引言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起到了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并分析其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将介绍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然后讨论国际法在解决争端、保护人权和促进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
最后,本文将探讨国际法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由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决等构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和平解决争端等。
这些原则为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基本框架,确保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原则,有效地调解了各国之间的冲突。
例如,国际法庭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在二战后的巴尔干半岛冲突和南海争端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国际法的调解和裁决,各方得以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了地区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在保护人权中的作用国际法在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保护人权的原则和标准,并确保国家在内政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人权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要求各国在法律和政策上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国际人权法的约束,各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得到了监督和约束,进一步推动了人权的普遍尊重。
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和方式,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例如,国际经济法规定了贸易和投资的基本规则,为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提供了框架。
另外,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也需要国际法的协调和合作来解决。
国际法在这些领域发挥了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国际法面临的挑战然而,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法热点论文
国际法热点论文引言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在不同时期都面临着各自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国际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并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1. 国际人权法的挑战与发展人权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国际人权法面临着许多挑战和争议。
例如,一些国家主张保护国家主权和非干涉原则,对于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执行持谨慎态度。
另外,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也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因此,国际人权法需要在平衡国家主权和个人权利之间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并与时俱进。
2. 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国际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备受关注。
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各国社会和环境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然而,在国际法体系中,对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规定还相对较少。
因此,如何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国际法框架,促使跨国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气候变化与国际环境法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各国签署了《巴黎协定》等国际协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和责任分配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同时,国际环境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变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气候形势。
4.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人们,减少其痛苦和苦难。
然而,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安全形势下,武装冲突的性质和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恐怖主义活动和网络空间的冲突给国际人道法的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对国际人道法的认识和执行力度,以应对这些挑战。
结论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面临着许多热点问题。
我们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为国内外提供公正、稳定的法律框架。
同时,国际法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国际秩序。
《国际法学》论文
《国际法学》论文关于南海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思考一、引言南海,也被称作南中国海,是中国近海水最深、面积最大的海区。
自古以来,南海诸岛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的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但是近年来,南海地区风起云涌,中国与邻近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关于南海诸岛问题的争端层出不穷,消息不断见诸报端。
目前,解决南海问题,维护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已成为中国对外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和现实问题。
南海问题从广义上来讲,包括三个方面:岛屿的领土主权之争、海域的划分及南海航行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多方面的论证,为南海诸岛主权争端的解决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
一方面,对某些邻国所谓的“国际法依据”进行驳斥;另一方面通过对一些国际法原则的分析来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
此外,本文力图通过思考提出解决南海诸岛主权争端的可选择的解决机制,并对中国当前可以采取的一些对策作出分析。
二、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纵观以上各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主张所谓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原则:先占原则、邻近原则、大陆架的延伸、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说、禁止反言原则以及时际法原则等。
以下将对这些原则逐一分析,对某些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要求进行驳斥,通过证伪与证实相结合,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先占原则。
先占,是指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先占实质上是领土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
先占的主体为国家,易言之,先占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即必须是为国家而实行的,或者必须在实行后由国家予以承认。
先占的客体仅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土地或者完全没有人居住,或者虽然有土著居民,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国家。
是否构成先占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为“有效占领”。
占有和行政管理是构成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构成因素。
一方面,占有即领土必须由占领国真正地加以占有,为此目的,必须占领国以取得对土地的主权的意思将土地臵于它的权力之下。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摘要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基础性规则体系,国际法是帮助国家和国际组织间解决争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本文从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源、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等方面,对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旨在为读者正确理解国际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全体规则。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国际法的主体为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社会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为国家内部个体;•国际法意在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意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平等地位,而国内法意在维护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3.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具有客体性和普遍性;•国际法是国事行为的规则;•国际法具有实际效力。
二、国际法源1.国际法的自然法源国际社会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原始规则。
2.国际法的正式法源•国际法的协议法源:含有规则性、立法性的国际协定;•国际法的惯例法源:国际社会中普遍承认的行动或者实际,产生规律性后解释成法律规则的裁决;3.国际法的裁判法源•国际法院的判例法源;•国际仲裁的仲裁裁决。
三、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适用原则是以条约、惯例、通行习惯和理解方法等为依据,根据每一具体事情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1.国际法的普遍参与性原则2.国际法的平等性原则3.国际法的相互尊重原则4.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四、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1.国家主体国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国家间的行为是国际法的主要对象。
2.国际组织主体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为实现共同目的设立的,国际组织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3.其它主体此类主体主要是指、个体、公司等非国家实体,其行为在国际法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五、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正确理解国际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注意国际法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法律规范的学科,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作为一名国际法专业的毕业生,我深感荣幸能够在这个领域做出一点微小的贡献。
本文将围绕国际法的重要性、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基础,它规范了国家间的行为,保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国际法确保了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的作用更加突出。
它不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适用于个人、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各种主体。
国际法的发展和应用对于维护全球秩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国际关系,但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主要是在近代国际关系的背景下。
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包括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的现代化等。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是在欧洲国际关系的背景下,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为基础。
国际法的发展则是在国际社会的不断演变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变化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
国际法的现代化主要是在二战之后,随着国际组织的兴起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国际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
最后,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国际法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国际安全、国际经济、国际人权等。
在国际安全领域,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战争行为和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经济领域,国际法规定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规则,促进了国际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在国际人权领域,国际法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国际法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法律规范的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都展现出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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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
【摘要】:农村水污染是指构成农村水生态系统的水环境遭到人类活动尤其是日常生活、农业生产和乡镇工业污染的总称。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农村已经成为人类最后的圣地。
然而农村水环境也日益成为威胁的对象,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农村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水生态系统总称。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现状进行讨论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水资源现状;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
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我国也造成很大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往昔的农家肥等有机肥料被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所取代。
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使用量已经超过世界平均亩使用量的一倍多。
目前,我国农业每年的化肥使用量已经超过4000万吨,而利用率却只有30%—40%。
农药的年使用量达120万吨以上,其中10%—20%附在植物体上,其余都散落在土壤和水中。
并且,农药化肥和地膜的使用量有逐年大幅提高的趋势。
这不仅带来了土壤的板结、酸化、土质和肥力的恶化,更重要的是化肥、农药等污染物通过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体的富营养化。
与此同时,又渗入到地下水中,严重影响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
同时,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方式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还是按照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以井水(地下水)作为直接的生活和牲畜饮用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随处泼洒。
由于农村地区的居民居住分散,不可能对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所以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对水资源的污染呈上升趋势。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并且以小型工矿和乡镇企业为主的经济区域会越来越多。
首先,这些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效益较差、能耗较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
使其环境呈现出脏、乱、差的局面,流经乡镇企业区域的河流水质往往较差。
并且,由于乡镇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多采用土法生产,直接污染严重。
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厂、小印染厂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厂、小采选厂毁掉一座山。
再者,基层政府由于看重短期的经济效益,故而环保意识淡薄,在环境保护措施上比较落后,更有甚者任其发展。
二:国内外农村对污水的处理
国外已经对农村污水处理有了很好的应用,技术相当成熟,而我国的污水处理比较落后,可以借鉴国外技术处理我国农村污水。
(一):国外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各国都有自己的处理工艺。
德国很重视污水处理,到1992 年,全德国的污水接管率就达到92. 2 %[4]。
在相对集中的农村采用集中处理,对于分散的农村采用分散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其主要以腐化池为主,外加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池、稳定塘等[5]。
韩国农村居民多分散居住,采用小型、简易的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其缺点是占地大,受充分供氧、气温和植物生长季节的影响等[3]。
欧洲、北美、新西兰等农村也采用该工艺[3]。
(二)国内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比较晚,“十一五”规划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建设,要求农村无
公害排放,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才刚起步。
北方部分农村及沿海地区大部分农村配有污水处理系统,多以单村处理为主。
沿海地区等集中村落设有污水处理系统,但处理工艺落后,多采用城市污水处理工艺;靠近城市村落,接入城市管网;分散的、经济相对差的村落无污水处理设施。
三、农村水污染问题的对策
对于目前我国农村的水污染问题,我们需要更多的对策。
当前,在
有了一定的经济条件和国家支持农村建设的前提下,构建农村水环境保护体系及创新其运作机制已成为解决我国农村水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
针对这一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我们要从农村水环境问题的自身特点入手。
(一)、加强农村水环境立法。
建立健全以农村水环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形成专业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
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乡规划法》等,对农村环境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没有形成针对性的法律依据。
应在法律的层面提高基层政府领导的环保意识,强化环保奖惩机制,增强他们的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感。
(二)、走现代化的绿色农业道路。
在新农村建中应该以农民为中心,改以往的粗放型的农业生产方式为依靠科技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精密型的生态农业生产。
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帮组农民建立新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强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治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处理,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
加大农业资金投入以及农业科技知识的宣传力度,降低以往依靠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获得增产的落后思想。
提高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鼓励施用天然肥料和实施秸杆还田技术。
努力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要求政府将投资重点放在生态工程的研究和利用上。
生态工程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控制工程、营养元素植物带控制生态工程、农田径流污染控制生态工程等。
从根源上制止农业污染,使农业生产体现出经济和环境双重效益,并达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三)、提高农民水环境保护意识。
以加大对农业科技的宣传渗透环境保护意识的方式,把农村的水环境污染防治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突破农村环保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使农村的水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以达到农村整体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提高污染治理的成功率。
四、小结。
目前农村生活污水任意排放,造成流域等水体污染,同时农村经济发展赶不上城镇,地区特点突出等,因此新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迫切需要经济、高效、自动化高的一体化处理系统,以适应我国农村污水的多样性等。
在选择工艺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如水质、水温、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工艺。
我认为,从国家层面,对以农村水环境为核心的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视,我们的农村水污染问题才有得到真正治理的机会。
参考文献
[1]苏立红.农村面临的环境问题及对策[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8(2):84-87.
[2]夏妍,彭鹏,崔凤云,等.农业生产对水体环境污染的影响及防治措施[J].环境科技,2009(2):94-95.
[3]曾令芳. 简评国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方法[J ] .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1 (9) :30 - 33.
[4] 钱勇.现代废水处理新技术.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1993.
[5] 井文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中国水环境保护:水工业与可持续发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