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灾难事故医疗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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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灾难事故医疗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矿山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矿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应急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矿难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

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医疗救援应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医疗救援的工作。各级分中心和有关部门、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

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事件分级

根据一次矿难涉及被困人数将医疗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矿难被困人数达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需要国家在医疗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矿难事件。

(2)跨省(市、自治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矿难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矿难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矿难事件被困人数达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地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矿难事件。

(3)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应急救援的重大矿难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矿难事件被困人数达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危重伤员超过3例的。

(2)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应急救援的较大矿难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矿难被困人数达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危重伤员超过1例的。

(2)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矿难事件医疗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圹难的医疗应急救援行动。

3.1 救援领导机构

3.1.1 国家局(中心)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中心成立医疗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3.1.2 省级(分中心)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省级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矿难的医疗应急救援行动。

3.1.3 矿山企业矿难医疗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矿山企业医疗单位应常设矿难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和医疗队,在本企业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本企业矿难的医疗救援工作。

3.2 救援专家组

中心组建医疗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重大矿难医疗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 救援执行机构

由距事故现场最近的医疗单位派出医疗队,联合周边的医疗单位共同成立现场救护队。负责现成救治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发生矿难事件后,根据事件分级成立与矿难救援总指挥部相适应的医疗救援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医疗救援指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1.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矿难事件

(1)Ⅰ级响应标准:一次矿难被困人数达100人以上。

(2)I级响应行动:国家局中心负责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医疗救援指挥部。

4.1.2 Ⅱ级响应――重大矿山事件

(1)Ⅱ级响应标准:一次矿难被困人数50-99人。

(2)Ⅱ级响应行动:国家局中心或省级分中心负责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医疗救援指挥部。

4.1.3 Ⅲ级响应――较大矿难事件

(1)Ⅲ级响应标准:一次矿难被困人数30-49人。

(2)Ⅲ级响应行动:省级分中心负责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医疗救援指挥部。

4.1.4 IV级响应――一般矿难事件

(1)IV级响应标准:一次矿难被困人数10-29人。

(2)IV级响应行动:企业医疗单位负责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医疗救援指挥部。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应急救援机构在启动本预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矿难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应急救援行动,使医疗应急救援行动紧张有序进行。本级医疗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矿难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展开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裸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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