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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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 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第四条 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 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 惩戒在后。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起草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法校园团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 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 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 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相关法 律法规、教育方法等内容,提高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惩戒教育专项监督小组,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对 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每学期教师绩效考核。
第五章 申诉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 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 正地履行职责。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本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办)、教师(系、部、教研组)、学生代表(学生会、学生分会主席)等九人组成。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指定学校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处办公室,由学生事务管理科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学生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诉,由事务科转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班级等;(二)申诉请求;(三)申诉事实和理由;(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受理条件:(一)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三)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在做出原处分决定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调查,并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结果作出评议决定。

决定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原处理部门应回避)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上述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年段长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

其他受处分未撤销的,都按结业处理。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

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接到处分规定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二、实施细则第六条: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处分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上课、上自习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者;无故旷课、旷自习累计达3节者;旷早操、课间操累计达5次者;超假按旷课处理;2、学习时间在教室内喧哗,影响他人学习而不听劝阻者,上自习在校园内乱跑、喧闹而不听劝阻者;3、在规定时间之外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宿舍,一学期累计达3次者;4、在宿舍和楼道内泼水、堆垃圾、刷牙、吐痰、擤鼻涕者;5、大小便不入厕所者;6、随手乱扔纸屑、瓜果皮核、食品包装袋、饮料瓶等杂物者;7、乱写、乱画、乱张贴,造成墙壁污损者;8、不正常走道,跨越树木、践踏花草者;9、逃避劳动,不打扫宿舍、教室、清洁区,一学期内累计达3次者;10、买饭、打水故意拥挤,乱扔饭菜、打水不关水龙头者;11、不按指定宿舍住宿、随意搬迁者;12、晚休、午休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13、说脏话、粗话、下流话,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较轻者;14、在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赤背、穿拖鞋者;15、穿奇装异服,留怪异发型,染彩色头发者;16、在非体育场地踢足球、扔蓝球,在校园或楼道内乱扔乱踢杂物,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一学期内,上课、上自习迟到、早退累计达12次者,无故旷课累计达6节者,旷早操、课间操累计达10次者;2、不听从师长教导,对教师、职工有不礼貌言行者;3、吸烟、喝酒、谈情说爱者;4、上下楼梯故意推挤造成混乱,未造成严重后果者;5、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6、涂改或毁损学校的通知、公告、标语者;7、故意损坏公物者;8、未经批准而缺考者;9、欺负弱小、病残同学及女同学者;10、打架,情节与所造成的后果轻微者;11、有违反学校规定之行为、无主观故意而伤害他人身体者;12、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13、私拆他人信件、泄露他人隐私,情节较轻者。

毕业班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毕业班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毕业班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规范指导学生言行,营造一流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内容如下:(一)处理类型:(1)公开批评:班级通报批评、学校公开批评;(2)纪律处分: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劝其退学;(二)处理细则:(共25条)第一部分(9条)(1)凡纠结校内外人员斗殴或是试图纠结校内外人员斗殴未遂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凡进入网吧、游戏机室、台球室、舞厅、卡拉OK厅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者,发现一次给予校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纠结或唆使同学去以上场所并参与其中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3)在校外言行不文明且有损学校形象者,依据情节给予公开批评或纪律处分;(4)凡偷窃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除勒令归还钱物或作相应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纠结他人偷窃或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抽烟喝酒者将给予劝其退学处分;(6)凡行动鲁莽,不讲理,口吐脏话,侮辱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7)凡不服从校值日生检查管理,态度蛮横者依据情节给予校内公开批评或警告处分;(8)凡危害班级团结者应及时给予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9)不服从教职人员管理,顶撞、辱骂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第二部分(7条)(10)在校园内乱抛纸屑、杂物或乱倒、乱丢垃圾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11)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处以三倍以上的罚金,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纪律处分;(12)凡乱涂乱画,破坏墙壁、黑板整洁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13)在校内骑车一次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14)课间大声喧哗、吹口哨、尖声怪叫、成群起哄、追逐打闹者,或用板凳、笤帚、拖把等卫生工具打闹者,将依据情况给予班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15)凡携带手机、mp3等通讯数码工具到学校,没收物品,给予警告处分;(16)在集体活动中不服从管理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第三部分(7条)(17)不思学习、抄袭作业、经常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作业者,给予班级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18)顶撞老师,上课经常扰乱课堂秩序屡教不改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19)无故迟到、早退现象严重者,自习课上经常随意走动、外出,不参加升旗仪式、不上课间操,在校园乱逛、随便讲话或干扰他人自习、逃课等行为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0)上体育课、实验课、音乐课时不服从教师管理或无故缺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1)无故旷课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2)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者,除本学科以零分记外并给予警告处分或警告以上处分。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是指在学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正,促进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成长。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一)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旷课的;(二)违反学校请假制度,未经批准离校的;(三)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工作的;(四)损坏学校设施、公共财物,故意破坏环境的;(五)欺凌、辱骂、殴打同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参与赌博、色情、迷信活动的;(七)违反学校网络安全规定,恶意传播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一)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三)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指出错误,要求其改正。

(二)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面检讨自己的违纪行为,认识错误,承诺改正。

(三)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四)学业处理:对违反学业规定的学生,可以采取停课、休学等措施。

(五)其他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对严重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 ___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 ___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 ___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令〔2005〕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滨州医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含高职)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见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五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它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被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以及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所涉价值超过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七)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院学字[20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他人安全,窃取公私财物,违反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以及学院颁布实施的其它规章制度的,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的适应对象是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对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按其违纪性质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停发全部奖学金且下一学期不能参加评定奖学金。

第五条学生违纪不够处分条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方式有: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在班内、系内公开检讨错误;通报批评。

第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违纪学生可以留校察看半年。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立功表现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一年内或半年内无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自行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可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但离毕业期不足半年的,学业期满暂按结业处理;至察看期满没有其他违纪行为,而学业方面符合毕业条件的,予以换发毕业证。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其经济损失和医疗费依法由违纪人承担。

第八条帮助违纪人窝藏、销赃及藏匿伤害他人使用的器具的,可参照对违纪人的处罚给予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在学校开展调查未果的情况下,自己主动说明事实,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并及时改正,挽回影响者;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配合查明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或主动交待自己其他违纪情况,有立功表现者。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

第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半年后表现突出者,可申请解除处分;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延迟撤销处分或高一级处分。

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一)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不满16岁的,学校按记大过处分对待。

(二)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元,但多次作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重思想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一)违反课堂纪律,如迟到、早退、旷课等;(二)违反校园秩序,如大声喧哗、乱丢垃圾等;(三)违反住宿管理规定,如夜不归宿、私自调换宿舍等;(四)其他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一)考试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二)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暴力行为;(三)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四)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二)严重警告: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记过: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四)留校察看: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五)开除学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报请学校批准后,予以开除。

第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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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本校曾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再违纪时,给予记过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为首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并同年级段(下同)查证,政教处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报校长室审核同意后备案。

(二)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政教处调查。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政教处,由政教处按规定处理。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政教处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星期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校长室直接处理。

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违纪事件涉及外校学生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学校。

(五)在特殊情况下,当日行政值日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六)学生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政教处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记入当学年省电子学籍档案;学生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政教处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七)处分以六个月为限。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并经德育导师、班主任、班委会同意,政教处在所在班的师生调查中反映良好者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政教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考察期不能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考察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从重从严处分。

第十一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政教处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

拒绝签字的,由政教处纪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政教处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同时报校长室备案。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年级段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处分要恰当。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十四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五条本条例只限于纪律处分。

如涉及财务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1、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纪律处分外,并照价赔偿。

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处分外,必须退回赃物赃款。

3、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纪律处分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医疗等费用。

第二章分则第十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记过。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无论是否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九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中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校医室有关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私刻、伪造公章;(2)涂改伪造成绩单;(3)伪造教师签名;(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中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严重警告。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其他细则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1、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达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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