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法硕辅导:担保物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fashuo.doc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
供担保的一种法定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担保物权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担保物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小明因购房需向银行贷款,而其信用不佳无法获得贷款。最终,小明
通过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然而,由于小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便要求将该房产进行拍卖以收回债务。小明认为银行过于着急,要求法院进行调解。在此案例中,小明作为债务人,通过将房产作为抵押物,形成了担保物权关系。然而,由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依法追偿。
案例二,某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需要向银行贷款,而其信用状况良好。因此,
公司将其存货作为质押物,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然而,在贷款期限内,由于市场行情波动,该存货价值大幅下跌,导致贷款无法如期偿还。银行要求公司返还贷款并清算存货。在该案例中,公司通过将存货作为质押物,形成了担保物权关系。然而,由于存货价值下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要求返还贷款并清算存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担保物权在借贷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债务人
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可以获得更便利的借款条件;而债权人则可以通过担保物权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然而,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便有权依法追偿。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需要谨慎对待担保物权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案例分析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担保物权法律知识具
有重要意义。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建立担保物权关系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引发纠纷。同时,法律部门也应加强对担保物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以促进社会各界对担保物权的正确理解和应用。
担保物权ppt课件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行政责任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抵押权属于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 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不动产、动 产等。
实例分析
例如,甲向银行贷款100万,以自 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如果甲无法按 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房产拍卖并优 先受偿。
考研法硕指导六:合同担保案例分析
考研法硕指导六:合同担保案例分析
担保,是民法中的常考内容,涉及物权、债权两大部分。我们首先从债权中合同的担保谈起。合同的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担保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其他方式由当事人约定。由于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物的担保,所以又涉及物权问题,它们分别对应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这三个又是非常重要的常考考点。
我们结合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一下:
据报道,6月20日长春30余名老人因所在单位拖欠薪水,将单位抵押给他们的一辆奔驰轿车用绳索拉走,当街叫卖。
问:这些老人有无权利将该车出卖?
分析:
本案涉及抵押权问题,所谓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单位拖欠老人工资,单位是债务人,老人是债权人。单位与老人约定,将单位所有的奔驰车抵押给老人。此时,老人是抵押权人。但老人并没有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即使在单位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老人也不能获得奔驰车的所有权,仅享有就该车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以,单位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自行将该车拉出去卖掉。虽然这些老人的处境很令人同情,但是他们强行私下行使抵押权却是违法行为。
就本案,老人可以依法将该车拍卖、变卖;也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该车所有权。
这里还要再说一下“流质契约之禁止”问题。以确定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但是这要求:(1)须当事人的协议;(2)须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订立协议;(3)不得损害其他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21)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
分析(21)
担保物权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
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答:(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郭某和孙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此孙某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赵某若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代替郭某清偿债务或由郭某自行清偿债务,赵某替郭某清偿后可以向郭某追偿。(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该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或产生部分的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部分履行,都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在抵押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而本题中,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与郭某的行为无关,因此,郭某无须再提供补充担保。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
4、抵押权实行的期限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 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与担保法司法解释12条规定的:“担保 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 保权人应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 担保物权的”不同。
4、抵押权实行的期限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 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司法解释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 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应 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 权”。
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抵 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 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 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很 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王某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 求陈某归还房屋。 (1)李某是否享有抵押权? (2)李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 违约责任? (3)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 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 错误的是: A. 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 丙公司 B.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 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 给丙公司 C.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D.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卖给丙公 司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案例背景
在经济发展中,担保物权效力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移或者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的一种形式。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对该财产的担保物权,以实现其债权。本案例将讨论一起与担保物权效力相关的案例,以展示其具体运作和结果。
案例过程
背景信息
某市X公司(以下简称”借款方”)为了筹集资金扩大业务,在某银行(以下简称”出质人”)处办理了一笔贷款业务。根据双方协议,出质人同意向借款方提供一笔500万元的贷款,并要求其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交易过程
1.借款方与出质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规
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等关键条款。
2.借款方将自己名下价值600万元的商业楼宇作为抵押物,并与出质人签订了
《股权质押合同》和《商业楼宇抵押合同》。
3.根据《股权质押合同》,借款方将其所持有的一家子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
以提供额外的担保。
4.根据《商业楼宇抵押合同》,借款方将商业楼宇的所有权转移给出质人,并
约定在借款方按时还款后,出质人应将商业楼宇的所有权归还给借款方。5.出质人对股权和商业楼宇进行了登记备案,确保了担保物权的有效性。
违约事件
1.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管理不善,借款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2.出质人要求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但借款方无力偿还。
担保物权效力发挥
1.出质人依法行使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物权,通过司法程序将被质押的
子公司股份转让给出质人,并用以清偿部分欠款。
2.出质人依法行使商业楼宇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物权,通过司法程序将商业
担保物权案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担保物权案例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其合同总金额560万元人民币,C 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A公司、B公司、C公司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同时办理抵押登记。B公司按约向A公司供货,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A公司却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B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向A公司行使债权、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
《物权法》实施前后的不同法律结果:
1、在《物权法》生效实施以前: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B公司在对A公司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在《物权法》生效实施以后: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B公司应当在对A公司诉讼时效内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如果B公司超过对A公司诉讼时效后,B公司对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则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说明:“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是《物权法》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也就是说,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担保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 l 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 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问: (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案例二、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 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商议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再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干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允许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允许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第八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特征
【例5】甲、乙按份共有一栋4层房屋,价值800万元。该 房屋被抵押给丙,担保1000万元的债权。
①假设因房价上涨,该房屋价值增至2000万元,甲、 乙不得单方面请求减少抵押物(即要求丙仅对其中的2 层楼房享有抵押权),丙仍对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
②假设丙将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丁各自 的500万元债权均对这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
• ❷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 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 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 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 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 部分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 【真题】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 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 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 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 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 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 款,但乙公来自百度文库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特征
• 【真题】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 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 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 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 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04年·卷 三·6题)
法硕考研民法知识点之物权法
第二部分物权法、担保法
第一单元物权、占有概述
一、
物权特征与效力
1、
排他性、一物一权与债权的相容性
1)
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
2)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故同类排斥;
3)
以占有为前提的担保物权(质押与留置)同类排斥;
4)
不以占有为前提的抵押权,排他性很弱,如何理解“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且有效”的原理?
5)
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
1)
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的阻断
2)
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
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凯程优势,凯程师资力量强大,北大教授陈永生、陈璐琼、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师云集凯程,给你最好的师资力量。最好的环境,凯程环境,正规大学环境,吃住学一体,欢迎对比考察,凯程官网有详细真实的图片,安全放心有保障;最好的效果,凯程学员经验谈视频在凯程官网有很多,欢迎查看,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扎扎实实的辅导,才能创造优异的成绩。有意向法硕的同学,咨询凯程法硕老师,帮你选择合适的辅导班。3、
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平等性:以“一物多卖”为中心
1)
物权>债权
A、
含义及其应用场合:
在破产场合,关键看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及办理登记的先后顺序;
b、
在“一物数卖”场合,关键看是否交付或者登记及后买者是否是善意。
B、
两个例外,即债权物权化
a、
预告登记:效力及其适用期间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
甲借给乙100万元,丙作保证人,同时又找到丁,以丁的一辆价值60万的轿车作抵押。如果债权到期,乙无力还款,则甲必须先对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不能清偿的部分再找丙承担保证责任。这样做正确吗?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以一套设备(价值约80万元)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和物保的范围均未作约定。现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责任而引起纠纷/
问题:(1)乙银行可否任意选择丙公司或者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2)若乙银行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否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为什么?
3甲孔雀有限公司为某一项目的开发,拟斥资5000万元购买专利,采购设备兴建厂房等,为此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于乙银行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甲孔雀公司以一栋办公楼(价值900万元)和两辆加长奔驰轿车(价值200万元)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1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开发产品市场需求冷淡而损失惨重,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该办公楼有一层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轿车之一已经准备出卖给丁,双发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车已经交付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次董事长驾车外出,被违章驾驶的戊的卡车撞击损毁,正在索赔中,估计可获得保险金60万元。
问题:(1)本案中,甲孔雀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 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 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 后甲到期不还债。设: • (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价 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款中优 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 • (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幢楼房,丁分 得2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 卖丙的3幢楼房以足额优先受偿。可否? • (3)后甲还款400万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 张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 • (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 的600万元,丁分得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 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 • (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 押物减至其中2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案例:某镇政府为招商引资为某企业 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借款总额40 万元,到期债务人20万元本金、利息 没有偿还。
•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 责任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 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 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三分之一。” • 案例:某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与某药业公司经协商 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63万元。某生物科 技公司以自己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内55%的股份向 农工商总公司提供了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农 工商总公司按约向药业公司提供了借款。借款期 限届满后,药业公司没能如约还款。在多次催要 未果的情况下,农工商总公司向法院起诉生物科 技公司,要求实现对生物科技公司的质权。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汇报人: 日期:
contents
目录
• 担保物权概述 •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 担保物权的效力与实现 • 典型担保物权解读 • 担保物权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
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的权利。
性质
担保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双重属性。其物权性质 体现在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直接支配权,债权性质则体现在担保物权是为主债 权服务的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 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在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优
先受偿权。
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 人提供的质押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其合法占有的 债务人的动产上,因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 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重要组成部分
担保物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交易 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
担保物权与债权、物权等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民 法典的完整体系。同时,担保物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 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
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
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
年5月15日,原告起诉日期已经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主张抵押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硕 民法 第二篇 物权
法硕民法第二篇物权
第二篇物权
第8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考试大纲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三、物权的种类
简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2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的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其含义为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也就是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所谓支配,是指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物权时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该特定物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特人的物。物权标的物在内容、范围均需确定,否则,将因物的归属不明、利用无度而导致社会生活陷于混乱。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权人的就特定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利益,而无需他人积极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特征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简答题2008年
在权利性质上,物权时支配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对物的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
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取得物之利益。
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
担保物权案例专题
担保物权专题案例
案例31海山城市合作银行诉友利家居布艺公司等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友利家居布艺公司以下简称友利公司是由设计师王某自筹资金创办的,主要从事家庭装饰中的产品设计和销售;友利公司以自有的一套价值4万元左右的高级音响和王某同学杨某的一套两居室的住房作抵押,向海山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贷款16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分别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王某因公司经营良好,逐以利润向银行先行偿还了10万元贷款,并预测半年内能还清剩余贷款;鉴于此,提供房产的杨某认为自己的房产抵押已无必要,逐将该房屋卖给了苗某,并向其告知了抵押事项;但友利公司随后的经营状况日益变差,到贷款期限届满时,公司已严重亏损,无力偿还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剩余的6万元贷款;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几经催款未果,便以友利公司、杨某、苗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友利公司偿还贷款并拍卖抵押的音响和房产,以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另有张某主张,友利公司早就以该音响为抵押物向张某借款4万元;该比借款尚未到期,但张某得知诉讼事实后,也提出就音响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法律问题:
1抵押权的设立需具备哪些条件登记有何效力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物
3债权人在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拍卖全部抵押物以清偿全部债权4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首先对海山城市合作银行与友利公司的抵押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肯定,认为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而且当事人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黉记,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可以取得抵押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杨某未通知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所以,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有权向受让人苗某追回房屋,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至于苗某由此所受损失,应当由杨某根据过错承担;对于音响上存在的另一项抵押权,法院通过查证,认为真实有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张某对该对音响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在音响的剩余价款部分上也享有抵押权;但在二者抵押权的实现上.虽然张某的抵押权设立时间早于海山城市合作银行,但因其并未对该项抵押权予以登记,因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是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对音响拍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一序位的优先受偿权;但在该案的审理中,对于友利公司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形下,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是否还有权要求就包括房屋和音响在内的全部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法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抵押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本案中尽管音响和房产两项抵押物为不同人所有,而且友利公司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当事人在两项财产上设定的是一个完整的抵押权,共同担保一个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友利公司已偿还了大部分贷款,剩余部分以抵押的音响进行拍卖并支付张某的借款后仍能基本实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物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担保物权主要涉及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在担保物权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担保是否成立、有无效力、是否可靠,以及被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违约,是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从而确定担保责任的范围。例如,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三辆汽车(每辆汽车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三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向某企业索赔,企业主张先执行公司未受损的两辆汽车后,剩余债务由企业赔偿。问:未受损的两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企业各承担什么
性质的法律责任?在分析担保物权案例时,首先区分其权利类型,在此,尤其要区分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权利,而质权则要依法转移占有;其次要注意如果在同一案例中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时,哪一个权利人优先行使权利;抵押权和质押权冲突时,权利人的权利如何行使?对于前者,应适用留置权优先的原则;对于后者,则应适用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经过登记(或公证)的优于没有登记(或公证)的原则,均经登记或者均没有登记的,以登记时间或者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时登记或设立权利的,权利人按比例受偿。上述案例中既有物的担保(抵押),又有保证人的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企业,考试、大)只对抵押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银行)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
责任。上述案例中,两辆未受损的汽车担保的债务是14万元(每辆7万元),企业仅对剩余的6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
所有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所有权方面的案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类型:共有方面的案例、无主财产归属方面的案例以及关于所有权保护方法运用的案例。例如,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分析方法: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首先确定是属于何种案情。对共有方面的案例,要分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应怎样分割财产,共有人对共有物行使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哪些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容易和继承遗产问题放在一起出题,这部分在继承法部分还要谈及。如果是按份共有,则要分清是什么比例,共有人各有多少份额,在财产分割时要注意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按份共有容易和合伙人的债务问题结合在一起出题,因此要把握按份共有人在内部按财
产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这一特点。对无主财产归属的案例,只要弄清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一般就够了。上述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考试、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
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