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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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方法

人民币跨境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方法

人民币跨境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方法作者:樊国鹏来源:《财讯》2018年第03期人民币结算跨境进出口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所暴露问题(1)机制不够成熟从企业角度看,对人民币的跨境结算具有一定的适应和接受过程。

我国的对外开放较晚,致使企业间竞争不够强烈。

对外贸易中,受到国际惯例影响,一般使用统一的国际货币进行结算。

各企业要改变以往支付方式并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会导致较高的转换成本的产生,在相同条件下,人民币结算会需要繁杂的手续。

因此,大多数企业不愿采用人民币的跨境结算方式。

与此同时,审核的过程也较漫长。

在长时间的等待过程中,部分企业逐渐失去耐心,这对该项业务发展产生较严重的负面形象。

从金融角度看,人民币的跨境结算在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新挑战。

我国的金融市场相对来说比较封闭、金融产品的类型具有局限性、金融机构对外服务的水平有限等因素导致人民币的跨境结算在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

享受跨境结算这一业务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无法避免其数额较高的手续费用及复杂程序。

从政府角度看,人民币的跨境结算业务要在多个国家部门的配合下完成。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中国海关、中国银监会等。

其中涉及到的部门较多,相关部门之间未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因而各个部门之间协调比较费力。

在人民币的跨境结算施行后,各部门之间如果不及时有效协调沟通,就会导致监管漏洞的出现。

(2)话语权的缺乏就当前形势而言,我国企业所进口的产品大部分为技术密集型,而所出口产品则多为劳动密集型。

因此我国企业在对外谈判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并且缺乏话语权。

人民币的跨境结算正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人员经验不足,在于外商进行谈判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困难,这也会制约人民币的跨境结算业务发展。

(3)人民币无法完成国际货币功能的发挥从一个角度来说,是由于人民币的流通不顺畅原因所致。

人民币的流通有两个主要渠道:输出、回流。

我国的人民币输出主要通过贸易渠道,即在外贸中均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人民币通过居民直接向非居民进行支付的手段不断流通到境外。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11〕49号【颁布时间】2011-8-23【失效时间】【法规来源】/web/site0/tab40/i176213.htm【全文】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三、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二)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

(三)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四)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四、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五、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论人民币跨境支付的现状与发展

论人民币跨境支付的现状与发展

论人民币跨境支付的现状与发展一、引言人民币的国际化一直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战略之一。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

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重要领域,本文将重点探讨人民币跨境支付的现状与发展。

二、人民币跨境支付的现状1. 相关政策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发展与相关政策密不可分。

自2012年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以来,中国政府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发展。

目前,人民币跨境支付的政策主要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等。

其中,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政策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奠基石,也是人民币跨境支付发展的重要支撑。

2. 跨境支付市场现状截至目前,人民币跨境支付市场已经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从市场规模来看,2019年人民币跨境支付交易额已经达到38.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6.73%。

其中,境内机构跨境支付交易额达到23.6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8.03%,占总交易额的61.17%。

境外机构交易额达到15.9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4.90%。

从跨境支付业务量来看,2019年境外机构在中国使用人民币支付的交易量已经占到50%以上,境内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也有了较好的发展。

三、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发展趋势1. 金融科技的应用伴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人民币跨境支付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从跨境支付的产业链来看,金融科技将主要发挥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支付平台技术:国内外贸易支付平台将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合规审核等,为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等提供更为便捷的支付服务。

(2) 区块链技术:未来跨境支付可能会用到区块链技术进行去中心化支付,提高支付的效率与安全性。

(3) 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将用于风控、交易监控、营销等环节的优化。

2. 跨境支付市场细分化跨境支付市场的细分化将是未来的趋势。

以全球结算系统SWIFT为例,其跨境支付业务涵盖了个人转账、企业支付、政府支付等多方面服务。

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自2010年6月包括在内的18个省(省、直辖市)被列入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以来,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一直在有序推进着,较好地满足了涉外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及节约汇兑成本等需求,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影响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工作的问题及因素引发了我们的深入思考。

一、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现状(一)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结算环境建设情况一是积极建立省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机制。

成立以商务、海关、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工作领导小组。

通过建立省试点工作机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划分,加强了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有效推进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

二是建立各项政策制度确保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合规、有序开展。

为保证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自试点至今,以总行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为指引,结合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及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广实际,研究制定了以下各项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政策及制度:《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及《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等政策制度,这些政策的制度为顺利推进跨境人民结算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情况及特点1.业务发展情况自2010年6月被纳入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历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一直保持着顺畅、高效的发展态势。

自试点至今,已与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香港、澳大利亚、阿联酋等27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累计结算量已达304.48亿美元。

目前开展的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种类有信用证、托收、电汇、保函等多种形式,结算方式涵盖代理行、清算行和NRA账户等多种模式。

2.业务发展特点(1)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迅速,带动效应明显。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招行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

招行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

招行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间的贸易交流不断增加,跨境人民币业务也逐渐成为金融机构的新热点。

作为国内一家领先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行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招行银行秉持“专注、创新、责任、价值”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在跨境贸易结算方面,招行银行与海外银行及伙伴网点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可为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跨境支付和结算服务。

招行银行还提供各类结算工具,包括跨境人民币信用证、跨境人民币托收、跨境人民币贷款等金融产品,帮助客户实现资金的安全快速流动。

二、跨境人民币投资理财业务招行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不仅限于结算,还包括投资理财领域。

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推动者,招行银行通过境外机构子公司、离岸账户等多种方式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人民币投资理财产品。

客户可以通过招行银行的互联网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随时随地进行购买、赎回等操作,实现财富的增值和管理。

三、跨境人民币风险管理业务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的扩大,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招行银行通过建立智能化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并控制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风险。

同时,招行银行还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如外汇套期保值等,帮助客户规避汇率风险,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收益。

四、跨境人民币服务窗口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招行银行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跨境人民币服务窗口。

这些服务窗口由专业的银行业务人员组成,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现场咨询等方式,随时获取相关信息和解决问题。

总结:作为招行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快速发展不仅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也为客户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机会。

招行银行将继续不断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打造更加便利、安全、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平台。

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40问

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40问

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40问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2.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何时何地正式启动?答:2010年6月22日上午,宁波市作为我国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之一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目前我国哪些城市可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答: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政策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试点地区由以前的上海、广东和深圳的5个城市扩大到境内的20个省(市)。

4.试点企业可以和哪些国家和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答: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至境外所有国家(地区)。

5.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答:试点企业是指我市具有进出口资格,按照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企业,以及由宁波市政府推荐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审核确认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企业。

6.我市目前有多少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答:按照本次试点扩大政策,我市所有进出口企业均被纳为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试点企业范围,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试点企业目前仅限于已批准的2795家。

7.我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在哪里可查询?答:此名单可在宁波市外经贸局网站查询,也可向企业所属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查询,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8.哪些业务可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于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下的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

9.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境内企业有哪些好处?答: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估算企业预期收益;相比于可兑换货币结算,有利于精简流程环节,简化手续,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减少外汇兑换损失;有利于降低选择人民币融资产品时的衍生费用。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法询金融)整理: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18问文后参见免责声明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根据最新2015年8月11日之后的外汇管理监管精神,以及汇发[2015]38号文之后的各地执行要求,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取消对外担保的额度管理,所以本问题已经失去现实意义。

回顾历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6.24
•【文号】保监厅发[2013]58号
•【施行日期】2013.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
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保监厅发〔2013〕58号)
各保险公司:
2012年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逐步调整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为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删除保监发〔2011〕49号第四条:“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二、经营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会上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该业务上年的分入保费、新签单业务的分入保费、主要
险种、分出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成本费用、盈亏情况,以及预计该业务本年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汇综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

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

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1.具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开展进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可直接向相关境内结算银行申请办理。

境内银行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3.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转口贸易收付款应在同一家银行完成,收付款币别应保持一致。

5.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境内机构可以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

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6.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后,可凭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在银行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业务。

境外投资者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8.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境外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

境外人民币借款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

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外资企业本外币借款总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注差。

9.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

跨境人民币业务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跨境人民币业务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跨境人民币业务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国际金融业务。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跨境人民币业务越来越重要,涉及到很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利益。

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颁布了《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指导意见》,并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对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投资行为、业务合作、机构准入等方面进行限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内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投资行为限制:规定了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投资行为的范围和限制。

例如,禁止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进行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禁止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等。

2.业务合作限制:规定了国内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合作的条件和限制。

例如,对于资本项目合作,要求境外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实力和信誉,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机构准入限制: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境内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和限制。

例如,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要求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作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投资行为、业务合作和机构准入进行限制,可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危害金融市场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2.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对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投资行为和业务合作进行限制,可以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3.维护金融稳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金融市场的波动和不稳定因素,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4.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健康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规范和限制可以为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促进业务的规范、透明和安全。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引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交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业务。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逐渐成为国内外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首选。

本文档旨在介绍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业务。

一、开设跨境人民币账户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之前,企业需要在合适的银行开设跨境人民币账户。

开设账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并按银行要求缴纳一定的存款作为账户余额。

二、申报资金进出口1. 资金进口企业需要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资金进口,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贸易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将材料提交给所属外汇管理部门,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3.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申报。

4.资金进口到账后,企业可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 资金出口企业需要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资金出口,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将材料提交给所属外汇管理部门,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3.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申报。

4.资金出口后,企业可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1. 资金清算企业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前,需要将资金清算到跨境人民币账户中。

具体操作如下:1.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参与者发送人民币。

2.境外参与者将收到的人民币通过境外银行转账到其境外账户。

2. 结算支付完成资金清算后,企业可以开始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支付,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与境外参与者达成结算协议,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

2.企业通过跨境人民币账户向境外参与者支付人民币。

3.境外参与者收到人民币后,可以将其兑换成本地货币或留存为人民币。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规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2.风险管理:对于资金进出口、结算支付等环节,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包括货币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人民币跨境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人民币跨境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人民币跨境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全球经济正逐步过渡到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快,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人民币国际化必然地。

扩大人民币跨境业务的规模经营范围是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关键一步。

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发展首先就要确保人民币币值的稳定;还要生产出在国际市场上足够议价能力的产品;还必须有严格地监管体制。

当前,人民币跨境业务在这些方面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人民币跨境业务存在的问题,人民币跨境业务问题的对策两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

关键词人民币跨境业务;人民币国际化一、引言人民币跨境业务是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而开展的各类跨境经济业务。

人民币跨境业务是2009年开始实行的,为了规避日益频繁的金融风险和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而开展的在我国经济体和境外国经济体之间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经济业务。

人民币跨境业务主要可以分成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人民币在境外业务中用于支付结算;第二部分是人民币在境外业务中的其他应用。

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进行国际化的跨境业务是国家发展的关键一步,它不仅可以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增强我们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时的话语权。

在我国政府支持下,人民币跨境业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

2010年经常项目下使用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金额从36亿元增长到5963亿元;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也在增长。

2016年人民币对于经常项目的收付出现了一些波动,下降了很多,这说明开展人民币跨境道阻且长。

二、文献综述关于什么是货币国际化,国内外专家学者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姜鹏认为人民币国际化有三个维度:第一,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能够在境外自由流通。

第二,其他国家或地区把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工具。

第三,在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下作为结算的货币能够占有一定比重。

2021年第一季度,CIPS处理业务75.60万笔,金额17.49万亿,同比增70.25%和82.60%,人民币跨使用频率猛增。

论述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论述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论述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是指在跨境交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和付款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一般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1. 开立人民币账户:首先,买方和卖方需要在合适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以便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

2. 签订合同:买方和卖方需要签订具有约定条件的购销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商品的交付条款、价款以及结算方式为人民币。

3. 提供相关文件:买方和卖方需要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如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以便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和便于银行进行结汇。

4. 银行办理结算:买方和卖方准备好相关文件后,通过各自的银行向银行提交申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银行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从买方账户划入卖方账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需要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

具体的办理步骤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建议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前,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全程合规和顺利处理付款事宜。

此外,根据中国政府的外汇管理政策变化,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具体操作可能会发生调整,请在进行具体业务时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

人民币跨境业务实施方案

人民币跨境业务实施方案

人民币跨境业务实施方案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民币跨境业务正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人民币跨境业务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健全的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基础。

为了实现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民币结算系统,包括境内外人民币清算体系、境内外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系统等。

这样一套系统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结算服务,推动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其次,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是人民币跨境业务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

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确保人民币跨境业务的稳健发展。

另外,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推动人民币在国际上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扩大人民币在国际上的使用范围,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

最后,完善人民币跨境投资和融资渠道也是人民币跨境业务实施方案的关键。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和机构投资人民币资产,需要建立更加便利、高效的人民币跨境投资和融资渠道,包括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建设等。

这样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开放和国际化。

综上所述,人民币跨境业务实施方案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跨境结算系统、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跨境投资和融资渠道等措施,可以为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提供有力支持,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取得更大的成就。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协调,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为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银发【2011】145

银发【2011】145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

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

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

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是指个人通过金融机构将人民币汇往境外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二、资格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进行跨境人民币汇款:
1. 具有中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汇款限额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的限额为人民币50万以上,需在合规范围内操作。

四、汇款用途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需说明清晰的汇款用途,不能用于违规用途。

五、操作流程
1. 个人前往指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
2. 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3. 核对汇款信息并确认;
4. 缴纳相关手续费;
5. 等待汇款到账并查看汇款信息。

六、风险提示
1.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谨慎操作;
2. 注意汇款资金用途,避免违规行为;
3. 如有疑问可咨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七、违规处理
如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并承担相
应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以上为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希望广大用户遵守规定,合规使用跨境人民币汇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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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
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根据第十条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
6、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是否全部开放
根据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第一条规定,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第四条规定,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23号文)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7、转口贸易能否交叉币种交易
根据银发[2011]145号文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在转口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但不强调必须使用人民币。

8、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企业能否开展业务
根据银发[2012]23号文第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重点监管企业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借助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备查。

重点监管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

9、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如何开展
根据银发[2011]145号文规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三、跨境人民币账户管理
10、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由我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具体负责管理。

四、其他
11、涉秘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的报送
按照《保密法》和相关规定,银行应主动与我们沟通,按照流程逐级报送。

12、关于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进
目前,正在研究相关业务可行性,我们考虑在合适的时机在具备条件的银行开展试点。

13、银行未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本项下相关业务如何处理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实施初期,部分银行出现资本项下先办理业务,未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情况,先后发生5家银行北京分行共8笔业务应报送未报送情况,业务总额13.493亿元。

上述银行已书面提交情况说明。

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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