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度市政府实事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认真论证、反复磋商、市领导审签,业经市政府15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共确定实事30件。
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认真抓好落实。
各承办部门要把实事推进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制定详细的阶段性工作方案,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落实。
一要落实责任领导;二要落实责任部门;三要专人负责;四要按季度将实事推进情况及时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实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采取不定期现场办公、实地督办、定期检查等办法,逐件逐项跟踪落实情况,并将实事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
附件: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2013年3月20日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序号项目总负责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实现目标完成时限1 中华路、卜奎大街建筑立面改造吴刚规划局城管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蒋百军王健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中华路、卜奎大街两侧共86栋楼体建筑立面改造及广告标识整治等工作。
12月末2 低温楼改造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全市低温楼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完成供热计量改造30万平方米。
10月15日3 保障性安居工程马占江吴刚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城投公司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许建回迁安置1.3万户棚改待安户;建设廉租房200套、1万平方米;建设公租房200套、1.2万平方米。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3]42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齐政发〔2012〕68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出台实施细则加快中小企业发展。
现将各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不按下述规定执行,可向市发展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279252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汇编一、地税局(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时间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后,其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齐集改组[2014]4号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
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齐集改组[2014]4号为搞好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工作,根据《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符合《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规定,经认定纳入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企业中,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二、认定程序(一)企业提出职工认定申请,按受理认定职责呈报相关认定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1、同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部门审定的《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此件可延后至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前必须提供给人社部门审核备案);3、经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纳入改革范围的职工名册;4、厂内公示纳入改革范围职工名册情况的报告;5、职工个人原始档案;6、填写完整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7、《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8、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部门职责1、中央、省直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该企业的主办企业受理认定。
2、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受理认定。
3、县(市)区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县(市)区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认定。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三)相关认定部门接到企业关于进行职工身份认定的申请后,根据职工档案中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对职工身份及工龄进行认定,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对认定合格人员采取公示制,公示期为7天。
公示地点:有生产经营的在厂区内公示,“三无企业”在原企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
设置举报电话,中央、省直、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举报电话设在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厂办大集体举报电话设在县(市)、区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齐政办文〔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文〔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要求,为更好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工作,借鉴其他城市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建“制度保障+科技支撑+信用约束”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系。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更加公平,交易过程更加公开,交易结果更加公正,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和效益。
二、改革目标完善“一委一办一中心”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的体制和审批、监督、实施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交易电子化发展,进一步规范交易规则、拓展交易范围、简化交易流程、优化公共服务,防止行政权力干预交易、暗箱操作、牟取私利等交易腐败现象发生。
按照“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的要求,进一步厘清行政部门与市场的职责边界,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充分竞争;持续提高交易监督能力,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大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市场秩序。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27•【字号】齐政发[1987]10号•【施行日期】198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1987年2月27日齐政发〔1987〕10号)为了认真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企业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经营权、收益分配权、人事任免权和民主管理等权利,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平调、挪用、侵吞、私分集体企业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和劳务。
已上收、挤占、平调的应逐步退还。
二、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待业青年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六十的,按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的实际比例,每百分之一给予免征所得税百分之一点二五的照顾,连续减免三年;安置待业青年不足百分之三十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的实际比例给予一至二年的减免税照顾。
知青企业(含厂办集体企业、街道办企业)免税期满恢复征税后,继续再安置待业青年的,其当年新安置人数每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可按应征所得税百分之一点六六给予三年减征所得税照顾。
上述减免税照顾均须经市税务部门批准。
三、一九八五年后发生亏损的集体企业,按省委黑发〔1986〕1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精神,对当年的亏损额,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在下年实现利润中税前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下一年再抵补,但连续抵补不得超过三年。
四、集体企业计征奖金税,计征基数按八十元计算,月标准工资超过八十元的按实际标准工资计算。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齐政办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齐齐哈尔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为深入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按照《黑龙江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黑政办规〔2018〕6号)有关要求,结合齐齐哈尔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把创新负面清单以外项目的管理方式作为核心任务,围绕国家“试清单、试机制、试监管、出经验”要求,配合国家探索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不断深化投资、商事登记等相关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营造公平交易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试点任务(一)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的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能办理有关手续。
对限制准入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在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出台之前,仍实行现有准入事项和准入方式。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7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齐齐哈尔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确保安全经营, 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7〕17号)及《关于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定切实做好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商明电〔2017〕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法占地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撬装加油设施、流动经营加油车、非法储运油库;严厉打击仿冒他人合法标识、油品掺杂使假等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齐办文[2008]10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5
【实施日期】2008.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
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齐办文[2008]10号 2008年4月15日)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我国有线电视向数字化过渡时间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即将启动,现就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的重要性和我市的工作目标
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程,是广播电视发展进入现代化的标志性工作,是党和政府各类政务信息进入千家万户的有效载体,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
按照国家和省、市
的部署,做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对于全面提升我市广播电视的宣传质量,加快我市信息化进程,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推动数字鹤城、和谐鹤城、魅力鹤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89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开始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和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统筹兼顾,鼓励支持企业自身积累、自我发展。
又要适度集中,逐步扩大国有资本收益规模,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
(三)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相对独立,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
又要相互衔接,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市编制市级预算,县(市)区编制县(市)区级预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齐政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齐政发〔202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30日齐齐哈尔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部署,补齐工作短板,持续不断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特制定如下措施:一、继续深化商事领域改革(一)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不断完善2019年上线运行的齐齐哈尔市企业开办“一网通”系统,实施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审批部门信息共享,并行审批;开办企业时间由原来的1个工作日,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不断提高一网通办服务能力。
申请人线上办理企业登记时,可以自主选择刻章单位、选择是否领取税控盘和发票、是否办理员工参保登记、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和银行开户预约等事项。
申请人一次身份验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事项。
具备条件时,实现企业在设立登记完成后仍可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服务事项。
(三)优化线下开办企业流程。
整合窗口,设立“开办企业专窗”,专门负责受理开办企业所有业务和发放装有所有办件的“服务包”。
整合办理环节,可通过专窗一次提交申请办理所有企业开办业务,无需申请人跑多个部门窗口。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齐政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集改办关于试点城市开展此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其成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二、目标原则(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根据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
量力而行,运用多种改革模式和途径安置职工。
三是坚持稳定、改革与发展并举。
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努力优化、整合大集体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齐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城市建设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1日齐齐哈尔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实施方案为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小锅炉撤并整合目标,抢抓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老旧管网改造和撤并整合小锅炉补贴政策机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我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计划》《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3)为依据,以撤并整合10吨以下小锅炉为重点,逐步改变城区供热小锅炉能源利用水平和热效率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现状,有效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水平,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二、撤并整合原则(一)政府牵头、企业参与原则。
由政府负责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协调解决老旧管网改造和撤并整合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供热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
(二)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原则。
以省政府撤并整合小锅炉补助资金和市政府匹配资金为带动,调动供热企业投资改造积极性,促使其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3]65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办法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建立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执法检查审批报备工作程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行网上审批。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服务质量,加快建立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坚决遏制随意执法检查现象的发生,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公平、公正、优质的行政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审批与报备审批与报备事项系指市及区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方面的执法检查活动。
(一)事前审批事项1.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每年年初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市行政执法部门将全年对企业执法检查计划经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同意,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2.季度执法检查计划。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初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市行政执法部门将本季度对企业执法检查计划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
3.对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检查。
每个月初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市行政执法部门将本月对企业执法检查活动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集体所有制企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2]6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8.06【实施日期】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我省哈尔滨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7年全面启动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齐政办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日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监管企业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国有资产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相结合,依据相关规定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和企业经营责任。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五条根据市政府授权,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机构按照市政府的授权也可以代表市政府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以及被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市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指导部门,与被授权的其它部门、机构按照权责清单履行职责。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齐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19〕16号)文件要求,现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如下:一、对以下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齐政发〔2013〕28号)。
(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建筑环境审查暂行规定><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市色彩建筑风格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79号)中的《齐齐哈尔市建筑环境审查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市色彩建筑风格技术规范》保留。
(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13号)。
(四)《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号)。
(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联防联管的意见》(齐政规〔2017〕4号)。
(六)《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5号)。
(七)《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5号)。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旨在推动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首先,我们将加强组织架构调整。
通过对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
其次,我们将进行人才激励和培训。
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同时,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另外,我们将推进业务流程再造。
通过对企业业务流程的重新设计和优化,提高业务运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企业的智能化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此外,我们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通过树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氛围,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外合作与开放。
积极拓展市场,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
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
总之,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实施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推动企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高水平发展。
我们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一定能够取得成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齐政办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齐齐哈尔市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有关要求,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用改革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持续创建龙江“办事不求人”政务服务品牌。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程序繁、办事难、办事慢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
以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为重点,以信用承诺为基础,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增强政务服务供给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破除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等问题。
——坚持协同推进。
加强信用承诺制审批服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有机衔接,形成统筹谋划、整体联动、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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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集改办关于试点城市开展此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其成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二、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根据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
量力而行,运用多种改革模式和途径安置职工。
三是坚持稳定、改革与发展并举。
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努力优化、整合大集体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是坚持规范操作。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五是企业及职工自愿参加。
三、改革范围
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市直及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改革范围。
四、改革方式
(一)重组改制。
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大集体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将其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企业。
(二)产权出售。
对资产、负债情况明晰,适合转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面向社会公开转让,规范处置资产,妥善安置职工。
(三)破产关闭。
对长期关停、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四)清算注销。
“三无”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安置职工后,依法清算注销。
五、改革政策
(一)改革时点
依据省政府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即2012年12月31日作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国家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养老等保险关系接续的时点。
(二)资产债权债务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
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出让收益经批准可用于安置职工。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
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
企业所欠金融部门债务,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