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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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 2007-06-2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005 次

溧水县水务局王哲张启权

(2005年9月)

一、当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类资源和土地开发迅速发展,城镇建设开发项目导致水土流失加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对城市开发建设活动没有原则性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强制性措施,导致监督管理缺位或严重滞后,引发水土流失危害,生态环境劣化、内涝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二是许多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中找不到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标准太低,对一些较严重的水土流失违法行为达不到惩治目的,而且对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管理对象的范围确定太小,给监督管理对象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三是《水土保持法》中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实行的是报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制度,为行政干预执法提供了便利条件;现行的《水土保持法》中没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相应的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若不停止违法行为,水土保持监督部门从《水土保持法》中根本找不到相应的制约措施去强行终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2、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一是经济发达的平原地区部门同志特别是领导认为水土流失不严重,不是主要问题,没有把水土保持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重经济利益忽视生态环境保护,重建设轻保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现象没有能得到全面控制。出现“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现象。一些开发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尽管一些工程在设计方案中有水土保持方案,竣工后的水土保持设施也完备,但缺乏完整的行政审批手续。少数行政职能部门也未能在立项审批过程中按法定履行把关。二是履行水土保持监督阻力重重。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管理上,在治理成果的管护、生态良好区域的保护和对农业开发、林木采伐的监督上,在对开山采石等小型项目的管理上都不能严格依法办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未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水土流失状态未能得到根本遏制。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少数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查处,一些项目审批部门也未能依法严格落实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除了部分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在审批时都未能严格依法执行,特别是省级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很低,直接导致水保“两费”收缴到位率较低。

3、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建设不规范。监督网络大部分没有涵盖城市,拓展到偏远村组;大多数机构属于自收自支性质,严重影响水土保持工作快速发展。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形成完整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水土保持分省、市、县三级管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按项目的级别及管辖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审批,行业

内管理不够协调。一些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所在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审批结果和信息,影响配合监督。按规定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因水保主管部门人员少,管理区域大,交通不便等因素,往往该管的管不到;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去监管理,因没有审批权等制约措施,建设单位往往不予配合,想管的又管不了。三是水保监督队伍的群体素质有待提高。现在大多数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真正懂法律、懂水保业务的人员少,缺乏办案必须的工具、经费,技术落后,对行政执法重视程度不够,产生超越权限查处、不按程序查处,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等现象。

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完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修订《水土保持法》,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应包含城市、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内容及操作规程;对所有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作出约束性、强制性规定,适当提高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对相关部门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可在条款中明确阐述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和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事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证,规划部门不予放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水土保持监督体系建设内容和执法机构性质,人员素质标准,执法机构规模,执法机构管理形式等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把水保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工程写进法律,每年都有执法培训,每年都有业绩考核;并将水土保持“两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以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两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行为;增设建立监督机构条款,使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切实把水土保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任期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实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一票否定”制,真正体现水土保持国策的重要性。其次,参照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修改完善部、省、市、县有关水土保持的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使其符合实际,适应社会发展,便于操作,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开展。

2、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职责,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编委的支持,加强水政监察机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建设一支关系顺畅,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运行有力的综合执法队伍。其次要保证监督活动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加强执法队伍的装备,完善监督执法技术规程规范,积极引进推广适用技术,提高执法队伍服务的技术水平。再次,严把入口关,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全社会招聘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求参照国家公务员招聘录用制度,选拔那些思想作风好,精通法律法规,具有水保业务知识的本科以上高学历人员,充实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队伍。并针对现有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执法经验等实际,有步骤地进行素质培训,每年集中或轮流组织3-4次水保专业培训。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学习水土保持专业知识,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和思想教育;不断改进水保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3、进一步全面贯彻水土保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首先要强化宣传。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领导,面向部门,面向开发建设单位,面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持久宣传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普及水保知识,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水保意识,使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义务的观念。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社会。其次要加强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要把预防监督工作当作大事来抓,摆上水利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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