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一)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加强对社会培训市场的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非学历教育类型非学历教育分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培训教育等多种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应明确教育类型,与学校本科教育及研究生教育相区别。
二、办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具备合法办学资质,根据不同类型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需要,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实践基地等配套条件。
三、招生宣传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发布详细的招生公告,明确招生计划、学习内容、费用标准、证书颁发情况等,切实保证招生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培训教育经费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项目,应合理制定培训经费的使用计划,并将经费专账专用,核算管理到位,确保经费使用透明、规范、合法。
五、质量监控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教学评估和教师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证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在培训结束后通过考试等方式颁发相应的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它是与学校本科教育及研究生教育相区别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证书。
七、市场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开展监管,加强对市场上违法违规培训机构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监管,切实规范非学历教育市场秩序,确保广大学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这也促进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多样化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非学历培训学校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非学历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宗旨非学历培训学校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服务社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三、组织架构1. 学校设立理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2. 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具体工作。
四、招生与入学1. 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
2. 招生对象为具有相应学历或技能的人员。
3. 学生报名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4. 学校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予以录取。
五、教育教学1. 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色,设置专业课程,并定期更新课程内容。
2.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方可结业。
3.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范。
4. 学校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六、学生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遵守校规校纪。
2. 学校关心学生成长,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3.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七、财务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 学校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3. 学校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校企合作1. 学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机会。
2. 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发课程,提高课程实用性。
3. 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科研、技术服务,推动产业发展。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2,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3,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各教学单位,部门均可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院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4,为确保学校培训某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停止其办学并扣除其年终学校成教目标奖,并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1切损失自负.4,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10%上缴学校;8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发展学校培训事业经费,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某场开拓发展费.2,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3,培训费由培训单位到计财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1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5,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6,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薪酬制度奖惩制度考勤制度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日。
非学历教育规章制度
非学历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规范非学历教育的发展,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学历教育外的教育形式,包括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
第三条国家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非学历教育的主管部门,对非学历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所称教育机构包括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二章教育机构管理第九条教育机构须依法注册,取得相关资质,方可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明确教育目标,制定教育计划和教育方案,保障教育质量。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教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检测教育教学水平,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反馈。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质量,依法处理教育纠纷。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学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教育师资管理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招聘教师,并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经常参加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学习态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独立完成作业。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6]19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6〕19号2006年8月8日)各市教育局、省属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规范办学秩序,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保障办学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全省行政区域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总则第⼀条为进⼀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历教育管理⽂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开展⾮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学历教育培训⼯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培训。
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对⾮学历教育培训实⾏统⼀领导,归⼝管理。
教务处是我校⾮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学历教育培训⼯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作,学校⿎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等专科学校⾮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
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的费⽤由成教办从相应⾮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付,并计⼊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实施。
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的费⽤从收取的培训费中⽀付,计⼊培训成本。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及投资于非学历教育。
目前,我国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众多,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其中的一类,其管理办法也变得愈来愈重要。
本文将探讨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国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文化、财税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健康、有效的非学历教育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置学校章程,明确机构定位和教育培训目标,制定合理的管理和运营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五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机构设立地点、名称、章程、办学资质等信息提交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学人员,提供适当的教学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学员管理制度,明确学员的招生条件、入学程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办法、学员服务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教育教学质量第九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课程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格管理教学进度和效果。
第十一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交流和研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每学期制定学习计划,对学员进行跟踪服务和评估。
第四章行政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明确教育教学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为了切实推进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提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推进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依据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促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依据本管理办法的制定,参照以下法律和法规:1.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三、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培训机构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方式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包括在线教育、模拟实训、工作学习,以及培训班和短期培训等形式。
四、教学管理课程设置和教材使用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顶岗人才职业技能标准等相关标准制定课程,选用与教育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教材。
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保证教学质量,严格控制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情况,确保学员能够系统、全面、准确地掌握所学技能,提高学员的职业素质。
考核方式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考核方式应当科学合理,并根据学员的学习情况,采取有效的监测和反馈措施,保障学员获得相应的技能证书。
五、学员管理招生和报名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招生,依照相应程序进行报名和选课,在招生和报名过程中不得存在强制消费、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学员资料管理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合理收集、使用、保护学员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学员的隐私。
学费管理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向学员收取合理的学费,不得提高或虚报收费标准,确保学费合理透明。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引言为了规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文档。
一、培训范围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具有一定职业技能需求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职业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管理人员培训: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管理理论和应用实践方面的培训,以提升其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3.专门技术人员培训:为企业技术骨干、高级职称人员等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二、培训形式和方式1.培训形式: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以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双师型”教学等形式进行。
2.培训方式: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以面授、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进行。
三、培训机构和师资1.培训机构:学院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
2.师资力量: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专业师资组成应遵循“专业对口、资历齐全、经验丰富、授课能力强”的原则,具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招生办法和管理要求1.招生办法: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不得采用虚假宣传、强制捆绑等违法方式。
2.学员管理: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学员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技能水平,学员管理要进行认真入学审核和综合素质评估,规范学员管理。
3.考核评估: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应设立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有效把握学员学习情况,确保培训效果。
五、质量监控和保障1.质量监控: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应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并进行纠正和改进。
2.保障措施: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要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方案,以保证教学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效果。
六、其他要求1.版权保护: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应遵循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严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安全保障: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筑牢安全保障的基础。
结论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院服务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其良好运作需要严格遵循本文档的规范办法,并不断保持规范、透明、安全、公正的教育管理理念。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2.24•【文号】教成[1990]023号•【施行日期】199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学校举办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学员的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上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脱产学习学习在半年以下、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下的,应向上述部门备案。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2,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3,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各教学单位,部门均可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院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4,为确保学校培训某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停止其办学并扣除其年终学校成教目标奖,并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1切损失自负、4,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10%上缴学校;8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发展学校培训事业经费,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某场开拓发展费、2,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3,培训费由培训单位到计财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1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5,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6,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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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工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自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3.费用由培训部门到财务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一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处和教务处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审批表
培训班名称
培训时间
培训形式
办班负责人
手机
培训对象及人数
培训地点
第七条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实施。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第八条承办单位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报学校及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相关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条各部门不得以各自名义自行举办或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学校、部门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课程证明和结业证明等。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书)应报成教办核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为确保学校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关于《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室使用管理规定》,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培训与考试,各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语音室等教学资源与设施。
2.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3.对严重违纪举办培训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将收缴其培训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部门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培训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并按学校财务制度列支经费。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学校鼓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对外,原则上由教务处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成教办从相应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教务处是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20%上缴学校;7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由教务处支配,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管理、市场开拓与发展;
2.各种执(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
第十二条各举办培训的部门要严格管理,向学员讲明校规校纪。学员在校区内学习,必须遵守校园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校保卫处和后勤等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教务处应对各部门举办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1.部门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学校一概不予承认,责令其在同样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
教室/实验室
培训内容概述及教学计划
(可另附页)
经费预算情况
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
工作部门及职务
专/兼职
教学人员
申办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财务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分管领导批示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系部、财务处、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2、开班后一周内需将《招生简章》、学员花名册、《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材料交送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