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修订)

合集下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从事会

计工作但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四)统筹规划,注重实效。

第二章教育内容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第三章教育形式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一)面授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网络培训: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课程、直播讲座等形式,方便会计人员随时随地学习;

(三)自学:鼓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教材、资料进行自学;

(四)实践锻炼:通过实习、实训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教育管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7.03.01

•【文号】国管财[2007]68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2007]6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l9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工作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8.05.19

•【文号】财会〔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5月19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的十八条规定说明-高级会计师考试.doc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的十八条规定说明-高级会计师考试.doc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通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

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继续教育是指在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的继续教育活动,是会计人员在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会计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适应日新月异的会计理论和法规要求,保证会计人员持续发展和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下是中国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中国财政部、教育部等相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需按照每次获取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活动。具体要求视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而定,一般要求每三年参加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包括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 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税务、内部控制、企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旨在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充实其专业知识储备,提高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应对能力。

3. 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学习班、研讨会、在线教育等形式进行。学习班和研讨会通常由专业机构、培训机构或高校等进行组织,包括课堂教学和案例分析等环节。在线教育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教学,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时间进行学习,并通过在线测试获得相应的学时。

4. 继续教育记录和报告:会计人员需要在参加继续教育后将学时和成绩等相关信息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以备将来职业发

展、晋升和评价需要。此外,会计人员还需要定期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继续教育报告,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继续教育的义务。

5. 继续教育资金:继续教育活动的费用由会计人员自己承担,一般在公司的财务预算中列支。有些公司会给予相应的培训津贴或补贴,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精品文档考试教学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构。
( 一) 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 ( 二) 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 ( 三) 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 ( 四) 组织开 发 、 评估 、 推荐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重点教
材;
( 五) 组织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
( 六) 指导 、 督促各地 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 人 员继续教 育 工作。
行。
作科学化 、 规范化 、 信息化 , 培养造就高素质 的会计队伍 , 提高会
附件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 一章 总 则
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 内容 , 创 新继续教育方式 , 整合继续 教育 资源 , 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 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 、 社会单
( 一 )参加县 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财政部 门 、中央主管单
位、 新疆 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 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 门) 组 织 的会计人员 继续教 育师资培训 、 会 计脱产培 训 、 远程 网络化 会计培训 ; ( 二 )参加继续 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
( 四) 组织推荐适合本地 区的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 或者 选 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 、 推荐 的全 国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重点
( 三) 加强指导 , 创新 机制 。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 下, 有效利用 各方面教育资源 ,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规定

财政部公布的继续教育新规定也表明了不参加继续教育可
能承担的后果,这也是你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理由!
不参加继续教育后果自负 新规新增内容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 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 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 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 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 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 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 条件。 第二十一条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
新规 旧规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 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 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
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 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
职称考试,在求职的时候也会将此作为重要参考标准,说 直白一点,未来不参加继续教育你不能考证书、不能做会 计。 解读 2:参加继续教育还成为人才选拔标准,未参加或未 达标准一律限期完成。参加继续教育的将会有机会参加高
端会计人才选拔,享受人才福利待遇,类似落户政策、住
房补贴,没有参加或没有达标的必须在限期完成,不然后 果相当严重,一方面扶持,一方面又惩罚。可见此次对会 计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 4、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以及参加教育的形式是什 么?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继续教育内容 第九条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 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 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 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 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推 进会计人 员继 续教 育科
( ) 织开发 、 估 、 四 组 评 推荐全 国会计 人 本单位 会计人 员参加 继续教 育 。保证学 习 会计 队伍 。 提高 会计 人 员专业 胜任能力 。 根 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 时间 。 提供必要的学 习条件 。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会计 法》 会计 从 业 和《 ( ) 织全 国高级会计人 员培训和 会 五 组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资格管理 办 法》 财政部 令 第 2 号 )的规 ( 6 计人员继续教育 师资培训 ; 定。 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 会计人 员享有参 加继续教 育 ( ) 导 、 促 各地 区和 有关部 门会 六 指 督 第二条 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必须 紧密 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 的义务 。 计人 员继续教育工作 的开展 。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 。 统 第九条 会计人 员继 续教育 的对 象是 第 五条 各省 、 自治 区、 辖市 、 划 直 计 筹规划 。 分类指 导 。 强化服务 。 注重质量 。 全 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人 员。 单列市 财政 厅 ( ) 局 负责本地 区的会计人 员 面推进 会计人 才队伍建设 。 为经济社会和会 第 十条 会 计 人 员继 续 教 育 分 为 高 继续教育 的组织管理工作 。 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级、 中级 、 初级三个级别 。 ( ) 一 依据全国会计 ^ 员继续教育制度 。 第三条 会计 人员继续教 育应 当遵循 ( ) 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一 高级 制定本地 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下列基本原则 : 取得或 者受聘高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 ) 二 制定本地 区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规 ( ) 为本 。 一 以人 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 称) 及具备相 当水平 的会计人员 ; 划并组织实施 ; 业发展 趋势 和会计 人员 从业基 本 要求 。 突 ( ) 二 中级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 ) 定本地 区各级财政部 门对会 计 三 确 出提 升会计人 员专业胜任 能力 。引导 会计 取得或者 受聘 中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人员继续教育 的具体职 责和管理权 限 ; 人员更新知识 、 拓展技能 。 提高解决 实际问 称) 及具备相 当水平 的会计人 员; ( ) 四 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 题 的能力。 ( ) 三 初级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续教育教材 。 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 、 ( ) 二 突出重点 。 提高 能力。会计人员继 取得或 者受聘初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推荐的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 续教 育面向会计 队伍 。 创造 人人皆 受教 育 、 称) 的会计 人 员 。 以及取得会 计从业 资格证 ( ) 织本地 区各类会计 人才培训 和 五 组 人人皆可成 才的环境 。全 面提高会计 人员 书但未 取得或者受 聘初级会 计专业技 术资 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 师资培训 : 整体 素质。同时 。 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 格( 职称 ) 的会计人员 。 ( ) 导、 六 指 监督 本地 区会计 人 员继 续 和提高综合 能力培训 。进一步改善会 计队 第 十 一条 会 计人 员每 年 接 受 培 训 教育工作 。 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 伍人 才结构和知识 结构。 ( 面授 ) 的时间累计不应 少于 2 小 时。 4 第 六条 中共 中央直属机 关事务 管理 ( ) 指导 。 三 加强 创新机制 。在统 筹规划 会计人 员由于病假 、 在境外 工作 、 育 生 局、 国务 院机 关事务 管理 局 、 道部 、 铁 中国 的前提下 。 有效 利用各 方面 教育资源 。 引导 等原 因 。 无法在 当年完成接 受培训 时间的 。 人民武 装警察部 队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 放 社 会办 学单位 参 与会计 人才继续 教 育 。 并 可 由本 人提供合理 证明 。经 归 口管理 的 当 以下 简称 中央主 管单位 ) 比照 不断创新继续 教育 内容 。改进 继续教 育方 军总后 勤部( 地财政 部 门或 中央 主管单位 ( 以下 简称 继 式, 提高继续教 育质量 。 步形成政府 部门 会计 从业资格 管理 体制 ,分 别负责 中央在 续教育 管理部 门 ) 逐 审核确认 后 。 其参 加继续 铁 中国人 民武 装警察部 队 教育时 间可 以顺延至 以后年 度完成 。 规划指导 、 社会 办学单位积极 参与 、 用人单 京单位 、 路 系统 、 系统 、中国人 民解 放军系统 会计人 员继 续 位支持督促 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 内容与形 式 教育 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中央主 管单位组 织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 第 十二条 会计 人员继续 教育 的内容 第四条 财政 部负责全 国会计人 员继 的职责 。 比照本规定第 五条执行 。 主要 包括会 计理论 、 策法 规 、 务 知识 、 政 业 续教育的管理。 第七条 会计人 员所在单位 负责组 织 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修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修订)

会计人员接着教育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接着教育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培养造就高素养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治理方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制定本。

第二条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开展和会计行业开展要求,统筹,分类指导,强化效劳,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开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全然原那么: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掌握会计行业开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全然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咨询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接着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制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养。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接着教育,并不断创新接着教育内容,先进接着教育方式,提高接着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

部门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鞭策的会计人员接着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治理体制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的治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举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师资培训;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

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

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书的人员。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