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秘密侦查措施适用程序的规范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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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课题公告 Sinoss.doc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课题公告  Sinoss.doc
民生视野下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权保障研究
冷传莉
贵州大学教授
157.
海洋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分析与国际求偿机制研究
邓海峰
清华大学副教授
158.
生态整体主义视野下的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
刘卫先
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博士
159.
境外追赃中的资产分享机制构建研究
邢爱芬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160.
国际条约解释方法及案例研究
陈心歌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
137.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效果实证研究
杨迎泽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138.
量刑建议规范化实证研究
曹新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
139.
我国应对“普遍管辖之诉”的刑事法学研究
高秀东
外交学院教授
140.
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研究
叶肖华
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
141.
轻微刑事犯罪社区司法解决模式研究
114.
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孔令学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助理调研员、博士
115.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李红润
郑州轻工业学院讲师
116.
公司治理的民族文化基因研究
孙光焰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
117.
我国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构建研究
熊晖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118.
农村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联动改革法律机制研究
武汉大学教授
24.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与法治研究
许玉镇
吉林大学教授
25.
WTO/DS363裁决研究
吕晓杰
清华大学副教授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摘要]由于腐败犯罪高智能化、高隐秘性的特点,运用传统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效证据,使得检察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将职务犯罪行为侦查手段延伸化,引入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乃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的新要求。

本文主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从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适用制度和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规范化一、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概述所谓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由于特殊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秘密侦查”。

目前,特殊侦查方法的种类已经很多,包括电话监听、秘密录音、秘密录像、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跟踪监视、控制通讯、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

(一)与传统侦查措施相比,特殊侦查措施虽然披上了科技的外衣,但从实质看,其本身还是一种侦查措施,其与传统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鉴定、通缉,存在相似性,一方面任何侦查措施都包含着侵犯人权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这些侦查措施都必须由相应的机关行使,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对其进行监督制约。

(二)特殊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措施的区别。

特殊侦查措施一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即现代科技设备,是以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技术装备技术侦查就只停留在书本层面;而传统侦查措施更强调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二它的最大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三特殊侦查措施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易失去监督,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作为侵犯私权的工具。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发展规律显现出高智能和高隐秘性特征日益突出,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或者挪用公款行为后,往往会对单位账目作出相应处理,使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严谨性和确定性,为其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如意图挪用公款的单位领导通过与其他单位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将公款先入到其他公司的账,再将钱提出供个人使用,从而为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认定设置事实屏障和法律障碍。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随着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运用秘密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已不可或缺。

但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强隐蔽性和立法的不完善性,在对侦查破案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弊端。

一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设想。

标签:秘密侦查;现状及不足;立法设想一、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现状及不足(一)立法现状《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均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第2编“侦查”一章中新增第8节“技术侦查措施”,用一节的篇幅对技术侦查予以明确规定。

199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的保密及材料移送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2000年第六次全国公安技术侦查工作会议通过了《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共8章50条,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审批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技术侦查装备技术建设、机构和队伍管理等各方面做了规定。

2000年公安部发布《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刑事特情的建立、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2001年公安部禁毒局制定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试行),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二)不足隐忧1.立法覆盖面不全。

前文所述,目前虽有技术侦查和部分内线侦查的立法,但外线侦查基本上游离于法律之外,由侦查机关自行掌握,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视野。

这充分说明我国秘密侦查立法还很不成熟,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实施外线侦查时,无法律依据,更谈不上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法外侦查”,这无疑为秘密侦查权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2.有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

国外的秘密侦查,都是规定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或专门的刑事法律中。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摘要]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无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而从适用对象、批准权限,以及每一措施的适用方式和期限,都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坚决杜绝违反程序使用、越权使用和滥用。

故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存在已久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势在必行的一步。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犯罪的攀升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已经成为不可争议的现实。

这一现实告诉我们,不仅侦查观念要更新,而且侦查模式、技术手段更要更新;另外,在侦查行为方面,由于不规范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收集证据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滥用侦查权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侦查权运行的现状急须加强制约和监督。

针对上述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技术侦查措施在程序法中加以规定完善,明确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批准程序、具体手段,推进了侦查手段法治化进程。

一、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规定,是对权力限制的必要体现“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刑事诉讼活动其主要特征之一在于国家公权力的参与,故需加强对公权力制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是处于打击惩罚犯罪的合理需要。

由于公权力带有天然的扩张性,所以必须对其严加控制防范,以防其成为脱缰之野马。

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自然具备了公法的属性,即应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有效控制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因公权力滥用给被追诉人造成损害。

应把权力制约为修法的重中之重,这是实现其保障人权目的的必然要求。

只有这样刑事诉讼法才是一部“民权法”而非“治民法”。

落实“四个到位”促进保密管理工作规范化

落实“四个到位”促进保密管理工作规范化

落实“四个到位”促进保密管理工作规范化近几年来,我院认真执行上级对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加强保密各项工作的力度,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保密安全工作管理体制和防范机制的规范化建设,使保密工作“领导到位、教育到位、设施到位、制度到位”,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领导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我院党组坚持把保密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成立了由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全院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了兼职保密干部负责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保密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研究保密工作,形成了一种“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时时抓,科室领导共同抓”的有重点有层次地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

全院每年的保密工作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保密教育检查、考核有记载。

积极落实保密责任。

全院干警与所在科室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科室负责人向检察长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將保密工作纳入全院年终目标考核,对于发生保密事故的部门除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还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二、抓好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为提高干警的保密意识,我院坚持把保密工作与检察工作业务相结合,日常性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材教育相结合,加大保密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干警树立“保密工作无小事”的思想,不断增强全体干警的保密意识。

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各项保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各类文件,运用典型事例开展保密教育,尤其对于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泄密事件,加强学习,做到警钟长鸣。

除采取大会集中学习教育、专题进行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知识的强化学习和教育、收看录像资料、公务员保密知识问答等方式外,还在本院检察内网办公室网站上开辟了“保密园地”专栏,时时增添保密内容,引导全体干警更新保密观念,多角度学习保密知识。

提高全体干警的保密意识,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技术防范能力。

同时针对重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

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
这类措施通常针对重大复杂案件,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维护社会安全与公 共利益。
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基础
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国家 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 时也明确了国家机关在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措施作出 了具体规定,包括适用条件、程 序规范、权利保障等,为秘密侦
建立跨国犯罪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国际间 打击跨国犯罪的效能。
经验交流
联合行动
定期举办国际间的经验交流活动,共同学 习和借鉴各国在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方 面的最佳实践。
在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中,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联合行动,共同运用秘密侦查措施, 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THANK YOU
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
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 义法》等也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
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秘密侦查措施的种类
电子侦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通信、 网络活动等进行监听、监视,获取相关 证据。
请注意,秘密侦查措施具有高度的敏感 性和侵入性,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规 范使用,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特情侦查
定义
特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特殊情报 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组织或犯 罪活动进行秘密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活 动。
使用条件
特情侦查通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重大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 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常规侦查手段 往往难以奏效,需要借助特情手段获 取关键情报和证据。
注意事项
特情侦查具有高度的机密性和敏感性 ,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确保情报来源和侦查活动的 安全。同时,特情侦查应在法律框架 内进行,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滥用 和侵犯公民权益。在特情侦查过程中 ,侦查机关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 协作,确保情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1. 观察法呀,这就像是个侦探拿着放大镜在仔细查看现场的每一个细节呢!你想想看,福尔摩斯不就是通过敏锐的观察发现那些关键线索的吗?观察犯罪现场的痕迹、人物的表情和行为,从蛛丝马迹中找到破案的头绪。

2. 调查访问法,这就好像去敲开每一扇可能藏着秘密的门,然后和里面的人好好聊聊。

比如说去询问目击者、受害者的亲朋好友,说不定他们的一句话就能让整个案件柳暗花明呢,你说神奇不神奇?
3. 实验法,哎呀呀,这就如同在实验室里摆弄各种道具,来模拟犯罪发生的过程呀!通过实验验证一些假设和推测,找到最合理的解释。

就像科学家做实验一样严谨呢!
4. 心理分析法,哇塞,这可是钻进犯罪者的脑袋里去探索呀!想想看,通过分析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动机,来推测他的行为模式,这不是很酷吗?难道不是像进入了一个神秘的心理世界!
5. 逻辑推理法,嘿,这就像是在玩一场超级烧脑的智力游戏!根据已知的线索和证据,一步一步地推理出真相,那感觉太刺激啦!就像解一道超级难的谜题一样。

6. 统计分析法,哈哈,这相当于把各种信息数据都收集起来,然后像整理拼图一样找出规律呀!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发现一些隐藏的模式和趋势,给侦查带来新的方向,多有意思啊!
7. 案例分析法,哇哦,这就是去研究那些已经发生过的经典案例呀!从别人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学习好的方法,避免走弯路。

就像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样呢!
8. 综合分析法,哎呀呀,这可是把所有的方法都融合在一起呀!就像一个超级侦探,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从各个角度去分析案件,最后找到真相。

这难道不是最厉害的吗?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侦查学的这些研究方法都各有千秋,它们相互配合,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揭开案件的神秘面纱,找到真相!。

从警察执法角度谈搜查程序的规范化

从警察执法角度谈搜查程序的规范化

搜查作为公安执法中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搜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过分依赖侦查人员的个人决策,搜查工作中亦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因此,搜查程序应实现规范化,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执法程序,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还能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当前搜查程序中的问题分析(一)搜查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搜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从事搜查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手续以及要求进行,它包括搜查的启动、实施及特殊程序。

1.搜查的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面简称“程序规定”)第222条规定了搜查启动程序。

在规定中指出“搜查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与批准。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搜查的,应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搜查证》后方可实施搜查,同时要准备好《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

[1]2.搜查的实施程序。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中对搜查的实施程序作了相关规定,对搜查实施人员、见证人、侦查人员出示搜查证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在实施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在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来进行,搜查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等”。

[2]3.搜查的特殊程序。

包括搜查的紧急程序与补办程序。

《程序规定》第224条规定:“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可能随身携带凶器;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其他紧急情况下,不用搜查证也能进行搜查”。

[3]搜查补办程序,《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05条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但规定中要求在实施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补办从警察执法角度谈我国搜查程序的规范化鄂立志,黄鹏(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5)摘要:搜查作为公安执法过程中一项重要环节,在各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使用。

论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

企业导报2015年第16期作者简介:王珑瑛,女,汉族,吉林蛟河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论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王珑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摘要:秘密侦查在侦破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其自身特性,在事实过程中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贯彻。

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仍有缺陷,宜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在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的同时又不过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秘密侦查;人权保障;立法缺陷;法律规制一、秘密侦查概述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借助现代技术方法和设备,秘密对侦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追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1作为现代国家对抗特殊犯罪的新型侦查方式,秘密侦查手段在刑事犯罪高发的今天,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对抗犯罪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打击特殊犯罪如贩毒、武器、走私、贿赂等犯罪方面成效显著。

秘密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总体上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及侵犯性的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使用“秘密侦查”一词,而使用“技术侦查”。

关于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的区别,说法不一。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出将秘密侦查等同于技术侦查的倾向,本文与立法态度保持一致。

二、秘密侦查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基础对秘密侦查权应当进行规范、制约,从而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双重目标已是学界共识。

对秘密侦查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有主要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秘密侦查制度与宪法原则相矛盾。

在一个国家的整个形势诉讼活动中,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最为密切。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都是在十分隐蔽的状态下或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在目前实践中对秘密侦查手段不论是实施的程度还是实施的范围均无实际有效的限制,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之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之规定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之规定【摘要】此次技术侦查纳入新刑诉法是规范技术侦查的重要步骤,新刑诉法对于技术侦查的具体适用主体、适用程序以及救济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并不全面,仍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技术侦查;权利救济;秘密性为了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和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与监督,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正式将技术侦查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这一方面是社会控制转型与打击隐形犯罪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规范现有技术侦查的必经之路。

因此如何理解与适用技术侦查的相关条文对于正确把握新刑诉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技术侦查的界定(一)技术侦查的概念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内涵、外延做出规定,何谓技术侦查并没有明确界定,立法部门曾试图在修正案草案中列举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然而侦查技术的进步一日千里从而使任何罗列现有的技侦手段的努力都将不能涵盖技侦措施的全部。

笔者认为:技术侦查即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等手段依法定程序秘密从犯罪嫌疑人处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情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的种类笔者认为技术侦查不等于秘密侦查,秘密侦查内部又分为技术侦查和乔装侦查,因此,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侦查手段不可以算作秘密侦查。

同时,对于当前侦查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手机定位、电脑定位、查询通话记录等侦查手段是否为技术侦查,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技术侦查的种类主要有:电子侦听、监听、秘密搜查、秘密检查、控制通讯等。

二、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与使用主体(一)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将技术侦查适用范围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论我国秘密侦查的措施与规范化

论我国秘密侦查的措施与规范化

论我国秘密侦查的措施与规范化
姚李佳;宋道军
【期刊名称】《新乡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年(卷),期】2016(033)008
【摘要】在世界范围内秘密侦查的措施自古沿用至今.出于对人权的保护以及对程序理念的严格践行,当前多数国家都以立法、判例等形式对秘密侦查的措施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对秘密侦查的措施进行了严格约束.我国秘密侦查的措施与其他国家秘密侦查的措施相比,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不明确,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鉴于此,笔者结合秘密侦查的内涵与特点,对当前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的缺陷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我国秘密侦查的措施与规范化策略.一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立足国情,制定完善的规则;二是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
【总页数】3页(P23-25)
【作者】姚李佳;宋道军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兼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八节 [J], 薛毅
2.论我国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 [J], 李尚勤
3.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J], Sun Shichao
4.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J], 孙世超
5.论我国秘密侦查的措施与规范化 [J], 姚李佳;宋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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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秘密侦查措施适用程序的规范化探究

新形势下秘密侦查措施适用程序的规范化探究

新形势下秘密侦查措施适用程序的规范化探究【摘要】秘密侦查作为侦查实践中一种功效卓著的特殊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环境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

但是也由于它本身的隐蔽性、易侵权性等特点,使得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容易走向“暗箱操作”的误区,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对法治理念的追求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文章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的概念、种类、尤其是适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提高秘密侦查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关键词】秘密侦查;适用程序;规范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91.88%的赞成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并由第五十五号主席令发布。

至此,具有历史意义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工作圆满完成。

此次修改亮点众多,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关于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规定便是其中之一,这也意味着秘密侦查的法治化进程拉开了新的帷幕。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指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要强调权利保障与犯罪控制的平衡,“捆住警察的左手,就必须放开警察的右手”。

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是社会发展客观情势的必然趋势,其进程值得肯定。

一、何谓秘密侦查(一)秘密侦查的概念辨析纵观国内的研究,秘密侦查的概念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与公开侦查相区别,以当事人的不知情作为定义的首要要素。

典型的表述是“秘密侦查即相对于公开侦查而言,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经严格批准手续,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犯罪人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即技术侦查)和非技术侦查手段。

”[1]第二种观点,将秘密侦查等同于技术侦查、技术性侦查措施等概念,以技术性作为其首要特色。

此种观点认为“以高科技技术为装备,例如识破技术、电子通讯、计算机模拟技术、微区分技术,甚至是现场测谎等手段的运用来实施的侦查措施。

”[2] 第三种观点,把秘密侦查行为视为一种侦查方法。

典型表述有“秘密侦查是指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

论秘密侦查的程序规制

论秘密侦查的程序规制

论秘密侦查的程序规制【摘要】作为一种主动型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有利于惩治某些隐性新型犯罪,但也极易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传统,对秘密侦查进行法律上的程序规制显得尤为必要。

加强秘密侦查的程序规制,应完善秘密侦查的启动程序,健全秘密侦查的实施程序,规定秘密侦查的程序性制裁。

【关键词】秘密侦查;程序;规制秘密侦查作为惩治某些隐性新型犯罪的利器,为快捷高效地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打击犯罪行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决定了对相对人的权益具有侵害性,秘密侦查的秘密性及强制性更增加了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

在保障人权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追求的今天,面对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传统,对秘密侦查进行法律上的程序规制显得尤为必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从程序上对秘密侦查进行了限制,但规定的过于原则、模糊。

本文根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秘密侦查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加强秘密侦查的程序规制提出几点建议。

1 完善秘密侦查的启动程序对秘密侦查的程序规制,首先应从启动程序着手。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虽然规定了采取秘密侦查措施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并没有对什么是“严格的批准手续”进行明确的规定,且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秘密侦查的批准程序全部是内部审批程序,不受外部机关的任何制约监督,缺乏分权制衡机制。

这种内部审批的启动程序对秘密侦查措施的规制具有天然缺陷,因为不管法律规定的批准手续多么严格,审批者和执行者毕竟是一个单位,面临同样的破案压力,执法利益上具有一致性,这就导致审批者可能更多考虑侦查的便利,而忽视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

由于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可能严重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多数法治国家在启动程序的审批上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也应该完善对秘密侦查措施的启动程序。

首先,对严格的批准手续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申请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在申请书中写清楚实施秘密侦查的理由、对象、时间、地点等,尤其是要对“侦查犯罪的需要”进行具体说明,不是在穷尽其他一般侦查手段无法收集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不能采取秘密侦查措施,以更好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法治化道路探索

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法治化道路探索

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法治化道路探索作者:鞠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9期摘要作为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技术侦查在收集相关犯罪证据中承担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当前技术侦查的权利边界尚不明晰。

为解决技术侦查当中存在的法治问题,从而提高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法治化水平。

本文以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手段为研究对象,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及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有关技术侦查的问题,为技术侦查的运行法治化、现代化及规范化提供重要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公安机关技术侦查刑事侦查法治化道路探索作者简介:鞠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047一、技术侦查的主要手段(一)监听或者说“窃听”社会大众通过影视传媒作品广泛了解到了这一技术侦查手段,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对刑事侦查活动中相对人的通话情况,信息情况进行侦控,并通过对其电子移动信息设备的定位查找出相对人所在的地点,从而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信息与线索。

(二)网络技术侦查新时代的到来使得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成为焦点和重中之重,而网络技术侦查则是依托于互联网的信息平台,对相对人的网络空间进行秘密侦查,获取网络空间内如微信等程序内展现出的文字信息、图像信息及声音信息。

部分情况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相对人的上网地址即ip地址进行追踪和查询,具有重要的侦查意义。

(三)生活监控生活监控也称为电子监控,秘密地对侦查相对人进行拍照、录像活动,从而同步观察和发现相对人的行动、活动与其大致情况。

在此过程中通过运用电子设备对相对人进行不间断的监视和电子跟踪,发掘出有效信息。

二、技术侦查的现实价值意义在研究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法治化的过程中,必不可缺的需要对技术侦查手段在公安机关实践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行分析,从而明确技术侦查的法治化的必要性。

对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反思

对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反思

2007年2月皖西学院学报Feb.,2007第23卷第1期Journal of West Anhui U niversity Vol.23 NO.1对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反思吴爱军(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摘 要:科技进步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为一些新型犯罪形态的滋生提供了某种技术上的支持。

一些传统的犯罪形态也因为采用了“技术性装备”而使得刑事侦查变得异常艰难。

对于某些案件一般的侦查手段难以奏效。

因而对诸如监听、密拍、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拦截等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也就成为必然。

但是这些特殊技术侦查手段的不合理使用会给公民个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和损害。

这就使得侦查部门处在一个两难境地:如何在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因为权力和权利关系的处理和制度安排是否得当往往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晴雨表”。

本文拟从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现状入手,探讨一下在侦查实践中应如何合理使用这一特殊技术侦查手段。

关键词:秘密侦查;现状考量;合理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35(2007)01-0018-04秘密侦查作为一种对常规侦查手段的合理补充,如若被合理使用必将会提高侦查效率,更加有效地发现案件真实,在刑事侦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秘密侦查措施若被滥用就会异化为悬在公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威胁到公民的安全。

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更容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制力量的侵犯。

因而应当合理规制秘密侦查措施,使其在侦查法制化的轨道上良性运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秘密侦查措施的合理界定(一)什么是秘密侦查措施?关于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笔者认为它是指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实施的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抓获犯罪嫌疑人,从而使得案件得以侦破而采取的隐蔽性的不为相对人所察觉的侦查行为以及相关的辅助行为。

传统和现代侦查措施

传统和现代侦查措施

传统和现代侦查措施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侦查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从传统的侦查方法到现代的科技手段,侦查措施在效率和准确性上都有了巨大的提升。

本文将介绍传统和现代侦查措施的不同之处,并对其优势和劣势进行分析和比较。

传统侦查措施传统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人工侦查、取证和调查。

人工侦查是指通过人工方法对相关线索和信息进行搜集、筛选和分析,以获取相关证据和情报。

取证是指通过对现场、物品或人员的勘验、检查和检测,收集、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

调查是指通过采访、询问和调查,获得相关线索和信息,了解案件的经过和事实真相。

传统侦查措施的优势在于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能够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获取更多的线索和信息,有助于案件的侦破。

同时,传统侦查措施对于侦查人员的技巧和经验要求较高,有利于培养专业的侦查人员队伍。

然而,传统侦查措施也存在一些劣势。

首先,传统侦查方式的效率较低,依赖于人工的搜集和筛选,非常耗时耗力。

其次,传统侦查措施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侦查人员主观能力和调查方法的限制,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的情况。

现代侦查措施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侦查措施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侦查方法。

现代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科技手段、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

科技手段包括视频监控、无人机、GPS 定位等;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搜索、社交媒体分析等;大数据分析则是通过对庞大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

现代侦查措施的优势在于高效和准确。

科技手段能够实时收集和监控相关线索和信息,大大提高了侦查的效率。

同时,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更快地获取、筛选和分析大量的信息,提供更全面的线索和证据。

然而,现代侦查措施也存在一些劣势。

首先,现代侦查措施对于侦查人员的技能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科技和信息技术水平。

其次,现代侦查措施涉及的法律和隐私问题较多,需要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

论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

论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

论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当今世界科技发展速度迅猛,在推动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同时也给犯罪活动的猖獗留下了隐患。

借助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智能化、隐秘化的特征,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扰。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针对智能化犯罪的层出不穷,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求,执法中科技强侦成为当前控制犯罪的有效途径。

技术侦查的出现也正是伴随着这一进程的演进而出现的,所谓技术侦查就是以技术为主要支撑的侦查手段的统称。

它强调特定技术在侦查工作中应用效果。

准确理解技术侦查的内涵首先应当将其与侦查技术区别开来,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

侦查技术是指侦查过程中应用的具体的技术,技术侦查不但包含了技术层面的东西,还设计侦查的方式、程序、合法等内容。

因此从概念内涵上来看技术侦查更为广泛和丰富。

在具体的实践中,技术侦查的现实需求与法律规范存在一些不对称的地方,这对于完善这种司法实践十分不利。

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制制度是确保技术侦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影响因素。

一、实施技术侦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技术侦查的基本功能是控制犯罪,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与人权保障问题的摩擦,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向来是世界各国立法中关注的重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与明确界定。

(一)法律规制能为技术侦查提供规范化程序侦查程序的法制化是一项基本要求,侦查必须是依法的侦查。

因此侦查必须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展开的侦查,程序在这里具有正义性。

技术侦查必须按照程序把正义性的原则开展。

失去了程序的正义性技术侦查也难脱道德的审判。

按照程序正义性这一原则,技术侦查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公开,必须有外力监督,这样才能保持技术侦查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针对技术侦查工作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制制度以规范和约束技术侦查的正义性。

当前我国关于技术侦查的立法规制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侦查的范围、对象等具体内容的界定不清晰。

这极容易造成技术侦查偏离方向,对人权保障形成威胁。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释法说理的思考与探索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释法说理的思考与探索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释法说理的思考与探索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

加之公民民主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诉求的多样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使得执法环境更加复杂。

如何做好当事人工作,消除与侦查机关、被害人之间对案件认识的分歧,减少案件复议复核、被害人涉法上访、涉检上访等情形的发生,侦监部门释法说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侦监部门释法说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发挥,对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的提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侦查监督工作释法说理的发展及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这是我国法律层面上对侦查监督工作进行释法说理的明确规定。

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行为和所作决定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对哪些案件需要说理,也做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了在侦查监督工作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通知、撤销案件通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立案、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以及其他侦查活动不违法向投诉人作出答复等要进行说理。

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将提高释法说理能力作为提高侦监干警“七种能力”之一摆到了突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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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秘密侦查措施适用程序的规范化探究【摘要】秘密侦查作为侦查实践中一种功效卓著的特殊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环境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

但是也由于它本身的隐蔽性、易侵权性等特点,使得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容易走向“暗箱操作”的误区,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对法治理念的追求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文章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的概念、种类、尤其是适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提高秘密侦查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关键词】秘密侦查;适用程序;规范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91.88%的赞成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并由第五十五号主席令发布。

至此,具有历史意义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工作圆满完成。

此次修改亮点众多,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关于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规定便是其中之一,这也意味着秘密侦查的法治化进程拉开了新的帷幕。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指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要强调权利保障与犯罪控制的平衡,“捆住警察的左手,就必须放开警察的右手”。

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是社会发展客观情势的必然趋势,其进程值得肯定。

一、何谓秘密侦查(一)秘密侦查的概念辨析纵观国内的研究,秘密侦查的概念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与公开侦查相区别,以当事人的不知情作为定义的首要要素。

典型的表述是“秘密侦查即相对于公开侦查而言,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经严格批准手续,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犯罪人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即技术侦查)和非技术侦查手段。

”[1]第二种观点,将秘密侦查等同于技术侦查、技术性侦查措施等概念,以技术性作为其首要特色。

此种观点认为“以高科技技术为装备,例如识破技术、电子通讯、计算机模拟技术、微区分技术,甚至是现场测谎等手段的运用来实施的侦查措施。

”[2]第三种观点,把秘密侦查行为视为一种侦查方法。

典型表述有“秘密侦查是指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

”[3]第四种观点,将秘密侦查视为一种侦查措施或侦查行为。

典型的表述有“所谓秘密侦查,就是为了对付危害大且侦破难度高的某些特殊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侦察机关针对特定案件的侦查对象,暗中搜集犯罪的证据和情报,以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种具有隐蔽性和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4]上述第一、第二种观点主要依据秘密侦查的个别或部分特征对其进行定义,有合理之处难以全面表述秘密侦查的内涵。

其他观点做出了相对全面的定义。

本文根据以上研究,拟从主体、对象、内容、典型特征方面对其定义。

秘密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侦察机关为了对付危害大且侦破难度高的某些特殊犯罪,按照法定的程序,针对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使用的,暗中搜集犯罪证据和情报,以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特殊侦查措施。

二、当代中国秘密侦查的立法概况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重大进步,可是其的笼统规定与之前的立法规定仍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许多问题有待细化,具体表现在:(一)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具体程序规定不全面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的秘密侦查适用案件的原则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无可非议,但是没有考虑到侦查实践中的例外情况,如部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广泛关注的轻罪案件。

还有部分案件,以手机等通讯设备为侵财犯罪的对象或者作案工具,侦破此类犯罪必然要适用技侦手段,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无关。

在表述重罪原则的过程中,对上述两项例外应当加以考虑。

[5]此外还有秘密侦查的审批程序,因为仅仅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过于宏观,对实践没有任何的约束力,这种状况不利于秘密侦查法治化,应当加以弥补。

另外还有148条第2款规定的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里的有关机关指哪个机关或哪些机关,条文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第149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期限和延长期限,对于批准延长期限的主体和程序却没有明确。

第150条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时的法律制裁。

第151条规定了诱惑侦查的限制和控制下交付,也没有对违反后的法律后果做出相关规定。

第152条规定了证据要在庭外调查核实,如何调查核实?法律没有给出规定。

总之,新修改的规定为秘密侦查的采用提供了更合法的根据,但是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二)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不移送侦查卷,且在法庭调查时采用的也是庭外调查方式,如何调查仍然不得而知。

这种制度设计很容易导致侦察机关在无任何外部监督制约的情况下行使秘密侦查权,为了快速有效侦破案件,动辄采用秘密侦查手段,产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后果。

(三)权利救济规定空白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若要寻求救济首先要求当事人知晓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其次要求存在可以利用的救济途径,最后还应有中立的第三方裁判者。

在我国目前的秘密侦查的立法与实践中,上述救济途径都有所欠缺。

三、秘密侦查措施的程序构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我国秘密侦查进行法律规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完善秘密侦查立法1.秘密侦查的适用对象如果秘密侦查被滥用,很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仅规定了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在实践中难免会有滥用之嫌。

所以,我们完全特别有必要对于秘密侦查的对象的范围以及其他情形进行详细的界定,要把秘密侦查的对象严格限制在犯罪嫌疑和对于侦破案件具有紧密关联的人员。

而对于那些和案件的侦破没有关联的人员主要包括被害人以及证人等并无权对其采取秘密侦查的这项措施,否则涉嫌侵害其合法权益。

2.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对于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秘密侦查措施应当进行详细的界定,因为这项措施如果适用不当可能对公平的正当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严格秘密侦查的案件适用范围是世界上所有法治国家的共同的一致的做法。

新刑事诉讼法根据实践情况做出了较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做了限定。

新条文的立法原则主要是以重罪为主,但是实践中的不少社会反响比较大或是虽然犯罪情节轻微但是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案件没有包含进来。

这有待于司法解释根据实践情况作进一步的规定。

3.秘密侦查适用的审批程序因为秘密侦查措施有可能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其制订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许多国家是通过司法审查的办法授权有关机关开展秘密侦查工作的,也就是由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审核和签发可以对某个案件某相关人员进行秘密侦查的授权书(令状)。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没有采取司法审查模式,只是对技术侦查措施审批程序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刚性太足,可操作性不强。

如对技术侦查的批准只规定了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是由谁批准及具体的批准程序却没有了下文。

另外,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里的有关机关的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庭外核实秘密侦查取得的证据也没有详细的规定。

这些都有待于作进一步的解释。

4.秘密侦查的期限为了有效地避免不当的长期进行某项秘密侦查对当事人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不必要损失,必须明确我国秘密侦查措施实施的期限。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是三个月,经过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这对于防止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具有值得肯定的意义,但是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程序和延长期限却没有相关规定。

5.秘密侦查所获取信息的使用和处理新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同时还规定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但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一旦在诉讼用途结束后应该怎么保存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案件无关的材料有谁销毁,什么期限内销毁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秘密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结束后由法院负责封档保管。

这是由于秘密侦查手段是建立在损害被侦查人隐私权的基础之上,由法院封封档保管可以防止被侦查人隐私的过分扩散。

(二)必须对秘密侦查进行严格的监督制约因为秘密侦查措施是一种单方采取的措施,如果适用不当极其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很可能导致国家相关机关的权力得到膨胀和不当使用,从而是这些机关失去了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所以,秘密侦查措施是国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订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的,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给公民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按照博登海默的相关观点则认为,在所有实行法治的地方,应该使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受到相应的规则的制约和监督,通过制约和监督使行使权力的人的行为受到严格的约束。

[6]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的秘密侦查措施是具有保密性的特点的,所以能够知道某个机关对已经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人员范围及其狭窄,无法像国家的其他事项一样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约,也无法进行舆论的监督[7],因此,只能通过国家相关的有权机关对秘密侦查措施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其权力的滥用。

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秘密侦查措施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设计,所以,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是有一定缺陷的,需要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实际情况在实践的过程中加以完善。

(三)必须健全和完善对秘密侦查的救济措施1.被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对象应具有一定的知情权,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出对秘密侦查的异议因为在侦查的过程中,被侦查后的对象对此一无所知,并且还没有第三者知悉相关情况或者在场作为证人,为此,应该规定被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对象应具有一定的知情权,特别是应当有权知道侦查的结果。

在被侦查对象觉得采取秘密侦查措施有明显不当的时候应当有权通过适当方式提出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2.对于非法采取秘密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按照法治国家的惯例,对于非法证据均有必须排除不得作为证据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不能作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通过这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对非法的侦查行为进行遏制。

所以,我国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违法使用秘密侦查权得到证据时就必须予以排除。

3.对于受害人的求偿权和相关程序予以规定按照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秘密侦查权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如果该行为侵害了公众的正当权益,公众应当可以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求偿,相关责任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秘密侦查作为侦查实践中一种功效卓著的特殊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环境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

但由于其本身的秘密性、侵权性等特性以及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也使人们对它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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