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牌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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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收取挂牌公司2024年度挂牌年费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收取挂牌公司2024年度挂牌年费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收取挂牌公司2024年度挂牌年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股转办发〔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收取挂牌公司2024年度挂牌年费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2号各挂牌公司:依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以下简称《收费通知》)的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约定,挂牌公司应当向我司缴纳挂牌年费。

现将挂牌公司缴纳2024年度挂牌年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费对象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挂牌公司。

不包括:1.2024年1月1日后挂牌且挂牌年费已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的挂牌公司;2.注册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地区的挂牌公司;3.2024年6月7日(含)前已受理终止挂牌申请的公司。

二、缴费期限2024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缴纳。

缴费日期以银行收款回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缴费金额2024年挂牌年费以挂牌公司2023年末的总股本及《收费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计算收取依据。

各挂牌公司2024年度应缴纳挂牌年费具体金额见《挂牌公司2024年度应缴挂牌年费明细表》(附件1)。

四、缴费方式为方便挂牌公司年费缴纳,我司在官网平台开通了“在线缴费及开票信息填报”模块,实现了线上缴费和线下缴费并行,开具电子发票并发送邮箱。

线上缴费和开票信息填报的具体操作方法详见《2024年挂牌年费缴纳及发票申请操作手册》(附件2)。

挂牌公司如需线下缴费,仍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至下列账户:账户名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27265303279五、注意事项(一)挂牌公司务必在缴费前登入官网平台或通过主办券商填报开票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3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12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市场预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制定了《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涉及本问答内容的,应当按照本问答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15日附件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挂牌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转让信息第三节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第四章挂牌公司第一节公司治理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三节定向发行第四节暂停与恢复转让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第五章主办券商第六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七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

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3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公布。

全国股转系统试题答案解析

全国股转系统试题答案解析

全国股转系统试题答案解析-财看见出品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30题)1.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A)审议后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大会D董事长解析: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本题选A。

2.股票转让时间段为?(D)A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B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15至15:00C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15D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解析: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

周六、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本题选D。

3.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B)A挂牌公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后2个转让日之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B挂牌公司所有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均需要披露C挂牌公司所有的三会会议决议均需要向主办券商报备D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需要两名律师见证解析:根据《股份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9条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该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本题选B。

4.以下哪种情况需要披露临时公告?(C)A对子公司投资1000万B公司股份限售C协议转让下,挂牌公司股票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0%D协议转让下,挂牌公司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解析:临时报告是指上新三板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及相关产品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2023年董秘资格证新三板董秘资格强化练习2

2023年董秘资格证新三板董秘资格强化练习2

董秘资格证新三板董秘资格强化练习2一、单选题(每题0.5分,共50分)1、股份公司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恳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恳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状况紧急、不马上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B.董事会C.监事会D.自己2、自然人甲直接持有某公众公司35%的股份,甲持股80%的乙公司持有该公众公司10%的股份,此外,甲的配偶掌握的丙公司持有该公众公司15%的股份,那么甲在该公众公司中持有的权益为()%。

A.35B.50C.58D.603、以下哪一项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是3年()。

A.西安证监局出具的行政惩罚打算B.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打算C.被西城区法院判决担当较大侵权赔偿责任D.因未按时更换不符合资格的董事被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4、挂牌公司使用新版USB-KEY登录中国结算网上业务平台时,输错多少次PIN码将导致USB-KEY被锁死?()A.5次B.3次C.7次D.6次5、可以办理产品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变更、冻结等状况的查询业务的申请人包括()。

A.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B.资产托付人或资产管理人C.资产托付人或资产托管人D.只有资产托付人6、A担当甲公司的经理,甲公司2022年6月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8月破产清算完结。

A对甲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

以下时间,A 可以担当公司的董事的是:()。

A.2022年4月B.2022年9月C.2022年9月D.2022年9月7、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详细准则和()等。

A.会计准则应用指南B.会计准则案例汇编C.会计准则解释D.会计部门规章8、下列情形中,哪一项无需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复牌()。

A.挂牌公司股票因做市商不足两家导致停牌的,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恢复为两家以上B.挂牌公司股票因申请股票终止挂牌而停牌的,股东大会审议拒绝股票终止挂牌议案C.挂牌公司股票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而导致停牌的,挂牌公司在期满之日起二个月内补充披露半年度报告D.挂牌公司股票因向交易所申请上市而停牌的,挂牌公司收到交易所出具不同意股票上市相关文件9、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通过()方式向监管对象送达自律监管措施打算书、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纪律处分打算书、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5•【文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为强化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监管,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中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本提示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指会计师事务所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提供的年报审计服务和为被审计单位申请挂牌提供的相关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由于新三板挂牌备案速度快、公司存量基数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抢占市场,只重视业务承揽而忽视了业务质量控制,导致审计质量控制不到位,执业质量偏低。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要求,提高并完善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一)常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业务承接时未获取必要信息以充分评估自身的胜任能力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诚信情况,未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进行恰当的风险分类。

二是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必要的沟通,未对沟通结果进行有效评价。

三是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未由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证监会会计部 2012。

10)目录第一章 (1)特殊关联交易涉及的“资本性投入” (1)第一节 (1)背景情况 (1)第二节 (2)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 (2)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三、相关监管规定 (3)第三节 (6)问题分析与讨论 (6)第四节 (7)典型案例 (7)一、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以显失公允的价格向上市公司购买资产 (7)案例1.1 (7)案例1。

2 (8)二、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或代上市公司对外清 (9)案例1.3 (9)案例1.4 (9)三、在控股股东的安排下,上市公司与第三方进行的非公允交易 (10)案例1。

5 (10)案例1。

6 (10)第二章 (12)长期股权投资 (12)第一节 (12)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的分类 (12)一、背景情况 (12)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2)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15)四、典型案例 (16)案例2.1 (16)第二节 (16)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6)一、背景情况 (16)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7)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17)四、典型案例 (18)案例2.2 (18)第三节 (19)复杂交易中处置日的判断 (19)一、背景情况 (19)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9)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20)1四、典型案例 (21)案例2。

3 (21)第三章 (24)股份支付 (24)第一节 (25)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 (25)一、背景情况 (25)二、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 (25)三、问题分析与付论 (27)四、典型案例 (27)案例3.1 (27)第二节 (30)涉及集团内公司的股份支付计划 (30)一、背景情况 (30)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32)四、典型案例 (33)案例3。

2 (33)第三节 (36)股份支付计划的取消与作废 (36)一、背景情况 (36)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6)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37)四、典型案例 (37)案例3.3 (37)第四章债务重组 (40)第一节 (40)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 (40)一、背景情况 (40)二、相关规定 (41)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41)四、典型案例 (42)案例4.1 (42)第二节 (43)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 (43)一、背景情况 (43)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4)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45)四、典型案例 (45)案例4。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注:股转公司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确定,并没有提高到审核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1: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2: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延伸了解三:股转系统与交易所对关联方的区别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方交易的日常管理
监管要求:允许,但要规范和减少。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联方披露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参考.docx
3.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4.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四、关联方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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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7.07•【文号】财税[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公司挂牌业务指南8p

公司挂牌业务指南8p

手册二公司挂牌业务指南(一)一、企业改制(一)改制概览1.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是否必须是股份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必须为股份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即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变更设立,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什么是改制?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需要的过程。

实践中改制包括国有企业的改制、集体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企业股份制的改造等。

本手册所指改制,是特指企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为何要改制?对于企业来说,改制主要有以下好处:(1)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促使企业持续稳定经营。

(2)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运作,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资源整合,做大做强。

5.改制有何成本?公司股份改制成本主要来自于三方面:(1)规范成本。

企业规范成本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维持其正常运行的成本,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行成本;规范历史经营中遗留问题的支出,如补缴出资、补缴欠税、不合规问题纠正及风险化解支出等。

(2)重组成本。

企业重组成本主要包括:为更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和资本运作,进行业务调整,资产置换、剥离、处置,股权调整,股权激励等操作所支出的税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问题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问题

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
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 (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 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 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 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 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 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 问题
2023年
一、新三板介绍
一、新三板的简介
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 报价转让,简称新三板。是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市场全称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NEEQ)
国内外资本市场结构对比:
3
1.新三板的历程
四、申请挂牌公司在财务规范方面 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 (一)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并能够 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 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 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 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 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 办理完毕。 (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 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 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 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相应规定执行。

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3]财会字第19号

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3]财会字第19号

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19号)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来电或来人询问,企业股票在香港上市后,是否仍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如何委托香港注册会计师查帐和查帐费用等问题。

现答复如下:
一、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应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件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二、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需经具有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出具查帐报告。

聘请的香港会计师,其工作机构应是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处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直接委托香港会计师进行查帐,查帐费用由委托的企业支付。

——结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

本制度所称“主办券商”指推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取得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七条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公司和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今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为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做好新会计准则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统称“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和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力以赴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对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方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进行学习,并在此基础上,积极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调整相关会计核算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治理架构。

在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应积极与年报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拟上市公司也应积极与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提前做好各类账项调整准备工作,确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与此同时,公司也应积极做好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切实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一)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行会计准则”)编制2006年度财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进行披露。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注:股转公司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确定,并没有提高到IPO审核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
延伸了解1: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2: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延伸了解三:股转系统与交易所对关联方的区别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方交易的日常管理
监管要求:允许,但要规范和减少。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联方披露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4.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1、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参考.docx
四、关联方的披露。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50题)1、甲公司拟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聘请下列证券公司担任其主办券商,则以下证券公司可以推荐甲公司挂牌的是()。

A.乙证券公司,以做市为目的持有甲公司8%B.丙证券公司,甲公司持有其10%C.丁证券公司,甲持有3%且为其第四大股东D.戊证券公司,其第六大股东持有甲公司6%且为第三大股东【答案】 A2、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核准发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Ⅰ、Ⅲ、ⅤC.Ⅱ、Ⅳ、ⅤD.Ⅲ、Ⅳ、ⅤE.Ⅱ、Ⅲ、Ⅳ【答案】 A3、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ⅢB.Ⅱ、ⅣC.Ⅰ、Ⅱ、ⅢD.Ⅰ、Ⅱ、Ⅳ【答案】 D4、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Ⅰ,Ⅱ,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答案】 C5、创业板某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某有限公司,以下属于该上市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Ⅲ、ⅣB.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ⅣE.Ⅰ、Ⅱ、Ⅲ、Ⅳ【答案】 A6、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发生()等重大事项,且未及时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债券停牌,待相关公告披露后予以复牌。

A.Ⅰ、Ⅱ、ⅤB.Ⅱ、Ⅲ、Ⅳ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答案】 D7、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问可对发行人行使以下哪些权利()A.Ⅰ、ⅡB.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C8、下列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Ⅱ、ⅣC.Ⅰ、Ⅲ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C9、某公司2015年末有形资产9亿元,负债2亿元,资产10亿元,则产权比率是()。

A.0.2B.0.25C.0.8D.0.22【答案】 B10、甲公司拟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聘请下列证券公司担任其主办券商,则以下证券公司可以推荐甲公司挂牌的是()。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8)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9)第五章保密措施 (9)第六章其他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股转办发〔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8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

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一)挂牌公司1.披露要求(1)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2)审计要求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挂牌公司拟以2024年8月30日为启动日进入创新层,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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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牌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4项新金融工具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合称“新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并鼓励或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此外,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和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要求进行了调整。

为进一步明确新准则执行以及相关准则修订后的信息披露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是否允许挂牌公司提前采用新准则为更好地保持我国资本市场挂牌公司财务信息的可比性,除下列符合情况的挂牌公司外,其他挂牌公司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采用新准则,具体时点应参照其他境内上市企业的要求执行:(一)挂牌公司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与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挂牌公司可提前采用新准则。

(二)挂牌公司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与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挂牌公司可提前采用新准则。

(三)挂牌公司拟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新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申报期财务报表的,可提前采用新准则。

符合上述情况、选择提前采用新准则的挂牌公司,须同时采用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不得只提前采用其中一项准则。

二、关于挂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调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文)的相关规定编制。

过渡期内,为更好地规范挂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结合前述新准则和财务报表格式要求,现对15号文部分条款做以下调整,并区分各类公司实际情形分别适用。

(一)适用于所有挂牌公司的调整要求1.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款修改为: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包括: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披露政府补助采用的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如果是总额法,还应披露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按费用性质列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及财务费用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

”3.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按利润表的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各项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4.第二十二条增加两款:“按照资产处置项目分类列示资产处置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分类列示其他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5.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披露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二)仅适用于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挂牌公司相关的调整要求1.删除第十六条第十款中的“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2.第十六条第十一款修改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等项目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的方法、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组合方法等。

”3.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款修改为:“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经营的确认标准、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与会计处理方法,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如何应用该策略来管理风险,与回购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4.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5.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合并,修改为:“分类列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并说明以下事项:(1)区分按单项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列示各类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分别占其期初余额合计数、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对应各类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区分不同组合方式披露确定该组合的依据、该组合中各类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2)分类披露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变动金额。

披露用以确定本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以及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等事项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等信息。

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大的,应披露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3)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金额。

对于其中重要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额。

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4)按欠款方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和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5)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应分别披露欠款方名称、期末余额及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款项的性质、对应的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6)对于应收票据,应列示期末已质押的应收票据金额。

区分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情况列示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

同时,列示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应收票据转应收账款的金额。

(7)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应列示应收账款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其他金融资产涉及转移的,应参照本款披露。

”6.第十九条第十一款修改为:“对于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中列报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项披露企业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因,本期确认的股利收入、本期该权益工具投资的累计利得和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和原因。

”7.第十九条第十二款修改为:“对于在债权投资项目、其他债权投资项目中列报的长期债权投资,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的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

对于重要的债权投资的期初、期末余额,应分别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率、到期日。

披露用以确定本期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以及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等事项时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等信息。

将在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参照本款要求披露。

”8.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9、第二十二条增加两款:“分类列示信用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分类列示净敞口套期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三)仅适用于采用新收入准则的挂牌公司相关调整要求1.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款修改为:“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对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等。

同类业务因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应当分别披露。

”2.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确定的方法、摊销方法和减值测试方法。

”3、第十九条第九款修改为:“按存货类别列示存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的跌价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计提、转回或转销金额。

披露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及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披露合同履约成本本期摊销的金额。

披露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4.第十九条增加一款:“披露合同资产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金额和原因。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参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要求进行披露。

”5.删除第二十条第五款中的“预收款项期末余额中含有建造合同形成的已结算未完工项目的,应汇总披露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6.第二十条增加一款:“披露合同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金额和原因。

”7.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下述要求:“披露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按主要类别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

披露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披露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

”三、做好执行新准则和新财务报表格式及披露要求的衔接过渡工作为保证新旧准则的顺利衔接过渡,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各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认真做好新准则实施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梳理重点交易合同、审视业务模式特点、更新财务核算系统等事项,恰当运用新准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二)挂牌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由于采用新准则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1.挂牌公司对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数进行追溯调整并调整前期比较数据时,应披露调整所涉及的比较期财务报表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2.挂牌公司将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累积影响数仅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项目时,应披露所调整的财务报表项目名称及调整金额。

前述要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时反馈我部,我部将在后续工作中予以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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