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工期纠纷的相关问题
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谈工程劳务纠纷的防范
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谈工程劳务纠纷的防范建筑工程劳务纠纷主要表现在劳务分包上,那么,什么是劳务分包呢?我们该怎样避免劳务分包引起纠纷呢?下面沈阳工程纠纷律师_王洪涛律师就这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1、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1)从属性: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内容。
(2)客体的无形性: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
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
2、避免发生劳务纠纷需要注意:(1)防范安全风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不少正规的施工企业转型成了管理型企业,它们已无施工实体可言。
各种分包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
一般认为,在劳务分包条件下,劳务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即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使我们更有必要明确约定义务人是谁,否则可能将有限的精力卷入不必要的争议中。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可知:提供有关技术方案、操作规程,以及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是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劳务作业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是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劳务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怎么解决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怎么解决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关于建筑工程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比如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如果发生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苦的肯定是最底层的建筑工人,辛辛苦苦这么久,收不到工资。
要怎么解决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下面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与欠款人进行协商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延期、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携款潜逃、发包人拒不结算、拒不验收等等,但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
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
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
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
二、法律途径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了解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诉讼时间的掌握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
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咨询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咨询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这个问题,沈阳工程合同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释: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轻易打官司;在合同履行中,要及时签证及保存相关证据。
上述案例乙方承包方曾咨询过律师,对于有哪些好的创业项目。
但该案律师没有掌握应有的证据而贸然起诉,结果出现上述情况。
因此,在纠纷处理中,起诉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该综观全局做判断。
专业的法律人士更应当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以更客观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供建筑公司管理者参考。
2、建筑工程纠纷发生时,应学会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利益,防患于未然。
上述案件中,乙方承包方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塌方及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竣工事件发生时,竟然丝毫无使用签证制度的意识;导致纠纷发生时,无证据来支撑自己。
乙方承包方事前既未采取签证管理等控制措施,也未在诉讼阶段中完善好相关证据,最后只能由自己承担赔偿巨额违约金的责任。
1 / 23、纠纷处理方法的多样化。
诉讼方式以外,其实,你看创业项目。
纠纷处理的方法还有:口头、书面、律师函、诉前调解等四种。
这五种处理方式不一定是渐进式的,而是在处理过程中交互使用,才能达到最好效果。
每一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
口头方式最为便利,使用得最频繁,但在证据效力上却最薄弱,一般不推荐使用。
书面方式是最佳方式,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纠纷过程中,应该及时签证,或使用索赔文件或其他书面函件以保存证据,书面的文件保存完整在诉讼过程中也较能形成证据链。
尤其要注意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文件的使用,一旦发生纠纷,它们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注意保存好电子邮件、传真接收、发送文件时的证据。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合同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讲解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合同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内容对您的案情有所帮助。
温馨提示:合同协议可能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谈工程款纠纷的防范与解决
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谈工程款纠纷的防范与解决
施工合同是工程正常施工的重要部分,而如今关于工程合同纠纷的新闻屡见不鲜。
看着电视新闻上因为合同问题发生纠纷的镜头,我们需要反思。
下面由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为您带来的工程款纠纷的防范与解决的相关内容。
(1) 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
(2)对造价和工期的要求应当符合客观规律
(3)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4) 标段的划分应当合理,不能随意肢解工程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6) 加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
(7) 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8)严格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
(9) 完善质量保修制度
(10) 严格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为您讲解的关于工程款纠纷的防范与解决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总结的内容对您的案情有所帮助。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总结工程进度款拖欠原因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总结工程进度款拖欠原因
在建造建筑工程的时候,每一个进度都是需要花钱,为此在工程进度的过程中也会不断的打款给施工方,让工人们能够领取到工资等等。
但是在国内工程进度款不断出现拖欠的情况,且拖欠情况很普遍。
下面由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介绍了相关内容。
工程进度款拖欠原因
1、监理工程师方面的问题
施工单位要想得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必须先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肯定。
但是有些监理工程师素质不高,将业主赋予的权力看作是获取私利的工具,只有施工单位满足了监理工程师的私欲后,才能得到本该得到的工程进度款。
2、施工单位的问题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心不强,对工程进度的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少报、漏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报表不准确。
3、业主方面的问题
(1)有些工程的业主是由政府或集体单位,该项目的主管将手中的权利看作是谋取私利的工具,当施工企业没有满足主管的不合理要求时,就无法得到本该得到的工程进度款。
(2)当前的建筑市场是工程少,而施工企业多的“僧多粥少”的局面,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单位急于承揽工程的心理,在建设资金不完全到位,甚至只有很少建设资金的情况下,许下许多美言并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筹不到足够的资金而拖欠工程进度款。
当出现了工程进度款拖欠的时候,可以第一时间先沟通,在沟通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找律师诉讼的方法进行处理。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工程进度款拖欠原因得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
沈阳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中劳务纠纷的处理
沈阳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中劳务纠纷的处理工程中遇到的劳务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工程中遇到的劳务纠纷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下面由沈阳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解析建设工程劳务纠纷处理常见问题:一、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时候,律师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包括项目应该分解成几个独立的合同及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采用何种方式,合同的种类、形式和条件,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以及合同签订和实施时重大问题的决策,各个合同的内容组织、实施、技术时间上的协调。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依据以下客观情况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首先,从业主来看,业主的资信、资金供应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具有的管理意愿,业主对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要求等等;其次,从承包方的角度来看,应当考虑承包方的承保能力、资信、企业规模、管理风格和水平,目前的经营状况,过去同类工程的经验,企业的经营战略,长期重击、承受和抗击风险的能力等。
在不同规模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的质量要求,和工程范围的确定性,计划程度、招标时间和工期的限制,项目的盈利性,工程的风险管控,工程的资源,如资金、材料设备供应和限制性条件等,这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考虑的一些因素和风险。
给建筑施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不管是哪方的法律顾问,最主要的事情是审查和订立合同,在订立工程合同时首先要考虑上述一些因素,最大的避免风险,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建设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业主一般处于主导地位去确定一些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关于这个重要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以及合同争执仲裁的地点、程序等;第二,如果采用进度付款、分期付款、预付款,或者由承包商垫资承包,这些业主的资金来源保证情况等因素;第三,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范围、调整方法,特别是对于物价上涨、汇率变化、法律变化等对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第四,合同双方风险的分担;第五,对承包商的激励措施;第六,关于合同执行过程中控制措施的设定,业主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的控制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
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权利咨询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
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权利咨询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针对“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权利”这个问题,沈阳工程纠纷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释:1、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提出;而诉前财产保全即在起诉之前申请,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因此,如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保全措施将予以解除,且申请错误的,应赔偿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另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的时限交纳保全费用,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不采取保全措施。
2、举证期限与申请延期举证。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申请工程质量、造价、停窝工损失等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质量、造价、停窝工损失的鉴定是常见的鉴定情形,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五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申请证据保全。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建设工程鉴定纠纷的相关问题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建设工程鉴定纠纷的相关问题建设工程鉴定通常涉及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和工期鉴定。
由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所以围绕建设工程鉴定发生的争议也非常频繁。
下面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重点介绍关于建设工程鉴定纠纷的相关问题。
第一,一审未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二审提出能否获准?鉴定申请属于举证的一种方式,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
如果一审未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而在二审提出,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法院不应当批准。
第二,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应否支持?《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能否对工程款结算再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当事人诉前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除非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第五,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能接受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一定要从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所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可以不从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工程款纠纷的主要类型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工程款纠纷的主要类型针对“工程款纠纷的主要类型”这个问题,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指出工程款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
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工程款纠纷的主要类型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
沈阳工程结算律师王洪涛谈如何减少工程结算纠纷
沈阳工程结算律师王洪涛谈如何减少工程结算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承揽种类合同中的一种,和项目承揽合同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同时又有着自身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件先不论其原因如何,我们也都知道建设合同纠纷的结果涉及到最终的利益分配事宜,且属于民事案件。
因此,这种经济纠纷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因素也非常多,如标的、专业处理、民工工资、合同条款条例等相关问题。
下面由沈阳工程结算律师王洪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主要体现在哪里?1、工程量的争议工程量一般指的是由于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加。
理论上应该是先由承包方做书面变更签证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再施工。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
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2、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
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
“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
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
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
发包方就以“决算不成熟”为由拒付工程款。
3、违约的争议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
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4、建筑材料品质的争议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很常见。
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_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
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_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工程问题一直是比较大的问题,很多承包商拿了钱不给工人结工资就跑路,发包商不结尾款等等新闻经常能看到。
那么发生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针对这个问题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协商不成的,应向法院起诉。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
凭借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3、起诉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为您讲解的关于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总结的内容对您的案情有所帮助。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索赔逾期会怎样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索赔逾期会怎样
在如今的社会,讨薪索赔的事件屡次进入大众的视野,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对等,导致索赔群体在讨薪时处于弱势的地位,而法律对于弱势群体在法规上也作出了保护,保证了社会秩序的公平公正。
那么,工程索赔逾期会怎样?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整理了相关的
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工程索赔逾期怎么处理
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 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以上就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从我国法律法规中整理出来的关于工程索赔逾期之后会怎样的相关情况处理方案,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于工程索赔逾期的相关情况还清楚的,建议咨询一下律师或有关的法律部门。
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用地纠纷的调解程序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用地纠纷的调解程序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就“工程用地纠纷的调解程序”这一问题给出了如下解答:
调解可参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
三、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可以制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四、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农村往往地处偏远,司法诉讼来解决纠纷一则费用较高,二则费时费力,国家设立调解员制度,是为了方便农民朋友。
同时调解员也
更了解本地情况,若能执行到位,必将是今后调解土地纠纷的主要方法。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工程用地纠纷的调解程序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
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律师谈拖欠工程款后顺延工期的条件
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律师谈拖欠工程款后顺延工期的条件拖欠工程款可以顺延工期,凭什么可顺延?顺延应具备什么条件?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沈阳建筑律师_王洪涛律师在法律上给您的应对策略: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催讨工程款案件还普遍存在一个复杂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千万的逾期赔偿,其目的是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矩。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问题是这三条规定对顺延工期使用的词语都是“可以”。
就法律意义而言,“可以”是一个任意性的模态词,对《合同法》上述三条法律规定的事由,法官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以判决顺延工期,也可以判决不顺延工期。
至于法官应根据什么作为标准进行裁量,法律本身并无规定。
针对法官对是否顺延工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278条、283条和28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有了这样的统一执法尺度,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之后,承包人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即办理顺延工期签证,将成为企业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关于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等事由的前提下顺延工期能否得到支持的分水岭。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整理工程用地纠纷的处理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用地纠纷怎么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时候,需要进行一个现场的勘察,如果发现两个工程队勘察的,地,出现了重合的情况的话,这种纠纷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由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介绍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用地纠纷怎么处理
1、当事人协商解决。
发生工程用地纠纷后,当事人之间应本着协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只有协商不成了,才由政府处理。
政府处理时要注意:单位之间的争议,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也就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处理此类争议的最后法律救济渠道,也是法治社会的体现。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即出现此类纠纷,当事人之间不能只较量两三个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应级的政府处理才行。
以上内容就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相关的回答,一般来说两个工程队勘察土地的时候出现纠纷,都是采用的协商处理的需要联系当事人,对于这种土地纠纷而引发的冲突是非常恶劣的,因为价值方面肯定无法估计,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
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谈工程款拖欠的后果
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谈工程款拖欠的后果针对“工程款拖欠的后果”这个问题,沈阳建筑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释: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
1、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
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
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
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
2、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
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讲解的关于工程款拖欠的后果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内容对您的案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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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工期纠纷的相关问题
工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
对建设方来说,工期延误通常会影响其对建设工程的使用和收益。
对施工方-而言,
上期逾期通常会被建设方索赔。
下面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
为您重点介绍关于工程工期纠纷的相关问题。
第一,工期顺延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工期顺延的证明标准包括四部分:有与工期顺延相关的事件;工
期顺延的具体时间;工期顺延事件与工期顺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
包人对工期顺延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
单纯地证明有与工期顺延相关的事件不足以支持工期顺延。
第二,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事项就能向法院主张工期顺延吗?
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事项,如果该事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程度,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承包人的工期顺延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第三,开工时间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第四,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第五,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等同吗?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公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
第六,竣_工验收与综合验收等同吗?
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的私法行为,而综合验收是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的政府管理行为,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第七,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免除工期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在先义务或同时履行义务,承包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施工。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介绍的关于工程工期纠纷的相关问题,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