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史话(上)_杂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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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科学技术的变迁历史_概述说明

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科学技术的变迁历史_概述说明

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科学技术的变迁历史概述说明1. 引言

1.1 概述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及科学技术的变迁历史。农业作为我国经济的基础和民生的命脉,其技术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密切相关。从古代农耕文明到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农业技术经历了漫长而丰富多样的历程,为农产品产量提高和粮食安全保障提供了重要支撑。

同时,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中起着推动力量的作用。从古代科学技术的兴起、传承到科学革命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形成,以及科技创新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梳理。

最后,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农业技术发展状况,探讨了农产品品质提升和安全保障问题、农业机械化与智能化推进情况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对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的影响等内容。同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未来农业技术发展做出了一些展望。

1.2 文章结构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概述了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目的。第二部分将系统介绍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包括古代农业技术、农业技术在封建社会的演进以及农业技术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第三部分将讨论科学技术的变迁历史,包括古代科学技术的兴起与传承、科学革命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形成,以及科技创新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第四部分将详细分析当前我国农业技术发展状况,重点关注农产品品质提升和安全保障问题、农业机械化与智能化推进情况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对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的影响等方面。最后一部分是结论部分,总结了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和科学技术变迁历史,并对未来农业技术发展进行了一些展望。

1.3 目的

本文旨在全面回顾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和科学技术变迁历史,并剖析当前我国农业技术发展状况。通过对过去的总结和对未来的展望,探讨我国农业技术如何适应新时代背景下的发展需求,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同时,本文也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视,加大对农业领域的支持力度,为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农业科技史话(上)_佃客

农业科技史话(上)_佃客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地主豪强所荫占的依附农民。亦称田客。在汉代,原自由身份的宾客逐渐降为贵族、豪强的附从。东汉时期,宾客参加农业生产的渐多,对主人的依附性渐强,身份越来越卑微,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称。自魏晋开始,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客作为世族、豪强私属的依附地位,而且数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来源主要有政府“赐客”、“复客”和“给客”,世族豪强私相招募、荫庇以及放免奴婢为客等多种途径。

世族豪强拥有占客的特权,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国时,曹魏政府赐给公卿数目不等的客户,以后农民为避课役,乐于投庇,以致贵势之家动辄拥有佃客数百人。孙吴也通过复客方式,赏赐给世族豪强大量佃客,其中不仅有屯田客,也有编户农民,吕蒙破皖城后获赐的是寻阳屯田六百户。陈表所得复客二百家则是编户农民。复客属于合法佃客,而非法荫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认为合法。如孙权曾下令,故将军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问”。西晋也有赐客制度。太康元年(280),西晋政府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僚得荫人以为佃客,具体数量是:第一、二品官荫庇佃客不超过五十户(疑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此外,还可荫人以为衣食客。又可荫庇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荫庇佃客数的公布,目的在于限制非法荫庇。但实际上作用甚微,却使更多的非法佃客获得了合法地位。许多世族豪强在荫庇亲属的名义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额佃客。东晋不得不再次颁布给客制度,规定第一、二品荫庇佃客不超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各品的给客数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额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数,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国和北朝世族豪强荫占佃客的情况同样存在。南燕时,百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这种现象在北方十分普遍,只是荫附常常族宗以是相聚,结坞自保的形式出现,带有浓厚的宗族北。彩色魏初实行的宗主督护之制,则使世族豪强在宗族名义下荫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后,实行均田制,曾以减轻赋役和政治强制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荫户恢复为国家编户。但随着赋役的加重和土地兼并的剧烈,均田农越逃浮民来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为世族豪强所荫占的客佃法非。

农业科技史话(上)_租庸调

农业科技史话(上)_租庸调

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

隋朝建立后,开皇二年(582)新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疋(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为二十一岁,中男由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每年服役期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疋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拖)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

唐朝赋役令还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都可以按照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赋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征发课役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及不均平。

农业科技史话(上)_均田制

农业科技史话(上)_均田制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

骨耜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需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原始陶器上的麻布印纹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陶猪圈石斧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农业科技史话(上)_前言

农业科技史话(上)_前言

中国的科学技术有着自己的发展道路,成就辉煌,举世瞩目,对人类文明产生过巨大的影响。

一、石器时代的科技萌芽

工具的制造是原始技术启始的标志。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征服自然界的物质基础十分薄弱,因而,这一时期科学技术的萌芽和发展非常缓慢。工具的制造与火的使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起源,原始医药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和居所的建造等都是科学知识与技术萌芽的表现,都给自然界打上了越来越多的人为烙印。这是人类理性曙光的初现,它昭示了那大放异彩的科技发展的未来。

二、青铜时代的科技幼苗

这一时期的科学技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有了巨大进步,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青铜器是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标志物。夏、商、西周的科技进步,促进了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成就了青铜文化的辉煌,为此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三、铁器时代的科技奠基

春秋战国是中国科技知识进一步积累与奠基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中国科技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为秦汉及其后的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壮大成型中的秦汉科技

秦汉科技最显著的特点是科学建制完整、技术体系统一。在这一时期,传统的农、医、天、算四大学科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冶炼、纺织、土木建筑、造纸、船舶制造等主要技术体系及风格也大体确立,从而为此后近两千年的中国科技发展确定了大方向。

五、魏晋南北朝的科学技术

这一时期战乱频仍,政局动荡,科学技术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曲折中进步着,有些学科甚至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体现在农业、机械、数学、天文历法、地理、化学等领域所取得的成就。

六、隋唐科技

农业科技史话(上)_耦犁

农业科技史话(上)_耦犁

由二牛合犋牵引、三人操作的一种耕犁。汉武帝时赵过在推行代田法的同时,发明了二牛耦耕的耦犁,其操作方法是一人牵牛,一人掌犁辕,以调节耕地的深浅,一人扶犁。这种犁犁铧较大,增加了犁壁,深耕和翻土、培垄一次进行,可以耕出代田法所要求的深一尺、宽一尺的犁沟。二牛三人一个耕作季节可管五顷(汉大亩每亩当今六分九厘,每顷当今六十九亩)田的翻耕任务。耕作速度快,不至耽误农时。此后,耦犁构造有所改进,出现了活动式犁箭以控制犁地深浅,不再需人掌辕。驶牛技术的娴熟,又可不再需人牵牛。从汉代墓葬壁画和画像砖中的牛耕图及陪葬的牛、犁明器看,从西汉晚期起,二牛三人的耕作方法已逐渐为一人扶犁并驶二牛的方法所取代。

农业科技史话(上)_屯田

农业科技史话(上)_屯田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组织劳动者在官地上进行开垦耕作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因参加垦种者不同而有军屯与民屯之分,以军屯为主。

发展概况

汉武帝刘彻元狩四年(前119)击败匈奴后,在国土西陲进行大规模屯田,以浙江河姆渡遗址出土的稻谷给养边防军,这就是边防屯田。自此经魏晋南北朝、隋唐以至两宋,各代都推行过边防屯田。当统一国家分裂为几个封建政权时,出于军事需要,都很注意屯田,如魏、蜀、吴三国鼎立时,南北朝对立时,宋、金对峙时,都常在两淮地区屯田(只有三国时的蜀汉屯田在汉中和秦陇地区),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并存时,双方在黄河两岸屯田。这些屯田虽多是设置在中原地区,但因列国分立,仍然是属于边防屯田。真正的内地屯田在东汉、曹魏、北魏和唐代曾经存在过,不过为时短暂,成绩也不如边防屯田那么显著。

金、元以来,屯田的地域分布发生了变化。女真族入主中原,为了稳定统治,驻军内外各地。金政府于驻军所在地分拨田土,兵士屯种自给,屯田由是遍及内地和边陲。元朝幅员辽阔,“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明代继承元代的军户制度,军户子孙世代为兵,作战而外,平时屯种。明代的兵士大致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一姜寨黍粒及贮黍陶罐百一十二人为百户所,军屯组织是和卫所制度相适应,卫所屯田因此遍及全国。明代为了充实边防力量,鼓励商人运粮至边地仓库交纳,由官给与盐引;而盐商惮于长途转运粮食,乃在官府拨给的边区荒地上招募游民屯垦,以所获粮食,换取盐引,称为商屯,它在整个屯田事业中所占比重很小。

屯田有时又被称为营田,原意是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实际上,历代不少营田也常使用士兵,即使是民屯,通常也多采用军事编制,所生产的粮食主要也是用以供军需。

农业科技史话(上)_职田

农业科技史话(上)_职田

中国古代按官职品级授予官吏作为俸禄的土地。施行于西晋至明初,其间亦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职田是国家掌握的公田,不属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获物或部分收获物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官吏离任时要把职田移交给下一任。这种土地严禁买卖,也不得换易。

东汉献帝时,曾将京畿三辅地区(今陕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禄等级给予百官,让他们自己收取租税,是职田制的萌芽。两晋时期,职田逐步形成固定的制度。西晋元康元年(291)正式规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予菜田十、八、六顷。菜田的授受办法是:以每年立夏为断,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当年的田租为俸禄;立夏后到任的,田租归前任,继任者另外领取一年的食俸。东晋时,始授予外官禄田,其数量大体上是都督二十顷,刺史十顷,郡守五顷,县令三顷。南朝刘宋各级官员所得禄田数量比西晋有所增加,禄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种为断。元嘉末年又一度改变为按官吏到职之月起,计月数而分其田禄。齐、梁、陈各代也都有禄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对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给以公田,是为北朝授职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时予以重申。隋给职分田,一品五顷,至五品则为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唐代武德元年(618)诏令内外官各给职分田,数量亦以秩品高下为差。唐代的职田只授给职事官。未补正的内供奉和里行官不给职田,只从太仓领取相当职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员外官则既无职田也不给“地子”。

职田形成制度以后,历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职田的管理,以保障百官的经济利益。唐代职田由尚书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体事务由朝廷委派使职官和州县长官处理。州县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职田籍帐,申报尚书省。这种籍帐记载职田四至、田租标准等,称之为“白簿”。当年十月依据白簿征收地租,给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础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职田“黄籍”,供长期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实行了此种造籍制度,但也有例外。由于职田常常是侵夺农民的熟田,严重妨碍均田制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认职田“侵渔百姓”,在贞观十一年(637)和开元十年(722)两次暂时停给职田,改给仓粟(每亩折合二斗)。唐代后期,职田管理日渐混乱,职田籍帐多不能按规定勘造,贪官污吏和地方豪强常常乘机用各种手段兼并职田,使之成为“形势庄园”;与此同时,又换易荒闲薄地充作职田,照旧征取高额地租。

农业科技史话(上)_经界法

农业科技史话(上)_经界法

南宋清查核实土地占有状况的措施。绍兴十二年(1142),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上言经界不正十害,建议实行经界法。诏专委李椿年措置。遂设立经界所,从平江府(今江苏苏州)开始,逐渐推广至两浙,再推广至诸路。其具体措施有;①打量步亩:以乡都为单位,逐丘进行打量,计算亩步大小,辨别土色高低,均定苗税。②造鱼鳞图:保各有图,大则山川道路,小则人户田宅,顷亩阔狭,皆一一描画,使之东西相连,南北相照,各得其实;然后合十保为一都之图,合诸都为一县之图。③置砧基簿:每户置簿,逐一标明田产的田形地段,亩步四至,以及得产缘由,赴县印押,永充凭证;遇有典卖交易,须各持砧基簿和契书对行批凿。到绍兴十九年冬,除淮东、淮西、京西、湖北四路属边境地区未行外,其余各路多数州军都已次第完成。经界法旨在保证官府赋税收入,不可能真正“均平赋税”。由于漳、汀(今福建长汀)、泉三州行而复罢,绍熙二年(1191)曾再度清丈,但也未成功。因此,绍兴经界不到百年,旧籍之在官者半已不存,甚至漫不可考,赋税隐漏走移愈益严重。嘉定以后,婺州(今浙江金华)、嘉兴府(今浙江嘉兴)、平江府、常州、信州(今江西上饶)、饶州(今江西波阳)等地又陆续推行经界。终因官吏豪绅的反对,未能贯彻下去。

农业科技史话(上)_贡、助、彻

农业科技史话(上)_贡、助、彻

春秋时期以前的租税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历代经学家和现代史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都肯定中国古代实行过贡、助、彻法。孟子所说的“夏后氏”、“殷人”、“周人”,有人认为是纵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贡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彻法;也有人说是夏、殷遗民和周人的横的排列,贡、助、彻均为西周时期施行的赋税制度。孟子原意,当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彻法外,确也有助有贡。夏朝是否仅行贡法,商朝是否仅行助法,则缺乏可靠的记载。

对所谓“夏后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亩”之异,后人也说法不一。顾炎武认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俞樾认为系“菜田多寡之不同”,“夏制,民受田百亩,而以五十亩为菜田,则民所耕者止五十亩,故曰‘夏后氏五十’。殷制,民受田百亩,而以三十亩为菜田,民所耕者七十亩,故曰‘殷人七十’。周制,民受田百亩,而菜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亩’”。崔述则说“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盖夏居安邑,地狭人众,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广,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旷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风气初开,制作未备,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后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渐多,此因乎时间也。”究竟哪一说较近事实,尚难断定。

贡的起源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领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员缴纳的贡物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贡税更成为居民的一种固定和强制性的负担。《考工记•匠人》郑玄注:“贡法”,“税夫无公田”。“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相传“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贡献,足以充宫室,供人生之欲”。这种根据土地状况不同或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度,在夏代已经存在当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贡”,是否皆为“五十而贡”,尚难断定。

农业科技史话(上)_井田

农业科技史话(上)_井田

中国古时田制。“井田”一词,最早见于《春秋榖梁传•宣公十五年》。其云“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其“井地”,即为“井田”。郑玄注《周礼》,于《地官》小司徒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句下云:“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并引孟子所言“井地”和《考工记》,匠人条所载沟洫法与之相比附。此为第一次将《周礼》所载田制解为“井田”。其说后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并从多方面加以发挥。清金鹗作《井田考》,辨析郑玄以下诸儒解说井田之误,然不否认古有井田之制。20世纪20年代,胡适作《井田辨》,提出井田的均产制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战国以前,从未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对此说,今世学者多认为其疑古太过。实际上,“井田”一词虽出现较晚,但就现存古文献资料分析,中国古时曾存在“似井之字”的田制是不能否认的。

井田制的产生和发展

安阳小屯商代甲骨卜辞中已出现“井”、“田”两字,井之原意为井水,后引申演化为对同饮一井之水的居民聚落(包括其所耕田地)之称。直至郑玄注《周礼》,方有以古时田制“似井之字”,故称“井田”之说。田字已具古时田制之形,并不需要以井字再加修饰。后世又有以井字为模拟占时田制之形而造者,更属望文生义。今解井田,当取其古时原有之义,即同井者所耕之田。古时“耕”字有作“阱”者,当是反映了古时人们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史实。

中国古代农业起源甚早,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已开始实行定居耕作。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河北邯郸涧沟、河南汤阴白营、洛阳矬李、山西襄汾陶寺等龙山文化时期聚落遗址和长江下游地区的江苏吴县澄湖、昆山太史淀、嘉兴雀幕桥等良渚文化时期聚落遗址中,均已发现有井,与“黄帝穿井”的传说相印证。可见中国古代凿井技术发明之早。此一时期凿井,主要为饮水之用,随之形成了人们聚井而居的居住方式和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劳动和管理方式。汉武梁祠石室黄帝画像左题云:“黄帝多所改作,造兵,井田,垂衣裳,立宫宅。”杜佑《通典》卷三云:“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夫始分之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其说虽晚出,当有所本。据此可推测井田制的起源之早。《论语•泰伯》云:禹“尽力乎沟洫”。《左传•哀公元年》载,夏少康失国,逃奔有虞,“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其“一成”,为方十里;百井之田。据此可知,夏代确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当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的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所发展和变化。

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科学技术的变迁历史

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科学技术的变迁历史

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科学技术的变迁历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最早的农业活动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当时的农业技术主要以手工耕种和简单的灌溉技术为主,人们依靠自然的力量来完成农作物的生长和收获。在这个时期,人们主要种植一些谷类和蔬菜,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的食物供给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求不断增加,人们开始进行农业技术的创新和改进。在商代和周代,人们开始使用铁制农具和水车等机械设备来辅助农业生产,这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人们还开始在农业生产中引入一些科学技术,比如利用天象预测农事和灌溉技术等,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水平。

明清时期,我国农业技术得到了更加深入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人们开始使用更加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和工具,比如农田流转、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大户等,使得农业生产的规模和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人们还通过科学种植、肥料施用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手段,使得农作物的质量和产量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近代以来,我国农业技术得到了更大的提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农业的兴起,我国农业技术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

段。现代化农业技术主要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机械化技术为主,

人们开始使用遥感技术和气象预测技术来监测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同

时还使用生物工程技术和基因改良技术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抗病能力。机械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使得农业生产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农民们不再需要像过去那样辛勤劳作,而是可以通过机械设备来完成

农业生产。

我国农业技术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如今已经进入了现代化的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现代化农

夏商周时期农业科技史

夏商周时期农业科技史

相传商汤建国后就注意到了水肥问题。商人可能已经 开始向农田施肥。及至周朝时代,人们开始对农田施 肥更加重视。人们已认识到中耕后腐烂在田间的杂草
,能使庄稼生长更茂盛。此外,扫除污秽的杂物,用 火化、土化等方法制成堆肥,也是当时常用的肥料。
五、收获和储藏
第一,耕地闲置的期限已大大缩短,实行耕播 和休闲有计划的轮换,提高了土地利用率。 第二,休闲地不像撂荒地那样抛弃不管,不仅有计 划地利用自然以恢复地力,而且采取诸如“反草” 等措施用人工的干预促使地力的恢复。
三、垄作和条播的出现


耕作是夏商西周农业生 产技术的突出特点,他 的出现是与沟洫制度密 切相关的。 我国农田沟洫起源很早, 亩的出现也是很早的, 不过初期的亩是自然形 成的,没有明确的形状 和明确的规格,带有原 始性质
二、周代井田沟洫系统
西周时期,井田制更加完善,井田制规定土地归 国家所有,有国王将全国土地分给层层贵族,按 井字形划分为九区,中央一区为公田,四周八区 分授给八夫的私田。奴隶们依附于井田,通过集 体劳动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开垦和种植。 农田沟洫的修建,不仅是当时发展农业的基础, 而且深深影响到农业生产技术的各个方面,成为 这一时代农业的重要特征。就连当时社会生活的 某些重要制度,也和沟洫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 系。把握沟洫制度的形成及其发展,成为理解我 国上古农业时代以至整个社会历史的关键之一。

农业科技史话(上)_户等制

农业科技史话(上)_户等制

中国一些封建王朝在登记户籍时,按编户资产多少,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作为税役多少轻重的标准和依据。汉代已依据各户财产多少,分等征税,但没有户等制的明文记载。自三国时曹魏至北齐、隋、唐,实行九品户和九等户制。唐朝将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和中上户四等作为“上户”,中中户、中下户和下上户三等作为“次户”,下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作为“下户”。按户等的差别,分摊户税、地税等。大致在五代时,开始出现五等户制。宋承五代遗制,将乡村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其中,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四、五等户称下户。坊郭户则分成十等。宋朝规定,每隔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极不一致,大致依据:①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②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③各户田亩的数量;

④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但归根结底主要还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他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农业科技史话(上)_佣作

农业科技史话(上)_佣作

秦汉时,雇佣劳动称为佣、佣作。雇佣劳动战国时已出现。秦末农民战争领袖陈胜少时就曾为人佣耕。汉代土地兼并加剧,破产农民多数沦为佃客。甚至一些没落的贵族、官僚、地主及其子弟也有潦倒到为人佣作的,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中,都见有使用佣工的。西汉倪宽家贫为人佣耕;东汉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合浦太守孟尝也曾身自耕佣。在手工业中,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豪强大家采铁煮盐,往往役使大量流亡人民充当他们的佣工。盐铁官营之后,采铁煮盐,大抵使用卒、徒。但郡中卒轮到践更时多有雇人以代的。私人采矿业如采黄金珠玉及东汉的冶家,使用佣工,亦见记载。司马相如设酒肆,与佣保杂作;东汉李固幼子为避祸变姓名为酒家佣,则是商业特别是酒店中使用佣工的事例。此外,漆器制作、纺织、运输、官府的治河、修陵等工程,以及官府、学校的烹炊、舂米、抄写等,也都有使用佣工的,东汉班超投军从戎之前,即曾为官佣书。佣工有的是短期出卖劳动力,有的是长期佣作为生。佣工一般由主人供给饮食及付工资,也有只付工资或仅供饮食的。汉代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佣值各有差等。西汉政府参照市价规定的女工雇值为每月三瓦钱,一些记载中提到男子的雇值每月由一千至两千钱。农民在农忙时也有雇工或按雇值换工的。东汉章帝元和元年(84)诏无田农民应募迁徙他乡,官府赐与公田,为雇耕佣。佣作在两汉农业生产中也占一定的比重。

佣工对主人的关系,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自愿的雇佣,自来自去,有行动自由,其身份和雇值都较高,有些佣工还是士人出身,在受雇期间可以自己读书。这类雇佣可称为“卖佣”、“市佣”。另一种是依附性的雇佣,逃罪、逃债、逃税、逃役的农民和其他人,流亡他乡,“依倚大家”,受其雇佣,脱离名籍,失掉爵命(亡命),逃避了国家的赋役负担,却作为依附,对豪强大家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身份地位较低(近似农奴)。西汉前期私人盐铁主一家聚众至千人的即为这种依附性的雇佣劳动。这类雇佣有“隶佣”、“仆赁”之称。史书所说的“流庸”大都为隶佣。

农业科技史话(上)_租佃

农业科技史话(上)_租佃

中国历史上地主向农民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租佃制度产生的历史前提是:一方面,地主占有了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不占有土地,但占有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们的部分其他生产资料。他们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租种地主的土地,独立经营农业以及家庭手工业,而把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相比于没有独立人格的奴隶,租佃农民的身份是自由的。但同时,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又必然形成租佃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的实现,也必须有赖于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经营方式是租佃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租佃制度呈现各种不同的形态。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先秦到魏晋南北朝(约前6世纪~6世纪),租佃制度产生并初步发展。

租佃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春秋后期,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丧失,“公田不治”,土地关系逐渐走向私有化,井田制破坏,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发展起来。新兴的地主阶级改变旧的剥削方式,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作为自己的“私属徒”,把土地分给他们耕种,从中收取地租,租佃制度于此产生。这就是董仲舒说的自商鞅变法后,土地得以买卖,小民破产者无以为生,“或耕豪民之田”的情况。所以中国古代的地租,从租佃关系产生之日起,就由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实物地租的基本形态是分成租制。

在秦汉时期,租佃制度得到初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越来越多的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农。同时,专制国家为解决流民问题,也将大量的封建国有土地出租给农民,即“假民公田”。西汉宣、元二帝时(前86~前50),前后凡八次下诏,“假民公田”。承租官田地者向国家纳租,租率一般在收成的四五成之间,称作“假税”,据居延汉简的记载,西汉宫田租中已出现个别定额租的情况。另外,当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官田地被权家、豪民所揽租,他们或驱奴耕种,或转手再出租给小农,以致“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公家也”。这说明在官田地的租佃关系中已经出现了“二地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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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种劳役。杂徭一名始见于北魏,唐代与租庸调并列为赋役正项。

《唐律疏议》指出“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即服正役的称丁,服杂徭的称夫;正役只由丁男(21至59岁)承担,杂徭则除丁男外还征发中男(16至20岁,有的学者认为杂徭以户为征发单位)。这种劳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时临时征发,由府、州的户曹或司户参军事,县的司户佐实际主管。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大致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应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被征在官府葡萄园中劳动的人夫则当是西州的特殊项目。杂徭也没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三十九天,超过的便折免其他赋役。据户部式规定: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一百日以上的课役具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以上,免户内地租,无它税,免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杂徭无纳课代役的明文规定,但安史之乱后也有纳课的迹象。

建中元年(780)颁布两税法,明令“租庸、杂徭悉省”,但事实上征发徭役从未停止。宪宗时徭役作为百姓的普遍义务而被重新肯定下来。由于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户征发,宣宗时臣僚曾说“随户杂徭,久已成例”。但那时杂徭已是泛称,色役、差科均可称为杂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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