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停止形态
浅谈虚拟社会治理网络犯罪的特征及防控对策
浅谈虚拟社会治理网络犯罪的特征及防控对策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虚拟社会网络犯罪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因此研究网络犯罪问题已经提上日程,本文重点研究了网络犯罪的现状、特征及防控对策。
一、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 一) 网络犯罪呈高频发状态,且快速增长2000 年- 2004 年我国网络犯罪的案件分别是2740 件、4545 件、6633 件、11614 件、13650 件。
[1]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2 年8 月到10 月在公安部深化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中,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就侦破刑事案件4400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900余人。
庞大的受害人数虽然与我国不断增长的网民基数有关,但却折射出我国网络犯罪高发的现状,且呈快速增长的趋势。
( 二) 网络犯罪受害人数逐渐增多,且呈国际化趋势2013 年全国信息网络安全状况与计算机及移动终端病毒疫情调查结果显示,2013 年,发生过信息网络安全事件的被调查者占51. 2%,比2012 年增长了17. 9%。
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占54. 9%,比2012 年增长了9. 8%。
移动终端的病毒感染比例为26. 3%,比2012 年下降了2. 2%。
2013 年,首次出现了感染国内手机支付银行客户端的病毒,移动设备也开始成为针对性攻击和网络间谍攻击的新阵地。
从整体上看,我国网络犯罪呈高发趋势,与传统犯罪相比,打破了地域和对象的限制造成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较大。
2011 年,境外有近五万个网络地址作为木马或僵尸网络服务器控制端对我国境内的计算机施行控制。
并且其控制的境内主机数量不断增加,由2010 年的近五百万增加至2011 年的近九百万,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其中位于日本、美国和韩国的控制服务器网络地址数量分别居前三位。
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跨国性的网络犯罪正在飞速蔓延,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秩序,我国控制网络犯罪的前途不容乐观。
二、我国网络犯罪的特征( 一) 网络犯罪主体年龄趋于低龄化目前,在上网者群体中青少年占多数比例,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决定了他们上网的目的大多是网络游戏、使用即时通信交友、网络音乐和视频等网络服务,又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监管相对滞后,网络上充斥一些不法网站,如: 网络游戏暴力、色情网站等,鉴于青少年自身的特点,这些不健康观念会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的思想。
网络犯罪:打击数字时代的罪行
网络犯罪:打击数字时代的罪行在迅速发展的数字时代,网络犯罪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许多人享受着数字经济带来的便利与高效,但与此同时,网络犯罪的阴影也悄然逼近。
本文将探讨网络犯罪的现状、类型、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获取和交流平台,但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网络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尤其是在新冠疫情期间,越来越多的人在线工作、学习与生活,使得网络犯罪的手段更加多样化。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网络诈骗、数据泄露和黑客攻击事件层出不穷。
由于传统法律体系在网路犯罪方面未能及时进行调整与完善,使得许多犯罪行为得以逍遥法外。
此外,网络犯罪往往跨越国界,使得执法机关在取证和追责时面临重重困难。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最为普遍的网络犯罪之一,包括各种形式的电信诈骗、网购诈骗和邮箱诈骗等。
骗子通过虚假信息吸引受害者,诱使其转账或泄露个人信息。
在社交媒体上,伪装成可信赖的人物进行诈骗也屡见不鲜。
数据泄露数据泄露是指未经授权的访问、获取或传播个人信息。
这类事件通常由黑客攻击企业数据库、网站或云存储造成,给企业和用户带来巨大的财务损失与隐私危害。
很多知名企业曾发生过严重的数据泄露事件,数百万用户的信息被盗取。
黑客攻击黑客攻击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病毒传播以及恶意软件的安装。
这些攻击旨在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盗取敏感信息或勒索赎金。
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攻击方式变得愈加复杂,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身份盗用身份盗用是指不法分子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以其名义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如贷款、开设银行账户等。
这不仅给受害者造成财务损失,也严重损害其信用记录,恢复过程繁琐而漫长。
网络敲诈网络敲诈主要是通过威胁曝光某些重要信息或不当行为向受害者索要财物。
这种行为通常涉及色情内容、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对个人隐私及企业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现状与展望摘要: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新兴概念,而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而逐渐形成的,我国刑法立法中并无专章专节规制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存在滞后性,分散性,并且刑法立法模式单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应紧随时代步伐,予以更加完善,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网络新时代的要求。
同时,应当将刑法的谦抑性与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相结合,以期更好地体现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现状及展望一、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新兴概念,而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而逐渐形成的,随着网络的普及,新型网络犯罪随之而来。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始于97刑法,后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两次修改:97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包括两个,分别是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第285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又增加了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285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85条增加了第四款,第286条增加了第四款,增加了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我国刑法立法中并无专章专节规制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同时,根据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进行其他犯罪,应当构成其他相应的犯罪,如利用网络实施盜窃的,应构成盗窃罪。
二、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滞后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立法者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往往难以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往往都是当有关的法律问题出现之后,才考虑该问题的立法,所以立法本身就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对于网络犯罪而言,用“立法落后于社会发展”这一理论却并不能有效地解释通。
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论文
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随着网络应用的日益广泛,网络安全问题引起了更多的关注,除原有的计算机犯罪频频发生外,其他新型的网络犯罪如网络贩毒、网络诈骗也在扩散。
网络犯罪与其他犯罪相结合,对网络的安全应用造成了威胁。
因此,对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予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谓。
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概念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里,网络包括Internet网,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与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效应——网络犯罪。
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网络犯罪必须借助网络空间这一特殊媒介。
行为人通过电脑等设备进入网络空间,运用非法程序侵入他人的网络系统,使用病毒妨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侵犯他人隐私,进行电子诈欺。
二、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犯罪现象,有其特殊性。
第一,广泛的犯罪危害性。
危害的广泛性是指危害领域、危害对象、危害结果都具有广泛性。
网络的应用使得社会的各个部门、行业形成一个“网络社会”,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网络犯罪的危害领域大到高科技产业,小到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产业,如网络购物等。
第二,虚拟化的犯罪场所。
网络把人们交往和行为的场所虚拟化,通过光缆、有线电视网、卫星传送等方式进行。
网络犯罪没有实际的犯罪场所,犯罪人通过虚拟场所进行犯罪行为,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是分离的。
因此,网络犯罪的场所如何确定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三,隐蔽的犯罪行为。
对于网络犯罪来说,作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案被逮的概率较低,而获利则很高。
网络犯罪与抢劫等犯罪一样可以获暴利,但比抢劫安全得多。
2023年网络犯罪现象分析报告
2023年网络犯罪现象分析报告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问题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本文针对2023年的网络犯罪现象进行全面分析,旨在揭示当前的网络犯罪趋势和特点,为相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控策略提供参考。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和趋势1.网络犯罪的定义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多样化,给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2.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1)黑客攻击:黑客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企业、机构以及个人电脑系统进行非法侵入,窃取、破坏或篡改数据,对社会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重大威胁。
(2)网络诈骗:网络诈骗已成为网络犯罪中最为猖獗的形式之一,包括电信诈骗、网购诈骗、非法传销等,给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3)网络侵权: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行为,给创新型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3.网络犯罪的趋势(1)跨境性:网络犯罪已经超越了国界的限制,黑客组织和网络犯罪分子活动范围更加广泛,难以追踪和查处。
(2)专业化:网络犯罪行为日趋专业化,犯罪分子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采用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进行犯罪活动。
(3)隐蔽化:随着暗网和加密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活动的隐蔽性不断加强,打击难度加大。
二、2023年网络犯罪现象分析1.黑客攻击呈上升态势2023年黑客攻击事件明显增多,黑客组织更加注重长期潜伏和隐蔽性,在金融、能源、军事等重要领域的攻击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2.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电信诈骗、网购诈骗等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
利用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平台进行的诈骗活动日益猖獗,给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3.网络侵权问题仍然严重2023年,网络侵权问题依然突出。
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活动屡禁不止,特别是盗版软件、盗版音视频内容的传播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网络犯罪现状与防范对策
网络犯罪现状与防范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
网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网络恶意软件等。
这些犯罪行为给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防范对策来应对网络犯罪。
一、网络犯罪现状网络犯罪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不分国界、种族和社会地位。
根据权威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每年的网络犯罪损失已经高达几百亿美元。
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1. 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最常见的网络犯罪类型之一。
诈骗分子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包括假冒网站、虚假广告、网络销售诈骗等。
2. 网络侵犯个人隐私: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愈发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目标。
个人隐私泄露、个人账户被黑客攻击、网络监控等问题层出不穷。
3. 网络恶意软件:恶意软件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威胁计算机系统安全的程序。
包括病毒、木马、蠕虫等,会给用户的计算机带来巨大的损害。
以上只是网络犯罪的一部分,网络犯罪的手段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网络犯罪的危害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会造成个人隐私泄露、社会秩序紊乱等严重后果。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二、网络犯罪防范对策针对网络犯罪的严峻形势,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对策来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下面是几个重要的防范对策:1. 提高个人网络安全意识:个人用户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认识,了解常见的网络犯罪手段和防范知识。
注意密码的设置和保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轻易点击可疑链接等。
2. 加强网络技术防御:企业和组织应该加强网络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拦截网络攻击。
定期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和修复,确保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3. 收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各国政府应该加强网络犯罪打击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构。
对于网络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
4. 促进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由于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和跨国性,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浅谈网络犯罪论文(1)
浅谈网络犯罪论文(1)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犯罪活动,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盗窃等。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安全领域的重大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诸多威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网络犯罪问题。
一、网络犯罪的常见类型
1.网络诈骗:诱骗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购物或资金交易,实施非法盈利活动。
2.黑客攻击:利用漏洞,对他人电脑进行非法访问、篡改、破坏等行为。
3.网络侵权:利用网络平台传播、复制、销售侵权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网络盗窃:利用网络手段窃取他人银行账户信息、网上支付密码、个人身份证等。
二、网络犯罪的危害
网络犯罪活动不仅危害个人和企业安全,而且可能引发社会和国家安全问题。
例如,黑客攻击可能导致国家网络基础设施的瘫痪,网络诈骗可能损害个人财产和信誉。
三、网络犯罪的防范措施
1.提高安全意识:加深人们对网络网络犯罪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安全知识,提升防范意识。
2.技术防范: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建设,必要时采取加密、防火墙、安全认证等技术手段防范攻击。
3.政策法规防范:制定网络犯罪防范政策和法规,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四、网络犯罪在全球范围的应对
随着网络犯罪活动越来越普遍,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始加强合作,构建网络犯罪应对的全球网络安全体系。
例如,美国在2009年成立了网络犯罪调查和协调中心,以应对其国内和外部的网络犯罪活动。
总之,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安全领域的重要问题,需要人们齐心协力加以防范和应对。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构建网络安全的全球体系。
毕业论文题目
毕业论文题目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株连犯下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下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终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变犯下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非政府犯罪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暴力犯罪研究2.毒品犯罪研究3.网络犯罪研究4.计算机犯罪研究5.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对策6.家庭暴力的原因及法律对策73职务犯罪研究7.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掌控8.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9.论我国刑法中的充公财产刑10.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1.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12.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13.论褫夺政治权利的健全14.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15.投案自首制度比较研究16.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论玩忽职守罪2.内幕交易罪研究3.信用卡犯罪研究4.侵占罪研究5.学说存有非政府犯罪的环境治理对策6.青少年犯罪研究7.职务过失犯罪研究8.论单位犯罪主体9.我国刑法减刑制度适用于对象研究10.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11.论片面共同犯罪12.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3.论刑罚个别化14.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15.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含义探析16.论假想防卫行为17.逆防御若干问题研究18.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维护20.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1.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辞典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3.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4.法学论文题目大全5.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刑法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上海财经大学
刑法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上海财经大学第一章测试1.关于当然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只适用于定罪(出罪),并不适用于处罚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参考答案:将故意打开别人家的狗笼把很值钱的宠物狗放走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扩大解释3.A国公民甲乘坐中国游轮旅游,当该轮船停泊于B国港口后,甲因与同船C国公民乙争吵,而在船上对乙实施了殴打致其轻伤。
对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参考答案:由于该案发生在我国游轮上,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4.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参考答案:任何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故目的解释具有决定性;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故文理解释也具有决定性;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
但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5.下列刑法条文的解释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参考答案:《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这一规定是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性质上属于立法解释;《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这一规定是立法解释,不存在禁止溯及的问题;《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应将其中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解释为“没有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没有得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许诺”;《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对于该条中的“事实”应解释为犯罪事实,其中“刑事追究”应解释为“法律追究”第二章测试1.王某等人到张某的烟酒店买茅台酒,共计人民币4千元。
王某付款时故意夹带若干假钞给张某,被张某发现,便拒绝将酒卖给王某。
网络犯罪专题
2.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网络变异 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单向性
3.网络空间中的中性业务行为 例:Ezpeer案和kuro案 ;p2p案
(四)犯罪形态的网络变异及其刑法反思
1.黑客李康 案 受雇于假证
贩子孙某, 侵入证件核 例 发网站,添 加购买假证 者的资料
2.两个月后:网络时代犯罪的发生趋势
三、网络时代的司法取向:口袋罪现象
刑法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第一层次的/口袋化:成为传统犯罪的口袋罪
例,周某是某网吧的网管,他伙同收银员徐某获取 顾客的充值卡账号,之后以远程控制手段,破解网吧的 后台密码,在自己电脑上进人数据库修改金额数据,通 过后台为网吧会员充值,而顾客充值时支付的现金被 两人私下侵吞,共2万余元,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三、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具体表现
(一)犯罪对象之网络变异及其反思
1.网络财产的法律性质? 聚焦盗窃QQ第一案;黑客盗卖移动靓号案 同样案件的不同定性: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无罪
2.关于僵尸网络及其租售行为的刑法思索 2.1僵尸网络的定义 2.2僵尸网络的刑法本质 2.3僵尸网络的刑法评价
由虚拟性到现实性的转变
以联为主向以互为主的转变
从网络1.0到网络2.0
(二)从“以‘联’为主”到“以‘互’为主”的 过渡:传统犯罪网络演变的真正背景
第一必个须变有化不:法“侵点害”存对在“点”的 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主流
第二个变化:网络参与 环境由“互信”向“不 互信”转变
第三个变化:网络犯罪 的“蝴蝶效应”日益明 显
(五)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犯罪
现实空间
信息先生产后过滤,媒 体排除有害信息,诽谤 难有作为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已成为全球性威胁。
网络犯罪的种类繁多,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给人们的生产、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危害。
针对网络犯罪的威胁和危害,我国逐步完善网络犯罪方面的刑法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网络犯罪包括多种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破坏信息系统罪、网络侵入罪、网络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等。
这些罪名罚则渐趋完善,更加具有实践意义。
对于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采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针对网络犯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在不断进步的网络技术面前,我们对于网络犯罪的危害认识还远不够充分。
为了防止自己遭受网络犯罪的侵害,我们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泄露密码等重要信息,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其次,要加强监管。
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应当不断完善网络监管机制,遏制网络犯罪的发生。
比如加强对于网络交易的监管、打击非法网络贷款、对于儿童色情进行严格打击等。
最后,要加强法律的规制。
制定严格的网络犯罪法律,给犯罪分子通报清晰的警示信息,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惩罚。
同时,也要在实际操作中加大力度,对于网络犯罪行为展开全面、深入的打击。
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我国放弃了许多传统的刑事打击方式,例如限制自由、间谍罪等,而采取了更多的技术手段,例如网络追踪、协同作战、加密解密技术等。
这不仅能够加强技术支持,提高打击效率,同时也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网络犯罪已成为了全球性威胁,应当引起全社会广泛的重视。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提高法律的规制、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等多种手段,才能有效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率,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一)1.盗窃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论"使用盗窃"犯罪的立法设置方案3.盗窃网络中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4.数字化时代盗窃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对策5.“多次盗窃”若干问题研究6.论盗窃罪中的“秘密性”7.论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8.盗窃罪中的数额研究9.盗窃科研葡萄、豆角案定性探究10.盗窃亲属财物问题初探——兼论刑法的伦理性11.盗窃骨灰能够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12.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行为对象13.盗窃罪基本犯未遂的定罪研究14.盗窃罪既遂与未遂15.盗窃罪连续犯与多次犯的数额计算16.盗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冲突17.对盗窃注重数额认定的质疑18.对贪污罪与盗窃罪中立案量刑差异性思考19.网络游戏财产盗窃之法律分析20.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若干思考21.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二)1.“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分析2.浅析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3.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辨析4.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限5.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6.偷盗婴儿行为之定性研究7.浅论抢夺罪存在之必要性8.论抢夺罪中的暴力9.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10.析传统盗窃罪的价值认识错误11.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条竟合问题探讨13.侵占遗忘物和盗窃遗忘物的区别新议14.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15.侵占罪犯罪对象要素之解析16.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17.强奸罪中共同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18.论轮奸犯罪中的停止形态19.婚内强奸是否应犯罪化20.婚内强奸的变异形态及其刑法评价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三)1.“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何在2.关于抢劫罪中八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3.论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4.真正的军警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5.关于“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6.试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中的“明知”7.论强制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之区别8.论男性贞操权的刑法保护9.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10.医疗责任事故罪的量刑研究11.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12.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探析13.试论寻畔滋事罪的主观要件14.寻衅滋事罪废止论15.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16.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罪数及犯罪形态研究17.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18.单位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19.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20.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21.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22.论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23.诈骗罪与招摇诈骗罪的界限。
刑法如何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
刑法如何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普及,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给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如何有效应对网络犯罪成为了刑法面临的重大挑战。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探讨网络犯罪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入侵与攻击网络犯罪中最为常见的行为之一是入侵与攻击,即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资源,窃取、破坏信息,给个人隐私带来极大危害。
刑法应对这类行为的挑战在于技术手段日益复杂和隐匿性高,传统刑法的力量难以涵盖所有的网络犯罪行为。
针对这一挑战,刑法应不断与科技进步保持同步,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和理解,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以更准确地鉴定入侵与攻击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同时,刑法应设立更严格的法律条款,明确网络入侵与攻击的法律界限,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二、网络诈骗与虚假宣传网络诈骗和虚假宣传已成为当前网络犯罪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通过虚假宣传来欺骗个人或企业,非法获取利益,网络诈骗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常见形式。
刑法应对这类网络犯罪的挑战在于诈骗手法日益多样化和巧妙化,且难以被受害人及时辨认和揭穿。
针对这一问题,刑法应建立起稳定和完善的预防机制,加大对网络诈骗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
此外,刑法还应当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对有关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
三、网络侵权与盗版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传播的便利化,网络侵权和盗版问题日益突出。
大量的盗版作品和侵权行为给知识产权所有人带来了巨大损失。
刑法应对这一挑战在于追踪和打击网络侵权和盗版行为十分困难。
要有效应对,刑法需要明确盗版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提高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同时建立健全起诉机制和便捷的举证程序,提高维权成本和打击力度。
四、数据泄露与隐私保护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一直存在,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网络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数据,使个人和机构面临着严重的风险。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电子设备等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应用,网络犯罪日益增多,其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刑法规制,以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公平。
本文将就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进行浅谈。
网络犯罪的种类和特点网络犯罪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谣言、网络盗窃、网络敲诈等。
这些犯罪行为大多以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或进行交易为手段,具有隐蔽性、跨境性、匿名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给司法机关的打击和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而且,一些网络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技术手段来规避打击,导致打击难度加大,给处理带来很大的挑战。
网络犯罪的危害网络犯罪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网络犯罪直接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网络犯罪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网络犯罪还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健康环境,侵害了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公平,已成为全球各国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多项打击网络犯罪的相关罪名,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诈骗罪等,对网络犯罪行为予以了严厉惩处。
我国还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提出了更加全面和严格的要求,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除了单纯依靠刑事法律手段惩治网络犯罪,我国还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采取了多种综合手段,包括完善网络安全技术、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国际合作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大大增强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上,各国也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硕士刑法论文选题
硕士刑法论文选题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审判机关据以进行刑事裁判并执行刑罚的根据。
下文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硕士刑法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9. 身份犯研究1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1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1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1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14. 再论牵连犯1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1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1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1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1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2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硕士刑法论文选题(二)1.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2.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3.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4.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9. 论“假想防卫”1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1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1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13. 刑法竞合论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1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1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1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2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硕士刑法论文选题(三)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9. 犯罪数额研究1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1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1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1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1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1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1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2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趋势。
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网络入侵、网络盗窃等多种形式,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从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影响和危害、刑法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非法活动,它不仅涉及到网络技术,还包括法律、社会心理学等多个领域。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盗窃他人信息、散布虚假信息、制造病毒攻击等。
现代社会已经日益依赖于互联网的使用,而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比如入侵他人电脑后窃取个人信息,诈骗个人财产,影响个人社会信用等。
同时,网络犯罪还可能会波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领域,其危害不可小视。
为了规范网络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已经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首先,我国刑法对涉及网络犯罪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规定了非法获取或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非法的。
《刑法》还明确规定了涉及到网络诈骗、虚假广告和计算机污染等犯罪行为。
其次,我国相关部门也加强了网络安全的管理和监控。
比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机关等对网络犯罪进行了打击和惩罚。
同时,也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强自身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不断优化网络安全体系,建立完善的网络管理制度。
然而,网络犯罪的追踪和打击仍然存在挑战。
一方面,网络犯罪通常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界限不清晰,难以进行调查和打击;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手段多样,针对性强,一旦发生,危害很大。
对此,应当采取综合手段来加以规制,比如制定相关法律、提高网络监管能力、束缚相关罪犯等。
总的来说,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为了遏制网络犯罪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精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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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一、网络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二、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论网络犯罪的停止形态潘冬冬摘要:网络犯罪超出了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适用刑法存在一定困难。
因此研究网络犯罪,应该将这些新型的犯罪作为研究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加以剖析。
本文试从我国新刑法中新增的若干种网络犯罪出发,对网络犯罪的停止形态与共同犯罪问题简要分析。
关键词:网络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随着信息网络的逐渐普及,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并且逐渐波及至传统犯罪,出现了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趋势。
其中大多数犯罪在刑法中理论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与解决办法,所不同的是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上有所改变,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形式外观上是新的,但并没有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在现有刑法体系内仍可以得到解决,不会发生适用上的困难。
有些犯罪则超出了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适用刑法存在一定困难。
因此研究网络犯罪,应该将这些新型的犯罪作为研究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加以剖析。
本文试从我国新刑法中新增的若干种网络犯罪出发,对网络犯罪的停止形态与共同犯罪问题简要分析。
一、网络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四种形态。
它们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的范畴。
本文将讨论网络犯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问题。
(一)网络犯罪中的犯罪预备问题所谓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传统犯罪中预备犯的问题已早有相关论述,此非本文研究的重点。
对于新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规的新型犯罪,则颇有研究商榷的地方。
以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例,有学者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查证行为人有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事实即构成犯罪既遂。
还有学者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并且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只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三种状态,而没有犯罪未遂,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界限的标准应当是行为人的侵入行为是否突破或绕过系统的安全机制。
本文认为,不论是刑法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针对网络犯罪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的特殊性质,而不能以传统的眼光与思路来分析处理此类新型犯罪。
在网络环境中各种各样攻击行为很常见,都可能对网络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对此类行为规定为预备犯则将极大地扩张刑法对网络生活的干预度,而且即使规定了此类犯罪的预备犯,其预备行为也是难以准确认定与处理的,打击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的行为几乎等同于封杀网络生活本身。
由于网络空间的庞大与广阔,对于预备入侵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通常很难发觉,因此这些将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和不确定性,况且这些行为距离具体犯罪是较远的,也未造成直接威胁或较大损害。
如果说有威胁的话,网络上的威胁可谓无一日不在。
因此对于此罪不宜划分预备犯,否则打击面过于宽泛且实践中无法操作。
同样,这些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在破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与程序罪与施放破环性计算机程序罪中也是存在的,因此,也不宜划分预备犯。
从刑法自身的角度而言,在现代法治社会,谦抑性是其应有的价值意蕴。
刑法调整的范围和方法都应有一定的限度,不应过多的干预社会生活,当不是必须用刑法来调整的情况下,就不应考虑使用刑法,而应优先的考虑其他法律方法。
因为刑法虽然是国家拥有的强有力的保障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而且尽管刑法的打击严厉,但发动起来却需要耗费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
在网络日渐普及的今天,对于天文数字般的网络行为,动辄采用刑罚手段去处理,就显得既不经济也不可行,且有严刑峻法之嫌,也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二)网络犯罪中的犯罪未遂问题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来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此须对‘犯罪着手’的概念进行一下明确。
刑法学界基本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紧密相接为标准判断是否着手。
对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把握:第一以法律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状为依据,第二以实行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为基础。
网络犯罪的具有虚拟性,时空跨越的特点,犯罪行为人与犯罪对象之间并不直接接触,而且通过网络连接的虚拟方式进行信息接触,这种接触存在着多种复杂的可能性,因此对犯罪着手的认定,不能以在网络中存在电子信息交换接触就简单地认定为犯罪着手。
因为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第285条所保护的三大类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点,均拥有严密的防护措施,网络防火墙的性能是很优越的,并且均设置多重安全保护措施,一般要实破多重口令密码才能进入,这中间需要多次或者连续攻击才能达到实破入侵的目的。
因此简单的初步的信息接触不应认定为犯罪,因为其尚不足以对该类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直接的现实的危胁,只有当行为人采用连续攻击或者多次渗透的方法确实已对系统造成实际威胁时,才应认定为犯罪着手。
同样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程序罪中也存在此类情形。
但本罪与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犯罪对象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上述三类特定计算机系统,还包括其他非特定系统。
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破坏行为,通常首先要侵入对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仅侵入尚未来得及破坏即被发觉的,则应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其侵入的是特定三大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则构成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是侵入的是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则应认为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侵入后开始实行了删除、更改、增加等犯罪行为,发出犯罪信息指令,而由于犯罪对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锁定、数据备份或者被及时发现中断连接等致使未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程序造成损坏的,则同样应区分来看:对于非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言,由于其自身的重要性和受刑法保护的程度远低于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则在破环性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认为危害不大,不认定是犯罪;对于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讲,因其重要性之所在,应该说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较大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因其入侵行为在先,应按照牵连犯处理原则,实行行为吸收未遂行为,定为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施放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则有其特殊性。
其犯罪行为表现为制作与传播两个方面。
对于网络犯罪来说,主要表现为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
应该说明的是,在网络时代,破坏性程序的影响必须要通过传播才能实现。
因为破坏性程序的制作往往是在单个计算机或局部网络中进行的,如不加以传播其真正破坏力是无从体现的,因此制作后最终只有通过传播才能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了网络传播途径,再多的破坏性程序也不会对其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因此在本罪的行为中传播才是关键。
本文认为对于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的制作者,其如果是出于过失,当然不构成犯罪,如果是出于故意但并没有加以传播,也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如将该破环性程序提供给他人传播,则可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在网络中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的行为,由于网络的联结性,其危害的对象是极其广泛的,既包括特定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
事实上,网络犯罪中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是危害结果最为严重的一种,因此对其采用严格的刑法规制是必须的。
正如同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本罪危害的也是不特定多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该罪既是行为犯又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传播破坏性程序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犯罪既遂,因此本罪中不存在犯罪未遂与中止形态,也不应以严重后果为要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加重处罚。
如此既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震慑,防止这类具有极大危险的犯罪行为发生,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刑法打击此类犯罪的态度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当然在司法中对于破坏性程序要做出严格的限制和界定,应由计算机专家对破坏性程序做出准确评估鉴定,对于破坏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传播破坏性较大的程序应按破坏性质和程度分别量刑。
(三)网络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所谓中止犯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9](p465)根据刑法规定可知:中止犯的构成必须具有时间性条件,自动性条件,有效性条件。
根据故意犯罪的过程划分中止犯又可分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和实行终止的中止三种不同类型。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主要存在的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关于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学者认为:本罪不存在中止犯,只有未遂犯与既遂犯。
也有学者认为在首次或前几次因意志外原因未能达到网络犯罪意图,在本来可以继续加以侵犯条件下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可能性,从而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由于行为人放弃行为出于本意,又仍在犯罪实行阶段,所以可以成立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犯。
应该肯定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却失之全面。
本文认为该罪中的犯罪中止是存在的,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各种侵入行为当中,由于侵入者技术水平和设备的差异,有些侵入行为事实上是无法实现侵入的,并且行为人本身并未受到强制,仍存在继续发动攻击的可能,但其自动放弃的,其行为尚未对该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直接现实的威胁,应当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有些行为的物质技术手段足以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且也实施了侵入行为,而最终行为人未能完成侵入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自动放弃,这种行为就对特定法益构成了直接现实的威胁,此情形作为中止犯处理就是合适的。
由于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点,只要非法侵入了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故本罪不存在实行终了的中止。
对于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程序罪,有学者认为: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程序的行为,但没发生严重后果,就不能认为是犯罪[12](p612),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破坏非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没引起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如行为人破坏三类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在严重危害结果发生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制止严重危害结果发生,应按中止犯处理。
本文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又有不同之处。
对于在网络环境下实施本罪,通常要先侵入计算机系统才能实施破坏行为,因此侵入是其先决条件。
考虑到本罪犯罪对象范围比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更为广泛,对此加以区分是正确的。
对于普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言,其系统的重要性和受刑法保护的程度与特定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存在明显差别的。
对于普通计算机系统,行为人虽实施了破坏行为,但并未发生严重后果,不论是行为人意志外原因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可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而对于三大类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则不同,由于受保护的是国家最重要的信息资源,保护的标准当然要远高于普通系统,并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也高于对于普通系统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