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34 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 刘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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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并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详细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应用。

首先,我们可以看一个常见的案例,小明在驾驶汽车时因未注意交通信号灯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小明应当对他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他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这一案例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的应用,即因为小明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失,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

假设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电器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了爆炸,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经过鉴定,事故是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存在缺陷而导致的。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厂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修复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这一案例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的应用,即因为生产厂家的过错导致了产品质量问题,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在医疗事故中得到应用。

比如,患者在接受医疗治疗时,因医生的过错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患者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这一案例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即因为医生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损失,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无论是在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纠纷还是医疗事故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的应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解释,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应用。

【法考】特殊侵权责任(三)——真题与解析

【法考】特殊侵权责任(三)——真题与解析

第柒拾玖期特殊侵权责任(三)——真题与解析|「13-03-15」(单选题)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19-02-未知」(多选题)刘明在网络食品平台的甲店铺购买了由A某代言的某减肥茶,喝了没效果,反而得了胃病。

经过检查,该减肥茶没有过保质期,但该减肥茶含有的农药超标。

刘明遂将该网络食品平台、甲店铺及A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甲店铺以减肥茶在销售前获得检验合格证明为由抗辩,则法院应予支持B.若A某能证明在代言过程中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C.若该网络平台不能提供该店铺的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则应承担赔偿责任D.若法院查明刘明为职业打假人,亦应支持刘明的赔偿诉求|「13-03-15」【答案】A【考点】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解析】《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1203条第2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出卖人甲商场交付的电热壶具有瑕疵(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给买受人李某造成履行利益损害,成立违约;同时,电热壶作为产品具有缺陷,并因缺陷给李某造成固有利益的损害,成立产品侵权,构成“加害给付”。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伤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制度中,除了主要的基础责任外,还存在着一种补充责任,即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额外的责任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补充责任1.1 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产品安全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提供产品时,应当确保其安全性,并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产品负有补充责任。

1.3 产品召回责任当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补充责任2.1 污染源的关闭责任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环境污染源的关闭责任。

当某一污染源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害时,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关闭污染源的补充责任。

2.2 污染修复责任当环境受到污染,导致生态系统破坏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时,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污染修复责任,进行环境恢复和修复工作。

2.3 污染伤害赔偿责任如果环境污染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补偿。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3.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对于违法信息的传播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3.2 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监管,对于违法信息的传播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3 网络侵权赔偿责任当网络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补偿。

四、医疗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4.1 医疗事故责任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注重的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失行为,要求消费者证明其损害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所致。

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仍然存在,但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似,但严格责任原则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更为宽泛,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

严格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包装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生产者可以是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制造商、组装商或产品品牌所有者等。

生产者应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产品流通环节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其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产品警示和说明。

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存在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产品的个人或单位。

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产品质量安全和信息透明等。

当消费者受到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范围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组装或警示方面存在的问题,使产品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的预期目的,或者存在危害用户安全的风险。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负有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缺陷产品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三个原则,并探讨产品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缺陷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缺陷产品责任原则强调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如果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一款电子产品存在电池过热的设计缺陷,导致用户受伤,生产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合同约定或疏忽等过错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一家食品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期原料,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该厂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缺陷是由于产品的科学性、技术水平等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产品仍然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由于产品的科学性、技术水平等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

首先,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通过赔偿方式承担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失等。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对消费者或者第三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有一些重要的规定和原则需要遵守。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生产者无需证明其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伤害,即需承担责任。

1.2 过错责任原则除了严格责任原则外,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产品责任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生产者惟独在其存在过错或者疏忽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1.3 倒转举证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法中,倒转举证责任原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设立的。

根据这一原则,一旦消费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伤害,生产者需承担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其并未存在过错。

二、责任承担方面2.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产品责任法中最主要的责任承担方。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伤害赔偿责任。

2.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作为产品的中间环节,在产品责任中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销售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和说明。

2.3 进口商责任对于进口商来说,其在产品责任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进口商应确保进口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和说明。

三、责任承担的范围3.1 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应对产品存在的缺陷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可能包括设计缺陷、创造缺陷或者警示缺陷等,生产者需对这些缺陷导致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产品使用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安全规定正确使用产品,如因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伤害的,消费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第三方责任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外,第三方如维修商、租赁商等在产品责任中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产品质量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颁布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明确了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在大多数国家,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原则: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

1. 责任主体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

生产者指的是产品的制造商、加工者、组装者以及提供产品的商家。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当产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存在缺陷时,消费者才能主张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2. 责任范围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包括三方面: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追溯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购买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

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承担由于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生产者在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受损时,无需证明生产者的过失,仅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可主张赔偿。

追溯责任是指生产者对于自身产品的质量拥有追溯和监控的责任,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责任方式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补救和赔偿。

补救是指生产者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修复、更换或退货产品,使消费者重新获得正常使用权利。

赔偿是指生产者应当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二、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制度不同国家对于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家常见的做法:1. 美国美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较为严格。

美国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主要由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共同承担,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产品制造商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2. 欧洲欧洲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较为严格,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由欧盟法律框架和各国相关法律共同承担。

欧洲法律规定,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

产品责任赔偿

产品责任赔偿

产品责任赔偿产品责任赔偿是指生产和销售商承担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建立健全产品责任赔偿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产品责任赔偿制度的形成及发展我国的产品责任赔偿制度起源于80年代末的消费品“三无”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意识的觉醒,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并引进了产品责任赔偿制度。

其中,我国《产品质量法》是对产品责任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的法律依据,并为消费者提供了追究产品责任的有效途径。

二、产品责任赔偿的基本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责任赔偿以无过错为前提,不需要消费者证明生产者的过错行为。

只要消费者因使用产品而受到了损害,生产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产品责任赔偿中,消费者需要举证证明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而生产者则需要举证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者不存在安全隐患。

3.弱势群体保护原则:产品责任赔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生产者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三、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及赔偿方式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间接经济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则包括被毁坏、丧失价值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财产等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赔偿的方式主要包括赔偿金额补救和替代赔偿。

赔偿金额补救是指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以恢复受损前的经济状况。

替代赔偿是指生产者可以选择替代产品或者重新履行合同等方式来进行赔偿,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四、完善产品责任赔偿制度的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产品和新兴行业不断涌现,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责任追究。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是指对于制造、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行为,法律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法的出现着眼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那么,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一、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是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方面。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格性标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符合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所作的承诺。

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负有合格性标准的义务,确保产品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2.正常使用期限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期限,也就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能发挥作用的时间。

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者维修。

3.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合格性。

主要性能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完成的任务或提供的服务,而安全性能则强调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伤害程度。

二、产品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在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下面是产品赔偿责任的一些常见法律规定。

1.严格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责任法》,对于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制造商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

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问题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可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如果多个经营者共同销售一款产品,造成了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方进行索赔,也可以选择一并追偿。

3.无过错责任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全,但是该危险发生的原因与消费者有关,那么消费者将不能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使用过程中违背了产品的使用说明,导致了损坏,制造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硕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

法硕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

法硕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
(原创版)
目录
1.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概念
2.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
3.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4.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案例分析
正文
一、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二、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
1.产品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损害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需证明其存在过错。

2.环境污染责任:污染环境行为人需对因此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证明其存在过错。

3.高度危险责任:如核设施、航空器等高度危险活动,若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证明其存在过错。

三、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在以下条款:
1.《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例:甲购买了乙生产的冰箱,使用过程中因冰箱存在缺陷导致甲财产损失。

在此情况下,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需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一些特殊领域中适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召回和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召回和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召回和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产品责任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此时,了解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召回和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将有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对这些方面进行探讨。

一、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危害补偿原则。

首先,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时,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所生产的产品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出现损害时,只需证明存在产品缺陷,并证明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

最后,危害补偿原则要求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质量召回的法律指导产品质量召回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时,生产者主动采取措施,向市场上已经销售的产品提出召回请求。

产品质量召回的法律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生产者应确保召回信息的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告召回的原因、范围、过程和预防措施等,并通过公告、短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召回信息。

2.消费者对于召回产品,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

3.消费者在受到产品质量召回时,应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如果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可以根据产品责任法要求生产者进行赔偿。

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消费者在索赔时,应向生产者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产品照片、损失明细等。

2.消费者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损失的直接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3.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需要注意适用诉讼时效和相关证据的保全。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经销商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产品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即可。

2. 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追究其责任。

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设计、制造、警示或说明等方面存在过失,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3. 合同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品责任可能会通过合同来规定。

根据合同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中可能包含了产品责任的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1. 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产品或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提供给市场的实体。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对其制造的产品负有主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2. 经销商:经销商是指在产品流通过程中进行销售、分销或提供售后服务的实体。

经销商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主要是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检查、保管和销售,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 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实体,可以是生产者或经销商。

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损害。

三、责任承担的范围1. 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对于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和说明不当等。

2. 产品安全责任:生产者应确保其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品瑕疵可能会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此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消费者、企业和法律机构提供参考。

二、产品瑕疵的定义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缺陷、不足或不合格的情况,包括设计、制造、包装、标识和说明等方面的不完善。

三、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1.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生产或销售者在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标识和说明等方面无过错时,因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由受害者或第三方承担。

2.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或销售者对于因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这个原则,消费者或第三方不需要证明生产或销售者有过错,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瑕疵,且该瑕疵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因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

消费者或第三方需要证明生产或销售者存在过错,如设计、制造、包装、标识和说明等方面的不完善或违
反法律法规等。

四、结论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采用不同的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但无论采用哪种原则,都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该加强产品设计、制造、包装、标识和说明等方面的管理,防止产品瑕疵的发生,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佚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初具规模地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然而对比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任重道远,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某些不足,这就亟待我们去加以完善.文章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法律关系、赔偿范围及责任竞合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冀望借此加深对产品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判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最初是作为合同责任来对待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首创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近百年之久."无合同,无责任"原则限制、剥夺了一些与产销人无合同关系的缺陷产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保护的重心是产销人,适应和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的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院率先开始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以下拟从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请求权的选择等方面进行阐述.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我国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按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前者又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2. 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3. 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赔偿法律关系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1. 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2. 赔偿义务主体1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2 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 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5 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1. 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2. 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四、责任竞合1. 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包括对该产品买受人的损害和对第三人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该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损害赔偿关系,只能是侵权责任,应当以侵权损害赔偿确认其性质.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2. 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民事责任的竞合,实际上表现为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合同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按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则难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可见,准许受害人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或合同赔偿请求权,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产品致害责任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由受害人作出选择都对受害人有利,因而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不可以选择而只得按侵权责任起诉.其规则是:第一,受害人不得选择的产品侵权责任.对此,受害人只能依照侵权的诉因起诉,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了对第三人的损害.由于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适用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既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不利.因此,应当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二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的一般观点,违约责任只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合同法主要保护财产利益,侵权法既保护财产利益,也保护人身利益.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的范围,因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损失,必须按侵权责任处理;三是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例如缺陷产品是腐烂食物,受害人食用后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依同责任获得赔偿,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又主张精神损害,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请求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选择的产品致害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其他缺陷产品致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选择的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认为对自己的利.加害人对此无选择权,亦无拒绝选择的权利.受害人选择不明或未选择的,法官应向受害人履行"释明权"义务,通常情况下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流通领域,有的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缺陷产品对人身和财产伤害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而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又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不够.综上,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对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方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相关的责任承担。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就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严格责任制度,即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即可获得赔偿。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如疏忽、违约等。

只有在消费者能够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仍然适用。

3.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就应承担责任。

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类似,但严格责任原则更加强调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消费者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该缺陷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即可获得赔偿。

4. 合同责任原则合同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与其所订立的合同约定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作为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格性。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作为产品的供应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样负有责任。

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举例:甲在A商店购买B公司洗衣机,使用时因技术缺陷爆炸,叶轮飞出击伤甲并损坏衣物。

一、具体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商店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显然违反了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因此A商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可以要求A商店更换洗衣机、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

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既可以要求A商店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B公司(生产者)按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2.侵权法的适用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在此例中,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造成了甲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B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可以向B公司索赔,也可以向A商店索赔。

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包括衣物损失和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因人身损害产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如何主张赔偿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可以直接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

向A商店(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样依据上述法律,被侵权人也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A商店作为销售者,如果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了损害,甲也可以向其请求赔偿。

同时向B公司和A商店请求赔偿: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甲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会导致责任竞合和重复赔偿的问题。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人身伤害赔偿是产品质量责任赔偿范围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当消费者因为使用产品而导致人身伤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例如,如果一个消费者因为使用一款不合格的电器而导致触电受伤,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承担其医疗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其次,财产损失赔偿也是产品质量责任赔偿范围中的重要内容。

当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财产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包括修理费用、维修费用、物品价值损失等。

例如,如果一个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新的电视机,但在短时间内出现了严重的故障,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承担修理费用或退还购买款项。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是产品质量责任赔偿范围中的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

当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精神上的痛苦或困扰时,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治疗费用等。

例如,如果一个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名牌手表,但后来发现是假货,这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困扰,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赔偿范围应该更加广泛,包括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其他间接损失,如交通费用、餐饮费用等。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赔偿范围应该更加明确,避免滥用赔偿权利。

因此,对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总之,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然而,赔偿范围的界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完善,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产品缺陷与不当使用行为竞合双方分担责任案

产品缺陷与不当使用行为竞合双方分担责任案

产品缺陷与不当使用行为竞合双方分担责任案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各类产品不断涌现,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任何产品都难以做到完美无缺,可能存在各种缺陷。

与此同时,一些消费者可能会因为不当使用产品而导致个人伤害或财产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制度需要明确产品缺陷和不当使用行为的责任分担原则,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

首先,就产品缺陷责任问题而言,通常有三种责任方式:制造者责任、销售者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制造者责任指的是制造商对其制造产品的质量负主要责任,包括设计缺陷、生产工艺缺陷、材料瑕疵等。

销售者责任主要体现在产品经销商,他们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义务,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未经使用便出现缺陷的情况下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根据产品的合理期限规定,若在该期限内产品出现缺陷,则制造或销售商应承担责任。

然而,在处置产品缺陷责任时,需确定责任主体是否满足3个标准:首先,该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在正常使用下不符合预期效果。

其次,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或在正常使用范围内。

最后,客观存在因缺陷产生的损失或伤害。

对于消费者不当使用产品而导致的个人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典型案例判决和法律规定,可以姑且将其归为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主要根据消费者是否理应拥有该产品、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使用产品会造成危害以及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等因素来判定。

如果消费者属于与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产品,则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如果消费者在产品无明显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使用不当导致个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也应当分担一定的责任。

在实际案件中,产品缺陷与不当使用行为常常发生竞合的情况。

此时,对于责任的划分存在一定的难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考虑采用综合原则来划定责任的分担比例。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对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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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十四 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
【回味真题】1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

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

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21题)
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味真题】2、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

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1年.卷三.67题)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回味真题】3、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15题)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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