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一、路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巡查与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必须保证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二、路政执法人员上路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做好巡查记录。
三、外业巡查采用四班三运转,路政巡查一般每天全程巡查不得少于四次;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路巡查处理。
四、实施路政巡查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匀速,时速不得高于60公里。
五、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范围内有影响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或其他违反公路法规的情况,应立即处理并报告领导,不能立即处理的,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山东省公路系统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流程图
山东省公路系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流程图
财务部工作总结、分析及计划报告范文[财务部工作总结、分析及计划报告范文]务部工作总结、分析及
计划报告范文
2009-12-10 10:25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在上级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以年初支公司提出的工作思路为指导,以提高企业效益为核心,以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成本治理和资金治理为重点,全面落实预算治理,强基础,抓规范,实现了全年业务制度规范化,经营治理科学化,企业效益最大化,有力地推动了支公司财务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了财务治理在企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财务部工作总结、分析及计划报告范文。现将2009年公司财务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固定费用:1-9月份累计完成##.5xxxx,完成进度计划的
117.2xxxx,同比增长27.4xxxx,增加支出2312627.8 xxxx。
2、三项费用:1-9月份累计完成##.5xxxx,完成进度计划的
136.3xxxx,同比降低10.5xxxx,减少支出171939.2 xxxx。3、内部利润:1-9月份完成-##.1xxxx元,较计划进度-828.4xxxx
元增亏252.7xxxx元。
二、以资金治理为契机,不断增强全员的预算治理意识
近年来,随着企业精细化治理水平的不断强化,对财务治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以此为契机,根据财务治理的特点以及
财务治理的需要,及时出台了支公司《固定费用治理办法》、《资金预算治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从而使每项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监督、有考核。在费用控制方面,一是采取定额包干的方式,将手机费、电话费、班站所办公费、车辆油料费、维修费、线路巡视费等定额控制,节约归已、超支自负,培养了职工的节约意识。二是采取预算审批的方式,对定额以外的费用,必须先层层审批,没有审批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在现金预算方面,为提高现金预算的准确性,在实际支付时做到,没有现金预算项目的不予支付,超预算支付标准的不予支付,中国电力资料网从而提高了现金预算意识。在职工借款还款方面,规定了借款必须于发生当月还款,确实起到了降低借款数额,减少资金占用,避免呆帐发生的积极作用。通过预算治理这一有效的治理手段,职工的规范意识进一步增强,从而有力地带动了财务其他
关于印发山东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厅公路局路政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
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反馈省局路政一处。
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
政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明确巡查责任主体,科学合理编制巡
查计划(见附件1),实施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日记
(见附件2),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
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巡查
计划,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
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三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巡查工作
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做出书面意见和整改通知。
第四条各级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的横向联
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的模
式,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路政巡查应当采用路面车辆常规巡查、定点
监控和徒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新技术的应用,实现重点路
段、节点安装摄像设备,对路况和路产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除
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巡查按划分区域组织实施,巡查中应有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参与,巡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持执法证进行执法。巡查车辆统一使用有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辆,车速不能超过60公里/小时。车辆所带物品:警示桩、公路赔(补)偿票据、卷尺、照相摄像机、巡查记录、询问笔录、安全帽和反光背心等。
二、负责208国道(K286—K335)段道路巡查。每月有效巡查天数不少于25天。(特殊情况除外)
三、路政巡查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故)和接到事故报警时,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控制,并向领导汇报情况。
四、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3、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国家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4、检查、监督、协助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交通秩序。
5、对突发的损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全程监控。
6、负责勘察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7、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查处、回复。
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8、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及事案文书归档。
五、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必须做到:
1、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热情服务。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1.1基本要求路政巡查在本辖区内,每天至少巡查4次,正常巡查不得驶离本辖区路段;
在恶劣天气或交通量增加的情况下,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巡查采用全天侯24小时动态巡查,实行定时、定线巡查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定时、定线巡查要按计划拟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实施;
遇雨、雾、雪等气候变化和异常情况,实行机动调度巡查。
1.2交接班1.
2.1上路巡查前带班班长应检查巡查人员着装是否规范,是否穿反光标志服,是否携带上岗证、执法证;
1.2.2巡查人员认真检查巡逻车、车载电话、示警灯、勘验取证器材、安全标志、灭火器材等的完好性以及执法文书、票据、《巡查行车命令》是否齐全,检查合格后班长做好巡查人员的分工,班长在《交接班记录》负责人签字;
1.2.3交班人员每次交班时,应由交班班长填写班内《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必要时召集巡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检查办案器材、巡查车辆及执法文书、票据;
本班未了事宜,应在《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中注明,并由交班班长向接班班长作好交代。交班班长应在交班前将处理的案件文书和收取的赔(补)偿费交内业人员处理,并将未结案案件和逃逸案件的勘验情况向内业汇报,由内业处理或移交下一班巡查人员处理;
各项事宜交接完毕后,交接班班长在《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1.2.4全体接班巡查人员上路前应认真阅读交班《交接班记录》,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有权要求交班人员进一步说明情况。
1.3巡查过程中的一般要求1.3.1巡查任务1.3.1.1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损坏路产、侵犯路权案件;
高速路政巡查规章制度
高速路政巡查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维护道路安全,保障交通畅通,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二、巡查对象
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
三、巡查部门
高速路政巡查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需与公安交警、路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协作。
四、巡查内容
1.巡查道路状况:检查路面平整、标线清晰、交通指示牌是否完好等。
2.巡查设施设备:检查隧道、桥梁、收费站、服务区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巡查交通秩序:查处超速、占用应急车道、不守车距、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4.巡查安全隐患: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及维修。
5.巡查服务质量:检查服务区服务水平、清洁卫生、价格合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
六、巡查方式
巡查方式可采取定点巡查、流动巡查、视频监控等方法,保障全方位巡查覆盖。
七、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八、巡查处罚
凡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确保处罚公正、严格执行。
九、巡查考核
对巡查人员个人、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晋升、奖惩等挂钩。
十、巡查监督
对巡查人员及巡查工作,应当进行监督,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十一、附则
本规章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经过讨论完善后正式实施。
以上规章制度经过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以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维护路政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共计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着装、巡查内容、处置方法、巡查日志填写、巡查行为、责任明确等)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及时发现查处侵损公路、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上路进行路政巡查,必须二人以上,并且按规定统一着装,规范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内容:
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路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涉路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二)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五)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六)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八)损坏、擅自挪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
施;
(九)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十)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一)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采空作业、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
关于印发山东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厅公路局路政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路政一处。
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明确巡查责任主体,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见附件1),实施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日记(见附件2),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巡查计划,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三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做出书面意见和整改通知。
第四条各级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的横向联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的模式,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路政巡查应当采用路面车辆常规巡查、定点监控和徒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新技术的应用,实现重点路段、节点安装摄像设备,对路况和路产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范本(2篇)
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道路养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二、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旨在规范路政执法人员与养护工作人员的联合巡查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路面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领域道路的交通执法及养护工作。
四、职责划分
1. 路政执法人员职责:
(1)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活动,确保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3)协助养护工作人员开展养护工作,督促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养护工作人员职责:
(1)开展道路养护工作,确保道路安全运行;
(2)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开展交通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对道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整改。
五、巡查内容
1. 交通巡查内容:
(1)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等交通设施的设置与运行是否符合要求;
(2)道路周边的交通标志、交通指示牌是否清晰可见;
(3)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4)道路交通流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拥堵情况;
(5)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是否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2. 养护巡查内容:
(1)道路路面是否平整、无裂缝、无坑洼;
(2)道路路面是否存在积水情况,是否有及时排水措施;
(3)路面是否存在松动、变形、开裂等情况;
(4)道路边坡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滑坡、塌方等安全隐患;
(5)道路绿化景观是否良好,是否有进行定期养护。
六、巡查方式
1. 联合巡查:
路政执法人员与养护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共同组成联合巡查组,对指定路段进行巡查。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