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合集下载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函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函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浙水河[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浙水河〔2013〕9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财政局:财政部、水利部高度重视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近期下发了《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13〕205号),对中小河流治理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确保顺利完成规划治理任务,现将该文转发,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我省列入《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项目有231个(不含宁波,下同),目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119个,总体审批率52%,前期工作处于全国中下游,与水利部、财政部要求的年底前审批率达到80%以上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从全省情况来看,温州市、舟山市总体进展较好,完成了大部分项目的审批工作,丽水市、衢州市、嘉兴市及嵊州、江山、云和、青田等地前期工作进度滞后。

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项目前期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倒排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力量,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审查、修改、审核等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方案》80%以上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全面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实施方案》中已下达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有98个,目前81个项目开工建设,完成河道综合治理226公里,总体进展良好;衢州市本级、黄岩区、嘉善县、武义县、青田县、泰顺县等地9个项目尚未按要求开工,进度严重滞后。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中小河流治理

中小河流治理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会在京召开,陈雷强调,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科学治理保质保量完成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矫勇主持本站讯 7月14日,水利部在京召开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会,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总结交流近年来中小河流治理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进行全面部署。

水利部部长陈雷出席会议并讲话。

他强调,加快中小河流治理任务繁重、时间紧迫、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科学治理,保质保量完成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水利部副部长矫勇主持会议,水利部总工程师汪洪出席。

水利部总规划师、规划计划司司长周学文通报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进展情况。

陈雷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他说,近两年来,水利部、财政部会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责任分工,拓展投资渠道,健全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监管,创新建管模式。

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启动以来,累计安排1800多个项目,涉及河流近1700条,目前已有330多个项目完工,综合治理河长6300多公里,1200多万人和1200多万亩农田受益。

已完工和基本建成的项目在防汛抗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经过治理的河段还恢复和改善了河道生态功能,美化了人居环境,发挥了治理的综合效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陈雷深刻阐述了中小河流治理的重大意义。

他说,经过多年持续建设,我国大江大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绝大多数中小河流未经系统治理,洪涝灾害频发,严重威胁城镇和农村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对中小河流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研究中小河流治理问题,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再次对中小河流治理作出重大部署。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建〔2018〕3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建〔2018〕3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建〔2018〕30号各盟市水务(水利)局:我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自2009年启动实施以来,按照水利部目标要求,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总体进展顺利,各阶段工程建设按年度目标有序推进。

但个别项目建设进度滞后,截至目前,列入2009~2012年规划的85项,还有11项未进行竣工验收(详见附件1);列入2013~2015规划项目120项,完工103项,竣工验收71项,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仅20项,还有17项未完工(详见附件2);列入灾后薄弱环节2018年计划的28项,现完成初步设计批复18项(详见附件3)。

为加快完成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工程尽早发挥效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快未完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查找未完工程项目进度滞后原因,抢抓一切可利用的施工时间,加快推进列入2009~2012年和2013~2015规划项目建设,在2018年6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同时为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要加强项目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完项目要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倒排工期,分解细化建设任务,明确完工、验收等环节时间节点,编制项目尾留工程实施方案和验收计划,并报我厅建设管理处。

我厅将跟踪督办,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工程在今年汛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4]1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14]14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一)科学制定治理方案。

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应尊重自然规律,充分考虑河流生态保护要求,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河道治理应宜弯则弯、宜宽则宽、宜滩则滩,尽量维持河道自然形态,杜绝以治理为名围垦侵占河道,缩小行洪断面。

河道堤岸防护应尽可能采取生物措施,采用有利于保护河流生态的护岸形式,避免过度硬化、渠化河道。

(二)保证前期工作质量。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过程管理,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设计单位应加强现场勘查和技术方案论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成果应满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规计〔2011〕277号)及《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意见》(水规计[2013]495号)的要求。

技术审查单位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认真审查设计文件,防止审查走过场。

项目审批单位要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和技术审查意见,加强与项目申报单位和技术审查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把好审批关。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三)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

要配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力量,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具备独立履行建设单位各项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提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县为单元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由其承担县域内包括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在内的各类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国家水利部部长陈雷2012年5月22日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视频会议暨责任书签订仪式上的讲话

国家水利部部长陈雷2012年5月22日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视频会议暨责任书签订仪式上的讲话

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视频会议暨责任书签订仪式上的讲话国家水利部部长陈雷(2012年5月22日)同志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水利部、财政部2009年启动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

3年来,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团结协作和艰苦努力,中小河流治理试点项目基本完成,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最近,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2013~2015年中小河流治理任务。

今天,水利部、财政部共同召开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视频会暨责任书签订仪式,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回顾和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动员和部署全面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与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中小河流治理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和责任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中小河流治理任务。

刚才,矫勇同志介绍了中小河流治理目标任务及责任书主要内容。

黑龙江、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等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全面介绍了中小河流治理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政策举措和下步工作打算,讲得都很好。

财政部张少春副部长对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希望各地认真学习领会、着力抓好落实。

一会儿,水利部、财政部将与黑龙江等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场签订责任书。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成绩,认真梳理经验,全面总结中小河流治理取得的显著成效2009年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启动实施以来,水利部、财政部会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治理模式,落实资金投入,狠抓建设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第一,试点任务如期完成,治理成效初步显现。

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330亿元,地方落实资金近120亿元,安排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近期建设规划》内2209条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已有2337个项目开工建设,1103个项目完工,近期规划内试点项目建设任务基本完成,累计治理河长1.25万公里,使3900万人、3800万亩农田的防洪安全得到有效保障,2500万亩农田排涝受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办建设函〔2021〕868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19年印发的《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纳入流域面积200~3000km2中小河流治理任务计划在2025年底前完成。

为加快推进流域面积200~3000km2中小河流治理,按期完成规划的建设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已安排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请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年度备案项目清单任务和资金分解计划,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资金落实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加快实施进度。

对部分中央资金未能按计划分解落实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要督促有关地方相关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尽快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要逐个项目明确前期工作、开完工、验收等实施现状,全力推进实施进度,并及时在项目管理系统更新,确保已安排资金的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工。

初步设计方案未批复的,要尽快完成审批,为顺利开工做好准备;尚未开工的,要破解制约因素,抓紧开工建设;进度滞后的在建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已经完工的,要尽快完成验收。

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报部建设司备案,并在项目管理系统更新。

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见附件1),请于2021年11月25日前报建设司。

二、编制2022年年度项目建议计划请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提升工程》确定的治理任务为基础,按照河流整体规划、分段实施的要求,统筹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

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规计[2014]75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4.04.04
【实施日期】2014.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办规计〔2014〕75号)
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14年3月18日,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计划,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计划
2013年,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各项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治理投入,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在全面加快中
小河流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项目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推进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为保证中小河流治理各项规划任务按期完成,经水利部
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讨论,确定2014年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计划如下:一、抓好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是抓好资金的分解下达。

会同财政部督促有关省份确保在4月底前,将提前下达的201。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水规计[2009]497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通知(水规计[2009]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2008年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并反复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后,提出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当前,我国许多中小河流治理相对滞后,存在防洪基础设施薄弱、河道淤积萎缩严重、治理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导致中小河流洪涝灾害频发,特别是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增多,集中暴雨使中小河流常形成较大洪水,对我国城乡,尤其是重要城镇和农田保护区防洪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加快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十分必要和紧迫。

《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针对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突出问题,按照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中小河流防洪保安为重点,统筹考虑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治理与管理并重,使洪水威胁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小河流重点河段防洪能力得到增强,所涉及的主要城镇、农田保护区等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有较大提高,治理河段的水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改善,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办运管〔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运管〔2024〕5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预防为主、管住为王,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1.大力推进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试点水库、先行区域实施全覆盖、全要素、全天候、全周期“四全”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法治、责任制“四制(治)”体系,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加强除险、体检、维护、安全“四管”工作,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探索路径,率先实现突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不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2.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分级公布大、中、小型水库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切实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全覆盖开展责任人培训。

全面落实堤防、水闸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运行责任制。

3.排查整治工程隐患。

全覆盖开展水库、堤防、水闸汛前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构)筑物等关键部位工程隐患做到早排查、早整治、早消除。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办农水〔2024〕21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4〕211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村供水工程事关亿万群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阵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各地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个别工程也暴露出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强化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咨询服务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水利规划计划-水利部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水利规划计划-水利部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

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警, 特别 要加 强灾 害性 雨 水情 的监测 预报 , 提 前
发 布预警 , 牢 牢把 握 防御 工作 的主 动权 。 二 是特别 关 注强 降 雨可 能 引发 山洪 、 滑坡 、 泥石 流 等灾 害 , 切实 落实 防御 责 任 。 充分 发挥 已 建 山洪 灾 害 防治 县 级非 工 程 措 施 项 目的作 用 , 加 强监 测预 警 、 及时转 移 群众 : 加 强 山洪 灾 害监 测 预警 设备设 施 的检 修 维护 , 确 保 运行 正常 : 加 强 对学 校校 舍 、 工矿 企业 施 工 区域 、 交通 铁 路 干 线 等重 要部 位 和旅游 景 区 等人 员密 集 场所 的 隐 患 排查 , 发 现 问题及 时整实 时 获取 、 传输 、 存储 和处 理, 有 效提 高 了预 报精 度 , 延 长 了预见 期 , 极 大 地 强 化 了信 息 采集 、 传输 、 处 理 的及 时性 和可靠 性。 提 升 了指挥 决策 的科 学性 和主 动性 。 以长 江流 域为 例 ,过去 的水 文监 测基 本 上 靠“ 人 海 战术 ” 。而 如今 , 全 流域 超过 1 6 0 0个 自 动监 测 点 , 已实 现 水位 、 雨量 自动 采集 、 自动传 输 和 自动 转发 ,水 量预 报精 确度 达 到 了几 百 立 方米 以 内 。 水位 预报 达 到厘 米 以 内 , 准确 率达 到 9 9 % 1 0 0多个 监测 报汛 水文 站全部 实 现 自动 化 测报 ,从 开始 测流 到数 据传 至 国家 防 总 ,仅 需
《 意 见》 分 为 总则 、 法 人验 收 、 政府 验 收和 其 他事 项 四章 , 共3 3条 。 《 意 见》 规定 , 中小 河流 治 理项 目验收分 为 法人 验 收和 政府 验 收 。法人 验 收包 括 分部 工程 验 收和单 位 工程 验 收 ,政府 验 收 为竣 工验 收 。各级 人 民政 府水 行 政 主管部 门 负责本 行政 区域 内中小河 流 治理 项 目验 收 的监 督 管理 工作 。 法 人验 收 由项 目法 人 主持 .项 目法 人 可 以 委托监 理 单位 主持 分部 工程 验 收 .涉及 隐蔽工 程、 穿 堤涵 闸 、 险工 险段 整 治等关 键 部 位 的分部 工程验 收 应 由项 目法人 主 持 。法人 验 收应 对验 收 资料 的完 整性 、 真 实性 、 合法 性 , 工 程设 计 变 更及 履行 程序 情况 等进 行重 点检 查 。 竣工 验 收 由省 级人 民政府 水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者 其 委托 的市 ( 地) 级 人 民政 府水 行 政 主管 部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12.08•【文号】水建管[2011]62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4]2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23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障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则(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

(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五)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六)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中小河流域治理质量控制措施

中小河流域治理质量控制措施

中小河流域治理质量控制措施一、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在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中,水资源占比却仅占世界水资源总量的7%,远低于全球平均水资源占比40%。

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的治理变得尤其重要。

其中,中小河流是我国的主要水资源,但由于经济、农业、城市化等多种原因,中小河流的水质遭到了不小的冲击,这对于采用中小河流作为饮用水源、为农业灌溉和渔业等产业提供支持等方面都带来了隐患。

因此,在中小河流域治理中,质量控制措施也变得尤为重要。

二、中小河流域治理质量控制措施1. 全流域控制治理中小河流的关键在于全流域控制,即从整个河流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人工干预和自然因素,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具体而言,全流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源头治理中小河流常常产生源头污染,因此通过治理污染源头,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其负面影响。

对于这点,政府可以加大监管力度,对污染源头进行排查整治,并落实一定的责任制。

•尾水处理针对中小河流常常存在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可以制定尾水处理方案,建立起相应的收集和处理网络,为污水治理提供基础设施支持。

2. 增强污染防控中小河流常常面临着各种污染源头,除了源头治理之外,还需要加强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具体而言,可以采用一下几方面的措施:•加强监管通过加强污染监管,发现和应对污染问题,对于缓解污染问题至关重要。

在这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进行污染情况调查和监测。

•污染源控制在一定情况下,对于无法进行源头治理的情况,可以采用污染源控制措施。

这包括对污染源的确认、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污染检测、监控、提醒等方面的措施。

3.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中小河流的治理需要提高利用水资源的效率,将水资源种类分门别类,以便更好地利用其特点。

具体措施如下:•定期开展河流流量监测通过定期开展河流流量监测,可以更好地把握河流水量情况,从而制定出更为有效的水资源利用计划。

•推广水资源节约技术在河流流量不充足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利用和节约水资源就尤为重要。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 析 出量 做 出 限定 ,对 水 嘴 的
流量要 求更 为严格 ,在外观 、 质量 、使用 寿命等方 面也做 出 要求 。
水工 业市场 2 0 1 4 年第5 期 3
务 院法制办 、环保部等单位负 责人和专家学者达成共识 ,要
进 一 步 修 改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不 断完 善水 污染 防治法 律规 范 ;
治法 的修改列人 了十二届全 国 污 染形 势依 然 十 分 严 峻 ,本 届 加 大 水 污 染 防 治 部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把 再 修 水 污 染 切 实发 挥法 律 的功 能 。
平 ,保 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近 日水 利 部 印发 了 《 关 于 加 强 中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 意见》 ( 以 下 简 称
见》 要求 ,必须强化工程建设 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同
时, 《 意 见》 对勘察 、设 计 、 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 方 面 做 好 中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开 任也提 出了明确要求。 见》 ) 。 《 意见》 指 出 ,要从 5 个 工 前 准 备 工 作 。一 是 科 学 制 定
号 国 家标 准 公 告 , 《 陶 瓷 片 嘴 》 ( G B 1 8 1 4 5 — 2 0 0 3 1 于 l 2月 密封 水 嘴》 ( G B 1 8 1 4 5 — 2 0 1 4 ) 1日正 式 实施 。 赫 然在 列 ,增 加 了水 嘴 重 金 相 比于 1 0多 年 前 的 旧 标 属 污染 物 析 出的限量 要求 。 准 ,新 国标 在 水 龙 头 的节 水 性 公告显示 , 《 陶 瓷 片 密 封水 能 、使用质量等多方 面也进行
水 污染 防治法拟再 修 已开展 前期研究工作
全 国 人 大 常 委会 法 工 委 副 门已经 开展 了前期 研究 工作 。 防治 法 提 到 议 事 日程 。座 谈 会 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 国
主任信春鹰 5 月 8日在 “ 纪念 1 9 8 4年 审 议 通 过 的 水 污 水 污 染 防治 法 颁 布 实 施 三 十周 染 防 治 法 ,先 后 于 1 9 9 6年 和 年 座 谈 会 ”上 表 示 ,为 了从 制 2 0 0 8年 进行 了两 次 修 改 ,对 控 度 上 更 有 效 地 应 对 水 污 染 防治 制 和 防 止 水 污 染 进 一 步 加 剧 产 的新任务 和新要求 ,水污染 防 生 了 积 极 作 用 。但 目前 我 国水
水利部 :加强 中小河流 治理项 目质量管理工作
为 贯 彻 落 实 国务 院 《 质量 发展纲要 ( 2 0 1 1 - 2 0 2 0年 ) 》, 加 强 中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质 量 管 理 ,进 一 步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水 治 理 方 案 ;二 是 保 证 前 期 工 作 质 量 ;三 是 规 范 项 目法 人 组 建 ; 四是 严 格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 五是加强建设监理力量 。 ( ( 意
水龙头重 金属析 出限量写入新 国标
5月 6 日 , 国 家 标 准 化 嘴 》 ( G B 1 8 1 4 5 — 2 0 1 4 ) 将 代 替 了 补充 ,增 加 和删 减 了许 多项
管 理 委员 会 发 布 2 0 1 4年 第 9 原 有 的标 准 《 陶瓷 片 密 封 水 目。新 标 准 对 水 嘴 的金 属 污 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