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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二)

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二)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办学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2021上半年真题
6.教师李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参加了县教研室组织的一次学术研讨会,让学生在教室 自习。学校给予李某记过处分并扣除其当月部分绩效工资,李某对此处分不服。关于 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学校不应该处分李某,李某享有学术研究权 B.学校不应该扣除工资,李某享有报酬待遇权 C.李某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 D.李某的旷课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021下半年真题 12.小学生宋某多次旷课、逃学,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对于宋某,学校可以 ( )。 A.予以处分 B.予以训诫 C.开除学籍 D.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 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6.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 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7.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 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社会青年孙某闯入一所农村小学寻衅滋事,扰乱学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对孙某应由( )。 A.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强制教育 B.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C.受害学校给予罚款 D.乡级人民政府实施管制
2022上半年真题 6.为了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顾老师计划带他们去参观当地的科技馆,科技馆以学生 年龄小,人数多,管理不便为由,婉拒了请求,它的行为( )。 A.应当改进,科技馆应为师生参观提供便利 B.可以理解,科技馆并不是专门的教育机构 C.值得肯定,科技馆应当确保学生的人生安全 D.有待商榷,科技馆所有的设施应向师生免费开放

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一: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正文】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概述1.1 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和作用1.1.1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及其性质1.1.2 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1.2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框架1.2.1 教育法律法规的层级结构1.2.2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3 教育行政管理与法律法规1.3.1 教育行政管理的概念和职责1.3.2 教育行政管理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二、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与主要内容2.1 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机构与程序2.1.1 国家立法机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2.1.2 地方立法机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2.2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2.2.1 学校管理与运行的法律法规2.2.2 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法规2.2.3 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2.2.4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三、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3.1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机构与程序3.1.1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3.1.2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程序3.2 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与评估3.2.1 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机构与职责3.2.2 教育法律法规的评估方法与标准【文档结尾】附件:1.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2. 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分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律法规:指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法律规范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 教育行政管理:指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3. 学校管理与运行的法律法规:包括学校管理体制、办学资质、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 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教学内容、教师资格要求、教育考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5. 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包括学生入学、退学、奖惩、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6.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态度、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小学)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小学)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答案: B
联圆教育
1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真I题I链I接
学生赵某上课玩手机,被班主任以代为保 管的名义没收,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对此, 他可以争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
A.复议和诉讼
B.复议和仲裁
C.申诉和诉讼
D.申诉和仲裁
答案: C
18
一、办小学为筹集更多的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兴办 了一所校办エ厂。该小学的 做法( )。
A.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可以 开展盈利活动
B.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可以 兴办校办产业
C.不合法,违反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规定
D.不合法,违反了学校不得从事勤エ俭学和社会盈 利服务的规定
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真I题I链I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因參与小学语文教科书的编写工 作,被当地人民政府给 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没收全部 违法所得。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这ー处分的法律依据 是 (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 A
21
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真I题I链I接
小学教师王某劝退了两个成绩比较落后的学生,教 师王某的做法。( ) A.合法,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カ B.不合法,侵 犯了学生的荣誉权
C.合法,教师有劝退学生的权カ D.不合法,侵 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答案: D
22
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联圆教育
第一节 教育法的内涵和特点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解读 第三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学生的权利保护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了解)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侵权事实存在) (1)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例: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2)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例: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1)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例: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2)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例: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前提条件: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1)行为的违法性。

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①积极作为:例: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②消极不作为:例: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

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

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1)故意的心理状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2)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规划纲要解读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规划纲要解读讲义和真题
(四十五)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 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 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五十三)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
(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课业负担严重损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减轻 学生课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 治,综合治理。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 成长。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调整教材内 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 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 标。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
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 良好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建 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 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2016年上半年真题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义务教育的战略项 任务( )。 A.以人为本 B.均衡发展 C.注重创新 D.提升质量 2016年下半年真题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提高教师地位待 遇,并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下列选项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落实教师绩效工资 B.保证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其他行业水平 村工作的教师在工资方面实行倾斜

教师资格证之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教师资格证之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教师资格证之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
汇编及解读
第—节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章总则
第—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
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综合素质》重点整理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综合素质》重点整理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综合素质》重点整理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第一章:职业理念 1、教育观 2、学生观 3、教师观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1、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2、教师权利和义务3、学生权利和保护第三章:教师职业操守 1、教师职业道德 2、教师职业行为第四章:文化素养 1、历史知识2、中外科技发展史3、科学常识4、文化常识5、文学常识6、艺术鉴赏第五章:教师基本能力 1、信息处理能力 2、逻辑思维能力 3、阅读理解能力 4、写作能力1第一章:职业理念第一节、教育观 1、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2、为什么要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实施素质教育是当今国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共同趋势;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3、素质教育的要求: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4、如何开展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目的融入各教育环节;构建对接社会现实的课程体系启迪学生自主学习充分发挥教师的正能量创新素质教育教学模式第二节、学生观1、我国所倡导的学生观:以人为本和全面发展2、什么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道德、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3、为什么人要全面发展?人的发展与社会生活条件紧密联系传统分工导致人的片面发展科技革命为人类准备了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条件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在人的劳动活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人的全面发展的唯一途径是教育与生产相结合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素质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4、什么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种肯定人的作用和地位,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的价值取向。

5、“以人为本”的具体含义: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人与人的关系: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优质优酬、兼顾公平。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未成年保护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未成年保护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7.第七章司法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 歧视。 8.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 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 教育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 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 门承担。
小学《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节 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教育单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9章132条、1991年9月4日通过,第一次 2006年12月29日修订,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二次2020年10月17日修订,2021年6月1 日施行。 1.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3.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 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 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 等情况歧视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 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 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 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 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 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 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体功能有:1.规范功能: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

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义务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义务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 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 务教育经费。 7.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 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小学《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义务教育法
第二节 义务教育法
二、教育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章63条、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 施行。 1.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 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 杂费。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 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 的义务。 2.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第三章学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 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 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小学)》核心讲义(教育法律法规)【圣才出品】

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小学)》核心讲义(教育法律法规)【圣才出品】

第2章教育法律法规【考纲解读】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二、教师权利和义务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三、学生权利保护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核心讲义】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一)教育法律法规导论1.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1)地位教育法律法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2)组成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①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a.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第一,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在教育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

第二,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b.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第一,强制性规范: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者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规范,一般表现为禁止和命令两种形式。

第二,任意性规范: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但是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义务以后,这种权利和义务就受法律的保护。

【新编】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复习资料: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新编】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复习资料: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复习资料: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第—节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993年1O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重点整理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重点整理

综合素质专题总结之三法律法规重点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2、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3、第七章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4、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至七岁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知识点总结必过版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知识点总结必过版

小学教师资格证知识点总结-------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1、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3、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3、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第—节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师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师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2021年上半年真题 9.教师张某拒不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随意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张某的做法 ( )。 A.合法,教师有选择教学内容的权利 B.合法,教师有安排教学进度的权利 C.不合法,教师有执行学校教学计划的义务 D.不合法,教师有提高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2021年下半年真题 6.小学教师李某由于在校外兼职,经常旷工,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应对李某给予( )。 A.解聘 B.警告 C.罚款 D.训诫
6.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作出处理。
2022年下半年真题 7.家长王某对教师李某批评其儿子心怀不满,认为李某对其儿子有偏见。一天,王某 在路上截住下班回家的李某,对其进行殴打,造成李某肋骨多处骨折。对此伤害事件,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B.可以依法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 C.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D.李某所在学校应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9.教师钱某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工资报酬权,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 部门接到申诉作出处理的时限是( )。 A.15日内 B.30日内 C.45日内 D.60日内

【新编】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模块二第2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新编】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模块二第2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模块二第2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基本法[掌握]:《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1、《教育法》的性质和地位
(1)性质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被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通常用于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2)地位
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2、《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宪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3)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3、《教育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1)基本结构
《教育法》包括总则、分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84条。

(2)主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性质):“国家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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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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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办学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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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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