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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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也要缴税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也要缴税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也要缴税在现代社会,土地作为宝贵的资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利用。

政府返还土地费作为一种政策措施,旨在促使土地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土地开发的合理规划。

然而,对于一些人来说,领取政府返还的土地费并不代表完全免税,仍然需要对所得进行纳税。

本文将会探讨为什么要对政府返还的土地费缴税,以及缴纳税款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对政府返还的土地费需要缴税是基于税法的规定。

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一切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所得都有相应的纳税义务。

无论是工资收入、利息、股息收入,还是通过财产租赁、土地出售等渠道获得的收入,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纳税。

政府返还土地费属于一种经济利益,人们领取后形成的财产所得,在法律上是需要纳税的。

其次,缴纳税款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税收是现代国家运行的重要支柱,是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收的征收和使用是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等目标的重要手段。

作为公民和纳税人,缴纳税款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通过按时缴纳税款,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有助于国家的财政稳定,支持政府开展各项公共事务,如提供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

此外,缴纳税款也有利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

纳税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对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经济能力的一种体现。

通过缴纳税款,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在做好合规纳税的同时,也能够提升自身在社会和市场中的形象和信誉。

个人纳税者可以建立良好的税务信用记录,对于个人信用评级和日后的借贷、贷款等金融活动都有积极作用。

企事业单位缴纳税款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在商业领域的信赖和合作意愿。

此外,通过缴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也能获得相应的权益和优惠政策,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收退款等。

最后,缴纳税款的意义也体现在公平和社会公正方面。

纳税的原则之一就是税收公平原则,也就是让每个人按照自身的能力和收入水平缴纳相应的税款。

政府返还的土地费作为一种收入,同样应该依法纳税,以确保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公正。

征地补偿费交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

征地补偿费交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

征地补偿费交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征地补偿费交增值税需要缴纳,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地所有者出让⼟地使⽤权和⼟地使⽤者将⼟地使⽤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地附着物)归还给⼟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要留意。

交是否需要缴纳⼟地所有者出让和⼟地使⽤者将⼟地使⽤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地附着物)归还给⼟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除此情形外,纳税⼈取得的⼟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根据《暂⾏条例》、《⼟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地使⽤权,单位将⼟地使⽤权归还政府的⾏为属于转让⼟地使⽤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地增值税。

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免征⼟地增值税。

所以你单位符合上述政策取得的政府返还可以免征⼟地增值税。

⾸先,对于个⼈的房屋的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

” 同时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据此,对个⼈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被拆迁取得的补偿费收⼊,免征⼟地增值税。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征地拆迁必然会涉及到拆迁的搬迁重建,所以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的纳税的时间和⽅式就⽐较重要。

对于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来说,我国有明⽂的规定,必须明确的原因,再根据下⾯的规定。

征地补偿费的增值税,需要⾃⼰进⾏⼀定的了解,否则⾃⼰的程序操作就会出现问题,从⽽导致⾃⼰的利益出现⼀定的危机,但是在实际的⽣活中,如果⾃⼰不能积极有效的处置有关的问题,就会影响⾃⼰的利益保障,所以⾃⼰要合理有效的解决。

政府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政府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政府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类:管理论文2011-04-02 15:09近年来,各地方政府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土地开发步伐,促进当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到地方投资,分别拿出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中以政府承诺优惠价给企业供地,企业公开拍地,然后政府以各种扶持资金名义给企业返还差价(公开拍价与优惠价),作为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最为典型方式。

对这部分差额如何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也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一、土地返还款的形成政府为了吸引企业投资,在提供土地时,通常会向企业承诺一个比较优惠的土地协议价格。

企业在拿地时,按规定走正常的竞拍程序后,也以正常的拍卖成交价格支付土地款,所拍价格与政府承诺的协议价格之间所形成的差额,政府会在土地拍卖成交后,以拨付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等名义给予企业全额返还。

这就是企业在购地过程中形成的土地返还款。

二、土地返还款的会计处理从款项的性质来看,由于其无偿性,我们应该定性该类款项为一笔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因在企业按照正常竞拍程序竞得土地后,已按确定的竞拍价格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全额发票,其竞拍金额就是其土地成本总额。

对于政府另外给予的返还,从票据上来说不是原发票的折让冲回,开具的多是各种名目的财政扶持资金形式的返还。

所以企业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款不应当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应作为一项政府补助收入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企业于2009年与政府签订购地协议,协议明确政府以20万元/亩供给土地30亩,甲企业可正常参与土地竞拍,竞拍价超过协议价格部分,政府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名义全额返还给甲企业,用于扶持企业5年的发展开支,实际竞拍价格为40万元/亩。

土地税费返还会计处理怎么做

土地税费返还会计处理怎么做

土地税费返还会计处理怎么做
会计学堂林老师 2019-04-23 19:43:46
导读:在企业缴纳土地税费后,享受了税局享有的优惠正常,税局又将一部分的土地税费返还回来。

在收到了这笔返还的土地税费后,很多人也不懂得具体土地税费返还的账务处理内容。

土地税费返还会计处理怎么做?
土地税费返还会计处理怎么做
(1)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在取得时计入递延收益,按照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开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寿命期内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该将剩余递延收益一次转入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计入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是指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开始,通过记账、对账、结账等一系列会计处理,到编制出会计报表的过程。

账务核对是防止账务差错,保证账务记载正确,保护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

从核对的时间和内容上分有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两种。

银行账务处理程序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的全部处理过程。

增值税返还的账务处理应怎么做
根据返还税款的用途等具体情形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①用于购建长期资产的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②与收益相关的返还税款。

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的: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费用的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

因此,为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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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原创: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原创: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原创: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2017-05-08李舟房地产纳税服务网友情推荐: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22种节税技巧59个实战案例欢迎订购!案例:A企业土地因政府规划变更被政府收回,政府同A企业签署土地收回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共计1.2亿元,其中土地补偿8000万元,地面建筑物补偿4000万元。

B企业租用村集体土地盖了农贸市场,后该村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城改项目投资主体——房地产公司给予B企业进行了地面建筑物补偿5000万元。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取得的补偿款究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一、原营业税规定营改增前,这个问题的界定主要在于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在上述文件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那么关键在于判断两个要点:1、是否属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第一个案例中A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换政府,以土地收回协议为证,属于这种行为。

第二个案例中土地不是B企业所有,B企业只拥有地面建筑物所有权(当然由于土地原因未取得建筑物产权证),由于政府收储村集体土地,导致B企业蒙受损失,由实施投资最终实际取得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公司给予补偿,明显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

拆迁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拆迁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拆迁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在现实⽣活中,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在对房屋进⾏征收拆迁时,是需要给予被拆迁⼈相应的经济补偿的。

那么,拆迁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为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拆迁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政府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地所有者出让⼟地使⽤权和⼟地使⽤者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国税总局没有明确建筑物拆除是否缴税。

根据《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

取得拆迁补偿款并不属于以上增值税暂⾏条例中规定的征收范围。

因此,我们认为取得建筑物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增值税免税项⽬。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式有哪些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式有两种: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选择哪⼀⽅式⽐较恰当,在依据具体的情况由被拆迁⼈⾃⾏决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拆迁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所进⾏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缴纳增值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店铺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法律咨询。

土地被征用后取得的不动产设备补偿金增值税问题

土地被征用后取得的不动产设备补偿金增值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1)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①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湖北省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的规定:“由于随土地收回的建筑物、构筑物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类不动产的转让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2)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等,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因不可搬走的机器设备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浅谈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涉税处理

浅谈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涉税处理

浅谈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涉税处理政府收储土地后对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目前税收政策存在盲点。

本文拟从《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释文等法律规定中帮你解读。

标签:收储土地;构筑物补偿;涉税解读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处理比较复杂。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是否免税却不明确。

随后税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14号公告这样敲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至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是否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政策仍然不明朗。

我们认为:1、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1)《物权法》定义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化原则: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受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一并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由此看,对征地附着物补偿的实质也是政府对回收土地的补偿。

即上述费用都是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支付的对价,应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适用同一税收政策,免征増值税。

(3)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注释释文看,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那么,何为转让不动产呢?税法无标解。

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咋做账?

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咋做账?

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咋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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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咋做账?
A公司有一块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220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该块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及建筑物,账面原价20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市政府正式下文收回A公司该块土地,并通过市场公开拍卖,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并结清土地出让金。

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市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支付给A 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10650万元。

根据增值税和会计法规规定,A公司取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进行如下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A公司根据市政府收回土地正式文件,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并从市财政部门取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650万元,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1.A公司接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正式文件后,应将地上附着的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结转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2000
2.A公司收到政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650
累计摊销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
无形资产 2200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7150
作者单位:新疆阿勒泰地区地税局河南省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5、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7、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质上是递延纳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的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必须满足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则暂不征收土增税,但设立子公司不属于企业分立,不适用该条款)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随着城市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进,一些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并获得土地补偿收入。

然而,由于涉及到增值税问题,不少纳税人对于自己将土地归还政府所获得的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存在一定的疑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解释,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可免缴增值税的。

下面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和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消费税原则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对增值税负有关的企业和个体进行征收的税收制度。

增值税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进口环节,但不包括土地的交易。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所获得的补偿收入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的。

因为土地归还政府不涉及商品的产生、流通和销售环节,纳税人所获得的补偿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具体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是货物销售、进口;劳务报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由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现金管理费用;"可以明确看出,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并不在其中。

确保纳税人能充分享有土地经济协调开发各项政策措施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发布了《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复垦、补偿和房屋征收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的免税待遇。

该通知指出,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所获得的补偿收入不属于应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解释,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所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免缴增值税的。

因为土地归还政府不涉及商品的产生、流通和销售环节,补偿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此外,为了进一步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将土地归还政府所获得的补偿收入列为免税待遇。

【20160706每日一税】《超级实务: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20160706每日一税】《超级实务: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20160706每日一税】《超级实务: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20160706 每日一税】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案例概况贵州如意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30日账列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4300万元,累计摊销300万元。

因城市建设和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7月5日与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回收该块土地,并给予公司土地及建筑物补偿800万元,请问该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税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其实,对《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有关无形资产税目注释的调整。

为了更好理解前款规定,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营改增前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的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设计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满足征收增值税的各个征税要素,不应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但同时考虑到上述土地转让行为的特殊性,给予了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就本案来说,贵州如意有限公司营改增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

PS:阅读本文的小伙伴们,明白了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缴增值税的税务处理,请思考其会计账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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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拆迁补偿费土地拆迁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土地拆迁补偿费,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520号
【发文日期】2009-09-17
【实施时间】2009-09-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关联知识: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政府补贴款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政府补贴款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政府补贴款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财政补贴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有四种形式,分别是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增值税出口退税除外\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贴的增值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与收入、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交增值税,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举例说明甲公司是一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国家根据甲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因甲公司取得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有关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何开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例中甲公司取得的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有关的财政补贴按销售新能源汽车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与收入、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交增值税,开"不征税"普通发票1、举例说明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甲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IOOO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IOOO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甲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会计干货之收到“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如何纳税

会计干货之收到“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如何纳税

会计实务-收到“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如何纳税?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细节政策在逐步的过渡阶段,因此,部分业务在政策执行与理解上,只有深入的分析之后才能全面、准确的掌握。

为此,昌尧讲税近期打算为大家全面的梳理一下,不同形式的土地返还款在房地产行业业务处理中,该如何纳税?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收到的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该如何纳税?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实务案例: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10月以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亩,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12000万元。

2016年11月在与当地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约定,一次性返还嘉诚公司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全部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其中1000万用于建筑物拆除,3000万用于动迁补偿),如果实际发生拆迁补偿费用低于4000万,则作为嘉诚公司代理拆迁补偿收入,如果实际发生拆迁补偿费用超过4000万,则由嘉诚房地产公司承担。

一、增值税如何纳税?政策依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肖宏伟房开企业政府返还土地款计入收入风险点提示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火如荼,一个非常突出的争议问题是: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款如何计税问题。

很多开发商将返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先缴纳了所得税,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务机关要将返还款冲减土地成本。

当年想以不冲成本,计收入,从而加计20%扣除的筹划方案落空。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普遍认可的是冲减的处理方法。

这样处理,可能与很多专家的意见不太相同。

建议开发企业认真对待。

冲成本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分析如下:由于土地招拍挂制度约束,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通过各种名义和方式,对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虽然计入营业外收入,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出。

但此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般不认可。

一、会计处理返还款名义上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但从政府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而后政府给予的返还,是转让土地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

如被税务机关认定认为是返还业务,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由于政府土地返还款,不符合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不是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如被税务机关认定认为是土地款返还业务,无论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可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所以,此土地返还款应当冲减土地成本,如果企业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按实际成本原则,对完工产品分摊土地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如果企业将返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也不会拒绝。

三、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规定

土地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规定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 补偿收入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 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 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 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 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 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 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 件。 单位(个人)房屋被征收(拆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 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未区分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的, 如何区分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分别对土 地、房屋价值单独评估。未单独评估或房屋评估价值低于 房屋、土地价值总额 20%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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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
缴增值税
案例概况
贵州如意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30日账列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4300万元,累计摊销300万元。

因城市建设和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7月5日与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回收该块土地,并给予公司土地及建筑物补偿800万元,请问该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其实,对《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有关无形资产税目注释的调整。

为了更好理解前款规定,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营改增前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的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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