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调整范围]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行政职能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技术机构资格]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聘用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作业知识。
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技术支持等措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及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经营使用电梯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七条国家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责,人员配备要合理,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二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订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报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报上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提出整改要求。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0.02.15•【字号】京劳保发字[1990]52号•【施行日期】199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的通知(京劳保发字(1990)52号1990年2月15日)各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我局京劳保发字〔1990〕4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做好电梯的安全检验,使电梯的安全检验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并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特制定公布《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
此细则既是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对电梯进行检验的技术依据,也是企事业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技术规范。
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按此检验细则开展检验工作,并对被检的电梯出具《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报告书》,检验合格者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张贴合格标志。
今后凡是新安装、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特殊安全检验。
各单位完成电梯建档登记的同时,要作出检验计划,并将计划尽快报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附: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试行)引言根据《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特制定电梯的安全检验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地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的各类电梯。
本细则的主要技术依据:《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87)和《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88)。
本细则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检验条件、检验类别、检验内容、检验项目和要求、检验结果的处置、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工具、参考标准、附加说明。
1 检验条件1.1受检电梯应备齐技术档案资料,其中包括:1.1.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1.1.2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后的电梯应有修理后的质量验收合格证;1.1.3 电梯安装验收证书或自检记录;1.1.4 新装电梯需准备安装许可证(副本或彩照均可);1.1.5 新产品电梯需有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1.1.6 更改部分必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1.1.7 人身、设备事故记录和报告;1.1.8 电梯随机文件,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部件安装图、电气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出厂清单等技术文件。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进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
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模板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部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条公司将设立电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布置专业人员进行电梯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电梯的全部权人、管理人应乐观搭配电梯安全监察部门的检查工作,供应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监察措施第六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电梯定期安全检查计划,并通知相关负责人。
第七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将依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历史记录,对电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其中定期检查频率不低于每半年一次。
第八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与电梯维护单位签订维护合同,并定期评估其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电梯安全事故和故障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故障,并追踪整改情况。
第十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订立电梯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电梯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安全防备和处理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订立电梯应急预案,并确保相关人员熟识和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电梯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操作说明和应急通道,以便员工和客户了解和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紧急通信系统,确保员工和客户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与外界沟通。
第十四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护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照维护合同的要求进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订立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报告,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汇报电梯的安全情形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检验和管理。
1.3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2.1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3 电梯使用单位应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日常管理3.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使用规程,并对乘客进行电梯安全使用教育。
3.2 电梯应定期进行清洁、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3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故障及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处理电梯故障和事故。
第四章维护保养4.1 电梯维护保养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周期进行。
4.2 维护保养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4.3 电梯维护保养后,应进行必要的功能测试,确保电梯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五章安全检验5.1 电梯应按规定周期接受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2 安全检验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记录并报告给电梯使用单位。
5.3 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检验。
第六章应急处理6.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6.2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乘客安全。
6.3 电梯事故处理完毕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7.2 因管理不善导致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00三年六月十日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设计、制造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制造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产品配件的供应。
第六条销售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相关制造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取得国家制造许可、未按国家规定予以标识或者未作出标识的电梯及其部件,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第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承担。
电梯制造单位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同意其他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对自己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电梯安全监察原则1. 安全第一: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应以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2. 保密性原则: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应保护设备和业主的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三、监察人员资质及管理1. 电梯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监察工作内容1. 定期检查: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各类电梯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并记录检查情况。
2. 故障处置:一旦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3. 监察报告:对每次安全监察进行报告,包括检查情况、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等。
五、监察记录及档案管理1. 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察档案,保存相关记录和报告。
2. 监察记录应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执法和监督1. 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监察部门应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透明。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因监察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恶意违反监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制裁。
八、其他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在现代城市化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梯涉及到大量的乘客安全和维护工作,因此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监督和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以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梯安全监察的硬件设施、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三个方面是电梯安全监察的核心要素。
首先,硬件设施包括各种监控设备、安全装置、应急救援设备等,这些设施的完善和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到电梯的安全性。
管理制度包括监察人员的资质要求、监察工作日常管理等,不仅要求监察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监察工作具有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第205号《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范文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企业内部电梯的安全运行,保护员工和访客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包含电梯的使用、维护、检修、维护和修理等方面。
第三条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章电梯使用管理第四条操作规程1.全部员工必需定期参加电梯安全操作培训,并持有有效的电梯操作证书。
2.禁止未经许可非员工进入电梯机房。
3.严禁超载、乱跳、拥挤、摇摆等不文明行为。
4.使用电梯时,应按规定排队等待,不得强行进入或阻拦他人进入。
5.禁止擅自停止电梯或恶意按动紧急制停按钮。
第五条安全设施1.电梯应配备有效的紧急呼救器,并设置在明显位置。
2.电梯轿厢内应设置清楚可见的应急照明设备。
3.电梯井道和轿厢内的手扶梯、楼层显示器等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六条日常维护1.布置专职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2.每天开始工作前和下班时,电梯生产管理负责人应检查并记录电梯设备的运行状态。
3.及时处理电梯设备的故障问题,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及时进行。
第三章电梯维护和修理管理第七条维护和修理人员资质要求1.电梯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需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并参加维护和修理培训。
2.每位维护和修理人员都应供应近期体检报告,确保身体健康。
第八条维护和修理流程1.电梯维护和修理人员应依照订立的维护和修理计划进行工作,不得随便更改。
2.在维护和修理期间,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需的封控措施。
3.维护和修理工作完成后,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需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测,并填写维护和修理报告。
第九条维护和修理记录1.进行维护和修理工作时,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需认真记录维护和修理的时间、地方、内容等信息。
2.定期整理维护和修理记录,保存备查。
第十条维护和修理反馈1.维护和修理人员在维护和修理完成后,必需向电梯生产管理负责人反馈维护和修理情况。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中国网 时间: 2008-05-28 发表评论>>第205号《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根据]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与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经济进展与社会稳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要紧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与检验活动,与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海上设施与船舶与矿井使用的与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单位行政许可管理要求]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与电梯检验、试验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与合格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下列简称安全技术规范)与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下列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者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及要求]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人员,与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下列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务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能够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者管理工作。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对本单位聘用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素养。
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与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员与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高度的增加,电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规范,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使用各环节的监管,推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 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并对其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电梯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出安全可靠的电梯。
3. 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是电梯的直接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保人员,定期对电梯进行巡检和维修,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4. 使用单位和用户使用单位和用户是电梯使用的当事人,负有对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频率和载荷,并保持电梯周围的环境整洁。
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审核审批制度电梯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前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电梯安全检验和核准,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性。
政府机构应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对电梯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测试。
2. 安全运行制度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岗位,并由专业人员负责。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操作程序,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巡检维保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巡检和维保制度,并设立专职维保人员负责日常巡检和维修。
巡检和维保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并记录巡检和维修情况。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电梯的问题。
政府机构可以采取抽查、检测等方式对电梯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政府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1994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本市住宅电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电梯管理单位和电梯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使用、服务和运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电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本市安装有电梯的住宅,其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均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第五条投入正式运行的住宅电梯必须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有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安装质量合格证》、市劳动局核发的安全运行标志。
电梯运行服务的管理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依法符合资质条件的电梯管理单位负责。
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将电梯委托电梯管理单位管理时,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方负责电梯的运行服务和设备管理;委托方按照协议规定交纳委托管理费用。
第六条电梯管理单位(包括自管电梯单位,下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24小时运行服务制度,从6时至23时连续运行不间断。
法定节日(包括节日前一天)延长至24时。
夜间有电梯司机值班,住户特殊用梯时随叫随到。
(二)电梯司机、维修工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在电梯运行服务中,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住户乘梯安全。
(四)电梯内张贴“服务公约”、“乘梯须知”。
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某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结合本市电梯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1.各公司所从事的电梯安装,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以及本办法。
2. 所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和保养的人员,必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的方可上岗。
3. 各公司工程、维保部门在电梯安装、维修施工前需由专人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告知手续应及时归档。
4. 电梯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在电梯操纵盘上方设置核发的铭牌。
5.各公司工程部、维保部应提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安装完成后应报电梯检测机构检验,并协助使用单位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的有关文件必须及
时归档。
6. 各公司工程、维保部门的电梯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商会的安全主管领导,同时各公司主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处理故事。
7. 事故处理后应向商会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商会将开专题会议对事故进行分析、通报。
8. 各公司维保部应告之电梯使用单位在轿内或出入口张贴《乘梯注意事项》,乘梯注意事项可由各维保单位编写并向使用单位推荐。
9.各公司维保部门应将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进行全员培训,并在电梯机房张贴。
10.各公司工程部应严格电梯安装、维修的质量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允许交付用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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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进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
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5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59号1994年8月12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电梯已成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运载工具。
目前本市拥有电梯(客梯、货梯、自动扶梯,下同)两万部,每年还在以近千部的速度递增。
但是,由于安全管理薄弱,维修保养不及时,电梯故障频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为加强电梯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列为特种设备,纳入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范围。
电梯运行的安全状况及维修、检验,由市劳动局监督检查,进行安全认证。
二、严格电梯安装、维修单位资质审查。
电梯安装单位必须经市建委进行资质审查,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电梯维修单位必须向市劳动局办理登记,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电梯维修业务。
其中开展经营业务的,必须先向市劳动局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现有的电梯维修单位,应于1994年12月31日前到市劳动局补办登记。
今后,未经登记的不得承揽电梯维修业务。
三、电梯安装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合格后,电梯产权单位应及时向市劳动局办理电梯登记建档,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
凡未登记建档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于1994年12月31日前补办登记建档手续,经检验合格后,由市劳动局核发安全运行标志。
四、电梯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要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电梯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电梯维护保养,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方
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8.16
•【字号】京建质[2004]463号
•【施行日期】2004.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
调整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的通知
(京建质[2004]463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等规章规定,现决定对我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调整如下:
一、自2004年8月20日起,新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再单独办理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电梯安装工程的监督作为单位工程中的一个分部工程纳入到整个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中,由承担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站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三、2004年8月20日(不含)前办理完电梯安装工程监督注册手续,目前尚未完工的,监督方式保持不变,可不再出具《北京市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报告》。
四、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对电梯安装工程履行质量职责。
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文件。
六、原《北京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92]京建质字第397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提高电梯运行服务质量,各级政府、电梯生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要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 电梯生产企业的职责1.1 电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保其生产的电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要求,并在电梯内固定显著位置,设置有关电梯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等信息。
1.2 电梯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生产的电梯安装有完整的安全装置和保险装置,严格遵守机械与电气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
1.3 电梯生产企业应当为出厂检验合格的电梯提供完整的质量档案,便于维修保养和追溯。
2.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2.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电梯使用保养档案,并将其按照规定备案报送有关主管部门,保留最近3年的保养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2.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消除故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2.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安排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电梯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加强电梯内部干燥、通风、除湿等工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3.1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听取业主意见和反映,并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3.2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定期组织电梯用户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业主、服务人员和其他使用者的应急处理能力,增强电梯的安全性。
4. 有关部门的职责4.1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电梯生产企业和维保单位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安装和维修保养等业务活动。
4.2 各地政府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政府、市、区、街道层层监督,实现全域覆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5. 总结电梯是现代社会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关系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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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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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2003.06.10
【实施时间】2003.08.01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设计、制造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制造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产品配件的供应。
第六条销售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相关制造许可证
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取得国家制造许可、未按国家规定予以标识或者未作出标识的电梯及其部件,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第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承担。
电梯制造单位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同意其他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对自己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
未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不得从事电梯拆梯活动。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安装、改造电梯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明显位置设置标明电梯安装、改造单位的永久性铭牌。
第十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自检报告》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本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名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在用的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一年。
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
验。
检验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其中检验合格的,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任何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电梯进行强制性重复检验和收费。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电梯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受检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受检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十六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期限、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至少每15日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检测手段,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通讯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在电梯轿箱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
(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四)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五)制订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乘梯规定,正确使用电梯。
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无人值守电梯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一条电梯事故发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扩大损害后果。
事故电梯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电梯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取得安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拆梯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电梯使用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以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替代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具有相应条件或者未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七)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电梯及其部件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对外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或者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责令停止检验检测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发生电梯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事故电梯。
电梯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