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刑法的案例56页PPT
2024年度-《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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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能力培养
参与模拟法庭、实习等实践活动,提高运 用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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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害结果
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要求与危害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要求具备有体性、有意 性和有害性。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要求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相关联,对定罪 量刑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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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的概念
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包括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主体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等,要求 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刑 事责任能力。
9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
犯罪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要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 的社会利益,即社会利
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 的社会利益。
12
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 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
03
刑事责任与刑罚
13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的概念
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 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原则
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适用 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基础刑法案例
1
案例: 被告人田某,男,25岁,某厂干部。田某为 了在女友面前摆阔气,讨女友的欢心,欲盗窃本 厂财务科保险柜内的现金。1997年9月20日晚, 田某来到作案现场,用“万能钥匙”打开财务科 的门,又用所带电钻在保险柜手把附近打了几个 孔,打开保险柜,窃得现金10万元。1997年10月 8日田某被抓获归案。 问题: 对田某的犯罪行为适用修订前的刑法,还是适用 修订后的刑法?
21
案例: 某市郊区的储蓄所里,一天有两位女营业员 值班。一个歹徒持枪抢劫,进去之后说:“把钱 交出来否则杀了你们。”其中一个营业员机警的 把有12万元的箱子压在身子下,而把散乱在外的2 万元给了歹徒说:“今天就收了这么多。”歹徒 听后拿钱走了。 问:这是否是紧急避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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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在回家的路上,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 女朋友,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 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李某路过,未表 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张某的左肩,张某误认 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拨出牛角刀对李某的左眼 戳了一刀逃跑,因李某叫喊,张某被群众抓住,现 拘留。经治疗李某左眼已经失明,经法医鉴定,属 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请问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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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 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 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基础知识ppt-PowerPoint演示文稿
自动投案的方式:
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 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对于向所 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 因伤而委托他人的;先以信电投 案的;也应视作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动机:
(3)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的,或者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从宽) 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 A、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重要条件、本质
特征)。 注意:共同犯罪除了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
必须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 志而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摄于 法律威严,潜逃在外生活无着, 亲友规劝等不同动机投案,由家 属、亲友代为主动投寄的也认作 自动投案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联系:1、二者均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题;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理;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 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
(3)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执行 的一种刑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超过1年)
(4)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 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 并罚不超过20年)
5、时效: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PT课件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
刑罚的适用条件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 面。
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量刑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缓刑与假释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01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的分类
02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行为特征进行分类。
罪名与罪状的对应关系
03
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是对犯罪行为
的详细描述。
刑法分则的罪名与罪状
罪名的概念与分类
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可分为类罪名、具体 罪名和选择性罪名。
令。
赦免的效力
对于已经执行的刑罚,赦免不 具有溯及力;对于未执行的刑
罚,赦免具有溯及力。
04
犯罪形态论
犯罪既遂与未遂
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 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 于其处罚原则,通常按照分则条
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案例分析课件.ppt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 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 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 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 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 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 选项?
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
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
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
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
害罪
11、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 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 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 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 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 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6、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 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 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 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9.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 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 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 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10、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 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 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 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 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 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 自己开车逃逸。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 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 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 死亡。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
《刑法案例》课件
• 7.甲指示乙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构成
掩饰犯罪所得罪。另外,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也不成立掩饰犯罪 所得罪,因为他主观上并不知道此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他误认为系 共同实施的抢劫所得,故此销赃行为是抢劫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 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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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
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 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纠 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蒋 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 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 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 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 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 平,即将二人截住。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
•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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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
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 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 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 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 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 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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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二:韩某与张某有隙,欲教训张某一下。一日,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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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
第三课法律基础知识第四节刑法案例.ppt
《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Guilty/not 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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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egal Analysis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 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 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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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his behavior constitute a crime?
Judgement of the court:法院判决认为,被告 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 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 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 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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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 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 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 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 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 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 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 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 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 是正确的。
《法律基础—刑法》PPT课件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
---罪刑法定原则还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举例: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人的生命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其中,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举例
1998年5月12日晚上9点,小王携带大号水果刀一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 路,对一中年妇女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780元。 要确定小王是否构成抢劫罪,就要考察小王是否具备下列事实要件:
1、小王年满14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 2、 小王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 3、小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小王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 上述事实特征如都具备,则可认定小王构成抢劫罪。如缺少一项或有一项不 符,都不能认定小王犯了抢劫罪。与此相反,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还具 有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工具等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小王是否 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抢劫罪都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们仅仅对量刑具有一 定的影响。所以,这些特征均不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
小王是小学教师(25岁),一日带数名小学生外 出游玩。途中一同学不慎落入一臭水坑中。小 王拿一小竹竿量了一下水深,量得水深约120 公分。小王高声呼救,但却不肯下水救人。等 到附近的农民赶到将小学生救起时,小学生已 被溺死。
刑法案例分析课件
刑法案例分析课件(部分)主讲人付立庆刑法案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与中国的死刑废除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自杀与杀人罪的成立与否2009年4月19日CCTV-12《法律讲堂》【命案疑凶】(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与罪过【案例1=北京出租司机案】被告人程海明于2006年12月4日3时30分许,驾驶出租车(京BF7649)行驶至朝内小街时拉载了乘客张歧明(男,殁年48岁,北京市人),张歧明说不清乘车目的地。
当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口时,张歧明所乘坐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置起火,程海明随即下车后用中控锁将车门锁住以防止张歧明逃跑,然后拨打110报警(3时41分)并等待警察处理。
在出租车内火势增大以后,程海明拨打119报警(3时43分),但仍未施救,张歧明自行打开副驾驶车门,倒在车门旁死亡。
其间,另一出租车司机见状先后持自己的车载灭火器和程海明车上的灭火器灭火,一群众拨打110报警(3时47分)。
被告人程海明在现场归案。
问:被告人程海明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如何量刑?【百度视频】【案例2=山东出租司机案】2006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在聊城市新华路新世纪鞋店附近,张某某和王某、王某某三人搭乘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通达公司鲁P23908的运营出租轿车,行至永青路十小学北面时,三人要求下车,被告人钱某某将车停下后,坐在前排的王某随即下车,双方因乘车费用发生争执。
被告人钱某某在王某某、张某某没有下车的情况下,开车加速行驶,王某某、张某某先后在出租车右后门跳车,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二人跳车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行驶。
张某某跳车后被摔至颅脑损伤,直至早6时许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
问: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三)交通肇事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案例3】被告人韩正连,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初中文化,驾驶员。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逮捕。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正连酒后驾驶苏GJ9118解放牌货车,行使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桃林社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徐寿华撞倒。
法律基础课件(刑法)
(一)犯罪主体
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两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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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 2.单位
(二)犯罪主观方面
即实施犯罪行为时的 主观心态.(故意?过失?)
1.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所构成的犯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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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1、完全刑事责爆任炸年、龄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无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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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辨认和控制
行为人对其所实
施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负刑事责任所必 须达到的年龄。
甲13周岁,盗窃10万元。 乙15岁,盗窃10万元
----不负刑事责任
------不负刑事责任
抢劫杀人。
------负刑事责任
抢劫?
-----不负刑事责任
乙16岁周岁,盗窃10万元。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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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责任年已龄满十的四规周定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即实施犯罪行为时的 主观心态.(故意?过失?)
2.过失犯罪: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 生这种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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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自信的过失.
思考:
过于自信的过失
1、24岁的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 到一座桥上玩,张某自恃力大,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 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 某急忙去救,小涛已溺水而死。张某对小涛的死所承担的主观心 理状态是什么?
刑法——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_1-25
2.甲在火车上盗窃到乘客的一个提包,下车打开 看,发现内有一支手枪和一份国家绝密文件,没 有其它财务。甲连同提包内中的物品一同抛到一 池塘中。(1)甲是否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罪?(2)假如甲没有将枪支丢弃,会有 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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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 并派甲前去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牌子。甲 没有找见牌子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 下看守。乙正在用电泵抽水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 原因,发现电闸“未合上”(关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 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在检修的三名工人 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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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1)说到因果关系,首先需要了解最简单的(必要) 条件关系:“假如没有A就不发生B”,A就是B的条件。在因果关 系学说中有一种主张把条件当作原因,被称为“条件说”。我国学 说通常认为因果关系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承认部分“偶然 的”现象也有因果关系。对于偶然的因果关系,接近于按照“条件 关系”来掌握。就本例而言,甲击打乙肚子,通常不会造成死亡 结果,只是恰巧乙脾脏肿大极端脆弱,才发生了死亡结果。尽 管事出偶然,甲的行为仅仅是引发脾破裂的条件,也认为有因 果关系。照此掌握,不难发现理论上掌握的因果关系稍稍超出 我们的常识,比常识上理解的因果关系范围要宽泛一些。这是 值得注意的,因为往往在这种地方容易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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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丙三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 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乘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 被甲乙丙三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三人还用 拳打丁数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敲诈勒索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PPT课件
问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按照规定进行产前诊断。他
们认为,这一切的后果,都是由幸福医院的过错造
成的,于是,他们便与幸福医院多次进行交涉,要
求幸福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交涉无果后,孙俊夫
妇以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一纸诉状
将幸福医院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幸福医院赔
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因抚养残疾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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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撤销宣告
•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 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 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 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 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 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 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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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 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 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 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 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 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宫 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 么就买什么。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 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 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
• 对于幸福医院的辩解,孙俊夫妇虽说无法接受,但又 没有足够的理由反驳。那么,从幸福医院检查的内容 上,真的不能得出胎儿有畸形的结论吗?孙俊夫妇决 定到专业医院进行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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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6日,徐梅刚刚坐完月了,便不 顾自己虚弱的身体,拿着2005年9月8日幸福 医院做的核磁共振成像胶片,与丈夫孙俊来 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会诊。会诊意见为,胎儿 核磁共振成像提示右上肢发育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