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维财金案”主犯非法获利3.7亿元
黑法务团伙案例
黑法务团伙案例
以下是一些已曝光的黑法务团伙案例:
1. "杀猪盘"案:该案是中国湖南省一起恶性黑法务案件,涉案
团伙通过诱骗受害人投资低价商品,承诺高额回报,然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本金和回报,最终骗取巨额财产。
2. "信用卡黑卡"案:该案是一起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
息并使用的黑法务团伙案件,团伙成员通过各种手段,如黑客攻击、伪造银行代表等方式获取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和取款。
3. "网络诈骗"案:该案是一起以网络为平台进行诈骗活动的黑
法务团伙案件,团伙成员利用虚假的投资、赌博、兼职等方式,诱骗受害人上当并骗取钱财。
4. "虚假法务服务"案:该案是一起以提供虚假法务服务为方式
进行诈骗的黑法务团伙案件,团伙成员冒充律师、法官等身份,向受害人承诺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并收取高额费用,但实际上并未提供正当的法律服务。
这些案例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黑法务团伙的手段多种多样,常常利用受害人对法律的无知或渴望解决问题的心理,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利益。
因此,公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需警惕这类团伙的存在,选择正规的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进行咨询和委托。
谭伟、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伟、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7【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6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力夫刘耀武何鑫【审理法官】王力夫刘耀武何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伟;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谭伟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谭伟【当事人-公司】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林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林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晶莹林伟【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谭伟【被告】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结合庭询以及双方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令谭伟支付3619元物业管理费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庭询以及双方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令谭伟支付3619元物业管理费是否妥当。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案涉物业服务合同是长沙市望城区森林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豪布斯卡物业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在没有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前对该小区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谭伟上诉认为合同无效以及对其不产生约束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假冒清朝格格特大诈骗案破获
46插图:张维方圆全媒体FANGYUAN OMNIMEDIA特大诈骗案破获山东省菏泽市警方破获一起男子潘某某伙同40岁女子梁某假称是清朝格格,诈骗聂女士及其菏泽市牡丹区聂女士在微信上认识一自称潘某某的潘某某称其表妹是清朝格格,父亲参与皇家项目20多年,但急需360万元才并承诺聂女士一周内就能聂女士与朋潘某某告诉聂女士,过了春节就会再返还3.6亿刚开始聂女士对此事表示怀疑,但朋潘某某与梁某用手向聂女士展示开国库所需文物器具等,道聂女士及朋友最终相信了菏泽公安局牡丹分局网安宁波等七地市,对被将犯罪嫌疑案件还在办破获破获一起子潘某某格格,拥女士及其泽市牡丹潘某某的格,20多年,0万元才周内就能女士与朋聂女士,还3.6亿疑,梁某用手国库所需具等,终相信了分局网安市,犯罪嫌疑件还在办47情侣被抓时才知对方也是逃犯2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侦大队接到线报,一名被黑龙江警方网上通缉的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刘某落脚长沙县一宾馆,开福警方立即出动抓捕该犯罪嫌疑人。
长沙警方在宾馆对刘某实施抓捕时,恰巧她的男朋友张某也在现场,正当警察准备对张某进行身份查验时,没想到,张某报了身份证号就推开办案警察拔腿往外跑,警察立即将其抓回来。
一查,才发现张某竟是曾在云南持刀抢劫而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
得知男友也是网上追逃人员,刘某极其惊讶。
两人都表示,不知道对方的犯罪嫌疑人身份。
刘某来自娄底市,是一名90后。
2017年底她先后多次到广西帮诈骗集团取款40多万元,涉嫌诈骗,被黑龙江警方网上追逃。
犯罪嫌疑人张某25岁,来自怀化市,涉嫌抢劫出租车司机而被警方追逃。
2月5日,警方确认,刘某已移交黑龙江警方,张某被长沙警方控制,等待移交云南警方。
奇葩小偷盗取公路800米2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经开区警方确认破获了一起离奇的盗窃案。
1月24日,经开区公安分局三棵树派出所接到村民的报警电话。
村民说,本村一大段水泥路被偷了!随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路面存在被挖掘的痕迹,明显是人为造成的。
梁某某诈骗案
梁某某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诈骗罪•【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民事经济纠纷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虚构事实;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正文梁某某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三四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邀约被害人李鑫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公司下属会靖股份公司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李鑫共计收取人民币100000元入股股金,并承诺高利回报,之后被告人交给被害人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会同县安全监督局蒋秩标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收条,该收条落款的收款人为王晓君,时间为2010年4月1日。
被告人梁某某收取被害人100000元股金后,并未将该100000元入股会靖股份公司,而是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
经查证,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6月股份制改造以来未曾设立过“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
被告人梁某某交给李鑫的收条也并非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小(晓)君所书写,系被告人梁某某所伪造。
(二)裁判结果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提起上诉。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论本案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民事经济纠纷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1、是否虚构事实;2、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罪,其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民事经济关系。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纠纷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一方面我们应该脚踏实地,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要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三名财务被判刑的案例
三名财务被判刑的案例
最近几年,财务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屡见不鲜。
以下是三起涉及财务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彭力在国际金融公司工作期间,伪造账户并盗取2300万美元。
彭力被控诈骗和做伪证罪,最终被判刑12年。
案例二:江南饮料公司的高管使用公司的资金进行个人投资,被控滥用职权和受贿罪,最终被判刑10年。
江南饮料公司的两名高管,使用公司的资金进行了个人投资,并收取巨额回报。
在调
查中,发现这些投资超过公司管理层的权限,并且这些高管还收受了相关投资公司的回扣。
两名高管被控滥用职权和受贿罪,最终被判刑10年。
案例三:一名财务人员在卖家网站上,假冒公司员工,在网站上进行了钓鱼攻击,并
盗取2000万人民币。
该员工被控窃取和盗窃罪,最终被判刑8年。
以上案例是仅仅涉及到了财务领域涉嫌犯罪的几个案例。
能证明,金钱的魅力很容易
蒙蔽人心,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很多困扰。
因此,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要强化内部控制,防止财务犯罪的发生。
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昭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李胜)
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昭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李胜)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昭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1.12.30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昭通市
【处罚对象】李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17 17:28:0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昭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胜(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
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单名称
位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虚列薪酬及费用套取资金
二、车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30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雷银荣、伍集玮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银荣、伍集玮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26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盘树峰李振湘万竹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银荣;伍集玮;孙飞田;伍燕群;永州市零陵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雷银荣伍集玮孙飞田伍燕群永州市零陵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雷银荣伍集玮孙飞田伍燕群【当事人-公司】永州市零陵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雷银荣;伍集玮;永州市零陵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孙飞田;伍燕群【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雷银荣与被上诉人孙飞田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1 01:15:55雷银荣、伍集玮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11民终269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银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集玮(系雷银荣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集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飞田。
原审被告:伍燕群。
原审第三人:永州市零陵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黄古山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雷银荣、伍集玮因与被上诉人孙飞田、原审被告伍燕群、原审第三人永州市零陵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亿万富翁‘人弹”泄愤
亿万富翁‘人弹”泄愤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24期文/韩荣发家致富是很多人的人生梦想。
湖南一位汉子,通过艰苦打拼成为了亿万富翁。
春风得意之际,他却雇凶用“人弹”将仇家炸死,一手炮制了2人当场身亡、6人受伤的惊天大案。
案发后,他金钱开路,买通所在城市的纪委书记和两位副检察长,并成功走出看守所大门,随后携带巨款亡命天涯。
尽管他隐姓埋名,欲将身份“漂白”,但在潜逃4年后,还是落入了警方的天罗地网。
2012年8月1日上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天湖爆炸案主犯周龙斌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争夺矿产制造“人弹”周龙斌1966年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万水乡白竹村。
他的父亲是一名手艺人,曾在外承包工程,家庭生活富足。
20世纪80年代,周龙斌初中毕业,父亲为其购买了一辆拖拉机跑运输,这也是当年全村第一辆专门跑运输的拖拉机。
后来,周龙斌开起了中巴车,在临武—麦市客运线路上营运。
在离白竹村仅数公里远的地方,有一个名叫三十六湾的地方。
这里曾经是一个荒山带,但地下埋藏着各种有色金属。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冒险者来到这里,通过挖矿攫取财富。
最多时,这处弹丸之地像蜂窝一样无序地聚集了六七十家非法矿,16家有证矿,最多时总计达到135家。
为了争抢矿产资源,矿主们经常发生争斗。
三十六湾不仅是暴发户起家的天堂,也成为了黑势力肆虐之地。
19 91年,周华元、周兵元兄弟进驻三十六湾,成为这里最早的掘矿者之一。
周华元、周兵元兄弟共6人,与周龙斌同村,并且周华元、周兵元与周龙斌还是光着屁股长大的玩伴,堪称发小。
而且,周龙斌还是周兵元嫂子的表哥。
1995年,周龙斌看到在三十六湾挖矿有利可图,就卖掉中巴车,开始进军矿产业。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
通过艰苦打拼,周龙斌成为了三十六湾七八十家矿中十家矿的大股东,身家过亿,被人称为临武首富,郴州首屈一指的矿老板。
按理说,周龙斌与周华元、周兵元兄弟来自同一个村,又是一起长大的伙伴,还沾亲带故,本应抱团发展,共同致富。
私藏枪支的金融巨贪
私藏枪支的金融巨贪作者:江心来源:《检察风云》2021年第03期2020年9月28日,孟钢因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1970年5月出生的孟钢是湖南炎陵人,21岁参加工作后,在农业银行长沙分行、湘银实验银行、长沙银行湘银支行等单位任职,30岁那年入了党。
身在金融圈,和金钱打着交道,如果没有坚定的信念,很容易迷失自己。
孟钢的腐败生涯,是从当上长沙银行湘银支行行长开始的。
当时30多岁的他,年纪轻轻就大权在握,可谓春风得意。
妻子王淑珍是个事业型女强人,2004年上半年,她和朋友严华开了一家公司,专注于金融软件产品的研发和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和运维服务等业务。
夫唱妇随,孟钢手中的资源在王淑珍这里得到充分发挥。
2007年,她的公司想参与长沙银行的相关项目,当时,孟钢已担任长沙银行行长。
为了避嫌,她特意把严华介绍给孟钢认识,由严华出面接洽一切业务。
此后,两人展开了密切的交往与合作。
孟钢为妻子公司在长沙银行的年度软硬件集中采购、视频会议系统、软件人力外包等项目的承接、验收、付款等事情上提供方便,还为公司在入围长沙银行零散采购供应商名单等事项上保驾护航。
在孟钢的暗箱操作下,王淑珍公司的业务量迅速提升,盈利非常可观。
严华在公司的股份是王淑珍的两倍,但为了向孟钢表示感谢,并在今后的业务中继续得到支持与关照,他向王淑珍承诺公司利润平分。
深谙人情世故的严华,可不愿做个默默无闻的“好人”,在一次饭局上,他有意无意地向孟钢提起这个利润均等的方案,孟钢没有表示反对。
之后,夫妻俩在聊起这件事时,孟钢心里十分清楚,他认为严华这样做,是考虑到他手中的权力能为他们公司提供便利和帮助,认为他是个“聪明人”。
截至2019年,孟钢、王淑珍接受超出实际股份比例分红593.16万元。
冯城汉是湖南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和孟钢相识多年。
有一次,冯城汉组了一个饭局,把朋友王老板介绍给孟钢。
湖南湘潭#落马市委书记怕被查连夜烧掉家中外币 :边烧边讲,这是我们带进棺材里的秘密
1月28日(发布时间),湖南湘潭#落马市委书记怕被查连夜烧掉家中外币:边烧边讲,这是我们带进棺材里的秘密,
被查前几天还请“高人”作法消灾避祸。
1月28日,湖南湘潭市委书记被发布落马,怕被查,他在家中彻夜烧
掉外币,烧的边烧边讲道:“这是我们带进棺材里的秘密,被查前几天,他还请“高人”作法消灾避祸”。
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了各种热议。
“落马市委书记家里有外币”,在网络上一度成为热议的焦点。
有网
友认为,“如果拥有外币,那么他就已经有贪污行为了!”也有网友
认为,“也许他只是害怕被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而烧掉外币吧,但那又有何关系呢?”而有更多的网友则认为,“不管他有没有贪污
行为,总之这是一种非常不文明行为,应该警惕贪官们的行为,使这
种行为得不到奖赏和宽恕。
”
此事也提醒了全社会一个道理:应当坚持廉洁自律,不让腐败分子在
有钱大多的环境中肆意妄为,坚持公正文明,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处罚日期】2022.07.11【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湖南证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湖南省【处罚对象】熊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0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0642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3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当事人:熊猛,男,1983年1月出生,时任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熊猛内幕交易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10月27日8点50分左右,长沙市纪委监委同时对时任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某1及其兄卢某2采取留置措施。
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周文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周文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2【案件字号】(2022)湘11民终2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陈久余【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陈久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周文杰【当事人】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周文杰【当事人-个人】周文杰【当事人-公司】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国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汪冠群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国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汪冠群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国清汪冠群【代理律所】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周文杰【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签订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签订之后,被上诉人周文杰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已实际收房,故上诉人亿元公司应依据合同应当于交房的次日起在365个工作日内为被上诉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上诉人亿元公司提出未能办证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未缴纳相关税费以及上访影响办证。
经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税费缴纳的具体时间,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通知被上诉人缴纳相关税费,且上诉人亿元公司至今未通过总体规划验收,未能办理初始登记总证,是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主要原因;同时,上诉人亿元公司也未提交证据以证实被上诉人的信访行为对办理不动产权证造成何种影响,被上诉人等人的信访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客观上的履行不能,故上诉人亿元公司称“被上诉人周文杰违约在先,上诉人没有违约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湖南破获特大贷款诈骗案:涉案金额6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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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破获特大贷款诈骗案:涉案金额69亿元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6期
2016年湖南公安部门侦破一起特大贷款诈骗案,涉案金额达69亿元。
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
2015年6月24日,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向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称:一个名叫成某的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诈骗该公司巨额信贷资金。
在这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多家金融机构均有报案,反映同一问题。
7月1日,经侦总队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专案组。
经查,从2010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成某陆续收购并控制10家空壳公司,指使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段某某等人伪造空壳公司与某公司长岭分公司有关的货物采购、销售等贸易资料,据此虚构对某公司长岭分公司享有巨额应收账款的情况。
先后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各种业务,诈骗巨额资金,又虚造空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勾结某公司内部人员应对金融机构的调查,诈骗所得用于不断“以后款还前款”或填补公司开支费用、高利贷本息、承兑汇票贴现、个人挥霍或赌博等支出。
通过对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工作,查明涉案金额69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9亿元。
利益驱动收钱了案——一个检察院的经济冲动
王昆的家人至今仍生活在恐瞑当中。
几天前,王昆到广州出差,与朋友喝酒,身上的手机没电了,妻子杨俪联系不上他,以为丈夫又失踪了。
她几乎打遍了丈夫所有朋友的电话,直至深夜两点半联系上丈夫为止。
类似的一幕曾多次上演。
“只要有10多分钟打不通他的手机,我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杨俪坦言。
恐瞑源自i年前王昆的一次“失踪”。
2003年11月12日,这位拥有一家小型医疗设备公司、从事cT机器维修业务的工程师,被湖南省怀化市洪江I X人民检察院的干警从长沙带走,非法监视居住了16天。
检察院没有通知王昆的家人,直到他的妻子通过迂回曲折的渠道找上门来,并交纳12万元之后,王昆才重获自由。
洪江区检察院带走王昆的理由是:1997年至1998年上半年,他在向怀化市两家医院销售两台C T机过程中,涉嫌偷漏国家税款,并向两位院长行贿2~3万元。
无独有偶,就在王昆被抓的前13天,家住长沙市的陈小莉刚刚以16万元赎回人身自由。
洪江区检察院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她带走,“控制性陪护”达7天之久。
这两起案件后来引起了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根据有关领导批示,2004年4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222006.9B 调查组,调查洪江医检察院办理的6起案件后认为,该院“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太深,为钱办案,办案为钱”,“违法办案的问题严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在全省检察机关予以通报。
当时,湖南省检察院明确要求洪江区检察院对王昆、陈小莉等案予以纠正,但直到今天,王陈二人“仍然没有得到说法”。
2()()6年9月14日,两人联名请求湖南省检察院责成洪江区检察院迅速纠正错案,“如在年内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将采取必要的手段捍卫自己的尊严”。
失去人身自由2003年11月12日上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办案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了永州市东安县检察院因执行监视居住,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事故,并再次强调,检察机关一律不准执行监视居住。
这时候,王昆正在逛汽车市场。
湖南高院一原副院长“借贷收息受贿”:借出610万收息331万
湖南高院一原副院长“借贷收息受贿”:借出610万收息331万4月24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三湘风纪”通报了8起湖南省纪委监委查处的党员干部借贷收息受贿典型案例。
其中,湖南省高级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微借贷收息受贿案成为典型。
李微为私营企业主周某、粟某在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以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二人好处费。
李微借出610万元,收二人“利息”331万余元。
通报显示,多名官员均用类似方式受贿。
如邵阳市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青云,他出借314万元,收“利息”816万余元。
通报案例具体如下:1、长沙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晓宏借贷收息受贿案。
2004年至2015年,李晓宏利用担任长沙市财政局局长,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私营企业主侯某在减免契税、调规提容、报建办证、获取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为求得和感谢李晓宏的帮助,侯某与李晓宏约定以“投资回报”的形式送给李晓宏好处费。
2003年至2016年,李晓宏以本人和亲属名义先后借给侯某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币种下同),并收受侯某所送“投资回报”(实为借款利息)共计14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李晓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19年9月,李晓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0年6月,李晓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2、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炎秋借贷收息受贿案。
2004年至2018年,廖炎秋利用担任耒阳市委书记,衡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衡阳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谢某生、谢某程、刘某等3人在非法开采煤矿、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采取在上述3人无资金需求时借贷收息,或者事先约定以借贷收息方式输送利益,或者在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对象借款利息收受好处等方式,以借贷收息的名义收受谢某生等3人所送财物共计3500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易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易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8【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6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晴龙付送徐琳琳【审理法官】李晴龙付送徐琳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易兰【当事人】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易兰【当事人-个人】易兰【当事人-公司】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寅虎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傅友斌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周思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寅虎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傅友斌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周思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寅虎傅友斌周思【代理律所】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易兰【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富兴公司是否应向易兰支付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富兴公司是否应向易兰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已在(2021)湘01民终16178号民事判决中进行阐述,且该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由富兴公司向易兰支付经济补偿45759元的判决,判决理由本案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富兴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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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维财金案”主犯非法获利3.7亿元
作者:任文婧王必杰李少先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1期
10月25日,震惊全国的“维财金”案在长沙开福区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主犯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维财公司)总经理楚维非法获利3.7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200万元。
坐拥豪车、房产,事业有成的80后楚维曾是朋友们羡慕的“少帅”。
2010年2月,楚维与妻子赵丹,在没有经过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建立了“维财金”黄金电子交易网络平台,接收客户交易保证金共计约23.57亿元。
这样的违法行为,使得昔日的“少帅”与其他9人,都因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楚维被判14年
在今年5月该案的开庭审理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楚维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楚维对湖南维财公司的经营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在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楚维在成立湖南维财公司之前就接触过期货类业务工作,应该对一系列程序有明确认知,且湖南维财公司也完全超出了核准的经营范围。
因此,可以认定楚维是故意非法经营,且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期货业务,非法获利3.7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情节认定方面,公诉机关认定10名被告人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该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则认为,刑法对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类犯罪认定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楚维、赵丹、邹龙飞、周志义、黄波都应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但对许争艳等5人,则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且法院认定楚维为主犯,赵丹、邹龙飞等其他几人都是从犯。
因此,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楚维有期徒刑14年,罚金1200万元;赵丹有期徒刑6年,罚金800万元。
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
解冻“维财金”电子交易系统保证金交易账户中交易客户个人账户内资金,分别还给各交易客户。
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别没收,上缴国库或依法处理。
听到判决结果,受害者表示“很不满”
从外地赶来的部分受害者,在法院附近的宾馆讨论着,大家对这一判决结果都表示“很不满”。
“代表110名受害人,我对这样的判决表示很遗憾。
”部分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勇认为,这一判决结果没有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郝振勇认为,楚维等人的行为应该构成诈骗罪,但现在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决的,属于重罪轻判,而且根据赵丹的违法行为,应该定为主犯,现在也只定了从犯。
“最让受害人不能接受的是,法院判决对受害人损失的退赔不到位。
”郝振勇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提到“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楚维等人账户上的钱都是受害人的财物,应该返还。
受害人表示,下一步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获得退赔。
律师观点:参与者难处可理解,但钱难追回
对于此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曙认为,湖南维财公司没有获得批准许可就从事这种交易,其行为就是非法经营。
因为楚维等人的目的不是直接占有交易人的钱,而是通过交易人的钱不断地在平台上交易而赚取佣金,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定为诈骗罪。
这些钱既然是非法经营所得,属于违法所得,法院固然会判决上缴国库。
受害者的难处虽可以理解,但因为参与者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因此这些钱很难受到法律保护,难以追回。
法院提醒:投资时务必看清经营者资质
开福区法院提醒市民,许多“地下炒金”公司以境外黄金公司在境内的代理商名义大肆发展客户,并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
而参与地下炒金活动是非法的,在非法期货交易中,个人的资金和交易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市民在进行证券期货投资时,务必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资质,通过合法途径,走正规程序,买卖正规交易所的上市品种,才能让违法经营者无机可乘。
案情回顾:非法平台接收保证金23.57亿元
1983年出生的楚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
2010年2月,楚维和妻子赵丹出资2000万元,在长沙注册成立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其中楚维占60%股份,赵丹占40%。
湖南维财公司成立后,楚维购买了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系统应用软件“大宗贵金属订立转让系统”,在没有经过国家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建立“维财金”黄金电子交易网络平台。
宣传中,维财交易所自称“湖南省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及中国工商银行第三方监管”,误导投资者认为这是个合法的黄金期货电子交易平台。
利用平台,楚维等人招募社会公众客户开展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通过收取交易手续费的方式获利。
自公司成立以来,在全国发展省级代理商27家,其他各级代理商700余家,注册客户3.9万人,接收客户交易保证金约23.57亿元。
公司经营中,楚维是湖南维财公司的总经理,赵丹帮助楚维发放员工工资和通过银行转账将手续费返给省级代理商,邹龙飞担任湖南维财公司副总经理,周志义担任湖南维财公司市场部业务经理,其他几人则成为公司代理商,从中获利。
(据《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