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4•【字号】粤府[2002]77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省尚未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在户口簿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人口的,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户口性质登记的,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城镇居民按当地县(市、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计征。
在没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的地方,按该县(市、区)职工上年人均工资比率为系数,以所属市(地级市,下同)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来计算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式为:该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所属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该县(市、区)职工上年人均工资所属市职工上年人均工资对于未开展抽样调查的市,暂时无法取得数据的,采用地域相邻或经济水平相近有调查点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进行推算:河源市参照梅州市,茂名市和阳江市参照湛江市,清远市参照韶关市,江门市参照惠州市,云浮市参照肇庆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广东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数量合理控制,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指导、避孕措施、生育奖励和生育保险等。
第三章生育登记和服务
广东省将建立健全生育登记和服务制度,确保每个家庭的生育计划得到合理安排和服务支持。
第四章优生优育
广东省将加强优生优育工作,提供优生优育的相关知识和技术支持,促进健康的生育和育儿行为。
第五章宣传教育
广东省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的认知和理解。
第六章法律责任
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广东省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七章监督和评估
广东省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将在发布后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计划生育,是指全面、正确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采取措施促进人口素质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章人口计划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奖励和扶助第七条已经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农村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其所在村民小组应当优先安排其从事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其子女入学、就业以及享受其他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照顾。
第四章技术服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节育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经济困难家庭,可以减免技术服务费用。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助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重新修订了《广东计划生育》,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订)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订)【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年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2024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is regulation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its promulgation.2.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生育权利,推进全面两孩政策。
Guangdong Province implements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protects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 and promotes the comprehensive two-child policy.3.实行多规合一、一张图管控、一体化决策、集成应用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Implement a spatial planning management systemintegrating multiple regulations, control by a single map, integrated decision-making, and integrated application.4.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规划。
Strengthe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protection, ecological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5.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statistical data shall be promptly disclosed to the public and subject to social supervision.6.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发布查询服务平台。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08月08日
第三十九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上述奖励或者生活补助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第四十二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
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四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5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全文(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2017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XX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XX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XX 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XX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XX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XX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XX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XX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XX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X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XX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XX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推动人口资源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和增强人民群众的全面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居住的广东省籍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第三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人口观,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平衡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素养。
第二章人口计划生育第五条家庭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生育子女,并履行相关的计划生育手续。
第七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晚育、少育,支持夫妻在国家和广东省政策规定的年龄范围内,提倡独生子女,且可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八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育率、出生率、死亡率及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指标的监测和统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老龄化的研究和应对,推动发展适老化产业,提供相关养老服务。
第三章管理与保障第十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定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加强他们的培训和能力建设,确保其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
第四章违法与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甚至吊销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涉及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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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
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
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四)调整再生育审批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二、修改的背景、过程和亮点
2015年10月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战略决策后,广东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2015年12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地方条例修订工作的省份,使全省广大群众第一时间享受到“全面两孩”政策的改革红利。
鉴于广东是全国第一常住人口大省、第一流动人口大省,人口形势较为复杂,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时,对相关条款作了技术性处理,表述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将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暂时予以搁置。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要综合考虑公平统一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等原则研究确定特殊情
形再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要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以及与其它省份地区政策的比照,避免与上位法冲突,避免因政策差异大而影响社会公平”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今年以来一直密切跟踪外省(市、区)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进展及其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全省人口形势和发展趋势,对再生育政策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整我省再生育政策的初步意见,经请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并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就修订内容来看,新条例有四个突出亮点:一是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
二是尊重和保障群众的基本生育权利。
三是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落实避孕节育自主选择。
四是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有利构建和谐家庭,推动实施健康广东战略。
三、热点问答
问:新条例关于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规定,与此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
新条例实施后,不需要考虑子女抚养权,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问:在此次条例修改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应该怎么办?
答:对这个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在今年8月初作客“民声热线”节目
时曾作过针对性回应。
这次修改决定明确指出“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与此前的口径相一致。
具体而言,2016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比对新条例的相关规定。
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政策内生育对待。
问:新条例进一步延长了产假,受益人群有哪些,具体如何实施?
答: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在具体实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
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