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5部门出台规定治理乱收费及“点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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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申论热点话题:治理教育乱收费

国考申论热点话题:治理教育乱收费

公务员考试/备考辅导2016年国考申论热点话题: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问题的背景】(1)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各地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路线图、时间表,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应免除。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以及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严肃查处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经费的违纪违法行为。

(2)切实解决教材“高定价低折扣”问题。

意见指出,要结合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和学校使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管主体及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管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和发行秩序,明确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管理重点、企业责任和处罚措施。

严格控制教辅材料价格,切实解决“高定价低折扣”问题;重点整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教辅材料的监管。

(3)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不得高于三成。

意见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

教育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教育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教育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乱收费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保障人民群众的教育权益,我国政府决定开展教育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面排查和整治教育乱收费问题,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教育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三、工作任务1.全面排查教育乱收费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学校是否存在违规收费、乱收费、高额收费等问题,以及是否存在通过考试、面试、竞赛等方式收取高额费用的问题。

2.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规收费的学校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违规收费的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监管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监管机制,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问题的发生。

4.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乱收费问题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举报和抵制乱收费行为。

5.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对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四、组织实施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

3.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加强工作总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推广先进典型,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长效。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附件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完善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14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教育部将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制订治理工作方案,作出统一部署。

2014年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标本兼治的治理措施。

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作为教育收费春季、秋季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开展全面清查;抓住寒暑假等关键节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凡是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二)强化高校违规招生及乱收费治理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巩固高校“点招”问题治理成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7.14•【文号】教监厅[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14日教监厅〔2000〕1号)中小学科季招生正在进行,新学年将于9月开始,现将《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一些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几年来,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始终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中小学乱收费在一些地区反响仍然比较强烈,必须引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

现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提出今后专项治理意见如下: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仍是今年全国教育系统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

在“三讲”教育“回头看”工作中,教育部党组已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列入整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今年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个巩固,两项要求,三个重点”。

一个巩固:巩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解决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问题所取得的成果。

两项要求:一是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与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不具备、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的关口,严格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教监[2011]10号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教监[2011]10号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教监[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教育收费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决定在教育系统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以下简称治理工作责任制)。

现将实施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实施治理工作责任制的认识。

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是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涉及千家万户和亿万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工程,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全面实施治理工作责任制,有利于构建覆盖教育系统的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治理工作格局,有利于具体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治理工作责任,有利于保障治理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不断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责任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全面实施签署《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制度,强化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一岗双责”意识。

坚持从领导机构做起,从基层单位抓起,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治理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责任目标体系。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5.19•【文号】[89]教财字第010号•【施行日期】1989.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第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最近一段时间,各地一些中、小学校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或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摊派索要财物,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当中,各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认真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划清合理收费和不应收费的界限,坚决纠正乱收费现象,为教育事业发展,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振兴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提高全民族素质,把发展教育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上来,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国民基础教育。

这是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根据我国的国情,办好中小学教育,除国家各级财政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外,还要继续鼓励社会自愿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同时需要学生家长依照规定缴纳一定项目的费用。

各地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收费标准和办法。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

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

中小学的杂费,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项费用。

高级中学的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用。

杂费、学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202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我国教育乱收费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影响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甚至破坏了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3年我国对教育乱收费进行了全面治理,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为了防止学校乱收费问题的产生,2023年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严禁学校乱收费。

这些政策包括了公开透明的学费标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机构的加强等方面。

同时,教育部将加强对学校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对于违法乱收费行为,将采取罚款、罚金、停业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进行惩处。

其次,2023年我国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教育部将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

一旦发现学校存在乱收费行为,将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包括了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在行政责任追究方面,涉及乱收费行为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追究的方式和结果将根据乱收费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决定。

轻微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开除公职、终身禁止从事教育工作等严厉的处罚。

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乱收费行为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嫌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

与此同时,在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之后,还将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广大师生和家长积极主动举报乱收费行为。

教育部将建立举报受理窗口,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最后,202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将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

通过建立一套严密的监管制度,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议事规程的通知-湘教发〔2021〕38号

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议事规程的通知-湘教发〔2021〕38号

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议事规程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议事规程的通知湘教发〔2021〕38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议事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7日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议事规程一、总则第一条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厅际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第二条联席会议由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 个部门组成,省教育厅为牵头单位。

第三条联席会议设召集人 1 人,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召集人 1 人,由省教育厅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组成人员包括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联系人为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

二、职责分工第七条联席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收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关于教育收费工作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指示批示;统筹协调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研究解决教育收费政策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研究制定规范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督促检查教育收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月起开展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整治乱收费

月起开展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整治乱收费

月起开展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整治乱收费月起开展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整治乱收费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收费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学校存在乱收费现象,严重影响家庭财务和家长对教育公平的信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教育部门将于下个月开始展开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更好地整治乱收费现象。

首先,本次检查工作将着重关注教育领域的核心群体:学生、教师和家长。

在学生方面,教育部门将对学费、住宿费、器材费、实验费、实践费、考试费等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教师方面,教育部门将重点关注教材费、文具费、教育培训费等,以整治乱收费现象。

针对家长方面,教育部门将通过调查等方式,了解家长对学校收费情况的反馈和意见,为整改提供参考和依据。

其次,本次检查工作将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更加高效地开展工作。

例如,教育部门将通过建立教育收费黑名单、发布教育收费公告等方式,加强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监管。

此外,教育部门还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网上举报平台,让社会公众实现对违规教育收费的举报。

同时,教育部门还将设置热线电话,接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最后,在整治乱收费的工作中,教育部门将坚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原则。

针对收费过高、冗余收费、强制收费等问题,教育部门将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同时,教育部门还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违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力度,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综上所述,月起开展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整治乱收费现象,是教育部门的一项严肃工作。

本次检查工作将重点关注核心群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相信通过教育部门的努力,不但能够整治乱收费现象,保障学生和家长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还能进一步提升教育事业的质量和公平度。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教财[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21•【字号】琼教财〔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21〕97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普通中学,省属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学环境,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群众关心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教育收费的“十一条禁令”(一)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

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应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三)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

中小学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四)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

(五)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中小学和幼儿园委托家长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

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职责,不得违规组织有偿补课、有偿作业辅导、推销商品等,不得将第四条禁令中所列禁止收取费用向家长分摊、转嫁。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教财字〔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见附件),并就近期社会关切的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收费热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坚持规范做好学校收费工作学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方式进行收费。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曲解收费政策、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助力他人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民办学校、企业办学校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的将采取调减招生计划、依法限制收费标准等措施。

二、坚持中等职业学校完全免学费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规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

公办、企业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校企合作等办学形式,也要严格执行免学费政策,学校不得以推荐实习、包就业等任何名目收费,不得与他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收费或代他人收费,也不得利用本校生源助力他人收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但不得以校企合作等任何名义超出当地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各市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执行情况,尤其是校企合作等办学形式免学费情况进行彻底检查,坚决杜绝违规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29•【文号】发改价检[2005]1609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6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近两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部署,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教育乱收费在有的地方、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社会对此仍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在全国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向学校摊派、集资、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重点是城市(含县城)示范性(重点)中学、小学,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等。

对群众反映(举报)有乱收费行为的农村中小学校,也要进行重点检查。

专项检查的时限是2004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各地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的范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教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坚决严明各项纪律和规矩,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切实解决补课乱收费、择校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收受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现象,现就做好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重点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全面部署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

教育部研究出台严禁中小学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的规定,部署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以省级为单位开展集中整治。

把治理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统一明确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

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4.25•【文号】•【施行日期】199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1995年4月25日)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国家教委党组决定,今年继续把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力求取得阶段性成效。

近两年来,国家教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始终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就制止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

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明令取消了全国中小学21个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省级政府批准,也陆续公布了本地区取消的收费项目共计783项,清退乱收费金额合计1.2亿元。

经过前一段治理工作,多数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了遏制。

但从全国范围看,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当前突出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和学校还没有切实清理和纠正乱收费问题;二是择校生问题已由高中阶段波及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三是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四是代收费项目过多过滥。

因此,今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工作的难度也更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工作。

现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今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报告》(国纠办报〔1995〕2号)的要求,就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办事机构,落实责任制。

为继续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阶段性成效,国家教委党组决定建立国家教委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清理工作。

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制度

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制度

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教学、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协调、处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三、工作原则1.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 坚持公开透明,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坚持服务学生,学校收费应当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管理,不得谋取个人或集体利益。

4. 坚持责任追究,对违反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内容1.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 加强收费项目管理,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时间等,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3. 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时间等通过校园网、公告栏、家长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学校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自制或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5. 建立健全收费退费制度,学校应当及时办理学生退费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退费。

6. 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学校应当将收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将收费资金用于非教育教学活动。

7. 加强对教师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或集体利益,严禁向学生、家长乱收费、乱摊派。

8.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学校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及时处理学生、家长对乱收费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6.23•【文号】国办发[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二00三年六月四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

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蔓延的势头,使学校乱收费的案件数量、乱收费金额明显下降。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现行教育收费政策,立即全面清理审定本地区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凡需要保留的,必须于2003年8月底之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要一律废止。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和重新审定的收费标准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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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5部门出台规定治理乱收费及“点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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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教育·D版》2013年第09期
据人民网消息,日前,教育部与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各地要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的治理,秋季开学时,各地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新机制运行;要重点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现象,引导广大教师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严肃招生纪律,各地不得出台涉及“点招”及收费的办法,已出台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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