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

合集下载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民事关系活动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整人们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公法相对应。

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而民法则是调整私人关系,主要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

民法是一般民事关系的普遍规范。

第二,民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侵权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以确立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繁多的法律规范。

第三,民法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民法是普遍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和相关组织。

不分地域、不分年龄、不分族群,所有人都应当遵守民法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则。

第四,民法是一种公共性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制定和监管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因此,民法不仅是一种私人之间的自愿关系,还包括了国家对私人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第五,民法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民法的重点在于保护和确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保护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多个方面。

通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总之,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具有私法性、综合性、普遍性、适用性、公共性和保护性等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导言一、题型及特点1、题型。

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

(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

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3、担保物权4、债法总论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6、个别具体合同7、侵权行为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

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

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

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1、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

建议大家多注意。

试举几个例子: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

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一、民法的含义和特征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人民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

它是民事法律的总称,旨在保护人民的私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民事性质:民法是以民事关系为对象的专门法律,与行政法、刑事法等不同。

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

2. 私法性质: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与公法相对。

私法强调个人的意志自治和自由协商的原则,注重保护个人的私人权益。

3. 平等性原则:民法强调平等原则,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和特殊身份。

它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4. 纠纷解决导向:民法的目的是预防和解决民事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它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套纠纷解决机制,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 自愿原则:民法强调自愿原则,即民事行为应基于自愿,不能被强制或欺骗。

这意味着民事法律的效力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诸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关系时不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都要平等对待。

3.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为了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民法要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要求民事行为符合公序良俗,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

有违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效力原则:民法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规定,即以合同为例,要求合同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和条件,达到法律预期的效果。

三、民法的发展和现状中国的民法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民法典的制定、修订和完善等历程。

目前,中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共有)【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共有)【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八章共有一、概念题按份共有(东财2011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答: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其法律特征是:①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③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二、简答题1.共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浙大2001年研)答:(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而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2)共有的法律特征①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但是,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②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③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2.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南开大学2015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相关试题:试论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论述题,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①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民法的本质(一)

民法的本质(一)

民法的本质(一)论文关键词:民法本质权利本位市民社会论文摘要: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它应是多层次的。

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任何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两方面,法律也不例外。

从现象来说,法律只不过是一些行为规范,由国家设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民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笔者并不否认“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但民法的本质并不是一种单一化的理论体系,而是多层次的。

一、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在无论是主体单一的时代,还是多元主体的时代,都是以“人”为核心的。

民法从部分自然人(罗马法只确认“家父”是法律上的人)到全部自然人(法国民法典确认了所有法国人都是民法上的人)以至到现代自然人的延伸和发展,如法人等拟制人,作为商品交换主体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企业,也无论其国籍、身份,均用“人”这一抽象的法律称谓。

此处笔者所指的“人”并非实际生活中的自然人,而是已经成为实证法所确认、法律拟制的抽象概念。

1民法对“人”——权利主体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性,排除了不具一般因素的特殊性和个别性。

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现实关系的参加者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成为根据法律能够实际参加法律关系的人。

于是,民法根据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现实利益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状况=如社会承认的参与生产、交换等活动的资格,赋予了自然人一种法律属性,从而成为了民法上的“人”。

如《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对应的民事活动;公司法人制度对公司权利能力的规定,就排除了国家机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能,防止了权力进入市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江平老师《民法442》笔记

江平老师《民法442》笔记

民法442 江平一、主体1、主体身份地位不断变化,(多样化)交易时要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对方的法律地位每一种主体有相应制度约束2、民法的四种主体(形式):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法人内部部门、未登记组织、业主委员会)、国家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教研室)是否可以登记为房屋权利人?非法人团体对外时如何承担责任?3、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区别: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事业单位(医院可以办盈利性【权利、义务、费用等】)、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条例--不以盈利为目的,现在:投资人可以拿到合理回报)、基金会(盈利基金——银监会管,非盈利基金【有盈利行为】——)4、商事企业的形态:我国以所有制划分,外国:(1)【独资(个人独资、法人独资(不能按《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合资(人合(一票否决)、资合、劳合(合作社))】、(2)总结:在投资交易时注意主体地位,承担什么责任,信用状况二、权利权利本位(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公法核心:权力私法核心:权利1、民法中的权利种类;(1)财产权(2)人身权:企业是否有肖像权?(3)公司四大权利: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2、民事权利哪些可以投资:权利、财产、财产利益(个人技术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出资?合伙可以)3、财产权形态的变化:促进市场流通,市场经济就是各种财产权利的流通产权交易市场(竞价出让国有资产是否可以要求竞价者交保证金)三、行为民法是规范民事行为的法律1、行为是主体与权利之间的桥梁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核心:交易行为,法律形式合同、投资行为都要制定章程)2、行为的直接法律意义在于研究其效力:无效(必须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可撤销、待生效(效力待定)、有效——处理无效(恢复原状)、撤销()、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构成违约但要求赔偿损失四、责任责任是权利的救济和保护1、责任形态:违约、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补充)2、权利救济行为禁令出现公司僵局的时候法院派出监管人四大原则(机制)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一、平等机制:1、中国人和外国人地位平等问题:哪些领域应该平等,哪些民商事法律适用于外国主体: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法律、主体的法律(国民待遇在公司法领域是否适用)国际法的适用规定在涉外章节。

论民法的私法属性

论民法的私法属性

论民法的私法属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坚持民法是公法的观点,否认民法的私法属性,此种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即取消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不承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

其结果是导致了民法公法论的泛滥,这种理论下的实践,已被历史残酷的证明是失败的。

在今天,当我们重新认识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国情,特别是在全面推进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时,民法是私法的理论也就跃然于前,它必然取代“民法公法论”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最有力的法律机制。

答: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的,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

民法就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不是规范公权力的。

(1)私法是什么,私法与公法对应,罗马法认为,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公法是调整政治社会的法。

(2)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为私主体、私权利、私责任。

私主体是指民法中主体是出于平等关系的私人,主体资格平等,意思自由。

私权利是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自由意志行,以及权利的不可侵性。

私责任是指自己责任为民法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应当对于自己的过错与行为承担责任。

(3)有学者如梁国栋主张民法也具有公法性,例如对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与认定就是国家调整的范畴,不无一定道理。

(4)基于民法的产生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需要,充分认识其是私法、权利法,有重要意义。

民法是私法的原因: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作为私法其适用的主体都是平等主体;而公法适用的主体总有一方是国家。

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是私法的主要特征。

从所遵循的原则方面来看,民法作为私法的主要精神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法不禁止即合法”;而公法则正好相反。

一般说民法是私法,但是并不是说民法里面的所有规定都是私法性质的,也有关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从调整对象、基本功能等方面来看,是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和实体部门法。

这一点,法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江平新版)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江平新版)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0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法的渊源主要包 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03
02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 形式。
04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习惯法是指经过长期实践被普遍遵守并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05
06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遵循 的先例,对后来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总结词
根据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进行解释。
详细描述
客观目的解释是通过考虑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来解释其含义。这种方法认为, 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和公共利 益。在客观目的解释中,解释者需要全面了解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能够将其
与法律条文的含义联系起来,以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民法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 的各项权利,保障民事主体自 由意志的发挥,促进民事主体 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
民法通过规定权利救济方式和 救济途径,为民事主体提供法 律保障,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受 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救济。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 自主意愿,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干预。
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个范围内,民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在具体规定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其成立 时开始,至其解散或注销时终止。此外,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法的适用对象,但需 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民法的概念与特点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民法的概念与特点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其分类有:1、按是否以财产为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按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按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按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力和从权利。

5、按相互之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原权利和救济权。

6、按是否已具备全部的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分类:1、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分为法定义务和约束义务。

2、根据义务的内容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根据义务与主体的关系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现象。

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统一性,不仅享有民事权利,同时承担民事义务。

2、平等性。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参见赵万一:《民法的伦理性分析》,法律出版 社,2003年版
(三)社会变革与民法的发展趋势(中国的改革与民法的 发展)
这部分由学生查阅资料,小组学习,代表发言。
[实例] 甲有狼犬,出借于乙。乙疏于照管,该犬将丙咬死 。丙遗有非婚生子丁。丁尚年幼,可否向甲或乙主张某种 权利?若丁在丙死后不久因传染流感而病故,其向甲或乙 主张的权利得否由其生母继承?
第一节 民法语源
一、民的含义
人民
民 法
市民 公民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 人的双重身份,双重利益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30—32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2版 徐国栋著:《市民社会与市民法》,载《法学研究》,1994(4)
二、民法语源
公法 罗马法 私法 市民法
传入 清末 传入 从荷兰 语译
二、普通法系的民法体系及体例 普通法系民法的结构,不是理性逻辑的,而是以判例法 为基础的经验体系,通过一定的原理而不是概念,将主要 散见于庞杂的有效判例中的规则联系起来。法律的体系掌 握在法官的共识中而不是逻辑体系中。这种体系要求法官 的高水准。
三、我国民法的体系和体例
1、《民法通则》的体系 (参见《民法通则》) 2、民法典的制定问题 法典的体系;反法典化思潮
3、1900《德国民法典》
总结:
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证民法结构的基础上,基 本上采取了形式逻辑体系的形式,结构严谨并富 有表达力,其最高形式为民法典。民法规范以具 体要素概念建立,并根据概念联系组成基础规范 群,一个基础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由此层层往上。每一个层次的制度都以不同层次 的属概念加以抽象,这些概念可称为主题概念。
2、对《民法通则》第16条“法律”的理解——广义上的法 律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即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平等主体平等性的主要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另一方的法律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时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准则。

包括意思自制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可约束本人,但是如果相对人愿意撤销,可以撤销。

而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所有第三人都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都应认为是有权代理。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一是特定的场所,如在本人的场所。

而是与本人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雇佣关系。

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

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授权委托书。

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依据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联系,则不管本人是否有过错,本人都应当承担责任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联系:1、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经转化成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性质之我见

民法性质之我见

民法性质之我见我觉得民法的性质有三: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3、民法是权利法;一、民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这一性质,这是民法的根本性质,民法是权利法、市民法都是由于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这些性质是民法的特点和作用的体现。

说民法是私法,是民法区别于公法而言的。

公私法的划分是法律最为基本的分类。

参考梁慧星先生的解释:凡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者之法律关系,而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

仅规律私人间或私团体间之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基础者为私法。

教材之中也提供了三种划分公私法的学说:利益说、主体说和性质说。

而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带来了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倾向。

公私法之间的界限不再那么清晰明了,而出现了相互的渗透和交叉。

关于这一点,美浓部达吉有精彩论述:“公法和私法在其相接触的区域极为近似,欲截然区分为二,殊非易事,但是,这和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动物和植物于其相近的领域境界内,彼此的区别也不常明了一样,不能成为否定两者的区别的理由。

”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

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民法是私法,在保护私人利益的同时规范私人生活关系,私人利益无时无刻不处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联系之中。

所以,就要求民事主体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和实现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度,因此,民法在贯彻意思自治的同时,又要对民事活动辅以必要的国家干预,这种国家干预往往以公法介入的方式进行。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公法介入的条件、程度和程序是在尊重民事司法属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由法律严格限定的。

相反,一些公权力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便擅自出台一些行政规章与土政策则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领域的擅自逾越和对私权利的践踏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将民法定为市民社会法关键在于民法调整的人(行为主体)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

简述民法特点

简述民法特点

简述民法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民法的一些特点:
1. 私法属性:民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个人、家庭和企业等民事主体的权益和义务。

2. 平等主体: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平等,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3. 自愿原则: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协商、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4. 财产权保护:民法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益,旨在维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

5. 人身权保护:民法也涉及到对人身权的保护,如人格权、身份权等,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6.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等,这些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指导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7. 民法体系:民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部门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框架。

总之,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注私人领域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强调平等、自愿、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遵循基本原则,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民法私法1[1]

民法私法1[1]

浅议民法的私法性民法的本质特征,是认识民法性质的基本标志,是民法理念的根本所在。

它关乎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必须首先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笔者以为,民法系私法的这一根本特征,是与公法相比较而产生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涵:一、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经济——人文基础二十年来,我国民法学者无非是想证明,“调整平等主体关系法律”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一方面,社会和国家的功能迥然不同,恢复社会自身的自治功能,是社会主义走向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市民也非17—18世纪的新兴资产阶段,而是指多元化的平等私人(公民和法人等)。

所谓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它是社会生产、交换、生活赖以存在的个人、组织及其相互间关系的总和。

其中包括了商品经济关系,但又不限于该种关系。

以前学界认为罗马法、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分别是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发达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法律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

这种将贯穿不同历史阶段,跨越不同经济时代的民法的共同基点,解释为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相对应而存在的范畴,而市民社会则与政治国家相对应,从市民社会这一经济一人文基础,寻找民法的共同本源是较为全面、客观的。

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能够涵盖民法的调整对象,并使服从为模式,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

私法则以市民之间、非官方的关系,即市民社会为基础,以平等、自治为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实现私人的利益。

一些西方近代思想家,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在不同意义上对市民社会进行过论述。

而现今对引入我国民法学领域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应当与我国市场经济这一社会背景相联系。

虽然市民社会的具体构成形式纷繁复杂,其利益主体与需求量层次也多种种多样,但它是按照特质资源配置市场化,市民人格独立,财产自主支配,以及相互间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等原则运转的。

今天意义上的市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治团体)用俗话来说,就是市场环境下的私人。

民法是万法之母——江平先生在“第十九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颁奖典礼”上演讲

民法是万法之母——江平先生在“第十九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颁奖典礼”上演讲

民法是万法之母——江平先生在“第十九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颁奖典礼”上演讲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前一个多月《法制日报》,那里面有一篇文章,它的题目是《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

这篇文章是郝铁川写的,我是很赞同的。

当然我好像记得以前曾经看过欧洲的一个法学家也曾经说过类似的话,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

它当然有几个理由,其中也说到了,为什么说宪法是万法之父?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法的基本原则,治理国家的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而民法它规定的是私权,私权的全部精神都在民法中。

我就想到我们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曾经有一个争论,宪法跟民法究竟是什么关系、谁大谁小、谁先谁后?现在看起来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以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我们就可以很好的解决了宪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

终身教授江平致辞所以我始终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

在这一点说明了民法在我们法学中的重要地位。

由此我就想到了我们最近的民法典的起草。

在民法总则通过的时候,我曾经说过,继受有余,创新不足。

但是在这次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我觉得有所改进,我们的创新也有了一些值得称赞的地方,最值得称赞的是把人格权独立成编。

我始终觉得把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历史的要求。

现在应该说司法部门实践部门都同意,民法典里面把人格权独立成编,要是从现在的法学界来看,我看民法界之外的也没有多大的争议。

同学们带来了精彩的演出但是好像争议恰恰发生在民法学界的内部。

有一些人主张把那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有些人坚决反对,我觉得这不应该是意气之争。

也可以说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出来,是二十一一世纪的趋势。

我们看一看,20世纪的以前所有的民法典只解决财产关系,而21世纪中国的民法典,第一次把人格权当作财产权之外的同样的重要的一部分,也就是不仅注意财产权关系的调整,还要注意人格权的调整。

当然在物权法里面也有了新的变动,一个是写进了土地经营权。

我们在物权法制定的时候,没有把土地经营权写进去,只写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村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现在把土地经营权写进去,这也是一个很重大的突破。

民法的定义名词解释

民法的定义名词解释

民法的定义名词解释民法,亦称“私法”,是指调整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法律的一大门类,主要以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

一、民法的基本特征民法是以平衡和保护个体的私人权益为出发点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制度中,个体的自由和平等是核心价值。

民法强调私人自治的原则,鼓励个体自由地进行法律行为,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与他人订立合同、享有财产权等权利。

二、民法的法律关系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婚姻家庭关系和侵权责任等。

这些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

1.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民法调整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指的是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人格权等。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和限制,例如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对精神和身体的自主权的保护等。

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民法调整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个体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对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

3. 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民法调整的重要领域之一。

合同是个体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形式。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个体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

4.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民法调整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血亲和婚姻关系。

民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对家庭财产、子女抚养和离婚协议等的调整。

5.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法调整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个体之间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权利主体、侵权责任的形成和承担、损害的赔偿等内容,以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民法的发展与变革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

近年来,我国民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 加强财产权利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要。

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江 平 张 楚)

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江  平  张  楚)

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江平张楚上传时间:2002-7-25[内容提要]:本文简要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的认识过程,认为这是二十年来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收获之一。

作者指出民法的私法特征表现为,民法以市民社会为其存在之经济一人文基础;以权利为本位,且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以市民社会的意思自治为其主要实现手段;并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实现为其直接目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法学研究,无论是从基础理论方面,还是从具体制度方面看,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若要从众多的研究成果中,概括地列举出最根本性的收获,首当其冲的应是对民法是私法这一基本认识的确立与深化,这一认识看似浅显,但它得来却甚为艰辛。

十月革命胜利后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尊奉革命领袖的一句话,把公有制下的民法视为公法。

这种理论直至改革开放初期,都被视为定论,是万不可动摇的。

视民法为私法,而非公法,这是"实践检验真理标准"、思想解放在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最重要的表现。

二十年来,我国民法学者为私法观念的复兴与光大,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

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1978年起至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为止。

当时民法学界的主要任务是为民法的生存而论争,具体表现为在调整范围与划界上与经济法之争。

此时,虽然还谈不上对民法私法性质的肯定和阐述,却是民法私法观念的萌芽阶段。

因为调整范围的争论并不单纯是法学学科之间的门户之见,而是不同的经济改革思路在法学上的折射,其大背景是我国关于经济改革方向的严竣抉择。

在一个从封闭走向开放,从经济高度集中管理走向多元化发展的变革时代,私法观念的种子必然会根植其中。

因为民法所代表和反映的市民社会的广泛利益和进取精神,是其顽强生命力之所在。

《民法通则》的颁布,暂时为这场争论划上了休止符,但对民法是私法性质的认识,却才刚刚启始。

第二阶段,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之间,是对民法私法属性的艰难探索阶段。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
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 余额部分。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民法性质之四:民法是实体法
什么是民法的理念?
所谓理念,是事物(制度)最高价值与终极宗 旨。它是以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物(制度) 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某甲酒醉驾车违规超速,撞倒路人某乙 及其妻、子致3人重伤。试问:
– (1)乙及其妻、子可以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 (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 (3)主管机关是否可以吊销甲的驾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 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对应民法的三项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合同 制度;物权制度。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此整体表现的形式,它主要整体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互换过程中构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建议相适应构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互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约等制度共同组成的具备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订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沦为具备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精心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含与人的意志有关的犯罪行为以及与人的犯罪行为毫无关系的事实(前者为法律犯罪行为,后者为非法律犯罪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定义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备最低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彰显。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社会背景相联 系
,


虽 然 市 民 社 会 的具 体 构 成 形 式 纷 繁 复 杂 其 利 益 主 体 与 需 求 层 次 也 多
, ,
, ,
种 多 样 但 它 是 按 照 物 质 资 源 配 置 市 场 化 市 民 人 格 独 立 财 产 自主 支 配 以 及 相 互 间 平 等 尊 重 意 思 自治 等 原 则 运 转 的
益 公 益 与私 益 划 出界 限 进 而 给 与 之 相 对 应 的公 法 和 私 法 一 个 恰 当 的定 位
,

这种通 过
中 国法 学
年第
,

历 史 及 社 会 分 析 的 方 法 探 寻 出 的 民 法 的社 会 基 础 有 助 于 从 更 广 泛 的 背 景 上 认 识 民 法 的
,
私 法 本 质 其 现 实 意 义 不 仅 在 于 阐 明 民 法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基本 法 同 时在 于 预 防 公 法 私 法 类 别 不 清 而 导 致 的调 整 范 围 与 方 法 的 错 位 特 别 是 在 我 国 长 期 实 行 中 央 集孜经 济体 制
,
与公 法 的 基 本 领 域 阐 述 了 二 者 的 作 用 及 相 互 关 系 从 而 揭 示 了 民 法 作 为 私 法 的本 质 特
,


这 一 认 识 是 民 法 本 质 的 复 原 是 民 法 基 本 原 理 在 我 国 市场 经 济条 件 下 的 理性 回 归 它
, ,
,
,
不 仅 对 民 商 法 的各 项 具 体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产 生 深 远 的 影 响 而 且 为 我 国 法 律 体 系 的 构
神安 宁 为 出 发 点 权利


为 此 民 事 法 律 必 须 以 授权性 规 范 为 主 体 赋 予 所 有 市 民 以 广泛 的 民 事
, ,
,
,
权 利 本 位 是 民法 私 法 属 性 的具体 表 现 民法 的 一 切 制 度 都 以 权 利 为 核 心 而 构 成 而

民 事 义 务 只 是 实 现 权 利 的手 段
第 二 阶段 从
,
民 年《 法 通 则 》 布 后 到 颁
,
年邓 小平 南巡 讲话 发表之 间 是对
,
民法 私 法属 性 的 艰 难探 索 阶段

此 时 我 国 的 经 济 改 革 正 处 于 由有 计 划 的 商 品 经 济 向市

,
场 经 济 的艰 难 的 选 择 与 转 折 时 期
为缓慢

,
与 此 相 应 民 法 也 由 以 调 整 商 品 关 系 为 己 任 向调 整 全
民 法 的 本 质 特征 是 私 法




内容 提 要
本 文 简 要 回 顾 了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全 会 以 来 我 国 民 法 学 界 关 于 民 法 的
, ,
本 质 特 征 是 私 法 的认 识 过 程 认 为 这 是 二 十 年 来 民 法 学研 究 的 重 要 收获 之 一
出 民 法 的 私 法 特 征 表 现 为 民 法 以 市 民 社 会 为 其 存 在 之 经 济一 人 文 基 础

理 走 向 多 元 化 发 展 的变 革 时 代 私 法 观 念 的 种 子 必 然 会 根 植 其 中
映 的 市 民社 会 的广 泛 利 益 和 进 取精 神 是 其 顽 强 生 命 力 之 所 在
, ,
因 为 民法 所 代表 和 反
,

民 《 法通则 》 的颁 布 暂 时

,
为 这 场 争论 划 上 了 休 止 符 但 对 民 法 是 私 法 性 质 的 认识 却 才 刚 刚 启 始
这一点在

,
民 年《 法 通 则 》 制订 过 程 中经 过 争 论 并 最

,
,
终 以 其第 五章 定 为 民事 权 利
止性义务规范 为 主体
,


,
而 非 民事权 利 与 义务
,
而得到 了 充分体现
, , ,

相 反 公法
,
则 着重关 注 国家 利 益和 社 会公 序 强 调私 人 对 社 会 的服从 与牺 牲 因 而 其表现 形 式 以 禁
, , ,

商 品 经 济 是 与 自然 经 济 计 划 经 济 相 对 应 而 存
, , , ,

在 的 范 畴 而 市 民 社 会 则 与政 治 国 家 相 对 应 从 市 民 社 会 这 一 经 济 一 人 文 基 础 寻 找 民 法
的 共 同 本源 是 较 为全 面 客 观 的 之从本质上有别于 公法
会 公 序 为 价 值 目标 的公 法 截 然 不 同
成 的教 训 是 非 常 沉 重 的
,
,
二者 不 可 混 淆

建 国 以来 我 国 以 公 法 取代 私法所造
,

民法 学 者 之 所 以 将社 会 整体 结 构 分 解 为 政 治 国 家 与 市 民社 会 将 社 会 中的人 分 为 市 民 与 公 民 其 目的 在 于 为 同 一 社 会 及 其 成 员 的 双 重 品 格 公 法 主 体 与 私 法 主 体 和 双 重 利
、 。
,

世 纪 的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而 是 指 多 元 化 的平 等
,

所 谓 市 民社 会 是 相 对 于 政 治 国 家 而 言 的 它 是 社 会 生 产 交 换 生


活 赖 以 存 在 的个 人 组 织 及 其 相 互 间 关 系 的 总 和
其 中包 括 了 商 品 经 济 关 系 但 又 不 限 于
, ,
,

十 月 革 命 胜 利 后 几 十年 来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民 法 学 者 都 尊 奉 革 命 领
,
袖 的一 句 话 把 公 有制 下 的 民法 视 为公 法

这种理论 直 至 改革 开放 初期 都被视为定 论
,
是万不可动摇 的
,

视 民法 为私 法 而 非公 法 这 是 实 践 检验 真 理 标准
, , ,
该种关 系

以前学 界认为 罗 马法 法 国和 德 国 民法 典 以 及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民法 典 分 别 是


简单 商 品 经 济 资 本 主 义 发 达商 品 经 济 和 社 会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在 法 律 上 的 反 映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这 种将贯
穿 不 同历 史 阶 段 跨越 不 同 经 济 时 代 的 民 法 的 共 同 基 点 解 释 为 商 品 经 济 的 看 法 固 然 正 确 抓 住 了 问题 的 实 质 但 是 还 不 够 完 善
,
年起至

当 时 民法 学 界 的主 要 任 务

是 为 民 法 的 生 存 而 论 争 具 体 表 现 为 在 调 整 范 围 与 划 界 上 与 经 济法 之 争
不 上 对 民 法 私 法 性 质 的 肯 定 和 阐 述 却 是 民 法 私 法 观 念 的 萌 芽 阶段
,
此 时 虽 然还谈
,
,

,

作者指
,
以权 利 为 本
位 且 主 张 权 利 的 同等 保 护 以 市 民 社 会 的 意 思 自治 为 其 主 要 实 现 手 段 并 以 市 民 社 会
人 的价值 实现 为 其 直 接 目 的

关键词
民法
本质特征
私法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全 会 以 来 我 国 的 民 法 学 研 究 无 论 是 从 基 础 理 论 方 面 还 是 从 具 体
因为 调 整 范 围 的争
,
论 并 不 单 纯 是 法 学 学 科 之 间 的 门 户 之 见 而 是 不 同 的经 济 改 革 思 路 在 法 学 上 的折 射 其 大 背景 是 我 国关 于 经 济 改革 方 向的严 竣 抉 择
, ,

在 一 个 从 封 闭 走 向开 放 从 经 济 高 度 集 中 管
,

” 、
思 想解放在 法学
,
界 尤 其 是 民 法 学 界 最 重 要 的表 现

二 十年 来 我 国 民 法 学 者 为 私 法 观 念 的复 兴 与 光 大
,
进行 了 不 解的探 索 和 努力 第一 阶段 由
,
,

这 一 过 程 大 致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个 阶段
民 年《 法 通 则 》 布 为 止 颁
, ,

人 — 文基 础

,

调 整 平等 主 体关 系法律 的基础 是 市 民社
,


一 方 面 社 会 和 国 家 的功 能 迥 然 不 同 恢 复 社 会 自身 的 自治 功 能 是 社 会 主 义 走 向市
, ,
,
场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另一 方 面 市 民也 非
私 人 公 民和 法 人 等
建 奠 定 了 稳 固 的基 石 功绩 不 可 低 估
,
,

民 法 的本 质 特 征 是 认 识 民 法 性 质 的 基 本 标 志 是 民 法 理 念 的 根 本 所 在
、 、
,
,

它关乎到 民
,
法 的 目的 范 围 手 段 等 一 系 列 基 本 间 题 是 任 何 一 个 时 代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的 民 法 学 者 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