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置财产无偿给予股东使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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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二)坚持公平公正,尊重市场规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坚持合法合规,依法依规进行产权划转,确保法律法规得到遵循;(四)坚持审批管理和自主划转相结合,全面促进企业优化调整,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国企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划转申请前进行对产权划转的合规性审核,认真考虑和审查产权划转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制定产权划转申请方案,并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

(二)划转申请方案应当包括产权划转的原因、内容、方式、范围、程序、计划、必要的风险预测、应对措施等内容。

(三)申请方案通过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须向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产权无偿划转申请。

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企业审核产权划转所涉及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审查产权划转所涉及的政策、制度、合同、债务等情况。

审查合格后,报请有权批准机关审批。

(四)产权主管部门和有权批准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国资委或者行业监管机构同意才能进行。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批准机关同意才能进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必须保护国有资产,确保产权划转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二)划转产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过严格审查批准,确保合法合规;(三)产权划转交易要求公开、透明,遵循市场规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1999年9月27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股权无偿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股权无偿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股权无偿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股权无偿划转的概念及相关法律法规1.1 股权无偿划转的概念股权无偿划转是指公司股东以自愿的方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无需支付转让费用的行为。

股权无偿划转是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健康经营。

1.2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是我国在股权无偿划转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进行股权无偿划转,但需遵循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证券法》对公司股东进行股权无偿划转的监管要求。

二、股权无偿划转的优势2.1 调整股权结构通过股权无偿划转,公司可以调整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2 增加经营灵活性股权无偿划转可以增加公司的经营灵活性,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调整和业务拓展。

2.3 促进公司发展股权无偿划转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促进公司发展壮大。

2.4 提升公司形象股权无偿划转可以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投资者的关注。

三、股权无偿划转的不足3.1 风险控制股权无偿划转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公司充分评估和控制风险,确保实施过程顺利进行。

3.2 股东利益保障在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需要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

3.3 法律监管在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触犯法律或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股权无偿划转实施方案4.1 制定股权无偿划转方案公司在进行股权无偿划转时,需要制定详细的方案,明确股东的转让意向和条件,保障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4.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股权无偿划转后,公司需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4.3 加强风险管理在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公司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评估和控制潜在风险,保障公司的健康运营。

五、结论与建议根据以上分析,股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有效的股权调整方式,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在股权转让领域中,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这种情况指的是某个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后未按约定出资,而该股东的股权在后续转让中被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本文将探讨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法律意义、影响以及对应的解决方案。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法律意义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转让应当以股东会议决议为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中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

因此,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与他人约定无偿转让。

尽管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合法行为,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二、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影响1. 影响公司治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即使没有实际投入,仍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权益。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可能会受到未实际出资的股东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和不稳定。

2. 诱发纠纷与争议:未实际出资的股东通过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可能引发其他股东的不满和纠纷。

其他股东可能会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从而产生争议与法律纠纷。

三、解决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方案在面对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情况时,有几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

1. 加强公司治理:公司应加强对股权转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不能滥用其股权。

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规则以及强化监督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2.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了避免纠纷和争议,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和定价,以确保该股权的无偿转让合理、公正。

3.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可能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限制和规范。

此举有助于减少风险,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结语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是一个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尽管在法律上属于合法行为,但其可能对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90927【实施日期】 19990927【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2篇)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2篇)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一、引言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资产享有的权益,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权的流动是不可避免的,股东之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无偿转让股权。

本文将探讨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的相关问题。

二、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的概念和形式公司股权无偿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免费转让给他人,并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转让的目的可能是出于个人原因、战略需要或者其他因素。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可以通过股东协议或者公开声明的方式进行。

股东可以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来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

三、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公司股权无偿转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的自由。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限制。

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公示,便于各方了解转让的情况。

四、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的主体和程序公司股权无偿转让涉及到股东之间的转让行为,因此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两个方面。

1. 转让方:转让方是原始股东,其拥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

在决定无偿转让股权之前,转让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思考和评估,确保无偿转让符合自身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需求。

2. 受让方:受让方是转让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的对象。

受让方可能是其他股东、公司内部员工或者外部合作伙伴。

作为受让方,需要明确自己对股权的理解和预期,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决策环节:转让方在决定无偿转让股权之前,需要与其他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在达成一致共识后,可通过股东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正式的决策。

2. 协议签署: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签署一份股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协议中应当包括股权比例、受让方的责任、双方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3. 公示公告:公司股权转让必须进行公示公告,以确保转让的公开透明。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1999年9月27日)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1999年9月2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1999年9月27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在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分析。

案例介绍:2002年7月,B、C共同出资成立北京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

B 出资8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C出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

2003年10月,A到B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XXX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因A对公司的贡献突出,A与B在2006年5月2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XXX有限公司股东B同意将所持股份25万元无偿转让给A。

A同意接受,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北京XXX有限公司迟迟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7年7月,A 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XXX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诉讼过程中得知,B单方撤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该公司股东C。

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甲方B 与乙方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撤销无偿转让给A的股权,同时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C。

2007年9月,B向A发出《关于撤销股权赠与的通知》。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最终的处理结论为: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设置的程序性限制条件而被一审法院确认为合同成立而尚未生效,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因为B为无偿转让给A股权,A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所以此无偿转让行为按着《合同法》的赠与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又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有撤销对A的无偿赠与的25万元股份的权利,而B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的行为合法。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整理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刘明泉2018年1月10日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政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1、定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二条)2、适用范围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1、审议程序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七条)2、通知债权人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八条)3、审计或清产核资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九条)4、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协议内容见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条。

5、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无偿转让股份

无偿转让股份

无偿转让股份无偿转让股份介绍无偿转让股份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无条件地、免费地转让给他人或公司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经济需求、合同条款、人际关系等而选择无偿转让股份。

背景股份转让通常是以金钱交易的形式进行的,其中双方会商定转让价格,然后进行交易。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股东也可以选择无条件地将股份免费转让给他人,这就是无偿转让股份。

无偿转让股份可以发生在个人之间或公司与个人之间。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或公司可能需要调整其股权结构,或因为个人或法律原因无法继续持有股份。

原因1. 人际关系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人际关系问题而选择无偿转让股份。

例如,个人可能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或产生不和,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冲突,他们可能会选择无偿转让股份。

2. 经济需求无偿转让股份的另一个原因是经济需求。

个人可能因为财务困难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要快速获取现金,因此选择将股份免费转让给其他人。

3. 合同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条款可能要求股东将其股份无偿转让给其他方。

这可能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如流动性事件、股权投资协议等。

4. 法律原因法律原因也可能导致股东无偿转让股份。

例如,某些法律禁止特定类型的个人或实体持有股份,或者个人可能因为某些犯罪行为而被迫无偿转让股份。

相关事项在进行无偿转让股份时,以下事项需要考虑:股东身份确认:转让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为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转让的目的和条件:双方需就转让的目的和条件达成一致,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股份评估:尽管是无偿转让,但股份可能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这也有助于确保转让方得到合理的补偿。

风险和注意事项在进行无偿转让股份时,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风险和注意事项:未来责任:转让方可能仍然对未来的公司债务或法律问题负有责任。

因此,在进行转让前,建议转让方与公司进行详细的法律和财务评估。

公司规定: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可能要求股东提前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获得他们的同意才能进行股份转让。

无偿划转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无偿划转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无偿划转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希望我们的法律意见书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根据您的请求,我们就无偿划转行为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无偿划转是指将财产、权益或利益等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没有任何经济交易,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无偿转让行为是合法的,但仍然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和规定。

一. 行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无偿划转行为中,行为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满18岁。

如果行为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被法律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偿划转行为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在进行无偿划转之前,您需确保行为当事人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二. 公共利益与无偿划转无偿划转行为涉及的财产、权益或利益等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无偿划转一些公共资源、环保权益、知识产权等,可能会涉及到国家或社会的利益。

在此类情况下,无偿划转可能需要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批准。

因此,在进行无偿划转时,建议您仔细了解相关财产、权益或利益所属的法律性质,并确保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

三. 确定无偿划转的方式和形式无偿划转行为可以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将财产、权益或利益等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其财产等无偿转让给继承人的行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死后,通过遗嘱或者其他形式将财产等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需要确定无偿划转的方式和形式,并依法进行相应的手续。

四. 相关法律合规事项在进行无偿划转时,您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无偿划转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根据其约定义务是否需要履行,无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可以视为有效的合同。

因此,在进行无偿划转时,建议您与对方当事人制定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公司法六十九条的理解

对公司法六十九条的理解

对公司法六十九条的理解摘要:一、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背景和意义二、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法律规定内容三、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适用情况和实际案例四、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和应用正文:一、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背景和意义公司法是我国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六十九条是关于公司设立和股东责任的重要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了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以及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和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法律规定内容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设立,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股份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有义务如实告知其他股东和公司设立有关的事项。

如果股东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适用情况和实际案例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际案例中,股东未按照出资额认缴股份,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股东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其他股东也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和应用正确理解和应用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对于公司设立和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股份,并如实告知其他股东和公司设立有关的事项。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正常经营。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相关政策政策法规2009-09-22 14:02:18阅读476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J301号)四、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 257 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笫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笫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无偿划转方案

无偿划转方案

无偿划转方案无偿划转方案:为什么它是一种有力的社会策略在当代社会中,富有的个人或组织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问题日益凸显,这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有些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无偿划转方案,旨在实现财富的更公正分配。

本文将探讨无偿划转方案的含义、实施策略以及其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无偿划转方案是指个人或组织自愿将其财产或资源免费划转给国家或社会用于公益事业的一种行为举措。

这个方案既可以由富有个人主动提出,也可以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号召和组织实施。

它不仅能够实现财富的重新分配,还能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帮助。

在实施无偿划转方案时,关键的一点是确保个人或组织的自愿性。

没有迫使或强制的因素,所有参与者都应该从内心深处感到这是一种有意义的行动。

因此,相关机构需要积极宣传并提供充分的信息,让更多人了解无偿划转的意义和利益。

在许多情况下,一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个人或机构会主动开展无偿划转活动,并希望通过自己的榜样影响更多人。

无偿划转方案的实施通常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税收减免或其他奖励机制,鼓励更多的财富持有者参与其中。

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无偿划转的实施过程,确保资金或资源真正流向公益事业,并将其用于最需要的地方。

无偿划转方案的实施受益者主要是弱势群体和社会公共事业。

例如,资助教育是无偿划转的重要领域之一。

通过无偿划转资金或资源,贫困地区的孩子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有机会获得更好的未来。

另一个受益者是公共医疗体系。

无偿划转可以提供更多的医疗设备和资金,改善医疗条件,并帮助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们获得更好的治疗。

除了对个人和公共事业的直接影响外,无偿划转方案还对整个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通过减轻贫困和弱势群体的负担,无偿划转方案有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减少贫困和不公平分配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还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和社会冲突。

母公司可否将厂房无偿或低价租给子公司

母公司可否将厂房无偿或低价租给子公司

问:现有⼀家母公司想将⼚房⽆偿提供给全资⼦公司⽣产经营使⽤,或象征性收回⼀点租⾦(主要是不想交营业税)。

请问这种处理合理吗?这算不算关联交易?有没有⽂件规定? 答:1、对于⽆偿使⽤的情况《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为(以下简称应税⾏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的员⼯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新建(以下简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建⾏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偿赠与他⼈,视同销售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除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权及单位将不动产⽆偿赠与他⼈以外,只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为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想将⼚房⽆偿提供给全资⼦公司⽣产经营使⽤,不征营业税。

2、象征性收费情况《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按纳税⼈当⽉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纳税⼈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因此,母公司将⼚房提供给全资⼦公司⽣产经营使⽤,象征性地收取⼀点租⾦,按上述规定,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上述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3、提醒注意的其他问题贵公司母⼦公司的⾏为属于关联⽅交易,除营业税外,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第四条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所称“在资⾦、经营、购销等⽅⾯,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条所称“在资⾦、经营、购销等⽅⾯,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企业)有下列之⼀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的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企业之间借贷资⾦占企业⾃有资⾦ 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级管理⼈员⼀半以上或有⼀名以上(含⼀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的;(六)企业⽣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七)企业⽣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企业所控制的;(⼋)对企业⽣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及法律风险分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以下简称: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于2005年8月29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无偿划转行为进行了规范。

由于划入方、划出方产权关系的不同,无偿划转有很多种情形,比如:划入方与划出方是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企业、划入方是划出方的全资子企业或相反、划入方与划出方为同一控制人全子企业体系的不同层级的公司等等。

为表述方便,本文仅针对划入方与划出方是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企业的情形进行论述,这种情况下,无偿划转涉及的主体是:划出方、划入方与出资人。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为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特设机构,不在国家部委局之列,其发布的规定仅仅是作为出资人(或者说股东)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文件。

国有企业在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无偿划转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法》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可见《办法》仅规定国有产权在国有企业及所出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转移涉及的批准事项,并未规定无偿划转的经济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操作时,应按照一定的经济业务方式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来实现。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不是公司,且隶属于同一出资人,则划入或划出方资产的权利人都是出资人,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的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出资人的内部关系,无偿划转的行为不导致权利主体的变动,也不导致出资人权益的增减。

这种情形中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导致出资人资产、权益的增减,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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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置财产无偿给予股东使用合理吗?
一、公司处置财产无偿给予股东使用合理吗?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特别规定,公司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并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主要体现在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与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联系。

基于这种法人人格独立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起诉股东。

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很明显,股东向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实质是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增值税当然需要视同销售。

且慢,文件中无偿提供服务对于纳税
主体有特别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企业股东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自然人,如果是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当然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按照上文规定就不需要视同销售了!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是企业股东视同销售的价格如何确定?36号文同样对于视同销售价格情况做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
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会有一定的资金流转的,那么企业的财物都只能是用作与公司的使用,公司的股东或者是任何的工作人员都是不可以随意的使用,否则不仅会侵犯到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会危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使用人拒绝偿还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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