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 立 浦:公司章程修正案
王鹤才、徐新昱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批准、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鹤才、徐新昱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批准、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苏08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冬然李学辉马作彪【审理法官】徐冬然李学辉马作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鹤才;徐新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当事人】王鹤才徐新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当事人-个人】王鹤才徐新昱【当事人-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代理律师/律所】赵洁琼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吴国雨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杨庚亮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谢亮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洁琼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吴国雨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杨庚亮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谢亮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洁琼吴国雨杨庚亮谢亮【代理律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鹤才;徐新昱【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上诉人王鹤才、徐新昱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1、上诉人就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等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苏089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王鹤才、徐新昱诉讼请求。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文章属性•【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5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5.12正文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创新创业大厦12楼1202-8。
法定代表人:蒋锡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普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智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公司)、原审被告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远东智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汤晓勤、三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楠、西藏荣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智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三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并非立案登记制。
2023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修改 对比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对比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改主要是指在原有章程指引的基础上,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治理要求的提高。
以下是针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前后的对比:
1. 修改前:
在修改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
-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公司的股份结构和组织结构。
-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和决策程序。
-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政策。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程序。
2. 修改后:
在修改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
-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公司的股份结构和组织结构。
-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和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
-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政策。
-公司的信息披露政策,包括财务报告、公司治理报告等。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程序。
从修改前后的对比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后的内容更加全面和详细,特别是增加了关于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内容,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
此外,修改后的章程指引也更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改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包括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等。
在修改过程中,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股东和投资者的意见,确保章程指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章程修正案模板2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模板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篇:修正目的与理由一、修正目的为了适应公司发展和变化的需求,提高治理效能,完善公司章程,并确保公司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合规运营,特制定本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修正理由1. 公司业务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和竞争态势的变化,公司计划进行业务调整和战略转型,原有章程已无法适应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
2. 决策机制优化:为了提高公司决策的效果和执行力,修正章程将对股东权益、董事会组成和职权、高管层选拔任免等方面进行调整,更好地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3. 合规运营需求:针对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修正章程将对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要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公司合规运营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
第二篇:修正内容及具体条款一、章程修正内容根据上述修正目的与理由,本公司章程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调整:1. 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的调整。
2. 股东权益和股权注册制度的调整。
3.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的调整。
4. 高管层选拔任免程序和条件的调整。
5. 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的优化调整。
6. 信息披露要求和运营透明度的提升。
7.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规范。
8. 经营范围和业务模式的调整。
9. 公司章程修订流程和程序的修改。
二、具体条款调整说明1. 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调整:(公司名称调整内容及理由)(注册资本调整内容及理由)2. 股东权益和股权注册制度调整:(股东权益调整内容及理由)(股权注册制度调整内容及理由)3.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调整:(董事会组成调整内容及理由)(董事会职权调整内容及理由)4. 高管层选拔任免程序和条件调整:(高管层选拔任免程序调整内容及理由)(高管层选拔任免条件调整内容及理由)5. 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优化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内容及理由)(决策机制优化调整内容及理由)6. 信息披露要求和运营透明度提升:(信息披露要求调整内容及理由)(运营透明度提升调整内容及理由)7.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规范调整内容及理由)(内部控制规范调整内容及理由)8. 经营范围和业务模式调整:(经营范围调整内容及理由)(业务模式调整内容及理由)9. 公司章程修订流程和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修订流程修改内容及理由)(公司章程修订程序修改内容及理由)注:以上调整内容及理由仅为示例,实际内容和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
世界各国公司治理原则列表
《公司治理原则�一个日本的观点》
日本公司治理论坛
1998.5
泰国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角色、义务和责任》(又名《SET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最佳做法准则》)
泰国股票交易所(SET)
1998.10
香港
《最佳做法准则》
香港股票交易所(SEHK)
1989.10,1996.6修订
香港
《上市公司董事会指南》
世界各国公司治理原则列表
TIME:
国家与地区
原则、准则名称
制订者
制订时间
葡萄牙
《公司治理的建议》
CMVM
��
美国
《公司董事会指南》
美国法律协会商业法分部
1978,1994年修订
香港
《最佳做法准则》
香港股票交易所(SEHK)
1989.10,1996.6修订
美国
《公司治理的声明和美国的竞争力》
日本公司治理论坛
1998.5
新加坡
《上市指南与最佳做法准则》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
1998.5
德国
《DSW准则》
DSW
1998.6
法国
《公司治理建议》(Hellebugek委员会报告)
AFG-ASFFI公司治理委员会
1998.6
加拿大
《公司治理标准》(第四版)
加拿大养老金投资协会(PIAC)
1998.6
英国
布鲁塞尔股票交易所(BSE)
1998
香港
《关于审记委员会构成的新公司治理指南》
香港会计师协会(HKSA)
1998.1
比利时
《银行与财政委员会报告》
银行与财政委员会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条总则1.1 本修正案旨在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1.2 本修正案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3 本修正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条股东会2.1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2 股东会的职权包括: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
2.3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
2.4 股东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条董事会3.1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3.2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3名。
3.3 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审批公司的重大投资和财务计划等。
3.4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提议召开。
3.5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经营管理4.1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4.2 公司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4.3 公司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4.4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
第五条利润分配5.1 公司的净利润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3)支付股东股息;(4)剩余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5.2 公司亏损时,优先用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附则6.1 本修正案自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2 本修正案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原《公司章程》执行。
6.3 本修正案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
感谢各位股东和董事对公司的支持和关注,我们相信,在公司章程的正确指导下,公司将不断发展壮大,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伊 立 浦: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郑伟文) 2011-04-13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本人作为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0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1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一、参加会议情况2010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0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详细情况如下:1、201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分别为:2009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
2、201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10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一) 2010年1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人就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 2010年2月23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内部审计负责人聘任发表了独立意见:1、同意聘任吴钦辉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公司法修正案典型案例
公司法修正案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开始正式实施。
修正案共计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内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修正案的实施,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带来了全面的积极影响。
二、典型案例分析1. 公司治理在修正案中,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要求构建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会等关键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内部运作的监督。
在一家企业的典型案例中,修正案引导企业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使得公司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2. 股东权益保护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家企业的主要股东违反了修正案中有关股东权益的规定,导致其他股东受到损害。
法院依据修正案的规定判决为其他股东恢复损失,促进了股东权益的保护。
3. 公司内部管理针对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不足,修正案对公司内部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典型案例中,一家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存在着资源浪费、决策不透明等问题。
根据修正案的要求,企业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提升了企业内部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案例启示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1. 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并全面落实《公司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
2. 企业应当维护股东权益,确保公司治理过程中不损害股东权益,并积极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 企业应当根据修正案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升运作效率和透明度,为企业长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四、结语《公司法修正案》的实施,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指引。
企业应当在落实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历次修订主要内容
公司法历次修订主要内容
自1979年出台至今,中国的公司法经历了多次修订。
这些修订主要针对公司组织形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企业转型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以下是公司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1993年修订:该次修订着重强调了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的公司组织形式。
这一修订促使更多的企业选择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降低创业风险。
2. 1999年修订:这次修订增加了对公司治理的规范,强调了股东会的权力和地位。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权利等,旨在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2005年修订:这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并增加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惩处。
4. 2013年修订:该次修订主要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对董事会独立性的要求,并引入了股东会表决权多数通过的决策制度。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还明确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5. 2018年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主要针对了公司投资者保护和企业转型。
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滥用表决权、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修订还鼓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发员工的创新和激情。
总的来说,中国公司法历次修订都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转型。
这些修订不仅为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也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张卫国、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卫国、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3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燕谢继红蔡超【审理法官】张燕谢继红蔡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卫国;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卫国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卫国【当事人-公司】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潘胜浙江漩港律师事务所;李孙平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潘胜浙江漩港律师事务所李孙平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潘胜李孙平【代理律所】浙江漩港律师事务所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卫国;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原审第三人中泷公司在办理涉案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确认原公章即涉案公章(编号×××06)是中泷公司唯一合法有效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XX 有限公司于20XX 年 XX 月 XX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 1)、(登记事项 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 XX 条原为:“_____ ”。
现修改为:“_____ ”。
二、第 XX 条原为:“_____ ”。
现修改为:“_____ ”。
XX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XXX (签字)200X 年 XX 月 XX 日注意事项:1、本范本合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者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先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份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者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者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 30 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 30 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 30 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 45 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 A4 纸、四号(或者小四号)的宋体(或者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根据本公司 20xx 年 x 月 x 日第 x 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 xx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 xx 公司。
公司法修正案典型案例
公司法修正案典型案例
公司法修正案是指对公司法进行的修订和修改。
典型案例包括
对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经营管理等
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公司法修正案的典型案例:
1. 公司类型多元化,修正案可能会增加公司类型的多元化选择,比如引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新型公司组织形式,以适应不
同行业和经营模式的需求。
2. 股东权益保护,修正案可能会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
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策程序,加强对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3. 公司治理结构,修正案可能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加
强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规范公司内部
决策程序和权力运行机制。
4. 公司经营管理,修正案可能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进行调整,包括加强对公司财务、会计、税务等方面的监管,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5. 公司信息披露,修正案可能会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规范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利益。
以上是一些公司法修正案的典型案例,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和影响会因国家法律体系和经济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
希望这些例子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公司法修正案的典型内容和影响。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是一部国家对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因此,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变化,包括对照表:
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1.1993年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公司的注
册、登记程序等基本规定。
2.1999年修改: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章程、董事
会、监事会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3.2005年修改:加强了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披露义务,强化了对
公司治理的监管,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
4.2013年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对股东权
益的保护,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5.2018年修改:针对公司登记、股权激励、分红、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6.2022年修改:针对互联网、科技创新等新兴业态的发展,进
行了法律体系的创新,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个表格的目的是为了突出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方面,实际上,每次修改都可能涉及更多细节的调整。
阅读具体法律文本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是更准确理解公司法修改内容的途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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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运行情况,拟将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修改如下。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条文如下:1、第二十五条原文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要约方式;(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现拟修订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三条原文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
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现拟修订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
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第四十四条原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现拟修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4、第六十二条原文为:......(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现拟修订为:......(二)董事、监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第七十二条原文为: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现拟修订为: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第七十六条原文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现拟修订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7、第八十八条原文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现拟修订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征集董事人选,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8、第一百一十六条原文为: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现拟修订为: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主动辞职,否则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一)董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二)在公开和非公开场合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9、第一百二十九条原文为:......(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现拟修订为:……(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四)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10、第一百三十一条原文为:......(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拟修订为:……(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如遭遇阻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会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配合。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11、第一百五十一条原文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现拟修订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个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董事长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公司制定完善的治理机制和程序,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12、第一百七十六条原文为: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现拟修订为: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公司治理委员会。
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13、第一百七十八条原文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现拟修订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委员会可设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14、第一百七十九条原文为: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现拟修订为: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四)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15、第一百八十条原文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现拟修订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16、第一百八十三条原文为: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现拟修订为: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总经理职务。
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职务,则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应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关联人应回避表决。
……17、第二百条原文为: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拟修订为: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具有与其任职资格、履职所需的管理、财务、公司治理相关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公司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及独立人士代表担任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
18、第二百零一条原文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拟修订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