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告纪旭平诉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治安处罚行政争议一案-精选word文档 (3页)
程金海赌博案(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1]02554号)
程金海赌博案(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1]0255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1]0255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1.11.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白云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程金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7:4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4日下午,程金海伙同他人在莲都区灯塔四村一民房内,以江西麻将10元子一局的形式的赌博,后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
我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
我局认为,程金海以江西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了赌博的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程金海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翁倩殴打他人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169号)
翁倩殴打他人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16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169号
【处罚日期】2021.05.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翁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0:15:0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9日23时许,翁倩窜至宏泰创e家酒店找陈某时与其发生口角,随后用随身携带的啤酒瓶砸向陈某的头部,造成陈某右侧鼻骨骨折。
经鉴定,陈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随后翁倩趁乱逃离现场。
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
本局认为:翁倩殴打陈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翁倩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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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2238号)
李力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223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223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10.0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李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5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6日中午,李力从莲都区xx出站口出站时与工作人员xxx 因查看健康码问题发生纠纷,xxx伸手阻拦李力时,被李力用手肘推倒在地。
2021年10月6日李力被传唤至莲都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
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
本局认为,李力将xxx推倒在地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
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力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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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培伟寻衅滋事案(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1982号)
蓝培伟寻衅滋事案(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198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198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处罚日期】2021.08.2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莲都区【处罚对象】蓝培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30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3日凌晨,蓝培伟与他人在莲都区某烤吧吃夜宵,因路过的xxx对蓝培伟等人的打招呼没有理会,蓝培伟冲至店内与xxx发生争吵后被人劝离,后蓝培伟见xx等人在店内跟xxx发生争吵,蓝培伟再次冲入店内跟对方发生拳脚冲突,造成xxx受伤,在xxx等人离开后蓝培伟为泄愤拿凳子敲击xxx停放在烤吧门口的二轮摩托车,并将车子推翻,经鉴定摩托车毁损价值为1446元。
2021年8月25日蓝培伟被我局民警传唤至莲都区公安分局。
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
本局认为,蓝培伟无故对xxx进行纠缠后发生争吵,并与后续赶来的xxx发生拳脚冲突,造成xxx受伤,为泄愤无故损毁xxx二轮摩托车的行为,侵犯了被侵害人xxx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蓝培伟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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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纪进赌博案(丽莲公(碧)行罚决字[2022]00347号)
魏纪进赌博案(丽莲公(碧)行罚决字[2022]0034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丽莲公(碧)行罚决字[2022]0034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处罚日期】2022.02.2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碧湖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莲都区【处罚对象】魏纪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0:10处罚名称魏纪进赌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莲公(碧)行罚决字[2022]00347号被处罚对象魏纪进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19日18时许,魏纪进与邱**等人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老人活动中心以A59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输赢50元上下,魏纪进携带的600元赌资还剩400元,魏纪进对自己赌博的行为供认不讳。
我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受案、检查、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
我局认为,魏纪进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魏纪进的行为已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了赌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魏纪进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2022-02-20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碧湖派出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上诉人李荣荣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拘留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荣荣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拘留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王攀峰赖传成【审理法官】李兵王攀峰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荣荣;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当事人】李荣荣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当事人-个人】李荣荣【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荣荣【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该项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就可以向一审法院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不予接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书证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李荣荣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涉案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李荣荣向本院提交载有视频及音频的光盘,用以证明案外人张草生及白龙村书记袁昌宏长年意图围猎白龙公司,安排二人的亲友对白龙公司进行诬告陷害。
经质证被上诉人溧水公安分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李荣荣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在溧水区,被上诉人溧水区公安分局具有对上诉人李荣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叶琼殴打他人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135号)
叶琼殴打他人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13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13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处罚日期】2021.09.1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莲都区【处罚对象】朱丽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04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20日18时许,朱丽葱在莲都区某广场金伯利钻石店内因售后问题与店员叶某发生争执,朱丽葱拿起柜台上的展示牌砸向叶某,叶某捡起展示牌砸向朱丽葱,后朱丽葱用一个展示牌砸到叶某的额头,叶某用一个展示牌砸到朱丽葱的背部。
经鉴定,叶某的伤势达到轻微伤。
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
本局认为:朱丽葱殴打叶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丽葱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叶鹏殴打他人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446号)
叶鹏殴打他人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44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44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11.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叶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0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9日3时许,叶鹏在莲都区一家破店因朋友朱*远和郑*伦发生推搡,后叶鹏上前用脚踹了郑*伦的身上一脚。
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
本局认为:叶鹏殴打郑*伦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叶鹏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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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15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对丽水市区域范围内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下列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土地房屋征迁、农民异地搬迁等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
(二)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案件。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原告)可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前提下,选择全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原告)不选择管辖法院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规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洪少燕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2]00780号)
洪少燕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2]0078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2]0078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处罚日期】2022.05.1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莲都区【处罚对象】洪少燕【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50:32处罚名称洪少燕殴打他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2]00780号被处罚对象洪少燕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日傍晚,洪少燕与xxx在丽水市莲都区某幢楼下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住在楼上的xxx见状加入争执,争执过程中,xxx手持废纸打向洪少燕脸部,后洪少燕去至保安室门口附近,与xxx之间发生冲突,在洪少燕与xxx二人撕扯推搡过程中,双方先后倒地,造成xxx一根肋骨骨折,后经鉴定,x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洪少燕于2022年3月14日到紫金派出所说明情况,后洪少燕于2022年5月12日被我局传唤至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询问,经询问,洪少燕未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经依法履行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
本局认为,洪少燕因家庭琐事与xxx发生撕扯推搡并造成xxx一根肋骨骨折,侵犯了xxx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构成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洪少燕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陈棚飞故意伤害案(丽莲公(万)行罚决字[2021]02343号)
陈棚飞故意伤害案(丽莲公(万)行罚决字[2021]0234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丽莲公(万)行罚决字[2021]0234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处罚日期】2021.10.22【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莲都区【处罚对象】陈棚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40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4日凌晨,陈某某告诉其弟弟陈棚飞,其被秦XX强奸(秦XX涉嫌强奸案因没有犯罪事实被撤销案件),后陈棚飞赶到XX街和XX步行街路边处,用拳头击打秦XX的头部左太阳穴处一拳。
2021年8月26日,经鉴定,秦XX的伤势为轻微伤。
陈棚飞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
本局认为,陈棚飞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棚飞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丁瑞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2]00699号)
丁瑞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2]0069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2]0069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9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处罚日期】2022.04.2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白云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莲都区【处罚对象】丁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40处罚名丁瑞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称行政处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2]00699号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丁瑞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2日早8时许,丁瑞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某车行经营时一名男子(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在逃)到其店内兜售一辆棕灰色宗申牌摩托车。
丁瑞检查发现该车无车牌,电门锁被人为损坏,系搭线启动且车主无机动车行驶证,无购买凭据。
丁瑞经营车行多年,知晓该车二手车价值约人民币4000元以上且明知该车极有可能是贼车。
丁瑞为获取利益,以远低于市场价的500元人民币的价格用现金从该男子手中收购摩托车,且未登记该男子任何身份信息。
2021年12月22日下午,受害人至丁瑞车行,丁瑞主动将该车归还失主。
丁瑞于2022年3月8日被莲都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并于同年3月18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林鹏程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1]02159号)
林鹏程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1]0215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1]0215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处罚日期】2021.09.2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白云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莲都区【处罚对象】林鹏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48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日下午17时许,林鹏程和李某(另案处理)在莲都区嘉慧园某栋楼顶,因“空调窜货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纠纷,林鹏程用手臂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后双方倒地,后李某将被害人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鼻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后林鹏程于2021年9月17日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我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
我局认为:林鹏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林鹏程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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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伟明赌博案(丽莲公(巡)行罚决字[2021]01872号)
赖伟明赌博案(丽莲公(巡)行罚决字[2021]0187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巡)行罚决字[2021]01872号
【处罚日期】2021.08.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巡特警大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赖伟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3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19时许,赖伟明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村公墓旁一凉亭的赌场内,与他人利用骨牌以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
当日22时许被我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调查,赖伟明对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我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
我局认为:赖伟明利用骨牌以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了赌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赖伟明在赌场中赌博,属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赖伟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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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荣赌博案(丽莲公(巡)行罚决字[2021]01661号)
陈超荣赌博案(丽莲公(巡)行罚决字[2021]0166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巡)行罚决字[2021]01661号
【处罚日期】2021.07.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巡特警大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陈超荣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6:4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06日19时许,陈超荣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河村旁一养猪场的赌场内,伙同他人一起用扑克牌以两张牌A59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
2021年7月19日,陈超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赌博的违法事实。
我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审核审批,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
我局认为:陈超荣利用扑克牌以A59方式进行赌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了赌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陈超荣在赌场中赌博,属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超荣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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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晓韦赌博案(丽莲公(巡)行罚决字[2022]00209号)
潘晓韦赌博案(丽莲公(巡)行罚决字[2022]0020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丽莲公(巡)行罚决字[2022]0020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处罚日期】2022.01.2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巡特警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莲都区【处罚对象】潘晓韦【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2:54处罚名潘晓韦赌博案称行政处罚决定丽莲公(巡)行罚决字[2022]00209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潘晓韦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潘晓韦多次在周*琴在丽水茶苑(现浙江游戏大厅)app创建的房间内,与他人以打广东麻将的方式(10元1个子,买马翻倍)进行赌博,潘晓韦在赌博中输了200元人民币。
后潘晓韦于2022年1月26日到我局投案自首。
经调查,潘晓韦对赌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我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
我局认为:潘晓韦利用手机APP(浙江游戏大厅)打广东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了赌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潘晓韦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程子博殴打他人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425号)
程子博殴打他人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42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42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11.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程子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14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6月12日01时许,程子博在莲都区伯爵KTV包厢内,因琐事与张*裕发生纠纷,后程子博拉扯张*裕头发并用玻璃制啤酒瓶砸中张*裕头部。
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
本局认为:程子博殴打张*裕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程子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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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原告纪品权诉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治安处罚行政争议一案-推荐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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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吕益庭,丽水市碧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住所地丽水市高岭弄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延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炳军、吴永标,该局民警。
第三人叶素贞,又名叶素珍,女,成年,汉族,住(略)。
原告纪品权诉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治安处罚行政争议一案,原告于201X年12月3日诉来本院。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纪品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益庭、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延明的委托代理人章炳军、吴永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于201X年9月10日对原告纪品权作出第208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认定原告有扰乱企业单位秩序致使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予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原告纪品权诉称,201X年3月,第三人叶素贞超越采砂范围到平二村管理使用、已由丽水市无公害蔬菜果品开发中心承包经营的圩地采砂,侵犯了平二村的土地使用权,曾被平二村制止并赔偿了有关损失。
同年8月,第三人又擅自在该地段采砂,平二村通过有关组织与第三人进行交涉,9月3日下午,在交涉期间第三人仍不听劝阻,大规模采砂,为此,原告等人受村组织指派到现场制止,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拆走采砂船上的电瓶。
第三人叶素贞的采砂行为系非法行为,原告等人对其行为加以制止,不构成违法,同时原告行为系组织行为,相关责任亦不应由个人承担。
蓝小君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1]02504号)
蓝小君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1]0250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21]0250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处罚日期】2021.11.2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白云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莲都区【处罚对象】蓝伟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10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7日夜,蓝伟波在丽水市莲都区某大排档吃夜宵时,遇见了蓝某某,当时蓝伟波未与蓝某某发生冲突。
夜宵结束后,蓝伟波和蓝某某分乘两辆车离开。
而后蓝伟波约蓝某某谈欠款归还的事,后蓝伟波与蓝某某在莲都区中山街谈欠款的事,交谈时蓝伟波动手打蓝某某,随即双方发生相打,双方各有损伤。
案发后,蓝伟波于2021年10月1日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我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
我局认为:蓝伟波故意殴打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蓝伟波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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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旭平诉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治安处
罚行政争议一案
原告纪旭平诉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治安处罚行政争议一案
(201X)莲行初字第49号
原告纪旭平,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莲都区人,农民,
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益庭,丽水市碧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住所地丽水市高岭弄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延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炳军、吴永标,该局民警。
第三人叶素贞,又名叶素珍,女,成年,汉族,住(略)。
原告纪旭平诉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治安处罚行政争议一案,原告于201X年12月3日诉来本院。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纪旭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益庭、
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延明的委托代理人章炳军、吴永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于201X年9月10日对原告纪旭平作出第207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认定原告有扰乱企业单位秩序致使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予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原告纪旭平诉称,201X年3月,第三人叶素贞超越采砂范围到平二
村管理使用、已由丽水市无公害蔬菜果品开发中心承包经营的圩地采砂,侵犯
了平二村的土地使用权,曾被平二村制止并赔偿了有关损失。
同年8月,第三
人又擅自在该地段采砂,平二村通过有关组织与第三人进行交涉,9月3日下午,在交涉期间第三人仍不听劝阻,大规模采砂,为此,原告等人受村组织指
派到现场制止,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拆走采砂船上的电瓶。
第三人叶素贞的采
砂行为系非法行为,原告等人对其行为加以制止,不构成违法,同时原告行为
系组织行为,相关责任亦不应由个人承担。
此外,被告行政程序违法。
为此,
诉请撤销其处罚裁决。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山林所有权证;2、承包
合同;3、处罚裁决书;4、照片;5、丽水市无公害蔬菜果品开发中心的通知、平二村民委员会的函告、平二村支部证明材料、碧湖镇政府等部门的证明材料;
5、证人纪冬翠、梁丽君、林娇连、陈根树、纪绍元、郑伟祥的证言。
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答辩称,原告纪旭平等人强行拆走采砂船上的电瓶致使第三人采砂行为不能正常进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对
该事实亦无异议。
第三人叶素贞经水利部门合法审批,在开采范围内从事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