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赔偿的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要 的 意义 。然而 我 国长期侧 重 于对 内幕 交 易刑事 责任 和行政 责 不将其 作 为 内幕 交 易相关 条款 。 《 证券 法》 第7 3 条 规定 : “ 禁止证券 交 易内幕信 息 的知情人 和 任 的研 究和立 法 , 疏 于对 民事 责任 的规 范。尽 管 2 0 0 5 年 《 证券 法》 中 承认 了 内幕 交易 民事责 任 的可诉 性 。 然而 这一规 定过 于笼 非法 获取 内幕信 息 的人利 用 内幕信 息从事 证券 交 易活动 ” , 是 对 统, 实 践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因内幕 交易遭 受损 害 的投 资者无 法得 内幕 交易 的一种 笼统 的 、 包罗性 的禁 止 。7 4 、 7 5 、 7 6条则 分别 在
害者 的损 失, 维护投 资者对证 券 市场 的信 心。
关键 词
内幕 交 易 民事责 任
构成要 件
美国证 券法 损 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偿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7 3 - 0 3
作者 简介 : 魏 倩茹 , 中国政 法大 学民商 经济 法学 院 , 研 究方向 : 民 法。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9 9 文 献标 识码 : A
义 。布 莱克法 律大 词典 的解 释为 “ 公 司职 员 、董事 和持 有公 司 将 证券 交易活 动具体化 为 买卖 该公 司证券 、 泄露重 大 未公开信 息
l 0 %” 以上股 份 的登记 在册 股东 , 买卖 公 司证券 的行 为。 美 国著 名法 学家 波斯纳 认 为, 内幕信 息是 指 “ 公 司 的经理或 者其 他知 情 人 以还没 有 向其他股 东或 外 界公 开 的重要 信息 来对 公 司股票 进 以及建 议他 人买 卖该 证券三 种行 为 。 上述 几条 对于 内幕 交 易中的重要 概念进 行 了说 明, 但 是针对 实践 中的具 体运用 , 仍有 许 多不足之 处 。7 6条第 3 款 规定 : “ 内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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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 社 套科 学版 ) 睫(
孔 雪样 , 鹕 : 扬 论我 闻{ 内幕交 易成事责任制 度的建立 正蓐
20 0 6第 2期
发生原 的不 同 , 可以分 为违约 责任 , 侵权责 任 , 易 的 核心 和逻 辑 起 点 。 美 斟 判 例 法 认 为 . 7 f 内幕 信
济手段。一些法律条 文即使在实体上规定 了可 以
二 、 国证券 内幕 交易 民事责任 制度缺 请求民事责任赔偿 , 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而 我 但是 位 的原 因 往往流于形式 , 以应在 内幕交 易人 民事责任承 所
虽然早在 20 年 1 1 00 月 5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 担、 受害者民事权利救济以及诉讼程序保护等方面
当得利等。 那 么 内幕 交易的 民事责任 是何种 责 息是 指 “ 大 的 未 公 开 信息 ” 英 国则 对 内幕 信息 重 ; 任呢 ? 冠以“ 未公开 的股价敏感 信息 ” 我 国《 ; 证券法》 第
Hale Waihona Puke 首先 ,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 因为 6 9条将 内幕信息定义为“ 涉及公 司经营 、 财务或者
《 证券法》 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 了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 司及一般投资者利益 的 还处于孱弱的状态 , 具体规定 民事责任 的只有第 损害。 】 [
12条和第 27条。可见 ,证券法》 9 0 《 对民事责任的
规定 明显 不足 。 .
( 我国缺乏针对证券 内幕交易的程序性救 三)
要有 以下 几点 :
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责任
[ 收稿 日期 ]0 5一l 一 1 20 l 20 [ 作者简介 ] 孔雪辉 (9 1 , 江苏徐 州人 , 18 一) 男, 中国矿业大 学文 法学院 , 硕士研 究生。 杨鹏(9 3一) 男, 18 , 江苏徐 州人 , 中国银行徐州 市分行职 员。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及其相关民事责任写入了法律,为广大普通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行使赔偿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这不失为证券法的一个缺憾。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代表人诉讼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也呈现日渐火爆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幕交易现象数量的上升,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因此而更加隐蔽和复杂,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悉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以上规定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
一、概述内幕交易指内幕人或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或者避免损失,自己实施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人因其内幕交易行为而致投资者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具有内幕交易的行为,即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
2.主观过错构成内幕交易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情,则无法认定其为内幕交易之行为。
3.损害事实构成内幕交易的损害事实应是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的确定的财产损害。
内幕交易案件的受害人应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此种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损害仅限于财产范围内,精神损害不包含其中;第三,损害事实有确定的范围或金额,是可计量的;第四,此种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
4.因果关系构成内幕交易还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内幕知悉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浅析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 n lo iu n U ie st o r a f Tay a n v ri y Vo . 3 . u 1 1 No 2 S mNo 5 .0
第 1 3卷 第 2期 总 第 5 0期
文章 编号 :6 1— 9 7 2 1 ) 2— 0 2— 5 17 5 7 ( 0 2 0 0 2 0
市 场秩 序 、 害 股 民利 益 等 问题 , 中 山公 用 公 院审理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 案件 侵 如
司内幕交易案… 、 黄光裕 案- 等 。因而 , 券 内 2 证 进行 了规定。 2 0 ② 0 7年 5月 3 0日, 最高人 民法 院
幕 交 易 民事 赔偿 诉 讼 制 度 的建 立 , 于投 资 者 通 副院长奚晓明在全 国民商事审 判工作会 议上 的 对
① 《 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 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l 规定 。 第 条 ② 20 年 1 , 02 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于受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 陈述引发 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 问题 的通 知》20 ; 3年 1 , 0 月 最高 人民发布《 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 。
台了相关 监 管 政 策 , 证 监 会 制 定 的 《 券 市 场 在着手开展 内幕交 易和操纵市场 等证券欺 诈行 如 证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 为的案件审理和 民事 责任 的调研 ” 将 尽快制定 》《 ,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 关 司法解 释。 此举必将加快我国内幕交 易民事赔 于依法 打 击 和 防控 资本 市 场 内 幕 交 易 意 见 的 通 偿诉讼制度建立的进程 。 知》 , 等 证券 内幕交易 的民事赔偿诉讼 制度却 尚 由此可见 , 现行《 证券法》 虽规定 了证券违法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资金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而内幕交易作为其中的一个表现形式,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隐患。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为了规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划,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概念、特点及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特点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对外信息,通过买卖证券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行为。
通俗点说,就是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但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可以是某一公司即将发生的大事,如重大合同、政府政策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等。
内幕信息既包括积极信息,也包括消极信息,如公司可能进行大规模裁员、停产等。
内幕交易者通常是公司高管人员、知情人员和公司关联方,他们利用其特殊地位和潜在管道来获取未公开信息,并通过大量的证券交易来获得非法利益。
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内幕交易是建立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
内幕交易者通过获取未公开信息来获得利益,而这种未公开信息对一般投资者来说是不可得知的。
第二,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
内幕交易者通常会采取隐蔽的手段来进行交易,以防止暴露自己的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带有欺诈性。
内幕交易者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和信息优势,变相地欺骗了其他投资者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内幕交易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
内幕交易者的利润通常是通过大幅度的价格波动来获取的,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其知情优势进行交易或者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得散布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的思考
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的思考一、证券欺诈民事赔偿“难”的原因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证券法》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证券欺诈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害的应当赔偿,但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投资者在具体的证券欺诈民事案件中难以据此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
现在我国最具操作性的处理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是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细则,导致这些类型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难以处理。
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但立案调查的仅153件。
④201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界定及其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但仍然没有解决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问题。
法院因“无法可依”而“无法支持”虚假陈述之外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主张《审理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规定》颁布之前,基于证券交易技术的复杂性,人民法院无法认定虚假陈述的案件事实,难以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但是该规定颁布后,法院也只愿意审理与虚假陈述有关的案件,而对于操作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其他证券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因为没有审理的细则规定,法院为了避免自己出现错误,一般会以投资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具体数额或损失与证券欺诈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而驳回诉讼请求,“王某诉汪建中案”就是一个典型。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无力收集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相关证据1.现有法律框架下虚假陈述之外的受欺诈投资者举证责任重“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完全推定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除非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危害结果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或者说明另有原因,⑤否则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摘要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重点监管内容之一。
简而言之,它是指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使证券市场交易各方失去了平等享有信息的机会,影响投资者决策,造成其经济损失,进而威胁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世界上证券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也不例外。
因此,本文以证券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为借鉴,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状况,通过对内幕交易主体资格、内幕信息、因果关系、过错以及损害赔偿额问题的探讨,试图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希望通过完善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追责程序,最大程度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美国证券法损害赔偿作者简介:魏倩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73-03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内幕交易责任的组成部分,旨在赔偿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对实现证券市场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长期侧重于对内幕交易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研究和立法,疏于对民事责任的规范。
尽管2005年《证券法》中承认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可诉性。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无法得到真正的赔偿,不利于一个公正健康证券市场的建立。
一、内幕交易的基本含义及重要意义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英美国家叫做内部人交易,台湾叫做内线交易、内部交易或者内情人交易。
作为证券监管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在基本概念上却没有达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为“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内幕信息是指“公司的经理或者其他知情人以还没有向其他股东或外界公开的重要信息来对公司股票进行交易,以此获得利润。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和打击措施。
一、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对内幕交易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都被视为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规定使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执法机关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内幕交易的特点和危害内幕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所利用的未公开信息通常只有少数人知道,使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异,使得少数人能够借此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正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 不公平交易:内幕交易行为打破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得交易市场的秩序失去了靠谱性和公正性。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伤害投资者利益:内幕交易使得普通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投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 破坏市场公正: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市场失去了正常的运行机制。
3. 侵蚀公众信心:内幕交易的存在,将会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不信任感,不信任投资机构,降低对市场的参与和投资,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内幕交易的打击手段和措施为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正常运行,证券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包括:1. 监管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2. 刑事处罚: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一旦查实,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简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非法 获取 内幕 信息 的人 利用 内幕 信息 从事 证券 交易 行 为做 了禁 在 证 明 内幕交 易是 否 存在 已经 自己的损 失 几乎 不可 能 。在 内幕
止 性 规定 。 内幕 交 易、 欺诈 客户 、 纵市 场和 虚假 陈述是 证 券市 交 易 的案件 中 , 操 普通 投 资者只 有在证 券监 管机构 ( 监会 ) 证 对被 告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0 )0160 10 - 9(0 91-5.2 0
新‘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2 0 于 06年 1 1日开始 实施 , 月
( ) 一 内幕人 员规 定 的范 围不全面 , 内幕人员 的规 定有遗 漏 对 《 证券 法》 7 条 关于 内幕人 员的规 定列举 性的规 定几种 内 第 4
一
( ) 二 关于民 事法律 责任规 定 不具体 < 券法 》 7 对 内幕 交 易民事 法律 责任规 定失之 于 原则 , 证 第 6
仅 仅规 定 内幕 交易 违法 行为给 他人造 成损 失, 当对 其承 担损害 应
、
内幕 交 易概念
赔偿责 任 。这样 的规 定 欠妥 当 , 法实践 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司 很难
者造 成损 失 的, 为人应 当依 法承担赔 偿责 任” 但 是这 个规 定 比较原 则, 司法 实践 中不 具有 可操作 性 . 文主要 分析 了 行 . 在 本
我国现有规制内幕交易法律所存在的不足, 并提 出了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 . 关键词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
良内幕交 易案 , 吉林敖 东 内幕交 易案和杭 萧钢 构 内幕交 易案 等 。
多 内幕 交易 的案例 中 , 有些 违法 主体 在事 实上属 于 内幕 人 员 , 但
试析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
我 围 列 内幕 交 易 行 为 舰 制 的 立 法 删 状
我国证券 市场起步较 晚 . {相关 制艘 包括对 危害 证券市 场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的人 _ , 要包括 公 司的董 事、 = I 『 l ; 主 j 高管或控 制持 的 行为的 监管还不够 壳 善, 内幕交 易钳制 的法律 仍较 为欠缺 。 对
中图分类 号 : 9 00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9 I一 6 2 l0 —5 2 2 0 ) J 4 — 0 0 可 以说 , 以上 这些法律 规 定为我 围确 立 内幕交 易的民事损害
随着中 国证券 市场的 不断发展 , 证券交 易【 的 各种违 法行 为 1 ]
有关 问题 的通 》 重 新恢 复了人 法 院对 证券 民事 赔偿案件 的 销 商 、 汁师 、 师和顾 问等外 部人 员。 , 会 律
受理 , 仅仅 定 了因虚似 陈 而 引发 的民事侵权纠 纷案件 的范 但 民法院 发布丁《 关于 审理证券 市场 因虚似陈述 引发的 民事 侵权纠 纷案件有关 问题的若干 规定》 对损 失 汁弹 、 ¨受 、 , 如 归责原则 、 举证 责任的 分配等作 j较 为弹尽的 定 , u 厂证券 氏m 俊权 J妊 J 案件审 理的可操作 性, 但也 只规定 了虚似 陈述 引发 民事 侵t f X ̄ ,  ̄N r j 救济 , 内幕 交易并 未提 及 。2 0 年 1 , 对 05 0 新修 订的 《 券法》 证 我围法 律并 未将 矢 悉 内幕信 息 的 人员的 配偶及其 他有共 同 ¨ 内幕交 易行 为就游 离在 法律之 外 ,  ̄  ̄ 幕交 易的监管 。 不f : x I J j N ( ) 二 内幕信 息 , 是指有 关上 市证 券的 非公开 的重 大信 息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诉讼探究
是 民事赔 偿 。
、
问题 的提 出
对于反 内幕交易 ,从立法与执法 的实践来看 , 我国采取的是公法规制的政府监管模式 ,并没有建 立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制度。学者们通过实证研究和 理论分析以及观察 国外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实践 ,认 为证券市场上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矛盾主要还是应 该通过私法调整加以解决 , 单纯的公法规制很容易 出现政府失灵 ,给证券市场带来消极影响。过分严 厉的刑罚与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的 内在逻辑是矛盾 的,并且保护证券交易 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首要 目标 ,建立 内幕交易民事
约责任。确定 内幕交易的性质是指导立法和适用法 律的理论前提。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一 种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的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 笔者也 同意这种 观点 ,根据侵权 行为 的构 ②
成要件 ,内幕交易构成侵权应该是完全成立 的,虽 然在特殊情况下 ,内幕交易会造成侵权责任与违约
诉缺乏可操作性 ,诉讼制度 的缺 失使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得不到 有效保 护 ,降低 了投资 者对 市场 的信 心 ,影 响证
券 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 内幕 交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制 度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要 建 立 内幕 交 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 制 度 ,需要针对 内幕交 易的特殊性 ,从 民事诉权 、代表人诉讼 、管辖 、举 证 责任 、裁 判效 力等 几个 方 面给 予 理论
方面也会使前置程序更 好地发挥调解 纠纷的作
用。所以鉴于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频繁发生 和有法可依 的法治要求 , 建立相应的诉讼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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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第 6 9 期 20 0 6年 i 1月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摘要:内幕交易是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活动。
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功能,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没有任何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提出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建议有三:确立归责原则;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建议一、内幕交易的含义学界一般认为,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又称内部人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或减少损失。
按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如果相关的知情人员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内幕交易,并造成其他投资者财产损失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若其根据知悉或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与行为人自己进行内幕交易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也可能构成该民事责任主体。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性1.内幕交易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内幕交易会给予内幕信息有关联的公司造成损害:第一,对公司效率的正常运行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设想内幕交易是合法的,在内幕交易的控制下,在证券市场上反映出来的公司股价不可能是正确的,肯定不能说明此公司真正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此一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可能得到准确的信息并据此作出决策,公司的营运效率怎么能提高?第二,内幕交易会损害公司的信誉。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的行 为 , 股 票 市 场 的其 他投 资者 而 言 , 所 受 的 对 其
损 害 往 往 是 在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发 生 的 , 此 受 损 因 害 的人 往 往 不 能 自觉 地 提 起 民事 诉 讼 。其 次 , 从 民事 诉 讼 “ 主 张 , 举 证 ” 谁 谁 的基 本 原则 来 看 , 益 权 受 到损 害 的 投 资者 又没 有 足 够 的权 利 和 能 力来 调
作者简介 : 冯
杉(9 1 )女 , 海市 人 , 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中级经 济师 , 国人民大 学法学在读研 究生 。 1 7 , 上 大 中
对 于 内幕 交 易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民事 救 济 , 国 我
证 券 法 没有 进 行 规 范 。对 于 内幕 交 易 的处 理 主要
采 用行 政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其 中 , 内幕 交 易 案 在
调 查 处 理 的 实 践 中 又 以行 政 责 任 处 理 居 多 。
员 和 内幕 信 息 , 此 《 券 法 》 对 证 以列 举 和 概 括 的 方
式 予 以 了严 格 规 定 。首 先 , 幕 交 易是 一 种 隐蔽 内
退 还 非 法 所 筹 款 项 、 收 非 法 所 得 、 款 、 止 或 没 罚 停
者 取 消 其发 行 证 券 资格 。 内幕交 易刑 事 责 任 的 界 定 , 要 见 于 我 国刑 主 法 典 。根据 《 法 》 l O条 的规 定 : 证 券 内幕 信 刑 第 8 “ 息 的 知 情人 员 或 者 非法 获 取证 券交 易 内幕信 息 的
V o .1 N o. 1 5 3
J n 0 2 u e2 0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分析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分析概述证券虚假陈述是指发布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中产生错误判断,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人员和其他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人员,在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探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和实践问题。
案例分析某公司在发行股票时,故意发布了虚假陈述,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进而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该公司股票时产生了错误的决策。
随后,该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暴露,导致股票价格暴跌,投资者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投资者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人等各方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旦发现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追究责任。
在本案中,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明显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
在民事赔偿中,投资者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发布的信息为虚假陈述,并通过因虚假陈述受到的经济损失计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司披露的内部文件、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虚假陈述的事实。
同时,投资者还应对其购买股票时的成本、市场价格、虚假陈述产生的影响等进行充分的计算和分析,以确保赔偿请求的合理性。
责任承担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对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如故意发布虚假陈述,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在本案中,若投资者要求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监管部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经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并通过;二是投资者未获知虚假陈述的真相之前进行了证券交易。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32-02摘要我国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便规定了内幕交易主体的刑事、行政责任,但是关于内幕交易相关的民事责任方面尚属空白。
本文借鉴国外的可行经验,认为我国内幕交易的责任人范围应该有所扩大,原告范围确定应以同时进行相反交易的实际交易者为标准,因果关系应借鉴推定因果关系,最后阐述了用差价法计算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关键词内幕交易当事人因果关系民事责任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
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享有公平获利的机会,就必须严禁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①。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立法也不完善,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上规定不完善。
只有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才能调动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监督,更有效的查处内幕交易,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和效率,从而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许多国家和地区习惯上都使用内幕人员来指代内幕交易的主体,但在法律上,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的范围要大于内幕人员。
在各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中,内幕交易的民事主体除内幕人员外,往往还包含接受内幕信息者和盗用内幕信息者等外部人。
依美国的实践,传统内幕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公司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能够以股权的数量控制公司;二是对公司或者公司股东负有一定的信赖义务②。
可见由于美国规定的信赖义务后,其传统的内幕人就比我国的公司内幕人员的范围广。
基于这样一种信赖关系的要求,一些来自公司外部和公司业务有一定业务关系(含服务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构成“准内幕人”。
除了传统内幕人和准内幕人之外,美国证券法还将“消息受领者”也成为内幕人。
一般来说,在法律上要构成内幕信息的受领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须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有传达给受领人的故意;二是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将内部信息加以传达。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2015年6月中上旬,A股市场冲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惊心动魄的股灾。
在这场风波中一代“股神”徐翔跌落神坛,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110亿元巨额罚款。
徐翔并非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第一人,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也曾因为内幕交易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几年,中程租赁内幕交易*ST新海股票案、杨某等人内幕交易鲁商置业股票案、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健康元案、张秋菊等内幕交易易见股份案等一系列案件都被监管机构列为典型,成为证券市场法治不断完善的注脚。
长期以来,内幕交易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一。
相较于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似乎显得离广大投资者更加遥远,更加“神秘”。
然而其对于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同样不应被忽视。
截止目前,内幕交易实施者承担的大多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较少。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主张该赔偿责任的,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1. 责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 承担上述责任的条件是什么?3. 什么主体可以请求责任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在涉及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例中,最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的,当属光大证券“乌龙指”一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在上午买入证券后受到损失的很多。
但是监管机构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时间仅限于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以此回避损失。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首先,证券法明确了内幕交易的定义和禁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包括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散布内幕信息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基础,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明确禁止。
其次,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措施。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
证监会负责制定内幕交易的监管规则和制度,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对于违法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违法责任和民事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泄露人、内幕交易人等。
对于这些责任主体,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规定了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受到损失的权益保护措施,即受害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尽管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监管,但实际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内幕交易的查证难度较大。
由于内幕交易涉及到未公开的信息,往往需要通过调取证据、分析交易行为等手段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这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次,内幕交易涉及到的利益链条较长,往往涉及到多个层面的人员。
这使得监管机构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利益冲突和阻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首先,加强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测。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摘要: 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暗礁,受到各国立法的严厉规制。
中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呈现出重刑事、行政而轻民事的纠察式监管特点,忽视了对广大投资者权益的直接救济。
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立足中国证券市场实际,反思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并对内幕交易构成要件进行立法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内幕交易内幕人员民事责任代表人诉讼一、前言内幕交易是指证劵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①内幕交易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都带来严重的损害。
我国《刑法》、《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都作了较为明确规定。
而对于其民事责任,仅于《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董正青案还是黄光裕案,我们都只看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这无疑打击了投资者对国内证券市场的信心,减轻了交易者的违法成本,有碍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与归责理论归责理论,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原理。
归责理论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都是赔偿责任主体,《证券法》第七十条详细列举七类”知情人”都是因特殊地位或职业的关系可以直接接触原始内幕信息的人员,我国现阶段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也是以这七类内幕人员为主。
对其他内幕人员是否为赔偿主体,我国法律只有兜底条款概括规定。
至于非内部人员来讲,立法只笼统地称为”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非法的界限在哪里?并不明确,有必要从理论上给予界定。
从发达国家的证券法归责理论来看,主要存在三种学说:(1)”公开信息”说。
即内部人获得重大信息时,除非将之公开,否则就只能选择放弃利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也不能推荐他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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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额计 算上做 了相应 的规定 。美 国法 律通 过追究
违 法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是 民事 赔 偿 , 大 限 度 地 尤 最 保护 投资者 的利益 。
( ) 大 利 亚 二 澳
澳 大利亚 通 过 2 0 年 的金 融 服 务改 革 法案 01
修改 了《 司法 》 将 违 反 内幕交 易规 定 的行 为 置 公 , 于 民事 处罚 之下 。 大 利亚 《 司法 》 1 4 L条 澳 公 第 03
总第 5 8期
Su NO.8 m 5
南京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J u ao Naj gRa i T Unv rt o r l f ni do& V iesy n n i
21 0 0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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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证券 内幕交易民事诉讼 与赔偿 的研究
魏 彬
( 南京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苏 南 京 2 00 ) 江 10 2
幕 交 易 和 证 券 欺 诈 执 行 法 》 明确 规 定 , 握 非 公 都 掌
者 的合 法 权益 , 护证 券 市 场 的健 康 发展 , 维 建立
证 券 民 事 责 任 — — 特 别 是 多 年 缺 位 的 内 幕 交 易 民事诉讼 、 偿机制具 有现实 意义 。 赔
一
开信息 的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或通 过透露 非公 开信 息帮助 他人进 行证券交 易 ,必须 赔偿 同时参 加反
美 国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对 内 幕 交 易 进 行 规 制 的 国
家 , 1 3 年证 券法 》 13 {9 3 和{ 9 4年证 券交 易法 》 为美 国现代 内幕交 易的立法 奠定 了基石 。 后 , 此 国会又 制定 出的{ 9 4年 内幕交易 制裁法 》 1 8 18 和{ 9 8年 内
规定 , 违反 本法规定 , 当承担侵权 责任 和 民事 赔 应
偿。 二 . 、 、 湾 地 区 及 我 国 证 券 内 幕 交 易 民 、 澳 台 美
事 责 任 的 发 展 状 况 ( ) 国 一 美
而, 由于 证券 市 场最 初 的功 能定 位 欠妥 , 过分 强 调 融资 和为 国4- 困 ,而忽视 市 场规范 化建设 , 解
【 摘
要 】 我 国证 券 市 场 在 多年 发展 中 , 分 强调 融资 和 为 国企 解 困 。 忽视 市 场 规 范 化建 设 , 致 屡 屡 过 而 导
发 生 内幕 交 易 等欺 诈 侵 权 行为 。 者试 图从 证 券 民事 责 任特 征 、 能 、 展状 况 与世 界 部 分 国家 和 地 区证券 交 作 功 发 易 民事 责 任 立 法 等 方 面 入 手 , 围绕 民事 诉 讼 程序 及 民亭 侵 权 补 偿 等 方 面 做 一些 研 究 与分 析 。 为 对 完 善 我 国 作
证券 民事责 任的功能存在认 识上 的片面 。 证 券 从《
法 》 的 条 款 中 也 不 难 看 出行 政 法 律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占绝对 主 导 , 只相 信唯 有 “ 刑 峻法 ” 能遏 制 严 才 违法 犯罪 ,而所谓 民事责任 只不过是 一种经济 补
偿 , 需 作 为 法 律 责 任 对 待 , 而 造 成 证 券 民事 责 无 因 任 缺 位 , 律 地 位 无 足 轻 重 。. 法 者 对 当 前 证 券 法 2 立
证券 法 制 建 设 的 一点 建 议 。
【 键词 】 证 券 市场 证 券 内幕 交易 民事 责 任 民事 诉 讼 民事 赔 偿 关 【 图分 类 号 】 D 1 中 95 【 献标 识 码 】 A 文 【 章编 号 】 10 — 4 92 1)1 04 — 5 文 09 15 (00( — 0 8 0 3
魏
彬 : 国证 券 内幕 交 易 民事诉 讼 与 赔偿 的 研 究 我
对 违反 内幕交 易规 定 行 为 给他 人 造 成 损失 的情
况 ,规 定 了 四种 特 殊 的 民事 赔 偿 责 任 ,其 中 第 5 款 的规 定 是 内幕 人 有 可 能 承担 双 重 赔 偿 责 任 。
( ) 国 台 湾地 区 三 我
向交 易 的 对 方 损 失 ,并 在 具Hale Waihona Puke 体 民 事 赔 偿 范 围 和 赔
、
证 券 内幕 交 易 及 其 民 事 责任
证 券 内幕 交 易 ,是 指 内幕 人 员 利 用 知 悉 的 、
尚未公 布 的重 大 信 息 , 卖 该 公 司的 证券 , 买 或者
泄露 内幕信息 或建 议他 人买 卖该 证券 的行 为 。 内 幕 交易 的构成 要素 , 包括 实施 内幕 交 易 的行 为 主 体、 内幕 信息 和 内幕交 易 行 为 。 三 者相 互 关 系 在 中 ,其 核心 因素是 利用 内幕 信息 进行 内幕交 易 , 而不在 于是否 是 内幕人 员 , 内幕 人员 也 能成 为 非 内幕交易 的主体 。 【 收稿日期】 0-7 0 2 90-2 0 【 作者简介】 魏彬, 讲师, 女,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基础教学系。
我 国证券 市场经 历 十多年 的建设 与 发展 , 无 论 是市场 规模 还是 资本筹 集 与配 置方 面 , 已成 都 为亚 洲 甚 至 世 界 极 具 影 响 的金 融 证 券 市 场 。 然
我国 《 证券法 》及 《 法》 中规定 的法定 义 刑 务一 不得 利用 内幕信息进 行证券 交易 。 同时 还
导 致 屡 屡 发 生 内 幕 交 易 等 欺 诈 侵 权 行 为 。 的 虽 有
受 到刑事 和行 政处罚 , 由于 民事 责任 机制 的缺 但
位 , 投 资 人 的 财 产 损 失 难 以 通 过 民事 诉 讼 途 径 使 获 得 赔 偿 , 重 侵 犯 了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时 , 严 同 也 损害 了证券 市场 的 “ 公 ” 象 。 了保护 投资 三 形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