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是什么.doc
共同之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
在我国,共同之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详细阐述共同之债的法律规定,包括共同之债的概念、特征、种类、成立要件、效力、清偿、追偿等方面的内容。
二、共同之债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共同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
在共同之债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 特征(1)债务人的数量:共同之债的债务人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2)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
(3)债务人的义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4)债务的连带性:在共同之债中,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具有连带性,即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三、共同之债的种类1. 按债务人的关系划分(1)连带共同之债: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
(2)按份共同之债:债务人之间按份额承担债务。
2. 按债务的内容划分(1)金钱之债:以金钱为标的的债务。
(2)非金钱之债:以物品、劳务、智力成果等非金钱为标的的债务。
四、共同之债的成立要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人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 债务人的债务具有连带性或按份性。
4.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共同之债的效力1.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2. 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债权人对外行使权利。
3. 债务人之间可以就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
4. 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
六、共同之债的清偿1.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2.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不得拒绝。
3.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请求其他债务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4.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他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七、共同之债的追偿1. 债务人之间可以就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1、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债务实现债权2、诚实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3、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4、丧失双倍5、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6、委托人7、债务人8、运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9、法定义务公益义务三、问答题: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位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z A--------------------------------------------------------------------------------s‑@ V--------------------------------------------------------------------------------c1Cu ?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42讲_债的发生原因(2)、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务违反的样态
【举例】①甲误以为欠乙1万元而向乙清偿,但实际上甲并未对乙负债。
②甲明知不欠乙钱,而仍向乙清偿1万元。
——不构成不当得利③合同被撤销后,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受给付一方当事人对于此前所受领的给付为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④债务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受领,不属于不当得利,视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
【2017·单选题】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是()。
A.非债清偿给付B.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C.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D.不法原因的给付【答案】A【解析】不当得利可以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如非债清偿。
但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明知无债务的给付、不法原因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二、债的分类(★)1.根据债之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划分(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2.根据债的给付标的不同划分(1)实物之债;(2)货币之债:可发生履行迟延,但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3)利息之债;(4)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一般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强制履行,只能通过损害赔偿予以救济。
(5)智慧成果之债:如专利权转让。
(6)损害赔偿之债。
3.根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划分(1)单数主体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2)复数主体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4.根据“复数主体”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划分(1)按份之债(2)连带之债5.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1)可分之债:债的整体给付可以分成数个独立的给付并且不损害其性质和价值,可分割履行。
(2)不可分之债:是指同一给付的标的不可分的复数主体之债,不可分割履行。
6.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所作划分(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民法名词辨析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 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 区分: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二、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1. 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3.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包括照顾义务、保管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1.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
2.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接触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害。
三、违约金、定金、预付款、押金1.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第一讲:债权概述综述
第一讲: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
正确理解债的含义、性质和效力 了解债的产生原因和主要分类 掌握债的移转、消灭等内容 熟练运用债的原理分析处理各种经济流转案件
债的概念和构成
合同
侵权行为
主
债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
要
不当得利
内
容
债的分类
无因管理等
债权让与
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务承担
债的消灭原因
导入案例
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给
付
行
转移权利
为
提供劳务或成果
不作为
第二节 债的产生与分类
❖ 一、债的产生原因(掌握) ❖ 二、债的分类(掌握重点分类)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 协 议。
2、恶意的利益返还: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 所得利益不在时要给予赔偿;
3、受益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以主观 意志的变化时间为界,前后两段的返还范围按不同规 定分别确定。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张某和王某共乘一辆火车。到站后张某先行下车,列车员发现王某 旁边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其带好该包。
的
及第三人,第三人的意志也不能影
相
响到债权本身 。
对 性
例外:第三人侵害债权
(案例)
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某甲拾得某乙的无记 名国库券去银行兑付,银 行予以支付。这一结果导 致某乙与银行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终止,某乙的债 权没能实现。
某乙能直 接要求某 甲承担侵 害债权的 责任吗?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单项选择题1.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o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主债和从债D.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
A.荣誉权B.隐私权C.名誉权D.身体健康权4.张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张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张支付修理费三手元,在此情况下,张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oA.混合B.抵销C.提存D.免除5.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D.不能免除、减轻或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6.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oA. 5 年B. 10 年C. 15 年D. 20 年7.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o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遗赠扶养协议D.遗赠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oA.没有继承权但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B.不享有继承权C.享有继承权D.享有准继承权9.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D.不影响侵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10.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各个当事人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情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债可分为()o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C.主债和从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1.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招标是合同的()o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新要约12.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货物,交货时间为当年1月20日,合同订立后,甲于1月4 日通知乙1月20日前提货,但乙一直未去提货。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
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债权和债务是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概念。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合法维权以及避免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讨论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以便读者对这两个概念有进一步的了解。
一、债权的法律前提和要素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拥有的主张他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在建立债权关系时,需要满足以下法律前提和要素:1. 条约意思一致:债权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愿之上。
当事人应明确表示愿意建立债权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法定事由:债权的成立需要存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
比如,购买商品产生的债权关系需要符合相关消费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合法对象:债权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与他人建立合约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债权人。
4. 物的要件:债权的内容应具有可以评估的经济价值。
这意味着债权的对象可以是金钱、物品、服务或其他可以量化或估算价值的权益。
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应履行的支付义务。
下面是建立债务关系时需要满足的法律前提和要素:1. 合同一致:债务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协议上。
合同应明确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履行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债务人的能力:债务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与债权相同,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等不能成为债务人。
3. 法定事由:债务的成立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事由。
比如,租赁合同所基于的是租赁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租赁关系。
4. 履行的对象:债务的对象可以是金钱、货物、服务等具体的权益。
债务人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将约定的权益转移给债权人。
总结:债权和债务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是维护自身利益和避免法律纠纷的基础。
债权的建立需要条约意思一致、法定事由、合法对象和物的要件;债务的成立要求合同一致、债务人能力、法定事由和履行对象。
Dkhpanq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合同法讲义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第一章债的概述一、债的发生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其他。
其他原因:例如缔约过失、遗赠等。
二、债的分类1.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对外关系中按各自的份额来分担责任。
(2)连带之债,对外关系中不按份额承担全部责任。
(3)按份债权与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债务人不仅要对自己的份额起清偿责任,还需要对别人的责任也需要清偿责任。
连带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主体清偿是具有效力的。
连带债权,《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连带之债主要有:个人合伙债务、代理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担保的连带责任、雇佣关系及帮工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特殊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以及合同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权总论
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民法学(2)》2021-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2)》2021-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民法学(2)》2021-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4.XXX欠XXX二千元债务,同时XXX修理汽车,XXX向XXX修理费三千元,在此情况下,XXX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抵销。
5.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6.债的发生根据除了合同外,主要还有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A、B、C)7.以下权利属于人身权的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A、B、C、D)8.按照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可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C、D)9.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B、C、D)10.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违约金、强制实际履行和恢复原状。
(A、B、C、D)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1.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1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等原则。
13.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三个阶段。
14.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自主权。
19.权利质权: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某项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并将该权利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
20.要约: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愿表示,希望对方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是否接受的行为。
21.人格权:指个人享有的与生命、身体、名誉、荣誉、隐私等相关的权利,是人的个性和尊严的体现。
案例解析父债子还
案例解析父债子还"父债子还"在中国有着根深蒂田的文化传统根源和法律传统根源。
但是,父债子还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相符合,那么父债子还是不是使用于现在的法律呢?请阅读下面以案例解析父债子还的内容。
案例一: 父亡财产空债务成泡影阿荣旗那吉镇郭某的父亲退休后, 经常喝酒赌博, 郭某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 50 元支付其父赡养费。
由于开销过大, 每月500 元的退休工资加上郭某1 50 元的赡养费仍满足不了其父的生活需求, 其父不但卖掉了家中的房子, 还负债数千元。
今年2 月份郭某的父亲去世后, 非但没给郭某留下任何遗产, 反惹得一些债权人上门讨债, 郭某拒绝偿还, 但债权人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
双方争执不下, 最后诉诸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由于郭某独立生活后每月从工资中支付其父的赡养费用, 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郭父生前借债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去世后又未留下任何遗产, 所以, 法院判决郭父所欠债务不应由其子郭某偿还。
案例二: 还款凭自愿不还不犯法2003 年9 月, 宁津县某村农民张某因为做生意缺钱, 从朋友王某那里借了3 万元钱,后因生意亏本, 没有能按约定时间偿还。
更不巧的是, 不久后张某在一场车祸中受了重伤,在花一大笔钱救后还是不治而亡, 死时家徒四壁, 没有任何遗产。
今年3 月份,王某找到了张某的儿子张山, 要求他替父亲还那3 万元债款。
张山想尽办法也只凑了2.5 万元, 并向王某表示剩余的5000 元再无能力偿还了。
王某不同意, 认为“ 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 就将张山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 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至刚至孝好义举撼人心《南方周末》2001 年7 月1 1 日《可敬可爱的刘波》叙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现役军人刘波, 在得知父亲因赌钱输掉五万余元, 为偿赌债而贪污十几万元的事实后, 当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并动员自己的父亲坦白,使父亲认识罪行, 接受制裁, 减轻自己的罪责。
《民法2》教案
《民法2》教案教学目的和要求:民法学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专科段的必修课。
也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
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性,不仅要把组成民法的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研究,而且要研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揭示其内在的规律。
(2)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
我国民法学要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和立法原意,分析大量的判例,总结民法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
(3)我国民法学还要研究民事立法问题,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民法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
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中国民法典正在起草审议之中面授面授时间:3月15日——6月28日面授内容:第四编债法第十八章债的一般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结合债法与物法的区别,全面掌握债的一般原理,了解债作为民法中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种类,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内容。
并熟练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分析处理各种经济流转方面的案件。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是债的概念、特征、发生方式等基本概念和债法中的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是结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掌握债的代位权、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与效力及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基本内容。
同时,结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弄清担保的形式及各种担保形式的概念内容。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理解 --
债的理解
在日常生活中,债有多种含义。例如,有时债是指欠 钱,如“债台高筑,如牛负重”、 “欠债还钱”、 “三角债”;有时债是指情感上或行为上的赊欠,如 “情债”、“诗债” 、“画债”等。但这些均非法律 上所说的债。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法律关系 。 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上的obligatio。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解释,“债 是法律关系 ,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 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
依债的主体为标准
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 两人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
划分意义: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意 义就在于这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利于准 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依多数之债中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 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债务的特性
1.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的特定性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是特定的,另一 方面表现为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在任何债中,债务 人总是特定的,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 2.债务具有积极性。 债务一般只能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的积极行为即作 为,而不能是消极行为。消极行为只能是债务的附随 义务。 3.债务与责任。 债务与其他义务一样具有强制性,是由法律的强制 力约束的,因此,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 责任,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 就债务与责任的关系而言,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 概念,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 ,但债务的 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若无责任存在,债务 的法律约束力也就失去了保障 ,正是责任担保着债 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F --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债务关系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债权与债务是相互依存的,债权的取得必定会有⼈要承担债务,债权和债务产⽣的纠纷也是经常出现的,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就需要明⽩债权债务成⽴的要件,那么债权债务关系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权债务关系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依法成⽴之后借贷关系即成⽴。
债发⽣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变更和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为侵权⾏为可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
在⼀般侵权⾏为中,当事⼈⼀⽅只有因⾃⼰的过错⽽给他⼈造成⼈⾝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在特殊侵权⾏为中,只要造成了他⼈的损失,就算你⾃⼰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使他⼈受到损失的⾏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这是⼀种债权债务关系(4)⽆因管理⽆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的利益受损失⽽进⾏管理和服务的。
⽆因管理⾏为⼀经发⽣,便会在管理⼈和其事务被管理⼈之间产⽣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付的合理费⽤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款;租⾦;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款、租⾦,我们可归之为⾦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
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钱为内容,⽽是直接表现为⼀种⾏为、⼀种物或者智⼒成果。
⾦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怎么认定的_1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怎么认定的事实上不同的债务有着不同的承担方式,可能是连带亦或是按份来承担。
但是无论是哪种承担方式,大家都必须要对此详细了解才行。
所以接下来由我将带来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怎么认定的知识。
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怎么认定的(一)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对称。
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特征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为2人以上;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为按份债权人。
按份债权人只能就各自享有的一定份额请求或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超出其享受的债权份额的债务,也无权未经委托就代其他债权人受偿。
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为按份债务人。
按份债务人只就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于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无履行责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的债务或各债权人的债权,各自独立。
如果某一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或者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除可以认定为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接受履行外,其他债务人的义务或者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按份之债的主要特征是:每个当事人仅就自己拥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因此,只有债的标的为同一可分的给付时,才能成立按份之债。
(二)连带之债《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在按份之债,由于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时,其他债务人无清偿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债务人仅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而在连带之债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因而所有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这样对债权人非常有利。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是需要一定要件的,那么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按份之债成立要件的相关内容。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是什么?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
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
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成立要件及效力是如何?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
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
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
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
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
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
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二、按份之债的效力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
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公司开通债券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公司开通债券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公司开通债券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资本: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
2. 资产净值: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产净值,能够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3. 认可资格:公司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券合格投资者的认可要求,如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4. 投资经验: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能够理解债券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5. 客户属性:公司的客户应为合法的机构投资者,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6. 诚信记录: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债券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国家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需要具体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3)
第1题
甲公司系一广告公司。在进行企业内部升级改造时,甲公司将淘汰掉的工作电脑以二手市场价出售给乙公司。但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并无出售电脑一项业务,则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______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下一题
D.无效的民事行为
上一题下一题
(8/30)单项选择题
第8题
甲欠乙5万元,某日乙对丙说,甲上有老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他欠我的5万元我不要了。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乙的行为并非法律行为
B.乙的行为自向丙作出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C.乙的行为系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D.乙对甲的债权已经消灭
上一题下一题
A.甲、乙间协议有效,为租赁合同
B.甲、乙间协议有效,为买卖合同
C.甲、乙间协议有效,为雇佣合同
D.甲、乙间协议无效
上一题下一题
(13/30)单项选择题
第13题
甲因故需要出国,将其所拥有的一辆兰博基尼交给好友乙保管,并答应乙可以在甲回国之前使用该车,以使该车保持良好性能,同时为方便办理车辆年检及保险等手续,两人还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甲出国后,乙因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便将兰博基尼按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支付全部价款后,乙将车辆交付给丙并为其办理过户登记。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上一题下一题
(5/30)单项选择题
第5题
甲与某大学达成协议,由甲捐款5000万元成立“春雨教学基金会”用于资助该校教学发展。该行为属于:______
A.单方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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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
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
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
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
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
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
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
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
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责任编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