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1.21
•【字号】京发改[2005]59号
•【施行日期】2005.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5]59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收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公安局发放的台湾同胞定居证(编码171002022)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华侨回国定居证(编码171002023)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
二、市教委的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编码175001006)由每科100元降为80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3﹞2354号
【发文日期】2003-12-24
【实施时间】2003-12-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收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1.12.19
•【字号】京财合[1991]2457号
•【施行日期】1991.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合(1991)2457号1991年12月19日)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考核,继续执行(87)京经贸资字第1037号文和京财合(1989)2488号文的规定,各产品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产品出口情况考核报表,以便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委进行年终考核。
考核指标继续使用“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或“出口产值占全部产品产值的比重”指标作为参考。
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职工住房补助基金问题也应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购建或修缮中方职工住房。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市户口人员一般不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
若需提取,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9.08.23
•【字号】京财会[1989]1324号
•【施行日期】1989.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89)1324号1989年8月23日)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现将财政部(89)财会字第16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会计报表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营工业企业应在会工表1“资金平衡表”增设“未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94-1行)。
在“会工表2-2续”后补加一张表,即“会工表2-2续(一)”,增设“20、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并设置“期初未交数”(82行)、“本期应交数”(83行)、“本期已交数”(34行)、“期末未交数”(85行)四个项目。
在会工表7-(2)“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其他减少数”项目下,增设“转作应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26行)。
二、国营物资、供销企业应将会物供地汇01表(1)“利润分配和应上交及弥补款项情况表”中“9、补充资料”改为“9、预算调节基金”,并设置“期初未
交数”(49行)、“本期应交数”(50行)、“本期已交数”(51行)、“期末未交数”(52行)四个项目。
三、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北京市建委、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价格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价格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公布日期】1986.12.31
•【字号】京计基字[1987]24号
•【施行日期】1986.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建委、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价格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计基字[1987]24号)
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整顿工作,已告一段落。
为使各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价格(特别是一般的职工住宅),既切合实际,又符合市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一九八七年起,对住宅商品房售价,要加强管理。
为此,凡是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尚未交房和结算的住宅商品房价格,一律报经市建委、计委和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定价出售者,建设银行不得办理拨款手续,审计部门要进行检查。
请即按此执行。
1986年12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标 签】企业会计准则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会﹝1998﹞762号
【发文日期】1998-07-22
【实施时间】1998-07-2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具体会计准则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各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各股份制上市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暂不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收费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文 号】京财综﹝2003﹞1347号【发文日期】2003-07-25【实施时间】2003-07-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2003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巴、氧巴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
4.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5.卫生部门收取的强制性卫生监督防疫费(含已取消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和疾病预防中心收取的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预防性体检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烟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收上述有关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京价(房)字[2002]477号•【施行日期】200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建委: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初装修,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施工企业实际中标价格为准,原则上高层住宅不超过1400元/建筑平方米;多层住宅不超过1000元/建筑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贷款额计算,但贷款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70%。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
开发企业可按住房楼层、朝向上下浮动,其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3%。
分割零售单套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即整幢楼房平均价格不得突破基准价格。
四、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到北京市物价局领取《北京市收费监督卡》。
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收费监督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凡已审批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销售价格仍执行最高限价。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京财建[1993]119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发布日期】1993.06.30【实施日期】1993.06.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1996年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29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1993年6月30日建京银经字(1993)第27号、京财建(1993)1194号)市属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财政部、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86号《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3)898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提出补充意见,一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一、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要积极组织广大财会等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两个文件,实施中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实事求是地调整企业的财产、资金,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财政部、建设银行文件中要求将国有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望各企业于7月1日前与建行经办行核实其余额,做好划转各项准备工作。
三、北京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按资本金的保全和不变原则,今后企业不再按销售收入(注:施工企业按建安工作量)的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
亏损企业已经提补的流动资金可以冲减已经发生的亏损,相应调减国家流动资金。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市属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北京分行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用新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北京分行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用新增利润归还更新改造贷款的有关问题
【法规类别】贷款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1987]财预字305号、[1987]市税二字38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日期】1987.05.06
【实施日期】1987.05.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北京分行关于全民所有
制施工企业用新增利润归还更新改造贷款的有关问题
([1987]财预字305号、[1987]市税二字38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
为了支持建筑企业的技术改造,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83)财企字第133号和(83)财税字第313号文件精神,现就施工企业申请和归还各种
1 /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税收管理【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营﹝2005﹞279号【发文日期】2005-06-08【实施时间】2005-06-08【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第一条第一款修改,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230号)注释:第四条第一款的1、2、3项修改,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4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29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290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148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普通住房标准依据(一)2005年6月1日以后,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契税按原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但二手房交易双方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二、个人(含外籍及港澳台籍个人,下同)购房时间的认定(一)个人购买住房以其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住房的时间。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综[1989]25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9.12.27
【实施日期】1989.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综(1989)2539号1989年12月27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各财政分局、审计分局,各区县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现将国家计委等单位计投资〔1989〕124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 / 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03.26•【字号】京财综[1994]370号•【施行日期】199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知(京财综(1994)370号1994年3月26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93)财综字第123号《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区县凡在1990年9月16日中发(1990)16号文件下发以来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擅自以征收、收取或以产品加价、价外附加等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基金,都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按附表要求报市财政局。
二、各部门、各区县越权建立的基金,自文到之日起立即停止征收和使用,待清理完毕后再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三、今后各部门、各区县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先报市财政局审查后,再转报财政部批准。
各部门、各区县均不得自行批准设立各种基金。
1994年3月26日北京市各种基金清理统计表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批准部门|90年9月16日至今年|90年9月16日至今年|基金余额|||基金名称||11月征收基金数额|11月基金使用数额|||||日期、文号|(万元)|(万元)|(万元)|||------|------|-----------|-----------|------|---|||||||||------|------|-----------|-----------|------|---|||||||||------|------|-----------|-----------|------|---|||||||||------|------|-----------|-----------|------|---|||||||||------|------|-----------|-----------|------|---|||||||||------|------|-----------|-----------|------|---|||||||||------|------|-----------|-----------|------|---|||||||||------|------|-----------|-----------|------|---|||||||||------|------|-----------|-----------|------|---|||||||||------|------|-----------|-----------|------|---|||||||||------|------|-----------|-----------|------|---|||||||||------|------|-----------|-----------|------|---|||||||||------|------|-----------|-----------|------|---||||||||--------------------------------------------------注:基金征收对象和基金使用情况要附文字说明。
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编报1994年度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财务决算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编报1994年度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财务决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布日期】1994.12.19•【字号】京财预[1994]2553号•【施行日期】199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编报1994年度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财务决算的通知(京财预[1994]2553号1994年12月19日)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建行经办行,建设单位:为切实做好1994年度中央补助我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4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94)财基字第142号〕精神,从1994年度起,原由建行总行专用投资室管理的中央补助我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其年度财务决算,由市财政负责审查、汇总。
二、各部门在编报1994年财务决算工作中,要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认真地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三、财务决算的审查、签证工作仍委托建行经办行负责。
请建行经办行于1995年1月底前将审查签证的财务决算并附1994年会计决算签证单一份上报建行分行。
各建设单位于1995年1月底前,将经建行经办行审查、签证的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预算处。
四、财务决算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建设单位领取。
五、市财政局和建行分行继续对编报情况进行评比,对报送及时、准确的建设单位和建行经办行给予表彰。
请各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布置所属单位执行,确保1994年中央补助我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财务决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一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4]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4.01.18
【实施日期】1994.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
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1994)44号1994年1月18日)
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93)财综字第152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取
1 / 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
函〉的复函》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计税工资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1996﹞1951号
【发文日期】1996-11-21
【实施时间】1996-11-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政字[1996]第170号《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部分大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工[1991]198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发布日期】1991.11.04
【实施日期】1991.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部分大型骨干企业补
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
(京财工(1991)1989号1991年11月4日)
市各有关工业总公司(局、办):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中“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规定,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发出(91)财工字第459号《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我市按
1 / 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文化事业建设费【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营﹝1997﹞1999号【发文日期】1997-11-10【实施时间】1997-11-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6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经市政府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3.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4.按市政府原批准的办法已缴纳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教育基金的单位,1997年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采取抵扣的办法征收。
对在1997年度内未缴纳以上附加费和基金的,应从1997年1月1日起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5.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参照营业税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6.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问题和征收管理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解释。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文[1989]92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7日京财文[1989]92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广大职工开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现将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各单位必须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并做好核算工作。
对没有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可对其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费包干办法。
并可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2.对有一定业务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可通过采取鼓励、扶持政策,促其努力增加收入。
可实行抵支收入与单位年终经费包干结余提取的奖励基金挂钩的办法,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抵支收入范围和数额,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批准,抵支收入每增加一定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的比例相应增加,但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3.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和抵支收入是预算内资金,应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随意转到预算外列收列支。
4.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提取的各项基金比例,原则上,事业发展基金为50%,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之和为50%。
二、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1.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对其收支实行全额管理,并根据单位情况,采取以下三种管理形式:(1)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结余留用。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4年9月24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94)财外字第431号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做以下补充。
1.凡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办理购汇限额手续前,需到各外事归口部门填写《出境团、组用汇、结汇申请表》,然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审核批汇手续。
2.各出国团组回国后15天内,需持有效发票或经团组长签字的费用支出一览表,到市财政局办理结汇、退汇手续。
3.凡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购汇用于购买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的单位,需持有效证明和单位用汇申请,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购汇手续。
4.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单位,于本年度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用汇计划数报主管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各区县由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附: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略)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略)附:1.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略)2.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3.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4.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5.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6.出境团组(人员)购汇申请表——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豁免本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京计基字[1986]100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日期】1986.11.12
【实施日期】1986.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
豁免本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计基字[1986]1005号)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6)1826号文《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豁免本息有关问题的通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