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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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尊敬的读者:在现代社会,奖励扶助对象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

每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条件来确定谁可以享受奖励并确定奖励的标准。

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一)经济状况申报获得奖励扶助的对象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状况条件。

具体来说,他们的家庭收入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过低或者过高都可能不符合申报条件。

他们需要通过提交相关的收入证明或者家庭资产证明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

(二)身体状况申报对象的身体状况也是一个重要的申报条件。

一些奖励扶助项目可能是针对身体残疾人或者慢性病患者的,所以申报对象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者病历来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

当然,这些条件可能会因国家而异,但通常都会有一些基本的相似点。

(三)教育背景一些奖励扶助项目可能还会考虑申报对象的教育背景。

他们可能会要求申报对象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或者是在校学生才能够申请奖励。

申报对象需要提交相应的学历证明或者在校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教育背景。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当然具体的条件可能还会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申报对象需要满足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条件。

二、奖励标准(一)经济扶助在确定奖励标准时,经济扶助往往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奖励的金额和方式会根据申报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是一次性的奖励金,也有可能是定期的经济扶助。

(二)医疗保障针对身体状况不佳的申报对象,奖励项目可能还会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看病费用报销、医疗保险等。

(三)教育支持对于教育背景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奖励项目可能还会提供一定的教育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助学金等。

这些是奖励标准的一些常见方面,具体的标准和方式可能会因项目而异。

但总体来说,奖励标准往往会涉及到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往往需要满足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条件,而奖励标准则涉及到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奖励和扶助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以下是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这是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首要条件,因为该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居民。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这个条件强调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只有在这段时间内严格遵守政策的家庭才能获得奖励和扶助。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这个条件是对家庭子女状况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家庭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4.年满60周岁:这是另一个硬性条件,只有达到这一年龄的农村居民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计划生育奖扶,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助措施。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条件(一)扶助标准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

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1.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2024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抉助标准

2024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抉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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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般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又分为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区奖励救助政策、市奖励扶助政策、县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 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区奖励救助政策(一)奖励类1、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2、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 元。

(二)救助类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其他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国策,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我国制定了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二、奖励对象。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2. 完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参加且通过终止生育手术的夫妻;3.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生育符合政策的孩子的夫妻;4. 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

三、奖励内容。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每年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计生奖励金;2. 参加并通过终止生育手术的夫妻,可获得一次性的计生奖励金;3. 生育符合政策的孩子的夫妻,可获得一次性的计生奖励金;4. 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可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的奖励或扶助。

四、奖励标准。

1. 计生奖励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状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 奖励金发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奖励和扶助。

五、奖励发放程序。

1. 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计生部门提出申请;2. 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能够及时获得奖励和扶助;3. 奖励金的发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到账及时。

六、奖励管理。

1. 当地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管理制度,确保奖励金的发放程序公开、透明、规范;2.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享受计生奖励的资格。

七、奖励效果评估。

1. 当地政府应当定期对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2. 通过对奖励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奖扶特扶工作,是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经济奖励、特别扶持等优惠措施的工作。

第三条奖扶特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应有的奖励和扶持。

第四条奖扶特扶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措施第五条奖励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奖励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奖励方式:奖励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奖励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奖励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奖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特别扶持措施第九条特别扶持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节育等原因导致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条特别扶持标准:根据特别扶持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和生活帮助。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特别扶持方式:特别扶持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特别扶持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特别扶持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申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核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可以采取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一、奖励扶助政策l、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的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720元;55-59周岁的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奖励360元,达到60周岁按每年720元奖励。

二、特别扶助政策1、同时具备的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独生子女奖励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放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四、关爱女孩政策1、农村独女户年满16周岁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经申报审核,一次性领取1000元。

同时免收“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所承担的费用;2、2011年以来农村双女户主动结扎的,一次性领取2000元奖励。

3、农村独女户中考加20分、高考加10分,过一本奖2000元,过二本奖1000元。

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是年月日前出生的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本人年月日以后,年满周岁。

()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按赣人口字[]号文件执行)()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相关认定条件:、关于生育史认定:一对夫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或死胎,只抱养一个子女的,不予认定。

、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年月日以前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周岁、女满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间段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周岁、女满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农村户口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间段,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在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周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周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周年零天以上;() 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周年零天以上;() 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周年。

、“半边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在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后。

()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号文件)第六条: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包括一方在农村吃农业粮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要求生育一胎者,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公社)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孩子年满周岁以上,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婚后五年未育,抱着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指国家为了鼓励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实行计划生育,
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经济、社会等多种手段,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计划生育责任,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福祉。

首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

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基础上,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金或者长期奖励金。

这些奖励金可以用于改善家庭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也可以作为教育基金,为子女的教育提供保障,从而激励家庭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其次,政府还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扶助。

扶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育服务、妇女健康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

政府将通过提供生育补贴、儿童医疗保障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计划生育责任,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福祉。

另外,政府还将通过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
策的宣传和落实。

通过宣传教育,让更多的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和申请条件,增强家庭的计划生育意识,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适用率。

同时,加强对政策的监督和执行,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让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政策所带来的利益。

总的来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国家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人口
均衡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奖励和扶助,政策旨在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福祉。

政府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的监督和执行,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让更多的家庭受益于这一政策,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是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

(按赣人口字[2004]17(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号文件执行)(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相关认定条件:1、关于生育史认定:一对夫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或死胎,只抱养一个子女的,不予认定。

2、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3、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A、农村户口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1)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时间段,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在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2)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3) 1981年4月24日至1983年1月17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4) 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5) 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6) 199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5周年。

计生特扶补助标准

计生特扶补助标准

计生特扶补助标准计生特扶补助是指由国家实施的,以维护国家生育政策和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帮助贫困家庭实施生育政策的财政补贴和资助政策。

计生特扶补助特别针对贫困家庭、少数民族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失地农民家庭、低收入家庭、流动人口及其它重点家庭,以全面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增进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实现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

一、计生特扶补助的范围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特殊扶助家庭实施生育政策;2、支持怀孕家庭完成生育任务;3、支持家庭的照料;4、支持贫困家庭少儿的受教育;二、计生特扶补助的标准1、获得计生特扶补助的家庭,应具备以下计生特扶补助的家庭财产总额的标准:(1)贫困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4000元的家庭;(2)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3000元的家庭;(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失地农民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2500元的家庭;(4)低收入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1800元的家庭;(5)流动人口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1800元的家庭;(6)其他重点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1800元的家庭;2、计生特扶补助的金额按下列标准分类:(1)贫困家庭:每名孩子每月可发放200元补助金;(2)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每名孩子每月可发放150元补助金;(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失地农民家庭:每名孩子每月可发放100元补助金;(4)低收入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及其他重点家庭:每名孩子每月可发放80元补助金;三、计生特扶补助的发放计生特扶补助的金额从国家财政资金中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相应辖区的人口与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对象,安排经办机构及时发放计生特扶补助。

四、计生特扶补助应用情况随着政府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支持,计生特扶补助应用情况也不断改善。

目前,已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共计318个辖区实施计生特扶补助,受益家庭总数超过143万户,共发放补助金额累计超过88亿元。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财社〔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

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4月20日。

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认定条件奖特扶、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是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按赣人口字[2004]17号文件执行)(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相关认定条件:1、关于生育史认定:一对夫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或死胎,只抱养一个子女的,不予认定。

2、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3、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A、农村户口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1)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时间段,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在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2)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3) 1981年4月24日至1983年1月17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4) 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从2013年开始,把女方年龄40-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且尚未再生育家庭也纳入特扶)(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特定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独生子女丧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家庭的独生子女;二、独生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独生子女;三、独生子女因疾病需要长期护理的家庭的独生子女;四、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消防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民等因公牺牲的家庭的独生子女;五、享受抚恤或生活补助的独生子女。

对于这些特别扶助对象,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相关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和帮助。

具体来说,他们可以享受以下方面的扶助:一、生活补助。

对于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以享受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教育资助。

对于未成年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政府会提供教育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书本费、生活费等方面的支持。

三、医疗保障。

对于患病或残疾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以享受医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报销、康复治疗等方面的支持。

四、就业帮扶。

对于成年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政府会提供就业帮扶,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实现自立自强。

除了以上的具体扶助措施外,政府还会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定期的走访和慰问,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

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能够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支持,温暖的社会大家庭让他们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更加关注这些特别扶助对象,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实现自身的幸福和发展。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人关注和关心这些特别扶助对象,让他们能够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人口增长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维护人口健康生育发展是政府职责之一。

为了积极引导和调节人口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生育,促进正常生育,提高国内总生育率,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出台了计生奖励扶助政策,以鼓励育龄妇女接受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并在确保公平、平等和保护那些选择适当节育措施的妇女的基础上,对那些主动遵守节育政策的妇女、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

一、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主要内容(一)育龄妇女接受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一定奖励金。

(二)家庭在计划生育活动中积极贡献,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相应奖励和补助。

(三)家庭每年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政府给予的一定补助金。

(四)主动遵守节育政策的家庭,可以给予免除或减免一定比例的收入税。

(五)家庭遵守节育政策,可获得免费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支持服务。

二、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要求(一)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和政策,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定。

(二)奖励金发放条件:经认定的申请者合格,且享有民法继承权的家庭。

(三)具体实施办法和条件,由省/地政府制定和实施。

(四)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时,应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加大对贫困家庭等特殊家庭的支持力度。

三、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家庭负担,降低节育费用,积极鼓励和支持贫困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国内总生育率。

此外,计生奖励扶助政策还有助于促进妇女就业,更好地实现权利平等和促进妇女发展。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部分,它赋予了家庭更多的自主权,允许家庭做出更具有责任感、更符合实际的决策,并给予家庭经济支持,从而有效降低生育成本,消除社会中的不公正。

发展要建立在人民的同意和积极参与的基础上,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是实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宣传与推广的重要渠道,其有效运行,将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合理性、提高民众的认同度,实现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五]结扎户一次性奖励政策
三、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申报 嘎查村民委员会审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旗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谢谢大家!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两个女孩、
[四]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 现存两个女孩的家庭, 女方年龄45周岁以上采
取长效节育措施,45周岁以下采取绝育手术。 再婚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手术。
三、不能做为奖励对象的几种情况
没有户口的,户口待定户 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户口的 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 未曾生育也未曾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年每人1200元,伤残家庭每年每人960 元
一、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独生子女死亡,并持有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 死亡证明
自愿不再收养子女 其独生子女父母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政策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 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家庭,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认 证》
独生子女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并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二、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
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公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一、家庭符合条件
1、家庭必须是计划生育家庭,符合中央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
规定。

3、家庭必须是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贫困线标准。

5、家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受影响实施计划生育。

二、奖励扶助方法
1、财政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家庭从政府财政预算分配一
定的财政支出,用于给家庭提供生育扶助和生活扶助。

2、物质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政府可以提供家庭配套物质
条件,如家庭家电、低端家具、布艺、家用电器等,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4、教育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提供免费书籍、免费
学习辅导班和免费入学考试等,帮助子女更好的接受教育。

5、卫生保健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提供家庭健康管
理服务。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202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计生扶助政策》),旨在解决生育负担重的家庭,支持计划生育实施,落实家庭结构调整政策,激励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推进人口健康发展。

根据《计生扶助政策》,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市)等,应当提供一定的计生奖励,用于有效地实施计划生育。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1.凡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家庭,经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可以获得计生扶助政策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补贴、公共服务补贴、生育补贴、婴幼儿保健补贴等。

2.家庭只有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获得一次性生育补贴;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可以享受生活补贴、公共服务补贴、婴幼儿保健补贴等多方面的扶助。

3.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家庭,在政府当年财政拨款基础上,可以获得计划生育服务补贴。

4.参加国家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开展职业规划咨询服务的家庭,可以获得双方协议约定的金额奖励。

5.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参加国家计划生育的家庭可以申请政府资助。

二、计生奖励类型1.生活补贴:每月给予贫困家庭每人300元的生活补贴,以助改善家庭的生活状况。

2.公共服务补贴:为参加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公共服务补贴,分为家庭及生活费用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护理补贴、教育补贴等。

3.生育补贴: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政府将提供一次性生育补贴,用于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

4.婴幼儿保健补贴:为帮助参加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婴幼儿的健康生活保障,政府提供婴幼儿保健补贴,用于改善婴幼儿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三、计生奖励申请条件1.家庭必须属于特殊贫困家庭,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

2.家庭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并且参加正确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职业规划咨询服务。

3.家庭必须有足够的能力满足生育后子女的基本需求。

4.家庭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收入或者来自社会保障的收入,用于支付子女的生活费用。

5.家庭必须正确实施计划生育,如有违反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补助标准

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补助标准

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补助标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国家对特扶家庭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补助,以改善他们的经济条件,提高其教育水平和健康水平,帮助他们实现自我实现,使他们不再受困,获得自由平等的生活权利,融入社会,为促进国家的全面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为此,中国政府针对特扶家庭的补助,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给予特殊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减少贫困人口计划特别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补助规定》等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对特扶家庭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经济补贴,供他们度过温饱日子,同时,对特扶家庭的子女免除学杂费,给他们提供技能培训,以帮助他们解决就业、教育等问题。

一、特扶家庭的定义特扶家庭是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一)有在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慢性病人;(二)有重病或者重残主要经济支柱;(三)有大量生育或是家庭经济状况极差的家庭;(四)有本身或家庭主管人有重大犯罪行为、涉毒行为,给家庭造成无法自力更生和脱贫的家庭;(五)有子女受刑,且家庭领取子女养老金的家庭;(六)有退役、失业3年以上家庭;(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国家的特殊帮扶的家庭;(八)其他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

二、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补助标准(一)金额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补助标准一般按每户每月1000元计算,有子女且学龄未满十六岁的家庭,每户每月1500元;在校就读、在职就业的子女,每月300元,但不超过千元;有子女且学龄超过十六岁的家庭,每月1000元;只有一名学龄未满十六岁子女的家庭,每月1300元;有多于一名学龄未满十六岁子女的家庭,每月1800元,但不超过2000元;若家庭有多名慢性病人,每月每户补助金额每多加300元,但不超过2500元。

(二)发放期限补助和津贴的发放期限有以下规定:发放期间最短不低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学龄未满十六岁子女家庭补助期限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对长期慢性病患者家庭的补助,如果慢性病患者的病情仍在持续恶化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延长发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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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
一:奖励扶助条件:(1)户口为农村户口、(2)有婚育史、(3)有生育史、(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5)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6)男方年龄60周岁以上、女方年龄58周岁以上。

二:特别扶助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有婚育史;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
5、户口性质农村和城镇均可以享受;
6、现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鉴定为三级以上病残儿的
独生子女、且不再生育了的;
7、女方年龄49周岁及以上、男方年龄不作限制。

三、2017年1月1日起特别扶助子女死亡标准每月650
元、一年7800元。

子女伤残标准每月520元,一年6240元。

四、特别扶助对象上报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请。

3、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的,上报《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申
请表》。

五、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1、身份证;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夫妻姓名、出生年月、结婚年月、曾经生育子女数、子女姓名、性别、子女出生时间等内容。

由乡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二:收养子女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子女证
明。

2、解除收养子女关系的应提供解除证明。

3、独生子女病残儿的提供残疾三级以上残疾证。

4、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
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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